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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标智绘大讲堂第11讲: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新变化——新《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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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知识产权4年前
地标智绘大讲堂第11讲: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新变化——新《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解读

地标智绘大讲堂第11讲: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新变化——新《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解读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地标智绘

原标题:协议条约 重申对等|地标智绘大讲堂第11讲: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新变化——新《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解读


2020年6月27日晚上7:30,地标智绘大讲堂第11讲开讲,本次大讲堂由北京农智地理标志研究院主办,北京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合办,IPRdaily媒体支持,腾讯会议后台技术协作,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协办。本次大讲堂邀请到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标法研究所所长王莲峰老师,授课题目为“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新变化——新《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


地标智绘大讲堂第11讲: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新变化——新《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解读


在主持人北京农智地理标志研究院副院长郭江峰简要介绍之后,王老师的授课正式开始。王老师介绍道,今天的课程主要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及在中国保护的现状、《办法》修改的背景和颁布的意义、《办法》主要内容及修改前后的主要变化。


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及在中国保护的现状


本部分王老师首先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通过展示为大家做了比较直观的讲解,如法国波尔多葡萄酒、意大利帕尔马火腿、美国加州纳帕谷葡萄酒等。王老师指出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所谓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也即指在中国以外生产、已受原产国或地区注册保护并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产品。


地标智绘大讲堂第11讲: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新变化——新《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解读


王老师进而为大家介绍了国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方面的情况。截至2019年6月,商标局共核准注册5093件地理标志商标,国外地理标志商标占据191件(2020年4月11日江处授课PPT统计数据为199,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最新统计数据为截至2020年5月205件)。法国、意大利、美国等在华注册申请地理标志商标较为积极。


二、新《办法》修改的背景和颁布的意义


01、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需要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重组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


02、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安排


201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提高审查效率;市场主体公平的市场竞争和市场环境。地理标志是广义的商业标志,《办法》第8条、第9条、第31条等与此相关,主要是简化了注册流程。


03、有利于《中美经济贸易协定》落实


2020年1月15日正式签署《中美经济贸易协议》,其中第一章即为知识产权章节,第1.15条、第六节在先的商标权,新《办法》第5条、第33条对接。


04、吸纳了国际社会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新变化


地标智绘大讲堂第11讲: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新变化——新《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解读


美国等新世界主张以商标法的弱保护、欧盟为代表的旧世界倾向于专门立法强保护。美国为代表的新世界以TPP区域性协定(美国已退出但影响犹存)扩大其对地标保护影响力,欧盟以FTA双边谈判来扩大其对地标保护的影响力。截至2020年4月中国已经签署了18个FTA。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修改的主要变化


王老师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办法》主要内容及修改的主要变化,她提到,2019年11月27日《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颁布,体例上包括6章节38条,呈现出多个亮点,包括新增的及修改的。修改的部分主要包括:保护路径、管理主体、申请条件、在华保护联系人主体范围和异议申请通知对象等。新增内容主要包括:撤销主体和条件;不予受理的撤销情形、撤销审议主体等


01、明确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受保护的三种途径


地标智绘大讲堂第11讲: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新变化——新《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解读


(1)制度层面给予FTA与国际条约同等地位,表示出对新趋势的认可。

(2)重申对等原则,平等保护。这样灵活性增强了。


02、管理机构和职能主体变更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归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划归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统一管理。相应地,有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在华的申请受理主体、审查主体、异议受理、反馈和复审主体、技术审查主体、公告主体、保护、变更和撤销申请主体都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变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03、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来华申请条件的变化


(1)对于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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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申请材料的要求变化(从“7+1”到“6+1”,无须提交主观机构的推荐文件,简化了程序、优化了营商环境)


地标智绘大讲堂第11讲: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新变化——新《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解读


04、扩大了在华保护联系人主体范围


(1)将驻华使馆工作人员改为官方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

(2)允许指定代理人在华保护国外地理标志产品。


05、驳回异议申请复审的通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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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规定,对驳回的异议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异议复审,那么作出的复审决定必须书面通知双方。该规定更加平等地保护了双方的知情权。


06、完善了申请撤销的主体、条件和程序


赋予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请求撤销的权利,我国在《中美经济贸易协议》中的承诺,更有利于保护在华单位或个人的权利。在申请撤销条件方面,删除了“中国国内司法机关裁定撤销保护”,增加了“在中国境内属于通用名称或者演变为通用名称的”,与第5条第3款申请条件一致。未将“与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作为申请撤销的理由。


《办法》增加了撤销程序的配套规定,分别规定了不予受理撤销的情形和审议撤销的程序。
在三部分内容讲完之后,王老师为大家做了总结: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是国家及城市的名片,因此要加以保护、规范使用。国外地标产品来华申请的途径比较多,如国际条约、FTA双边协议,或者按照对等原则来处理,因此我国出口产品时,也要注意相关问题。我国在加大营商环境上做的力度比较大,《办法》修改后对地标保护力度加大,程序便捷化了。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有待更加完善,以推动我国的特色经济。


课程结束后,王老师对学员提出的诸如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有什么区别、如何理解通用名称、可否运用刑法来保护地理标志等、国外地理标志能在哪些网站查到等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本讲授课广受欢迎,因报名学员人数持续高涨,本讲采用腾讯会议和直播双频道进行,来自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司法机关、地理标志产业链、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代理机构及律所等机构数百名人员参加了培训。本次讲座圆满落下帷幕,敬请大家期待下次精彩呈现!


欲入学员群请加地标智绘管理员微信号“sangemghuo”,或扫以下管理员二维码,注明“实名+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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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地标智绘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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