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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诛仙》诉《青云志》改编页游侵害小说游戏改编权二审判决书!

诉讼
阿耐4年前
《诛仙》诉《青云志》改编页游侵害小说游戏改编权二审判决书!

《诛仙》诉《青云志》改编页游侵害小说游戏改编权二审判决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诛仙》诉《青云志》改编页游侵权小说游戏改编权二审判决书!


IPRdaily消息:因认为《青云志》网页游戏制作方华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诛仙》小说元素并虚假宣传,侵犯其对《诛仙》小说游戏改编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完美将华多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300万元及合理开支,后双方均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完美公司起诉华多《青云志》页游侵犯《诛仙》小说改编权


完美世界公司一审起诉称,其享有《诛仙》小说的游戏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华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青云志》游戏中使用《诛仙》小说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神兽名称、故事情节和经典场景,侵害了完美世界公司的游戏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青云志》游戏宣传过程中使用“最大程度还原原著”等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华多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3600元。


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


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10月30日, 张戬(笔名萧鼎)将《诛仙》系列小说的网络游戏开发权、使用权独家授予完美时空公司。2013年6月6日,张戬将《诛仙》系列小说的网络游戏改编权独家授予完美世界公司。


2015年9月30日,完美世界公司与完美时空公司协商一致,由完美世界公司行使《诛仙》小说的游戏改编权。


2015年11月25日,华多公司与欢瑞世纪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欢瑞世纪公司将自《诛仙》小说改编的电视剧《青云志》剧本中不同于《诛仙》的单独创作内容授予华多公司。此后华多公司根据《青云志》制作了网页游戏。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华多公司侵害了完美世界公司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虚假宣传。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华多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完美世界公司300万元及合理支出3600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华多公司上诉认为,完美世界公司与华多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同时,华多公司未侵犯完美世界公司的游戏改编权。涉案网页游戏的内容来源于电视剧《青云志》,华多公司享有对电视剧《青云志》的游戏改编权,且人物名称、场景等内容不能构成独创性表达,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华多公司还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的基础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华多公司构成虚假宣传,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均有误。


完美世界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请求改判赔偿500万元及合理支出3600元。


二审开庭期间,双方就完美世界公司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华多公司是否侵犯游戏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在案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侵权损失或违法所得,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诛仙》系列小说知名度、游戏改编许可使用费、《诛仙》系列游戏传播时间和知名度、华多公司的主观故意、《青云志》游戏运营情况以及实际使用《诛仙》小说内容的比例等因素,认定的赔偿以及合理开支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判决书:


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73民终99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鲁晓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力,男,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雄,男,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B-1栋24层。

法定代表人:李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焱,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昌,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3062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完美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改判华多公司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5000000元及合理开支3600元。事实和理由:第一,华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诛仙》小说中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核心内容,该部分内容无论在小说中还是《青云志》中,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具有极大的价值。第二,完美公司为获得《诛仙》小说的游戏改编授权,支付了10200000元的授权,华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诛仙》内容,导致完美公司损失严重。第三,被诉侵权游戏至少有476组服务器,用户众多,获利巨大。第四,华多公司侵权恶意明显,获利巨大。综上,一审法院判赔数额过低,请求予以改判。


华多公司答辩称,完美公司主体不适格,权利系原作者重复授权所得,华多公司亦未侵害其游戏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亦未有其所诉的虚假宣传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华多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完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完美公司的授权存在瑕疵,原作者与案外人之间曾签订过在先的授权协议,且约定解除需通过书面方式行使,完美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原作者与案外人的协议已解除或案外人已授权完美公司,因此,完美公司未获得其主张的权利,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即使完美公司获得了授权,根据协议,其权利控制范围也仅限于名称为“诛仙”的游戏产品,无权就《青云志》游戏主张权利。另外,根据在案证据,多款与“诛仙”有关的游戏的著作权登记人与实际运营者为第三方,可见完美公司已经将游戏改编权授权给了第三方,因此,其无权再主张权利。第二,华多公司并不存在侵害完美公司游戏改编权的情形。完美公司主张的人物名称以及人物关系等要素不构成表达,不受著作权保护,且游戏使用的人物名称与小说不一致;其主张的故事情节在游戏中占比较低,且改编自电视剧《青云志》,而游戏中大量的内容为华多公司独创,从整体表达来看,与涉案游戏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华多公司并未实施改编行为。此外,电视剧《青云志》改编自《诛仙》系列小说,从著作权法体系解释的角度,《青云志》游戏基于电视剧《青云志》再次进行改编无需征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第三,华多公司与完美公司并不存在竞争关系。第四,一审法院在认定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的前提下,继续认定华多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在认定逻辑上存在矛盾,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第五,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华多公司既未侵害完美公司就《诛仙》小说享有的游戏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亦未实施虚假宣传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完美公司辩称,首先,原作者张戬与完美网络公司的协议双方于2013年6月6日便不再履行,2015年9月30日,完美公司从完美软件公司取得了小说的游戏改编权,后续改编均是由完美公司进行的,张戬和关联公司均没有异议;其次,完美公司主张的人物、人物关系、场景元素使用了《诛仙》小说中的表达,构成了侵权;再次,一审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正确,华多公司除了进行游戏改编,还进行了宣传行为,使相关公众人物其取得了授权,宣传行为和改编行为应该分别评价;最后,一审法院判赔数额并不存在过高的问题。


完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多公司停止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制作、宣传、运营侵权网页游戏《青云志》;2.华多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并在游戏门户网站www.17173.com及侵权游戏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华多公司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3600元。事实和理由:完美公司是国内知名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商,于2006年从作者张戬处获得小说《诛仙》及其元素的游戏独占改编权,自2007年起上线发行了《诛仙》、《梦幻诛仙2》、《诛仙3》等诛仙系列游戏,这些游戏都取得了较高知名度。2016年7月28日,华多公司上线运营《青云志》网页游戏(以下简称《青云志》游戏),该游戏未经完美公司许可,大量使用了《诛仙》小说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场景等。同时,《青云志》游戏在其官网首页中大版面介绍主角人物“张小凡”、“碧瑶”,使用“最大程度还原原著……”等宣传语。华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完美公司享有的就《诛仙》小说改编游戏的改编权等著作权,在为《青云志》游戏宣传过程中构成虚假宣传。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诛仙》系列小说


小说《诛仙》(1-6)署名萧鼎著,朝华出版社2005年6月-2006年4月出版,每本定价22元。小说《诛仙》7、《诛仙大结局》亦署名萧鼎著,花山文艺出版社分别于2006年11月、2007年7月出版,定价分别为22、25元。上述小说图书封面勒口处都注明:“萧鼎,男……长篇奇幻系列小说《诛仙》在我国台湾地区一经出版,即飙升至港台畅销书冠军榜,以其天马行空的想象、雄健恢宏的叙事迅速成为华语奇幻文学巅峰之作,扬名海外。网络点击数超过三千万(亿)人次,被誉为可媲美还珠楼主《蜀山剑侠传》的国内新一代有浓郁中国风骨的奇幻精品巨著。”小说《诛仙》(1-2)封底勒口处介绍该小说:“柔弱少年张小凡,无意间卷入了天音寺与青云门的一段隐秘争斗之中,经历过险恶江湖,游历过神奇天地,纷乱的红尘中,倔强地走着自己的路。苍天无尽,仙凡无边。一段与命运抗争的勇者的传奇之旅就此展现……”


中国华侨出版社2016年7月出版的《诛仙》,署名萧鼎著,作者简介注明:萧鼎,本名张戬,男,福建人,“诛仙”世界创造者。为人特立独行,寄情写作。长篇幻想文学系列小说《诛仙》一经出版,即以其天马行空的想象,雄健恢弘的叙事迅速成为华语幻想文学扛鼎之作,扬名海内外。


百度百科中萧鼎的词条注明:“原名张戬,中国作家……写作了《诛仙》,最早连载于幻剑书盟网站,影响力较大。”


华多公司认可张戬、萧鼎为同一人。


二、完美公司取得的授权及完美公司开发运营的《诛仙》系列游戏


(一)完美公司取得的授权


2006年10月30日,张戬(甲方)与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乙方)订立《〈诛仙〉网络游戏产品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诛仙》作品之网络游戏开发权、使用权独家授予乙方,授权内容包括《诛仙》小说全部完整内容(含未公开出版之内容),使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诛仙》名称、内容、角色名称、人物、台词等;乙方可以进行《诛仙》游戏开发和在世界范围内的运营,诛仙游戏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同意乙方以游戏版本更新的方式更新网络游戏内容;版权费用120万元,合同期限二十年。


2013年6月6日,张戬(甲方,笔名萧鼎)与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乙方)订立《〈诛仙〉系列小说游戏改编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授权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关联公司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网络公司,原名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就小说《诛仙》授权乙方关联公司改编成网络游戏产品事宜,已经签署了系列授权协议,现在授权协议基础上将甲方创作的《诛仙》系列小说授权乙方改编成游戏产品的事宜约定如下:


授权内容:1.1授权作品为“诛仙”系列,包括小说《诛仙》、《诛仙2》及未来创作的与《诛仙》及《诛仙2》有关的所有作品。1.2授权使用方式为乙方有权改编开发“诛仙”系列游戏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个人计算机、游戏机、手机、平板电脑等平台的单机版及网络版游戏,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游戏平台、终端以及游戏类型等。乙方对根据授权作品开发的所有游戏产品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同时乙方对所有改编的游戏产品拥有自由命名以及改名的权利。1.3授权地域为全球范围。1.4授权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二十年。1.5授权性质为独占使用权及转授权。1.6对已签署之授权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及乙方关联公司已签署之授权协议中涉及的《诛仙》小说授权范围变更为本协议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可以在后续开发中使用小说《诛仙》、《诛仙2》以及本协议第1.1条所约定的其他授权作品的全部内容,并可以根据运营需要变更游戏产品的名称;授权使用期限均延长至本协议生效之日后的二十年。7.2约定本协议体现了双方就协议中诛仙系列小说作品授权事宜的合意,若原有协议或双方在此前达成的任何合同、承诺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该协议落款处有张戬、萧鼎签名。该协议基本授权费用为税后800万元。


2015年9月30日,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完美公司订立《〈诛仙〉系列小说游戏改编转授权协议》(以下简称《转授权协议》),明确双方为关联公司,依据2013年《授权协议》的约定,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将其获得的《诛仙》系列小说游戏改编及运营、发行和宣传等的权利转授权给完美公司,完美公司接受该转授权。授权作品的游戏改编权独占转授权给完美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不得自行或再转授权给第三方。完美公司经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后,可以转授权。


本案中,完美公司提交了银行电汇凭证,显示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5日向张戬汇款授权费800万元,证明向作者支付授权费情况。同时,完美公司还提交银行付款回单证明完美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付款8100余万元中,1020万元为其支付的转授权费用。另外,完美网络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声明,表示知悉本案诉讼情况,在完美公司已经成功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不会就本案行为再追究华多公司的法律责任,完美网络公司确认其与张戬于2006年10月30日订立的合作协议已不再履行。


华多公司认可上述协议的真实性,但表示张戬已于2006年10月30日将开发诛仙游戏独家权利授予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张戬无权再将该小说改编游戏的权利授予他人,而完美网络公司出具的声明为附条件的,故否认完美公司取得该小说改编网络游戏的权利。完美公司解释,完美网络公司为其关联公司,2013年6月6日的协议替代了2006年10月30日的协议。


(二)相关《诛仙》系列游戏


经完美公司申请,国家版权局分别于2015年9月24日、2016年3月16日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明“《诛仙》网络游戏软件”于2007年1月10日开发完成,首次发表于2007年1月31日,完美公司经受让成为著作权人;“《梦幻诛仙》移动平台游戏软件”于2016年1月8日开发完成,未发表,完美公司为原始取得著作权人。


诉讼中,完美公司表示,其实际开发、运营《诛仙》系列游戏,同时经营这些游戏的完美网站(网址为www.wanmei.com)是官方网站,《诛仙》《诛仙2》《诛仙3》实质是一款游戏,只是版本升级换代。《诛仙2》游戏于2009年9月22日上线公测,目前市场上运营《诛仙3》,用户可为《诛仙3》游戏在完美网站充值、注册“完美通行证”,并接受《完美通行证用户协议》;该网站还提供《诛仙3》正式服客户端下载、补丁下载和体验服客户端下载,以及该游戏于2017年11月23日新服开启的宣传页面。同时,完美公司还提交了域名证书证明其注册了wanmei.com域名,经北京市文化局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明其经营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等。


完美公司网站于2011年4月28日发布《新梦幻诛仙》公测爆服的宣传报道;于2017年年初开始发布《梦幻诛仙2》各类公告信息。完美公司还表示,《梦幻诛仙2》是其与腾讯公司共同投资的祖龙公司经其授权开发运营的,且还授权关联公司开发运营《青云志》手游,并提交公证书证明《青云志》手游于2016年8月26日上线。


关于《诛仙》小说及系列游戏的知名度:


1.完美公司提交了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查询的该馆馆藏文献,包括期限刊纸类文献资料327篇,涉及2005年至2016年间关于小说《诛仙》、《诛仙》系列游戏的各类宣传、评论等,证明以“诛仙”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可查询到众多宣传材料,以此证明《诛仙》游戏的知名度较高。


2.(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326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3268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8月18日,查询新浪网站上的相关报道,显示于2005年开始,有《诛仙》系列小说为畅销小说的众多报道;于2006年至2016年间登载有大量宣传完美公司《诛仙》、《诛仙2》、《诛仙3》等系列游戏的报道。


华多公司强调,完美公司非《诛仙》系列游戏的运营商,没有经营资质也没有实际经营《诛仙》系列游戏,完美公司非游戏行业从业主体,与华多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华多公司为此提交了网页打印件显示:


1.《诛仙3》、《梦幻诛仙2》游戏的用户协议明确完美网络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向用户通过域名为wanmei.com等网站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www.wanmei.com网站,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上注明开办单位为完美网络公司,网站名称为完美时空。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的网站所有者是完美网络公司。2.“诛仙官方”新浪微博认证主体亦为完美网络公司,“梦幻诛仙2”新浪微博认证主体为完美网络公司;“梦幻诛仙手游版”微信号主体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3.《梦幻诛仙》《诛仙》等在苹果appstore、多家安卓应用市场中登记主体均非完美公司。4.中国文化市场网中发布的网络游戏产品中,“诛仙”相关的游戏运营单位未登记有完美公司。5.《青云志》手游著作权人、出版单位均非完美公司。


完美公司解释,完美网站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所链的许可证是早期备案信息,已经滞后,目前由其对该网站进行备案;视听许可证的经营主体与网站经营者可以不一致。


三、关于《青云志》游戏


通过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页,华多公司于2016年2月5日获得“青云志网页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


同时,华多公司经营4366游戏网,并对该网站进行ICP备案,该网站提供《青云志》游戏。华多公司申请保全的公证书(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7080号(以下简称第7080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4月19日,在百度搜索中搜索“青云志官网yy”,进入YY游戏网站(网址为q.yy.com)页面,其中显著标注《青云志》电视剧唯一正版授权网页游戏,新闻公告中2016年8月5日发布有“YY青云志赵丽颖倾情代言《青云志》今日联合公测”;4月16日发布有“YY青云志4月16日11:00双线470服火爆开启!”。


本案中,双方确认《青云志》游戏共开476服。华多公司承认该游戏于2016年7月28日上线,并表示每个服务器可容纳3000人,但每个服务器中的注册用户并不同时在线,且一个手机号可以注册多个玩家。


诉讼中,华多公司提交了百度搜索风云榜网页游戏排行榜列表,《青云志》游戏排在50名之外,以此证明该游戏影响力非常小,但该网页无法显示排名时间段。


四、完美公司主张华多公司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完美公司主张华多公司未经许可开发运营的《青云志》游戏使用了《诛仙》小说中的23个主要人物名称及这些人物关系、灵猴小灰和水麒麟2个神兽名称、部分故事情节、经典场景青云山、黑暗沼泽,侵害了完美公司享有的将《诛仙》小说改编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完美公司还主张华多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行为包括前述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以及虚假宣传行为。


(一)侵害著作权


(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22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7229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8月12日,通过百度搜索“青云志”,搜索结果第一项为“《青云志》电视剧官方正版游戏-赵丽颖代言”,并注明“官网”。点击进入后(网址为qingyunzhi.hryouxi.com),首页分“页游官网”、“影视官网”、“手游官网”栏目。点击“页游官网”,跳转进入4366游戏网(网址为q.4366.com)《青云志》游戏官网,通过帐号密码登录后进入游戏运行界面,点击页面中“双线25服”查看页面,选择“小凡”,进入游戏页面并可进行相关游戏操作;返回后点击页面中“双线24服”查看页面,选择“瑶瑶”,进入游戏页面并可进行相关游戏操作。将该游戏页面中相关内容与《诛仙》系列小说内容进行比对:


1.人物名称。


(1)张小凡:《诛仙》小说中主角人物。小说中多人称呼其“小凡”:《诛仙》1第一章第5页中林惊羽(张小凡儿时玩伴,后共同投奔青云门)称“小凡,对不住了。我也不知道怎么……”第二章第7页中“林惊羽瞪了老僧一眼,拉了张小凡的手,道:‘小凡,这老和尚古里古怪……’”第十二章第64页中:“那少年身子一震,立刻转过身来,双眼圆睁,张大了口,似是想说什么,可是到了最终,千言万语终究只化成了两个字:‘小凡!’”第二十二章第122页中:“张小凡心中似是被针刺了一下,不由得低下头去。‘小凡。’苏菇见这小徒弟神情有些奇怪,走了过来叫了一声。张小凡连忙抬头应道:‘是,师娘。’苏菇看了看他,道:‘你没什么事吧?’张小凡连忙摇头,道:‘没事的,师娘。’苏菇又看了他一眼,道:‘小凡,你运气颇好……’”第三十一章第189页中:“道玄真人随即点头道:‘大家都说了,那我也不客气了。’说到这里,他却又向着依然跪在地下的张小凡道:‘小凡,你先起来罢。’”此外,《诛仙》小说中,碧瑶、曾书书、田灵儿都有称呼张小凡为“小凡”的情节。


《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小凡”。


(2)碧瑶:《诛仙》小说的女主角之一。《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瑶瑶”。

(3)陆雪琪:《诛仙》小说的女主角。小竹峰一脉水月大师弟子,《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小琪”。

(4)田不易:青云门大竹峰首座。《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田师傅”。

(5)苏茹:田不易妻子。《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苏师娘”。

(6)田灵儿:田不易与苏茹的女儿。《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小灵儿”。

(7)宋大仁:大竹峰门下大弟子。《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宋师兄”。

(8)吴大义:大竹峰门下二弟子。《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吴师兄”。

(9)郑大礼:大竹峰门下三弟子。《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郑师兄”。

(10)何大智:大竹峰门下四弟子。《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何师兄”。

(11)杜必书:大竹峰门下六弟子。《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杜师兄”。

(12)齐昊:龙首峰首座苍松道人的得意弟子。《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齐师兄”。

(13)曾书书:青云门风回峰首座曾叔常独子。《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小书”。

(14)道玄真人:青云门掌门人。《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玄师伯”。

(15)万剑一:道玄真人师弟。《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万师伯”。

(16)年老大:魔教练血堂头目。《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年堂主”。

(17)林惊羽:张小凡儿时的玩伴,共同经历屠村惨祸,被青云门收入,拜在龙首峰苍松道人座下。《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小羽”。

(18)文敏:青云门小竹峰一脉水月大师弟子,与大竹峰宋大仁是旧相识。《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文师姐”。

(19)萧逸才:青云门掌门道玄真人的得意弟子。《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萧师兄”。

(20)苍松道人:青云门龙首峰首座。《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松师伯”。

(21)水月大师:青云门小竹峰首座。《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月师叔”。

(22)曾叔常:青云门风回峰首座,曾书书之父。《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曾师叔”。

(23)野狗道人:不愿背叛练血堂之人。《青云志》游戏中有人物“狗脸道人”。


2.人物关系。


完美公司指出,《青云志》游戏中小凡、小琪、田师傅、宋师兄、吴师兄、杜师兄、小灵儿、何师兄、苏师娘、吕师兄、万师伯、小书、玄师伯、齐师兄、萧师兄、松师伯、小羽、文师姐、曾师叔和月师叔之间的人物关系与《诛仙》小说中对应人物关系一致。


(1)张小凡与陆雪琪、文敏为师姐弟。《诛仙》小说1第242页:“张小凡挡在陆雪琪身前,扶她站起,低声问道:‘你没事吧,陆师姐?’”第95页:“文敏摇了摇头,瞪了他一眼,不去理他,走到田灵儿身前,拉起她白玉一般的手掌,细细看了看她,道:‘你就是灵儿师妹了吧?’田灵儿奇道:‘是啊。文师姐你怎么会知道我的?’文敏笑道:‘你常随苏茹苏师叔来我们小竹峰上看望师父,我们早就认识了你了。’”《诛仙》小说中,张小凡与田灵儿是同门师姐弟,文敏是张小凡的师姐。


《青云志》游戏中,小琪、小凡和文师姐是师姐弟关系。小琪向小凡道:“李师弟,我随师尊前来探望苏师娘师叔,苏师娘师叔向田师叔求了情……”游戏中提示小凡:“小琪师姐找你有事,去看看吧”。在“文师姐有事相告”的章节描述为“小琪师姐清冷孤离,提到魔教来犯也是面有怒色,同她一起去见文师姐。”


(2)张小凡所在师门的人物关系。《诛仙》1第六章第28页:“现在师长一辈,除了首座田不易,只有另一位师叔苏茹,也就是田不易的妻子。他们生有一女田灵儿,今年十三,比张小凡大了两岁,所以张小凡在这里是名符其实的小师弟。而在田不易众弟子中,宋大仁是大师兄,依次往下有吴大义、郑大礼、何大智、吕大信、杜必书。张小凡用心记着:‘哦,大义师兄、大礼师兄、大智师兄、大信师兄、大书师兄……’”


《青云志》游戏中,小凡的任务有分别去找宋师兄、吴师兄、何师兄、吕师兄、杜师兄和小灵儿等,另有对白:田师傅责怪小凡:“私自随小灵儿御剑下山胡闹,你眼里还有我这个师父吗?”旁白解释“师父很是宝贝小灵儿师姐的”。小凡对瑶瑶道:“……我师父田首座神威通天,绝不会放过那些魔教妖孽!”完美公司表示,上述人物关系能体现出田师门的师徒、师兄(姐)弟关系。


另外,该游戏中,小灵儿称杜师兄:“六师兄真是的,都什么时候了还惦记着打赌,死性不改!”宋师兄称:“曾师弟已告诉我们有魔教妖人潜入青云,师父此刻正从长门通天峰赶回来……”何师兄向小凡道:“你们性格如此倔强,宁可以命相搏也不肯听从二师兄退避三舍”;苏师娘自语:“这山中岁月,我与老田相守共度,于我心足矣。”


(3)张小凡的师伯长辈间关系。水月大师、苍松道人等都是张小凡的师伯长辈。《诛仙》1第23-26页,“道玄真人接到报告后惊怒交集,立即召来其余六脉首座商量。此刻除去‘小竹峰’一脉首座水月大师未来,其他五脉首座都在座中。”……“苍松道人身材高大,面貌庄严,是青云门‘龙首峰’一脉的首座。在青云门中,除了道玄真人的长门,便以他龙首峰一脉声势最盛。”……“那矮胖之人,即青云门‘大竹峰’一脉首座田不易……‘朝阳峰’首座商正梁……‘落霞峰’首座天云道人……‘风回峰’首座曾叔常……‘田师弟。’道玄真人的笑容此刻看来如此和蔼。田不易心头一跳,立刻跳起,正要说话,却被道玄真人抢先道:‘草庙村之事是你门下弟子宋大仁首先发现的,看来这孩子和你大竹峰一脉还是很有缘分的。嘿嘿,还是你收到门下吧’。田不易大急,张小凡资质一般,一看便看了出来,收到门下只是个累赘,他自然不喜。他正要分辨,但道玄如何肯让他有说话的机会,抢道:‘好了,此事就此告一段落,诸位师弟也要注意调查此事,明白了吗?’苍松等人一起站起,齐声道:‘是。’”另外,还有《诛仙》1第110页中:“道玄真人也不放在心上,只叹了一口气,道:‘水月师妹有所不知……’”《诛仙》2第228页:“苍松道人……‘早在一百年前,也是在这个玉清殿上,当我看到万剑一万师兄的下场之后,我就已经疯了!’”


《青云志》游戏中,田师傅是小凡师父、苏师娘则是小凡师娘,万师伯、玄师伯、松师伯、曾师叔和月师叔是小凡的师伯长辈。小凡的任务有分别去找苏师娘、万师伯、玄师伯、松师伯、月师叔、商师叔、曾师叔对话;玄师伯道:“我青云派开宗立派两千年,经历数次跌宕起伏,才有如今正道领袖的显赫地位,各位师祖及优秀同门功不可没。”


(4)林惊羽和张小凡是好兄弟。《诛仙》3第85页中:“林惊羽……微微一笑,带着几分苦涩和决绝,淡淡地道:‘他是我这一辈子,唯一的兄弟!’”《青云志》游戏中,小羽称小凡是其这辈子唯一的兄弟。


(5)萧逸才和张小凡的师兄弟关系。《诛仙》2第133页中:“小周轻轻叹息一声……对他二人道:‘你不要叫我周师兄了,这是我混入魔教之内的假名……’‘我是青云门通天峰,道玄恩师座下弟子,姓萧、名逸才。’‘什么,你是萧逸才萧师兄?’小周,也就是萧逸才含笑点头。张小凡与田灵儿面面相觑,这个名字,对他们来说,可真是久仰了。”


《青云志》游戏中,萧师兄和小凡也是师兄弟。萧师兄对小凡道:“我是龙首峰门下弟子萧师兄,受恩师之命埋伏魔教,已在此等候你们多时!”


(6)碧瑶和鬼王的父女关系。《诛仙》2第23页中:“万人往转头看向碧瑶,脸上神色大是柔和,道:‘碧瑶,你看这少年怎样?’碧瑶脸上一红,嗔道:‘爹,今天本是女儿让您来看看他怎样的!’”第125-130页中,“那个名叫小周的年轻人……从容道:‘碧瑶小姐,这里谁都知道,你乃是鬼王的独生爱女,故大伙都敬重于你’……碧瑶此时的脸色渐渐恢复正常,低声道:‘是,爹。’……‘莫非你就是当今魔教四大宗主之一的鬼王吗?’……这个中年文士模样的鬼王,竟就是当日在空桑山下,茶摊之内告诉他烧火棍秘密之人——万人往。”


《青云志》游戏中,瑶瑶道:“那些是魔教炼血堂的人,想抓我回去威胁我父亲傀王交出无情花”;万师伯给瑶瑶指示:“你父亲傀王飞鸽传书于你,约你……”傀王向瑶瑶说道:“多年未见,你已亭亭玉立。这些年一直将你托付于青云派照顾,是我亏欠了你。”


(7)宋大仁与文敏的关系。《诛仙》1第88页中:(何大智)道“文敏师姐对大师兄那个好啊……”;大结局第240页:“陆雪琪接任了小竹峰首座之位,这一日驭剑出行前往大竹峰,看望已经与大竹峰首座宋大仁成亲的师姐文敏。”《青云志》游戏中宋师兄自语:“师父心性极高,不知我同文师姐的事能不能成……”


(8)田灵儿与齐昊的关系。《诛仙》2第101页:“只剩下师姐拉着齐昊的手走了过来,隐隐还听到了旁边林惊羽带着一丝笑意,低声道:‘本来你那矮冬瓜师父是坚决不肯齐昊师兄与田师姐在一起的,但齐师兄去恳求师父,师父一向看重齐师兄,又去请掌门真人说情,你那师父只得首肯了。’”《诛仙》2第117页:“齐昊一时没回过意来,道:‘怎么?’苍松冷笑一声,道:‘你不是与他女儿田灵儿要好吗?’齐昊脸上一红。”


《青云志》游戏中,齐师兄道:“修道清苦,但有小灵儿相随相伴,这清修岁月亦变得鲜活明媚。”小灵儿道:“齐师兄乃青年才俊,丰神俊朗,对我又是体贴入微,我……我心中不胜欢喜,可是爹娘都不喜欢齐师兄,就因为齐师兄与我交好,便处处看他不顺眼!”“哼,爹娘为了面子如此是非不分好坏不辨,当真糊涂!我偏要同齐师兄在一起!绝不分开!”


本案中,华多公司表示《青云志》游戏中有师徒关系,但该部分来源于《青云志》电视剧,没有其他人物关系。


3.神兽名称。


(1)小灰:《诛仙》1第63页:“这段时间里,当初他从幽谷中带回来的那只灰猴与他同住了半年,人猴之间已经很是亲密,张小凡还给他取了个名字——小灰。”第120页:“曾书书笑道:‘……你的确不知道这只猴子乃是三眼灵猴吗?’”《青云志》游戏中小凡完成相关任务后就获得了“灵猴小灰”,且该灵猴成为小凡的伙伴继续同行。灵猴小灰自语“吱吱!吱!(我可是三眼灵猴!灵猴)”。


(2)水麒麟:《诛仙》1第21页:“灵尊是千年前我派青叶祖师收服的上古异兽,名叫‘水麒麟’。当年青叶祖师光大青云,降妖除魔,它是出过大力的。如今是我们青云门的镇山灵兽,敬称为灵尊”。《青云志》游戏中有神兽“水麒麟”。


4.故事情节。


完美公司表示,上述人物关系(7)、(8)同时也体现出《青云志》游戏使用了《诛仙》小说这部分故事情节,该游戏使用其他故事情节有:


(1)杜必书好打赌。《诛仙》1第28页:“六师弟(杜必书)入门前本有好赌恶习,后来机缘巧合,被师父渡化上山,虽不再赌钱,但平常倒爱与人打赌过瘾……”《诛仙》1第33页:“杜必书哼了一声,道,‘你们怕我赖账啊?我杜必书行走天下,靠的就是赌品好名闻江湖……’”


《青云志》游戏中,杜师兄向小凡道:“小凡师弟,我同你打一个赌,三刻之内,师父必定回来,如若不然,你便为那瑶瑶师妹洗衣做饭三个月,如何?”小灵儿道:“六师兄真是的,都什么时候了还惦记着打赌,死性不改!”


(2)大黄与小灰是亲密玩伴。《诛仙》1第40页:“‘你是说大黄吗?’田灵儿脸不红气不喘地从后边走了上来。张小凡一指那条大狗,道:‘它叫大黄?’田灵儿道:‘是,你可不要小看它,厉害得很呢。’”《诛仙》大结局第241页:“原先我们这里有一头大黄的,是我师傅从小养大的大狗,谁知这几日居然也不见了踪影,连狗吠声也听不见……汪汪汪,汪汪汪!吱吱吱吱,吱吱吱吱……一阵奇怪的叫声猛然从那木屋之中响起,随后只见黄影一闪,却是从屋中窜出一条老大的黄狗过来,满面堆欢,撒开四脚就跑;在狗背上居然还骑着一只灰毛猴子,面上少见的居然有三只眼睛,手中抓着一根香喷喷的肉骨头……紧接着,从屋中跑出一个男子,粗衣麻裤,面上好像苦笑一般,大声喊道:‘死狗,死猴子,你们又来偷肉骨头吃啊……’”


《青云志》游戏中灵猴小灰问“大黄在哪里?大黄在哪里?”“吱……吱……(今天去哪里偷肉骨头呢?)”


(3)张小凡的“摄魂棒”。《诛仙》1第54页:“在水潭中央,堆着一堆乱石,大小不等,形状各异,露出了少部分在水面上。乱石之中,斜插着一根黑色短棒……一声呼啸,在波浪声中,那玄黑短棒突地急射而出,冲向那青光闪烁的‘噬血珠’,片刻后一声巨响,两件大凶煞之物撞到一起……”第99页:“林惊羽微笑反问:‘那你呢,小凡,你有什么法宝吗?’张小凡呆了一下,下意识地伸手到怀里摸了一下那根黑乎乎的‘烧火棍’。《诛仙》1第222页:“张小凡手中那看似难看的烧火棍,却是当年魔教至凶之物‘噬血珠’和大竹峰后山幽谷中不明来历的黑棒,以张小凡精血为媒熔炼而成。”该小说还有多处提及此棒。


《青云志》游戏中小书向小凡道:“七脉会武将近,你却还没有个像样的法宝,成天挥舞那黑乎乎烧火棍似的短棒,始终不妥”“你这二尺短棒是何物?黑不溜秋,清凉入骨,以前从未见过你用过啊……啧啧,水潭边偶然获得的短棒,竟有如此神威能助你大败魔教妖人,你必要仔细研究研究才好。”


(4)曾书书爱看书。《诛仙》1第120页曾书书与张小凡对话:“这都怪我爹,当年我娘本给我取名英雄,你说曾英雄那有多气派,偏偏我爹看我从小爱看书,便心血来潮给我取名书书……曾书书笑道:‘那是,这个我倒是不必谦虚,风回峰上下谁也没有我看的书多……’”


《青云志》游戏中小书语:“嘿嘿,不是我吹嘘,青云派中谁也没有我看的书多。”“曾师叔对青叶祖师很是仰慕”一节的章节描述有:“曾师叔是小书的父亲,为人严肃老派,不知如何养出小书这样古灵精怪的儿子。”


(5)噬魂珠和掌门之争。《诛仙》1第110-111页:“道玄真人缓缓道:‘诸位有所不知,这万蝠古窟虽然看起来人畜不近,但在八百年前,却是魔教的一个重要据点……原来万蝠古窟在八百年前是魔教中一个支派‘炼血堂’的总堂所在……’众人都向道玄看去,天云道人道:‘师兄,你所指的究竟是何大凶之物,这般紧要?’道玄真人看了诸人一眼,沉声道:‘嗜血珠!’众人耸然动容,苍松道人讶道:‘这凶物不是早随着黑心老人死去而消失了吗?’道玄真人摇头道:‘不然,黑心老人虽死,但噬血珠未必便没于世间……当年黑心老人出身便是在魔教的炼血堂一系,故以我推测,很可能噬血珠便在这窑洞之中。’”《诛仙》2第228页:“苍松道人……‘早在一百年前,也是在这个玉清殿上,当我看到万剑一万师兄的下场之后,我就已经疯了!’苍松道人……指着道玄真人,又指了指在人群背后,那在阴影中的三清神像,大声地道:‘你,你们……’他向着田不易、水月、曾叔常、商正梁等青云首座指了过去:‘你们都给我凭良心说,这个掌门之位,到底是该谁来坐,是当年的万师兄,还是他?’”


《青云志》游戏中年堂主向小凡道:“空桑老妖坟冢异变,我就知道噬魂珠现世了,且就在青云派中。”在“年堂主夺宝心切”一节中该游戏章节描述为“空桑老妖是谁?噬魂珠又是什么?魔教妖人如此兴师动众只为一颗珠子,果真不可理喻”;在萧师兄与小凡解救人质一节的游戏章节描述为“原来空桑老妖与噬魂珠还有这般渊源,此等凶物若真出世必有大祸……”


松师伯自语:“只有万师兄,才配得上青云掌门之位!”“哼,定是那些魔教奸邪无事生非,那珠子八百年前就随空桑老妖消失了,只怕早已同那老妖尸身一起消解,又怎会在我青云派仙家胜地!”


(6)水麒麟无故攻击。《诛仙》1第20-21页:“青年道士示意惊魂未定的两人继续走,道:‘灵尊是千年前我派青叶祖师收服的上古异兽,名叫水麒麟。当年青叶祖师光大青云,降妖除魔,它是出过大力的。如今是我们青云门的镇山灵兽,敬称为灵尊。”第100-109页:“只见在碧水潭边,那只一直酣睡的巨兽水麒麟,突然间苏醒过来,恶狠狠回过头,硕大的双目竟透出无尽凶光,背上毛发根根竖起,张开一张血盆大口,露出了两根长长锋利的獠牙,竟是摆出了一副攻击姿态。而它的目标,赫然便是站在台阶上的青云门众弟子。……站在台阶上几乎傻眼的青云年轻弟子们,只觉得忽地一股飓风涌来,个个立足不稳,除了几个修行深的还勉强支持,大多数人竟都是左右跌倒。众人不由得尽数失色,若没有道玄真人出手挡下了水麒麟这雷霆一击,真不知会有什么后果……此时水麒麟声势全无,但庞大的身躯耸立原地,仍然颇为可怕,只见它理也不理在半空中的一众长老,眼睛只瞪着台阶上的年轻弟子,目光扫来扫去……田不易沉吟了一下,道:‘我看灵尊攻击的目标似乎是一众年轻弟子,难道说是有人触怒于它?’……道玄真人摇了摇头,道:‘灵尊乃是上古灵兽,性已通灵,千年来从未有如此突然失常的情况,其间必有原因。’”


《青云志》游戏中万师伯称:“奇怪,灵尊乃是我镇山灵兽,已活了上千年,早已通灵,绝不会无故攻击青云弟子的。”该处的章节描述为:“……前方水麒麟灵尊似有暴动……”“灵尊竟失控攻击青云弟子,千百年来从未有过……”后提示“灵尊暴怒攻击,是否与那短棒有关?”


(7)田灵儿与林惊羽关系不好。《诛仙》1第68-69页中:“田灵儿一听便知是此人欺负了师弟,气往上冲,加上刚才齐昊当面夸奖林惊羽,隐隐中还有自己比不上他的意思,心里更是老大的不舒服……”《青云志》游戏中小灵儿道:“至于那小羽,哼,气量狭小心胸狭隘,分明就是看不得萧师兄受我们尊敬崇拜,凭他的修为人品,想比肩萧师兄简直做梦。”并注有“小灵儿师姐与小羽向来不对盘。”


(8)七脉会武。《诛仙》1第87页中:“众人之中,参加过上次青云门‘七脉会武’的只有大师兄宋大仁以及老二吴大义、老三郑大礼、老四何大智,至于老五吕大信、老六杜必书都是田不易这几十年间新收的弟子,还有就是年纪轻轻的田灵儿和张小凡,就更没有见识过青云门这一甲子一次的盛事了。”第103页:“道玄真人微微一笑,……‘诸位,你们都是青云门年轻一代的佼佼者,我青云一脉从建派至今,已有两千余年……我派列代祖师为了警戒后人,并提携年轻弟子,传下了‘七脉会武’这一盛事,到如今已是整整二十届了。’”


《青云志》游戏中文师姐称:“我派列代祖师为了警戒后人,并提携年轻弟子,传下了七脉会武这一盛事,到如今已经一千多年了。”该章节描述为“一甲子一次的七脉会武明年又要举行了,掌门真人命你去通知各脉首座七脉会武的准备事宜……”松师伯称:“天下之事,向来成王败寇,我们修仙之人一样分三六九等,用实力说话,本次七脉会武,我龙首峰弟子必定折桂而归!”另外,准备七脉会武相关任务一节的章节描述为“松师伯举手投足危言毕露……去通知小竹峰月师叔。”月师叔道:“松师兄那个老家伙,一把年纪还如此执着于胜负,枉为道者……当年青叶祖师传下这七脉会武,实在英明。”


(9)田不易对历年七脉会武比赛成绩不满。《诛仙》1第31页:“……二来座下弟子不太争气,青云门每过一甲子照例举办的七脉会武大试,连着几届下来,大竹峰弟子屡战屡败,除了大师兄宋大仁偶尔胜上一场,其余人等都以全败告终,遂成为青云门内上下笑柄。”《青云志》游戏中田师傅道:“哼,我凌霄峰人丁单薄,你们又个个不成器,历年的七脉会武早把我的老脸丢光了!”


(10)青叶道人挽救青云门。《诛仙》1第4页:“大概是青云子的相术终于显灵了,或是上天累了,不再捉弄青云门,在这个时候,从青云门第十一代传人中,竟出了一个惊才绝艳、领袖群伦的绝世人物——青叶道人……一日夜后青叶御剑而回,青云山六峰外敌,竟已尽数伏诛。青叶道人道法之强,手段之狠,一时间名动天下,青云门声势大盛。”《青云志》游戏中曾师叔道:“当年青云日渐式微,苟延残喘,幸而得到青叶道人力挽狂澜,从此蒸蒸日上,声势大盛。”


(11)水月大师和苍松道人之间的矛盾。《诛仙》1第188-189页:“水月冷冰冰地道:‘如此说来,苍松师兄也是对血炼之法一无所知,怎地便以为此法阴邪恶毒,便要诛杀这个少年了?’苍松道人向水月大师看了过去,目光炯炯,气势逼人,道:‘哦,水月师妹,那你是什么意思?’……苍松道人眯起了眼,眼缝里却透露出尖锐光芒,道:‘水月师妹为何今日一反常态,大力为这个少年开脱,真是令人不解?’水月秀美的脸上怒意一闪而过,即道:‘我乃是就事论事,绝不似有些人,看不得同门别脉出了人才,害怕威胁自己的地位,便抓住些小事赶尽杀绝,毫无人性!’……道玄真人连忙插口进来,道:‘好了好了,说着说着怎么又吵起来了……’”


《青云志》游戏中在通知各脉准备七脉会武一节中有章节描述“月师叔同松师伯似乎略有龃龉,说起松师伯一脸不屑”,并提示“月师叔似与松师伯略有龃龉”。


5.场景。


(1)青云山。《诛仙》1第3页:“青云山连绵百里,峰峦起伏,最高有七峰,高耸入云,平日里只见白云环绕山腰,不识山顶真容……只是更有名的,却是在这山上的修真门派——青云门”。《青云志》游戏中有青云派。华多公司指出,青云山在福建、山东、广东都有真实的地名,完美公司无权对此提出主张;在百度百科中搜索“青云山”,结果出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岭路乡与莆田市涵江区交界处,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


(2)黑暗沼泽。《诛仙》3第26页中:“至于西南所在,便是世人谈之色变的巨大死亡沼泽。此处的气候与蛮荒截然相反,一年之中,十日里倒有七八日是雨天的,各种奇异植物多如牛毛,繁茂生长。这等阴冷潮湿所在,向来便是世间剧毒恶兽毒虫所居之处,而此处特有的剧毒沼气,更是每逢下雨日子便从沼泽中腐烂的泥土里腾腾升起,人若吸进,若无解药,不出半刻便剧毒攻心而亡……”第36页中:“曾书书等一众青云门弟子站在死亡沼泽的入口处,向里张望,举目茫茫,到处是水草茂盛……”完美公司认可《诛仙》小说中未直接出现“黑暗沼泽”,但从对死亡沼泽的描述中可以认定与“黑暗沼泽”同义。《青云志》游戏的世界地图中包含有“黑暗沼泽”。华多公司指出,黑暗沼泽在多个作品、游戏中都出现过,包括小说《射雕英雄传》中有“黑沼”以及同名电视剧中有“黑沼泽”场景的描写;电影《魔戒》中也有“死亡沼泽”的场景;2014年曾推出《逃离黑暗沼泽庄园》冒险游戏,“黑暗沼泽”也是经典游戏《魔兽世界》中的场景。


华多公司制作了《青云志》游戏人物、地名、兵器、神兽的名称列表,主张这些名称与《诛仙》小说中对应的名称不一致,未改编该小说。人物名称列表中包含完美公司主张的23个人物中小凡等20人及人物关系中涉及的傀王、吕师兄,玄师伯、月师叔和曾师叔未列其中,神兽名称列表中包含玄青水麒麟,小灰未列其中。另,华多公司还提交了三份另案民事判决书,主张人物名称不构成作品、未使用或少量使用作品名称、情节不属于对原作品的改编。


(二)不正当竞争


完美公司表示,其在本案中主张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华多公司还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并提交了(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22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722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6年8月12日,依第17229号公证书相同步骤进入《青云志》游戏官网页面;网页中间游戏角色旁边注有“张小凡/碧瑶”,下方“游戏攻略”列有“电视剧授权同名页游YY《青云志》前瞻”等文章链接,打开后显示该文于2016年7月11日发布,来源于07073游戏网,文中写道:“YY《青云志》是一款以经典玄幻武侠小说为背景的即时战斗ARPG网页游戏,游戏通过恢弘大气的场景、丰富刺激的大型PK玩法,最大程度还原原著正魔对抗……该题材讲述的是张小凡少年遇到屠村之变,但并未为此沉沦,而是奋起对抗的故事。”页面下方“热门搜索”栏列有“青云志攻略诛仙青云志游戏攻略”。通过“页游官网”首页中的“新闻公告”,显示自2016年1月27日至8月12日,发布有“YY青云志李易峰如约赴诛仙”“YY青云志7月28日11:00双线1服火爆开启!”“YY青云志《青云志》公测爆启携手媒体发福利啦”“YY青云志8月12日11:00双线25服火爆开启!”等宣传链接,这些宣传介绍主要列有该游戏不断增加开服数量及推出各项优惠充值活动的情况。完美公司指出,华多公司的上述宣传内容使公众误认为《青云志》游戏与《诛仙》小说相关。


华多公司提交的第7080号公证书显示,YY游戏网站《青云志》游戏介绍画面中间游戏角色旁边标注“小凡/瑶瑶”,“游戏背景”显示于2016年7月13日发布:“《青云志》是一款根据同名电视剧剧情改编的大型ARPG网页游戏,游戏以修真世界为背景,采用唯美写实画风……真实再现了电视剧的场景与剧情……”


诉讼中,华多公司承认其通过4366游戏网仍在运营《青云志》游戏。


五、华多公司主张其合法开发运营《青云志》游戏


2015年11月25日,华多公司与欢瑞世纪(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公司)订立《游戏改编权授权许可协议》,约定欢瑞公司将电视剧《青云志》所展现的该剧剧本中不同于作品《诛仙》的单独创作的相关内容授予华多公司,具体授权内容以欢瑞公司提供的素材为准,华多公司仅可使用欢瑞公司提供的素材用于改编的游戏、宣传物料等。授权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青云志》在电视台开播起2年半止,此期限内华多公司仅可改编一款网页游戏。网页游戏版权(衍生权除外)归华多公司所有,华多公司有权对该款网页游戏进行运营。欢瑞公司保证华多公司有权以电视剧名称命名网页游戏,且不会侵犯欢瑞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授权性质为独占性权利以及转授权和维权权利。授权使用费以版权金+分成的形式向欢瑞公司支付,版权金1000万元。在欢瑞公司及时提供定妆照、剧本、剧照以及本协议要求的相关素材的基础上,华多公司须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完成网页游戏产品版本的研发。


华多公司指出,《青云志》游戏中的角色形象来源于《青云志》电视剧演员造型,为此提交了《青云志》游戏中小琪、瑶瑶、吴师兄等造型的游戏截屏文件,《青云志》电视剧主要演员的定妆照,并提交部分邮件显示这些定妆照等素材是电视剧版权人提供用于制作页游。同时,华多公司表示,其为开发《青云志》游戏做了大量独创性工作,除了人物角色、游戏任务外,还有大量画面设计、游戏配音、神兵、异兽、道具等设计,是将《青云志》电视剧改编而来的类电影作品,并为此提交了《青云志》游戏的大量画面截屏,证明其享有该游戏各组成元素的知识产权


华多公司强调,其宣传《青云志》游戏时重点突出与《青云志》电视剧的关系,该游戏使用的是电视剧元素,不涉及完美公司诉称的小说元素。


完美公司表示,前述协议涉及到第三人,且华多公司未完整提交协议约定的附件,双方是否实际履行也不清楚,同时,该协议授权内容中明确要求华多公司应避开原著小说内容。


《青云志》电视剧于2016年7月31日在湖南卫视超级独播剧场播出,由欢瑞公司出品。至2017年3月25日,该剧在优酷视频中播放量达到32.4亿次,在腾讯视频中,该剧为重点推荐剧目。百度百科中记载《青云志》电视剧于2016年12月获得年度最佳游戏电视剧等多个奖项。华多公司表示,上述情形证明《青云志》电视剧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且从百度指数看,“诛仙”的百度指数在2011-2016年都在低位徘徊,直至2016年7月出现急剧攀升达到峰值,“诛仙”“诛仙手游”“青云志”等关键词的百度指数曲线所体现的热度期间基本一致,“梦幻诛仙2”、“诛仙3”的百度指数分别在2012年2013年到达峰值。另外,华多公司提交了关于《青云志》手游的相关宣传报道,证明借助电视剧主演的吸粉效应,实现影游联动,已经成为推广游戏的重要方式之一,华多公司取得《青云志》电视剧版权方授权,同步上线页游,既合法,也合乎商业逻辑。


六、其他


关于赔偿:华多公司提交了龙空网论坛页面,显示有网友发帖称完美公司的关联公司仅支出了100万的独家游戏改编权费用,因此,华多公司认为完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500万赔偿请求,缺乏明显的合理理由。同时,华多公司针对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快报中该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快速增长,证明《青云志》游戏的上线未对完美公司的关联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本案中,完美公司提交了金额分别为2500元、1100元的公证费发票,证明公证费开支共3600元。


上述事实,有完美公司提交的《诛仙》小说图书、协议书、公证书、网页打印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银行付款回单、声明、比对列表、发票、域名证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华多公司提交的协议、公证书、照片、邮件、网页打印件、名称列表、判决书等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完美公司主张华多公司开发运营的《青云志》游戏使用了《诛仙》小说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神兽名称、故事情节和经典场景,侵害了完美公司享有的该小说改编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完美公司同时主张华多公司前述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对《青云志》游戏进行虚假宣传。华多公司否认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诉由涉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要认定完美公司是否取得将《诛仙》小说改编为游戏并上线运营的权利,是否有权作为经营者向华多公司主张不正当竞争;如果有权,其次再判断《青云志》游戏中所使用人物名称等元素是否侵害完美公司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华多公司是否实施了针对完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根据所确认的侵权行为认定华多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完美公司取得的权利


张戬(又名萧鼎)是《诛仙》系列小说作者,享有该小说著作权。张戬于2006年10月30日将该小说改编网络游戏并运营的权利授予完美公司的关联公司完美网络公司。后张戬与完美网络公司的关联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订立《授权协议》,张戬授予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将其小说改编成游戏并上线运营的权利,权利性质为独占性授权及转授权。完美网络公司对此未持异议。《授权协议》期限内,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将其所获得的权利转授权给完美公司。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完美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自2015年9月30日起取得了将《诛仙》系列小说改编网络游戏并运营所改编游戏的独占性权利,从合同文义及目的理解,可以认定完美公司对《诛仙》小说享有改编网络游戏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华多公司以张戬已经将《诛仙》系列小说改编游戏的独家权利授予完美网络公司,无权再将该权利授予他人的理由否认完美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在完美网络公司对张戬将授予其权利再授权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张戬与完美网络公司已一致同意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张戬有权再与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订立相关合同,故华多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成立。


本案证据显示,完美公司经授权开发运营《诛仙》系列网络游戏,与开发运营《青云志》游戏的华多公司同为网络游戏经营者,就本案争议内容,二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完美公司已取得开发运营《诛仙》小说相关内容网络游戏的权利,故有权对他人使用《诛仙》小说相关内容经营网络游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华多公司提出部分《诛仙》系列游戏还有其他经营者,相关行政许可证注明的开办单位、游戏运营单位,微博或微信帐号认证主体非完美公司等意见,仅表明在《诛仙》游戏运营过程中还涉及其他主体,但无法据此排除完美公司为《诛仙》系列网络游戏的经营者,故一审法院对华多公司的此项抗辩不予采信。


二、华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完美公司享有的《诛仙》系列小说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完美公司主张华多公司开发运营的《青云志》游戏中使用了《诛仙》小说中23个主要人物名称及相关人物关系、灵猴小灰和水麒麟2个神兽名称、部分故事情节以及经典场景青云山、黑暗沼泽,侵害了完美公司享有的将《诛仙》小说改编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华多公司主要的抗辩理由,一是其取得了电视剧《青云志》权利人授予的将该剧素材改编游戏的权利,其通过大量独创性工作开发《青云志》游戏,其中的角色形象来源于该剧演员造型;二是《青云志》游戏中使用的人物名称、神兽名称与《诛仙》小说中对应名称不一致;三是《青云志》游戏中的师徒关系来源于《青云志》电视剧;四是游戏人物名称、场景等元素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表达,不属于作品。


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意见认为,华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改编权,应先分析华多公司的行为是否是对《诛仙》小说内容的改编,如果是改编行为,华多公司是否有合法理由改编。


(一)《青云志》游戏是否改编《诛仙》小说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作品是指在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的情况下进行独创性劳动而形成的新作品。本案中,张戬创作的《诛仙》小说以柔弱少年张小凡经历屠村之变开始,后加入田师门无意间获得噬血珠和摄魂棒,到卷入天音寺和青云门的争斗,经历各种险恶磨难而不断强大为故事主线,对张小凡成长经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角色人物事件进行展开的“华语奇幻文学”作品。除了反映作者“天马行空想象力”和“雄健恢弘叙事”风格的小说整体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小说中包括人物名称、经历及性格特点、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部分也是作者独特的智力创作成果,亦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


本案证据显示,《青云志》游戏中有完美公司主张的23个人物名称及部分人物关系、2个神兽名称、黑暗沼泽场景名称,以及与完美公司主张的故事情节对应的游戏中人物对白、章节描述、提示等内容。《青云志》游戏中所出现的上述内容,虽然不能体现对《诛仙》小说整体的改编,但是否属于对《诛仙》小说中具有独创性内容的改编,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关于涉案人物名称、人物关系:《青云志》游戏为玩家设置了两个角色“小凡”“瑶瑶”,从角色“小凡”出发,按游戏规则设置的玩家任务可遇到宋师兄、吴师兄、小灵儿、小琪等师兄、师姐,以及苏师娘、万师伯、玄师伯等师伯(娘)、师叔等人;从角色“瑶瑶”出发,按游戏规则设置的玩家任务可遇到父亲傀王及前述人物角色。这些人物名称尽管与《诛仙》小说中对应的人物名称不完全一致,如《青云志》游戏中的瑶瑶、小灵儿、宋师兄、苏师娘,而《诛仙》小说中分别为碧瑶、田灵儿、宋大仁、苏茹,但游戏人物命名规则基本以《诛仙》小说对应人物姓名中的“名”或“姓”进行指代,且该游戏中的玩家角色名“小凡”在《诛仙》小说中有多人称“张小凡”为“小凡”。同时,《青云志》游戏中这些人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诸如田师傅和小凡间上下辈关系,玄师伯、松师伯和曾师叔等的同辈关系,小凡与宋师兄、吴师兄等的同门关系,小羽与小凡间好友兼兄弟关系,以及宋师兄与文师姐间的情侣关系等,都与《诛仙》小说中对应人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基本一致。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青云志》游戏中的涉案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与《诛仙》小说中对应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于神兽名称:《青云志》游戏中,玩家小凡完成相关任务后获得了“灵猴小灰”,小灰成为小凡的伙伴,且小灰自语其为“三眼灵猴”。《诛仙》小说中,张小凡的伙伴就是一只三眼灵猴,张小凡给其起名为小灰。显然,《青云志》游戏中的灵猴小灰不仅从名称、与主人的关系等方面都与《诛仙》小说中对应内容一致。另外,《诛仙》小说中青云门重要的神兽“水麒麟”,《青云志》游戏中亦有神兽“水麒麟”,加上游戏中还设置有水麒麟无故攻击等情节,可以认定游戏中的该神兽名称来源于《诛仙》小说。


关于故事情节:对于完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青云志》游戏中的相关情节使用了《诛仙》小说中对应故事情节的内容,一审法院注意到,宋师兄与文师姐的关系部分,完美公司指出的《青云志》游戏中宋师兄自语表明其对师父是否同意其与文师姐的事心怀忐忑,而《诛仙》小说中从第一部中提及文师姐对宋师兄好,到大结局中宋大仁与文敏成亲,并未体现宋师兄对其与文敏之事的担忧,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青云志》游戏中此部分内容无法体现与《诛仙》小说对应情节的相似性。对于完美公司主张的其他故事情节,《青云志》游戏中通过人物对白、章节描述以及提示语反映了杜师兄好赌、小黄与小灰一起偷肉骨头、小凡的法宝是其水潭边偶得的一根黑乎乎烧火棍似的短棒、小书看书多、松师伯认为万师伯才配得上青云掌门、镇山灵尊水麒麟无故攻击青云弟子是千百年来从未有过的事、一甲子一次的七脉会武等完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故事情节,与《诛仙》小说中对应情节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合前述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神兽名称及故事情节,一审法院认为《青云志》游戏中的涉案内容来源于《诛仙》小说,是按网页游戏要求对该小说中对应表达的改编。华多公司抗辩称游戏人物名称、场景等元素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表达,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仅就某一网络游戏中的人物名称、场景名称或单一元素而言,或者出于无法反映作者独创性的取舍、安排,或者无法完整传达作者的创作思想而难以构成作品,但是,若将他人作品中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场景等综合性元素的独创性表达改编为网络游戏中对应内容,依然属于对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使用行为,应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另外,对于完美公司主张的青云山和黑暗沼泽两个场景,一是因本案证据显示《青云志》游戏中仅能体现青云派,未直接出现与《诛仙》小说所描述的青云山相同或近似的场景,二是《诛仙》小说中虽然详细描写了与“黑暗沼泽”文义近似的场景,但未直接使用“黑暗沼泽”作为场景名称,而《青云志》游戏地图中虽然包括“黑暗沼泽”这一板块名称,但本案证据并未显示进入该地图板块,无法了解这一板块的游戏设置场景是否与《诛仙》小说中对应的场景描述相同或近似。为此,完美公司提出《青云志》游戏改编《诛仙》小说涉案场景的主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此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二)华多公司所获得的授权能否对抗完美公司的主张


华多公司于2015年11月经《青云志》电视剧权利人欢瑞公司授权,有权对欢瑞公司提供的素材改编网络游戏并运营该游戏。一审法院注意到,根据许可协议约定,华多公司取得的授权仅涉及将电视剧《青云志》所展现的该剧剧本中不同于作品《诛仙》的单独创作的内容,如演员剧照等,因此,华多公司根据该授权,仅能使用《青云志》电视剧中的独创性内容,无法在其开发运营的游戏中使用《诛仙》小说相关的内容。


同时,华多公司强调其为开发《青云志》游戏做了大量独创性工作,《青云志》游戏是将《青云志》电视剧改编而来的类电影作品,对演绎作品中独创性部分再演绎无需获得小说作者的同意。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华多公司为开发《青云志》游戏所做的独创性工作可以使其对该游戏整体及独创性智力成果部分享有著作权,但不能据此认定华多公司对该游戏中改编自他人作品的部分亦享有著作权。其次,《青云志》游戏整体是否属于类电影作品的性质不影响该游戏各元素或元素组合系改编自他人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情形。再次,华多公司经授权可将《青云志》电视剧中区别于《诛仙》小说内容的独创性部分用于《青云志》游戏的演绎创作中,但无权未经许可使用《诛仙》小说中的独创性部分用于该游戏的演绎创作。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华多公司取得的授权无法对抗完美公司的本案主张。


综上,华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诛仙》小说中涉案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神兽名称及除宋师兄和文师姐关系以外的故事情节改编成《青云志》游戏的组成部分,侵害了完美公司享有的就《诛仙》小说改编为游戏的改编权。华多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运营《青云志》游戏,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其侵害改编权的《诛仙》小说中的涉案内容,亦侵害了完美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华多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完美公司主张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主张华多公司对《青云志》游戏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的被控行为属于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有专门法律规定的权利情形的,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故完美公司已主张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且一审法院已作出相应认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华多公司的行为进行评判。


关于虚假宣传,完美公司主张第17228号公证书中显示的《青云志》游戏官网中使用《诛仙》小说名称及元素进行宣传,一审法院注意到该网站首页中间显著位置在角色旁标注“张小凡/碧瑶”,“游戏攻略”发布有以《诛仙》小说为故事背景介绍的文章,其中提及“张小凡”遇屠村之变等情节概要,“热门搜索”栏目还提供“诛仙青云志游戏攻略”等搜索关键词。同时,“页游官网”首页中有体现“诛仙”文字的新闻公告。一审法院注意到,根据华多公司提交的第7080号公证书显示,完美公司主张的前述网站内容已不存在,在完美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行为此后仍持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认完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虚假宣传的内容至迟已于2017年4月19日停止,故一审法院对完美公司主张的此项行为应适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综合第17228号公证书显示的宣传内容,一审法院认为,华多公司未经许可在《青云志》游戏的宣传中,多次使用《诛仙》小说名称、突出使用“张小凡”“碧瑶”主角人物名称,并以《诛仙》小说故事概要作为《青云志》游戏背景介绍,使人误认为《青云志》游戏是经《诛仙》小说权利人许可改编自该小说,或有权合法使用该小说人物名称、故事背景等相关元素的一款游戏,华多公司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虚假宣传。


华多公司通过举证欲证明“青云志”指数远高于“诛仙”,华多公司不存在搭便车的主观故意等意见,并非其否认前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理由,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四、华多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华多公司应为其侵害著作权及虚假宣传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对完美公司主张华多公司停止侵害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因华多公司的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已经停止,一审法院再行判令华多公司停止该行为已无必要。关于消除影响,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华多公司应在《青云志》游戏官网首页或一家游戏门户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为完美公司消除影响。关于赔偿损失,尽管完美公司提交了其向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支付的授权费用,但考虑到此系关联公司交易,且华多公司开发运营的《青云志》游戏仅其中部分内容侵权,并非整体替代完美公司改编运营《诛仙》系列游戏,不宜将完美公司完整的授权费用作为参考依据。而华多公司因本案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所得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诛仙》小说在玄幻小说中知名度较高,作者授权改编游戏的许可使用费较高;完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较早即开发运营《诛仙》系列游戏,使《诛仙》小说相关的游戏传播时间较长、知名度较高。第二,华多公司在应知《青云志》电视剧来源于《诛仙》小说,且应知该小说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仅从《青云志》电视剧权利人处获得授权即改编网络游戏;在明知其所获授权仅为将《青云志》电视剧中独创性部分改编游戏的情况下,超出授权范围将《诛仙》小说中的部分内容改编入游戏,主观故意明显。第三,《青云志》游戏自2016年8月上线以来,用户量增长快,至2017年4月16日,即已开启双线470服,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游戏开启476服。第四,《青云志》游戏中虽然使用《诛仙》小说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元素,但这些元素未构成游戏画面整体内容,仅为该游戏组成部分。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为,完美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完美公司因本案所付合理开支,华多公司应一并予以负担。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青云志》网页游戏中使用涉案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神兽名称、故事情节的侵害改编权行为,并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含有涉案侵权内容的《青云志》网页游戏;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青云志》网页游戏官网首页或一家游戏门户网站首页刊登声明,就本案虚假宣传行为为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三、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600元;四、驳回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一审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完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由完美网络公司与完美软件公司共同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完美网络公司与完美软件公司认可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相同,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相同,系关联公司。在《授权协议》签署时,完美网络公司对协议内容知情且同意。《授权协议》签订后,《合作协议》不再履行,该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完美网络公司对《转授权协议》签署知悉,对于完美软件公司转授权给完美公司不持异议。华多公司认可上述说明的真实性,但认为该说明没有效力,不能视为之前协议的解除。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称意见以及相关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完美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根据在案事实可知,《诛仙》系列小说的作者为张戬,其享有对《诛仙》系列小说的著作权。2006年10月30日,张戬与完美网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完美网络公司取得对《诛仙》系列小说进行网络游戏开发和使用的权利。2013年6月6日,张戬与完美软件公司签订《授权协议》,约定授权内容包括《诛仙》系列小说的游戏改编权并可以转授权,完美软件公司可以发现发行、运营及授权他人发行、运营其改变开发的游戏产品等,授权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年,性质为独占使用授权,可以转授权。2015年9月30日,完美软件公司与完美公司签订《转授权协议》,将其获得《诛仙》系列小说游戏改编及运营、发行和宣传等的权利转授权给完美公司。华多公司认为,在案证据并未显示张戬和完美网络公司通过书面方式解除了《合作协议》,因此,张戬之后的授权属于重复授权,完美公司无法通过在后的授权取得游戏改编权。对此,本院认为,《授权协议》第八条约定“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从合同目的上理解,该条旨在通过限制解除通知的形式以确保单方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意思表示的确定性,并不意味着,未经书面形式确认,双方即便均同意终止该协议,仍不能产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结合上述两份协议约定的内容、各方与张戬之间的协议履行情况、完美网络公司与完美软件公司的关联关系,以及完美网络公司在二审期间明确出具声明,表示其对《授权协议》签署一节知情,《授权协议》签署后《合作协议》即终止等事实,本院认定,张戬与完美网络公司均认可《合作协议》在《授权协议》签订后即终止,完美软件公司基于《授权协议》取得的授权有效,完美软件公司向完美公司转授权亦有效。因此,完美公司获得了《诛仙》系列小说的游戏改编权及相关权利,鉴于《授权协议》中,权利内容包括享有运营改编开发的游戏产品的权利以及权利性质为独占,从实现合同目的的角度,上述权利实质应包括为了保证改编游戏的独占运营和使用从而禁止他人对《诛仙》系列小说进行游戏改编以及后续使用、传播的权利。综上,完美公司有权就本案所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此外,完美公司经授权开发运营《诛仙》系列网络游戏,与华多公司均为网络游戏经营者,本案中涉及的游戏亦存在相同的受众,因此,就本案争议内容,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亦有权本案所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华多公司认为完美公司获得的是《诛仙》系列小说的授权,无权就《青云志》电视剧改编游戏一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完美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和相应请求均基于《诛仙》系列小说,华多公司的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华多公司提出的网络游戏存在其他的著作权登记主体以及运营商等事实,并不足以动摇本院关于完美公司原告主体适格的认定,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二、华多公司是否侵害了完美公司就《诛仙》系列小说享有的游戏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判定侵权的前提是华多公司对完美公司主张的《诛仙》系列小说内容具有接触可能性以及其在《青云志》游戏中使用的内容与完美公司主张的《诛仙》系列小说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争议的主要为实质性相似问题。


一审法院查明,《青云志》游戏中有23个人物名称、8类主要人物之间的关系、2个神兽名称、11处故事情节、2个场景与《诛仙》系列小说存在对应关系。其中,一审法院认定,综合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神兽名称以及故事情节,《青云志》游戏中的涉案内容与《诛仙》系列小说中的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华多公司认为,《青云志》游戏没有使用“张小凡”等小说中的人物名称,并且,单纯的人物名称、关系等要素不构成表达,即使构成表达,相关人物关系亦属于仙侠类题材的固有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一审法院所认定的11处故事情节属于细节性元素,在缺乏故事发展脉络和主体情节的情况下,对与故事发展并无有效贡献,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情节,且占比极小,因此,从整体上,作品之间的内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院认为,创作行为是整体的,虽然通常会从分析的角度将要素进行归纳,但在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上,需结合创作行为在要素之中以及要素之间的体现进行综合判断。(2018)京民终226号民事判决认为,具体的创作要素以特定形式相结合相对完整地表达了作者对特定人物塑造或情节设计的构思,对于上述要素的运用体现了作者在作品表达中进行的取舍、安排和设计,则属于涉案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有机组成部分。该判决亦表示,对于非一般意义上的整体性或局部性使用,而是将内容进行截取式、组合式的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两作内容中具有对应关系的人物和神兽均为两作的主要角色,虽然《青云志》游戏将《诛仙》小说人物的名称转化成了昵称或身份称谓,但人物设置实质没有变化。同时,《青云志》游戏并非单一地、脱离背景或主要故事脉络地去独立使用人物名称、基础人物关系或者微量细节。《青云志》游戏与《诛仙》小说相对应的“人物”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包括了人物性格以及人物关系背后部分故事情节等,对应的故事情节也并不是华多公司所主张的与主线故事无关的细节,而是可以体现背景设定、主要人物特征以及与主线剧情脉络相关的内容,因此,综合来看,两作对应的内容足够具体,可以体现作者在作品表达中进行的取舍、安排和设计,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综上,一审法院综合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神兽名称及故事情节等要素,认为两作在上述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多公司认为,电视剧《青云志》改编自《诛仙》系列小说,从著作权法体系解释的角度,《青云志》游戏基于电视剧《青云志》再次进行改编无需征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本院认为,一方面,华多公司与欢瑞公司签订《游戏改编权授权许可协议》,约定欢瑞公司将电视剧《青云志》所展现的该剧剧本中不同于作品《诛仙》的单独创作的相关内容授予华多公司,具体授权内容以欢瑞公司提供的素材为准,华多公司仅可使用欢瑞公司提供的素材用于改编的游戏、宣传物料等,可见华多公司并未获得使用《诛仙》系列小说内容的许可;另一方面,其主张无需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的理由,属于对法律理解有误,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华多公司就《诛仙》系列小说内容的使用并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


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华多公司将《诛仙》系列小说中的部分内容改编成《青云志》游戏中的组成部分,侵害了完美公司享有的就《诛仙》系列小说改编为游戏的改编权。华多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运营《青云志》游戏,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诛仙》系列小说中的相关内容,亦侵害了完美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无误,本院予以支持。华多公司侵害了完美公司就《诛仙》系列小说享有的游戏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华多公司在网站上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完美公司认为,华多公司在网站宣传时使用《诛仙》系列小说的内容,会使得公众产生“《青云志》游戏获得了《诛仙》系列小说的正版授权”的误解,进而使得公众作出错误的消费判断,并损害完美公司相应的竞争利益。华多公司认为,其宣传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本院认为,经营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尤其是对可能会影响相关公众消费判断决策的信息,具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未按事实陈述、片面陈述或者进行诱导性陈述,导致相关公众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相关公众的消费判断的,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范的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中,华多公司与欢瑞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华多公司仅取得《青云志》电视剧中与《诛仙》小说无关的独立创作内容的授权。独立创作的内容主要指影视人物及演员形象、服装等素材,核心受众应是《青云志》电视剧的观众以及相关演员的粉丝,而对于《诛仙》小说部分,华多公司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由此可见,《青云志》游戏在宣传经营中,应当与《诛仙》系列小说合理区分,不得对其进行不当利用。本案中,华多公司在网站进行宣传时,表明《青云志》游戏取得了《青云志》电视剧的正版授权,同时又使用了《诛仙》系列小说中的内容进行宣传。其虽未明确声称《青云志》游戏取得了《诛仙》系列小说的授权,但相关公众一般均知晓《青云志》电视剧改编自《诛仙》系列小说这一事实,当相关公众看到“《青云志》游戏取得《青云志》电视剧正版授权”这一内容时,一般不容易想到《青云志》游戏实际只取得了《青云志》电视剧独创部分的授权,而未取得《诛仙》系列小说授权。而对于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华多公司应当是清楚的。即使从商业逻辑的角度,不去苛责华多公司完整陈述其授权细节以消除相关公众可能存在的误解,华多公司至少也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避使用《诛仙》系列小说的要素,避免相关公众加深误解,进而产生错误的消费决策。实际上,华多公司不但没有规避《诛仙》系列小说的要素,反而主动使用《诛仙》小说内容进行宣传,可能使得本不属于《青云志》电视剧但属于《诛仙》小说的受众误以为《青云志》游戏取得了《诛仙》小说的正版授权而作出消费判断,使相关公众分流,进而损害获得《诛仙》系列小说授权的相关游戏运营者的利益。综上,华多公司的宣传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认为《青云志》游戏获得了《诛仙》系列小说的授权,而实际上该事实不存在,相关公众基于该不存在的事实可能做出错误的消费判断,因此,华多公司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该虚假宣传行为与一审法院认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属于同一行为,不存在重复评价或事实矛盾的问题,对于华多公司的相应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一审法院对华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


如上所述,华多公司侵害了完美公司就涉案内容享有的著作权以及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完美公司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在案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侵权损失或违法所得,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诛仙》系列小说知名度、游戏改编许可使用费、《诛仙》系列游戏传播时间和知名度、华多公司的主观故意、《青云志》游戏运营情况以及实际使用《诛仙》小说内容的比例等因素,认定的赔偿以及合理开支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完美公司、华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627元,由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800元(已交纳),由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829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李志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曹翼

书 记 员  马 静


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诺诚游戏法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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