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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海底捞摆盘被指抄袭巴奴火锅,火锅还有外观专利?海牙上诉法院裁定荷兰政府无需对网络盗版承担责任

晨报
湾区知识产权4年前
#晨报#海底捞摆盘被指抄袭巴奴火锅,火锅还有外观专利?海牙上诉法院裁定荷兰政府无需对网络盗版承担责任

#晨报#海底捞摆盘被指抄袭巴奴火锅,火锅还有外观专利?海牙上诉法院裁定荷兰政府无需对网络盗版承担责任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海底捞摆盘被指抄袭巴奴火锅,火锅还有外观专利?

 

9月18日,针对海底捞被质疑外观抄袭巴奴一事,巴奴毛肚火锅创始人杜中兵在其新浪微博发文称:“我认为海底捞能从服务走向产品是好事,可以一起为顾客提供更多的美味好产品,不必夸大,也不必给谁带上一个不好的帽子。”

 

据悉,早在9月16日,网友爆料称,海底捞的摆盘方式与巴奴毛肚火锅的相似,列举了两家火锅店的豆芽、绣球菌、毛肚、小油条等菜品的摆盘存在抄袭。还指出海底捞的活体豆芽抄袭巴奴井水黄豆芽中的文案。

 

随后,9月17日晚间,巴奴毛肚火锅针对海底捞被质疑外观抄袭巴奴一事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海底捞是一家值得尊敬的企业,开创了服务主义的先河,如今又专注推出顾客喜爱的产品,非常欢迎海底捞加入巴奴产品主义的阵营。

 

那么网友口中巴奴研发的产品,有没有申请专利,比如外观上一类的专利?记者采访巴奴毛肚火锅相关负责人,其称并未申请专利。

 

记者采访北京某律师,其称:“菜品不属于工业产品,菜品仅仅是菜如何摆放,不在可以申请外观设计的范畴,不存在谁抄袭谁的问题,所以不侵权。”

 

天眼查App专利信息显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均有多条专利信息,截止目前,两家都尚未申请菜品相关外观专利。

 

业内人士分析,在餐饮行业,由于本身行业特质,抄袭和借鉴的界限本就模糊不清。“都没有申请专利,到底是谁抄谁的,又该如何去界定?”(来源:证券日报)

 

 

#局里那些事儿#

 

中匈两局签署升级版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日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匈牙利知识产权局通过换文方式签署了升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匈牙利知识产权局谅解备忘录》。

 

根据该谅解备忘录的规定,中匈两局的合作范围从专利领域扩展到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同时增加了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促进、公共服务以及专利、商标审查实践和审查标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此次升级版谅解备忘录的签署,进一步巩固了中匈两局的传统友好合作关系,扩大了合作范围,提升了合作层次,有利于深化中匈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务实合作。(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建设稀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批复

 

国知发运函字〔2020〕132号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恳请同意“中国稀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项目建设的请示》(赣市监知创〔201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稀土是重要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江西稀土资源得天独厚,产业链条较为完整,相关创新资源正在加速集聚,对知识产权的保障和运用需求日益迫切。建设稀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知识产权运营助推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我局支持在江西依托省科学院等单位建设稀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以下简称稀土中心),发挥好支撑产业、构建生态、引领发展的重要作用,服务带动全国稀土产业升级发展。希望稀土中心牢牢把握根植产业、服务产业的属性,当好产业需求端和服务供给侧的“融合器”,充分发挥各共建单位资源互补、要素齐备的协同优势,以知识产权为纽带搭建高水平产业协同创新平台,聚焦重大项目和关键领域培育一批技术领先、质量精良、布局严密的高价值核心专利,以知识产权助推形成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的稀土产业链,更好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请你局加强对稀土中心建设工作的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及时总结报送稀土中心有关建设经验和有效模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政策协调、人才培养、基础数据和专家资源等方面予以支持,跟踪指导稀土中心建设工作,对行之有效的经验模式适时复制推广,积极发挥稀土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

 

特此致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9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吕律 010—6208386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国知局:中医药“秘方”可通过商业秘密等多种途径获得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317号(科学技术类 201号)提案答复的函

 

何志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中国特色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提案》收悉,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整体情况

 

1985年实施的《专利法》规定对中医药领域的制药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1993年《专利法》第一次修订又规定对药品本身给予保护,这些规定为中医药相关创新成果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此后的专利法历次修改也都十分重视中医药相关创新成果的创造、运用和保护。中药可以通过申请发明专利来保护配方以及相应的制剂、制剂生产方法、用途等。

 

此外,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也从不同角度为中医药提供了保护。商标制度为中医药相关产品和服务提供注册商标保护,尤其可为历史悠久的中医药老字号和知名产品提供保护。地理标志制度为“道地药材”提供保护,使其资源价值和市场认可度大幅提高。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文献整理、数据汇编等形成的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协调,将进一步促进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及其创新成果的全方位保护。

 

二、关于中医药专利保护期延长制度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在“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部分提出开展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在“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部分提出探索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专利法修改相关条款和细化配套规定。2020年6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期限补偿,补偿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维权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动和配合专利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在专利领域,为完善专利侵权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在呈送国务院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已建议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2018年12月5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分别于2018年12月和2020年6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严重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作出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2020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规定了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计算倍数给予赔偿。

 

四、关于中医药专利审查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贯高度重视中医药领域专利审查工作,根据中医药领域理论特点和保护需求,持续完善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2020年4月,起草发布了《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导意见强调应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把握中医药发明创新的特点和方向,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临床价值为导向,做好中医药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推动中医药产业在传承创新中高质量发展。该指导意见从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创造性等多个方面明确了中药领域适用的审查规则。例如,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审查中对中药材名称、技术效果的充分公开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创造性的审查当中该指导意见强调站位中药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中医基础、诊断、治疗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熟悉组方配伍的常见规律和变化原则,针对“加减方”、“自组方”等常见的中药申请类型准确适用三步法的判断方法,并提供了大量案例对审查标准进行阐释。以上指导意见出台后,能够使专利审查规则与中医药传统理论体系相适应,满足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求,促进中医药专利质量提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持续推进中药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近年来,聚焦当下中医药创新发展中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关注专利制度对中药产业的促进作用,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加强中医药领域专利保护工作。其中针对中药标准化项目及国家科技项目有关承担单位开展中药类专利快审制度建设,从企业反馈来看,自身高质量的专利及时得到授权,有效激发了企业积极性。

 

五、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情况

 

《中医药法》就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等已作出原则性规定。作为《中医药法》下位法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其中将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作出可操作性规定。一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配合条例立法工作,并已向相关部门建议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及实践经验,提请注意对不同公开程度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实行差异化对待,依据使用对象和保密要求等进行分级管理,防止中医药传统知识流失和数据库滥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2013年通过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支持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中心”,委托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牵头组织实施,统筹负责全国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针对分布在基层、民间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抢救性调查、挖掘和整理,掌握中医药传统知识资源状况。为进一步落实《中医药法》,目前正积极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通过2020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1860万元,支持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收集整理,加快建设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起草保护名录;同时,加快《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起草工作,深化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体系研究,探索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推动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来源披露机制和惠益分享机制,深入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

 

六、关于中医药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已在中医药海外维权方面开展多方面工作。一是加大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宣传推广力度。每年赴全国多地举办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推广培训,为当地企业讲授马德里国际注册知识,并利用各种平台宣传马德里体系,及时更新中国商标网的国际注册栏目,做好信息发布业务宣传。二是积极推进商标国际注册便利化改革。2018年6月实现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全程电子化,开辟了国际注册“绿色通道”。先后发布《关于简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材料和手续的通知》《关于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工作流程和缩短审查周期的公告》,进一步简化材料优化流程,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拓宽马德里国际注册受理渠道,开放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及地方窗口马德里国际商标收文权限,同时加强对收文人员培训,让申请人可以就近咨询及交文。三是持续关注中医药企业知识产权海外保护情况,针对部分中国中医药企业商标在印尼被抢注问题,组织专家开展专题研究,编制《我国中医药企业商标在印尼被抢注情况调查报告》,指导企业加强风险防控和应对。发布东盟十国商标实务指引。研究编制《重点国家或地区海外商标维权指南》。

 

七、关于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传统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扎实推进地理标志商标工作,在助推精准扶贫和区域经济发展以及中医药传承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坚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单独排队、优先审查的制度,对符合加快审查要求的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查。二是贯彻注册便利化改革和提升商标审查质量要求,发布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便利申请人五项措施,推行审查意见书制度,加强对申请人、代理人的书面指导。三是努力提高服务水平,针对日常来函来电反映的主要问题,在官网上发布《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答疑。四是加强标准研究,提升审查水平。为服务支持地方合理要求,通过走访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制订出台“含硒”地理标志商标审查标准,并适度放宽标准,“AB+商品名称”地理标志商标不再与汉字“AB”普通商标判为近似。五是夯实理论研究。为了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商标在保护道地药材方面的作用,开展“道地药材与地理标志关系”课题研究,希望通过研究,探索利用地理标志商标的方式保护道地药材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更好发挥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作用。

 

截至2019年12月,我国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5324件,其中中药材共286件,约占5.37%,包括长白山人参、文山三七、岷县当归、玉树虫草、霍山石斛、平邑金银花、化橘红等一批耳熟能详的中药地理标志。

 

八、关于道地药材有序生产和规范化生态种植

 

2018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引导中药材有序生产和规范化生态种植,同时,积极推进道地药材目录制定工作,统筹推进道地药材目录制定、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等工作,推动优质中药材的种植。

 

九、关于中医药成果保密保护的制度建设

 

鉴于一些历史悠久、长期传承的中医药“秘方”持有人不愿意公开其内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医药“秘方”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保护。例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秘方”可以申请保密专利。此外,《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应当保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药品种可以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被认定为国家秘密获得更强保护。

 

十、关于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近年来,聚焦包括中医药在内的食品药品重点领域先后组织开展相关执法保护专项行动。2018年,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开展全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工作。2019年,印发《2019年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19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与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加强网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施办法》,指导全国严厉查处商标、专利等侵权假冒违法行为。2019年全国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3.86万件,同比增长13.7%。确定22个省、市级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确定第一批试点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举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培训班,对各省(区、市)400余名业务骨干进行系统培训。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业务指导。制定完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进一步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完善印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修订《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南》《查处假冒专利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办案指南》《专利执法行政复议和应诉指引》等专利执法规范性文件,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印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制度。组织评选2018年度和2019年度商标、专利行政保护十大案例,及时答复地方商标、专利领域执法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是将继续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专利法修改相关工作,就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开展工作,为鼓励我国中药新药研发、促进中药新药尽早上市和加强中药新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法制保障。继续完善中药专利审查规则,开展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增设中医药发明专利审查专门章节的研究工作,起草后将充分征求社会意见。同时,做好审查标准的宣传解读,加强中医药领域审查规则的国际交流。努力协调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行各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推动《中医药法》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立法宗旨落到实处。

 

二是继续加强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宣传推广及其他商标注册保护知识的宣传引导,提升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能力,同时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审查效率,促进中医药商标海外维权,支持中医药品牌做大做强。继续坚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单独排队、提前审查的“绿色通道”制度,进一步优化地理标志审查流程,加快审查速度,适度放宽审查标准,更好发挥地理标志商标在保护道地药材中的积极作用。继续加强中医药企业海外维权援助工作,研究建立商标海外抢注预警制度,为有需要的中医药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三是持续加强中药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审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使用,推进道地药材标准制定修订,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净化道地药材市场环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推进中药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加快《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制定工作,并推动与现代专利制度有效衔接。同时,综合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等多种方式,全面提升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力度。加强与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沟通,综合运用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方式,促进中药材质量提升。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9月1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知识产权保护司 62086016)(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华为新增两件“仓颉语言”商标

 

企查查 APP 显示,8 月 21 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申请两件 “仓颉语言”商标。上述商标状态为:商标申请中,国际分类为第 9 类及第 42 类,其中第 9 类中包含计算机及手机相关的软件程序商品,第 42 类则包含计算机编程服务等。

 


#晨报#海底捞摆盘被指抄袭巴奴火锅,火锅还有外观专利?海牙上诉法院裁定荷兰政府无需对网络盗版承担责任

#晨报#海底捞摆盘被指抄袭巴奴火锅,火锅还有外观专利?海牙上诉法院裁定荷兰政府无需对网络盗版承担责任

#晨报#海底捞摆盘被指抄袭巴奴火锅,火锅还有外观专利?海牙上诉法院裁定荷兰政府无需对网络盗版承担责任

 

博主 @长安数码君 爆料,从华为内部得知,华为正在自研编程语言,名为仓颉,并且该项目已经进行了很久,预计明年会向外公布具体细节。还有消息称,华为正在研发新的自主编程语言仓颉,领头人是南京大学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士生导师——冯新宇,其曾获得 2019PLDI 最佳论文奖。

 

仓颉,世人说他 “龙颜四目,生有睿德”。由于他是一个小部落的首领,因此也被叫做仓帝。在历史传说中,仓颉被认为是中国原始象形文字的创造者。在汉字创造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被尊为 “造字圣人”。(来源:IT之家)

 

 

Solaria指控加拿大太阳能侵犯叠瓦组件专利!ITC已展开337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于当地时间9月16日发布公告称,已就Solaria日前提出的337调查申请展开调查。

 

公告中指出,Solaria指控加拿大太阳能公司以及加拿大太阳能(美国)公司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某些叠瓦太阳能产品、组件及其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正在请求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Solaria与加拿大太阳能的纠纷可追溯至半年前,Solaria于今年3月份在加州北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加拿大太阳能。

 

据悉,该涉案专利涵盖了从太阳能电池中分离用于平铺或叠加太阳能组件的光伏(PV)带的方法,叠瓦组件比传统的太阳能组件具有更高的功率和效率。

 

Solaria在诉讼文件中称,公司在2014年首次向阿特斯介绍了其高效、高密度组件(HDM)技术,在两家公司进行进一步合作之后,Solaria向阿特斯披露了这项技术。去年,阿特斯基于HDM技术推出了HiDM叠瓦组件,并开始在美国推广和销售。

 

Solaria CEO Suvi Sharma表示:“公司拥有250多项专利,并已投资2亿多美元开发先进的太阳能技术。”(来源:集微网)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中关村发布新政策:将加快转化专利和科技成果

           

9月19日下午,2020中关村论坛重大成果发布会在北京举行。中关村管委会主任翟立新发布了《关于强化高价值专利运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中关村将加快把专利、成果资源优势转化为技术优势和产业优势,发挥高价值专利和高质量科技成果对中关村及北京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翟立新介绍,中关村示范区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等示范试点工作上成效显著,在制度创新、政策创新、服务创新方面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专利及科技成果数量大幅提升。不过,中关村示范区还存在着高价值专利储备挖掘不足、知识产权评估难、综合服务能力强的专业机构数量少、企业承接专利运营的能力和动力不足等问题。为破解这些痛点和难点,中关村管委会制定了《关于强化高价值专利运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

 

《措施》提出要提升高价值专利挖掘、布局能力,推动知识产权评估创新,优化高价值专利运营转化服务,提升企业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水平,以及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保障。

 

翟立新说,中关村管委会将结合该措施,加快制定相关资金支持政策及实施细则,围绕引导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参与风险补偿、提升运营能力、创新维权服务,在促进企业开展多渠道知识产权融资、提升专利运营承接能力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同时,加强跟踪服务,对于政策落实中的新需求和新问题,适时予以协调解决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发布会上同步发布了《关于推动中关村首创产品市场应用的若干措施》,提出建立健全中关村首创产品检测评定体系,加强中关村首创产品相关标准制定推广,支持中关村首创产品首次进入市场,建立中关村首创产品保险补偿机制,开展首创产品应用推广,推动首创产品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首创产品融资。

 

翟立新介绍,为推动中关村首创产品的市场应用,接下来中关村管委会将加快政策落地,出台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各项政策的支持条件、申报评审程序,按照规定组织申报,让符合条件的首创产品企业尽快享受政策。同时加强与政府采购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对接,推动首创产品企业与相关单位在技术研发、试验验证、应用场景建设、市场推广等方面开展对接合作。

 

中关村管委会还将完善服务体系,以推动首创产品市场应用为核心,构建首创产品的检验检测、试验试用、首次应用、产业化推广全链条体系,着力打通制约首创产品市场应用的瓶颈,推动更多国际、国内首创的技术产品实现市场应用。(来源:新京报 记者: 黄哲程 吴江)

 

 

新疆出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意见,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

 

商标被恶意注册,代理机构非正常申请专利,这些侵权行为将受到严惩,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企业将被纳入诚信档案“黑名单”。

 

9月17日,《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新闻通气会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加大假冒侵权行为惩戒力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适时制定修改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惩戒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的有效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将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企业纳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实施意见》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优化协作衔接机制,突破知识产权保护关键环节,健全涉外沟通机制,营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良环境。充分突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严、大、快、同”的特点。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许小宁表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举措;是深化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目标: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情况明显改善。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明显提升,形成尊重知识价值的良好营商环境。(来源:天山网 记者:于江艳)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韩国简化外观设计申请程序要求

 

近期,韩国知识产权局表示已大幅简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要求,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后在申请字体设计的专利时,允许以TTF字体文件格式提交,不需要额外再制作设计图片。

 

TTF是在字体设计时所必需的代表性字体文件格式,在变化文字大小时可保持其字体形态不变。此前在开发制作字体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需要额外制作提交设计图片,新政策实施后,可节约制作设计图片的时间和费用。

 

与此同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针对基于3D立体设计文件格式(3DS、DWG、DWF、IGES、3DM)的提交图片,允许用2D平面设计文件格式(TIFF、JPEG)对图片进行修改。此前在申请修改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时,要求提交与申请专利时相同格式的文件,今后将取消该限制,申请人可依据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文件格式。(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作者:中科院IP信息 编译:罗毅)

 

 

海牙上诉法院裁定荷兰政府无需对网络盗版承担责任

 

日前,海牙上诉法院作出了一项裁决,驳回了荷兰电影制片人基于政府官员言论诱导盗版而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因此,对于公民基于政府官员的声明实施的盗版行为,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政府官员的声明确实表明了下载盗版电影和电视节目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此类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的确是正确的。

 

长期以来,荷兰一直是盗版消费者相对安全的避风港。

 

根据政府官方的说法,无论来源是什么,未经许可下载电影都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这种情况最终在2014年发生了变化,因欧洲法院裁定这种过于宽容的立场不符合欧盟法规定。荷兰政府迅速地对未经授权的下载予以禁止。

 

尽管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但实际上,盗版情况并没有太大改善。可以看到的是,通过BT网站分享盗版资料因为涉及文件上传已被禁止。版权所有人也未曾在法庭上对临时文件共享者提起诉讼。

 

电影制作人起诉荷兰政府

 

版权所有人没有继续追踪盗版,而是将矛头指向了荷兰政府。2015年,荷兰电影制片人协会SEKAM对政府提起了法律诉讼,要求政府赔偿他们因盗版而遭受的损失。

 

电影制片人强调了政府此前发布的官方声明,这些声明明确允许下载盗版材料。这些声明是在政府禁止下载之前发布的。

 

声明之一是前国家安全和司法部长弗雷德.特文(Fred Teeven)在2010年的新闻稿中发布的。在对未来政策进行展望时,他指出“从明显的非法来源下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将是非法的,但不会受到惩罚。”

 

海牙法院:荷兰政府对盗版负有责任

 

2018年,海牙法院作出了部分支持电影制片人的裁决。法院裁定,这些声明确实证实了下载盗版材料是被允许的,并且荷兰政府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法院写道:“这一信息是由政府官员在公共领域和媒体上表达的,因此,将有一些下载者认为从非法来源下载是被允许的,而这在其他欧盟成员国通常是被禁止的。”

 

荷兰政府对此结论表示不满,并提起了上诉。荷兰政府获得了胜利。海牙上诉法院在最近的裁决中表示,政府并没有教唆盗版,因此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上诉法院:荷兰政府没有责任

 

上诉法院认同政府官方发布的消息确实表明下载盗版材料并不违法。这很正常,因为这是政府当时的看法。

 

上诉法院认为,这些声明事实上是正确的。尽管欧洲法院后来裁定这种政策违反了欧盟法律,但在声明发布之时欧盟法尚不为所知。

 

此外,与下级法院不同的是,上诉法院并不认为这些言论会鼓励任何人进行盗版活动。相反,同一份新闻稿中提到,这种盗版行为将来将被认定为非法。

 

判决书中写道:“不能称2010年发表的声明引发了人们非法下载的行为,特别是考虑到政府自2002年以来一直鼓励从非法来源下载的看法是错误的。”

 

海牙上诉法院补充称:“因此,对于SEKAM这样的权利人来说,这些声明并没有带来其所预估的不利影响。”

 

对于荷兰政府来说,这显然是一次胜利,政府不必因为过去的言论而支付任何盗版造成的损耗赔偿。SEKAM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据法律博客IPKAT显示,如果电影制片人协会同意不对上诉提出异议,荷兰政府则同意不要求其支付诉讼费。(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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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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