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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宝儿歌曲《NO.1》著作权案落幕 词作者13年后获赔27万

产业
小知2015-07-07
BOA宝儿歌曲《NO.1》著作权案落幕 词作者13年后获赔27万
BOA宝儿歌曲《NO.1》著作权案落幕 词作者13年后获赔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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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导读】
据韩媒报道,歌手BOA(宝儿)第2张专辑的同名主打歌《No.1》词作家金永雅(/金英雅)(音)在该曲发表13年后终于获得版权费用。

 

BOA宝儿歌曲《NO.1》著作权案落幕 词作者13年后获赔27万

 

韩国大法院6日宣布,在词作家金永雅(音)对环球音乐韩国(Universal Music Korea)提起的版权诉讼二审判决中,维持原判,判决原告部分胜诉。由此,金永雅可获得45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24.8万元)的版权费以及因此而遭受的精神损失费5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2.7万元)。

 

之后环球音乐公司2003年6月根据与SM公司的著作权特许协议对《NO.1》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却将这首歌的作词家登记为Siguard Rosnes,并在金英雅向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异议前通过《NO.1》收取了共1亿800万韩元(约60万元)的版权费。

 

2002年1月,金永雅受SM娱乐公司之托,为BOA第二张专辑的一首歌曲撰写了名为《Blue moon night》的歌词,这首歌之后被更名为《NO.1》,并收到2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1万元)的酬劳。此后SM娱乐与环球音乐韩国签定版权合同,环球音乐韩国随后于2003年6月向音乐版协会对该歌曲精选申报,将词曲作家登录为Siguard Rosnes(Ziggy),原著作权归Saphary Songs所有。并在金永雅向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异议前通过《NO.1》收取了共1亿800万韩元(约60万元)的版权费。

 

此后,《No.1》出现在所有电视节目和歌曲伴奏时,词作家名字均为Ziggy,金永雅于2011年要求韩国音乐版权协会支付版权使用费用,并于2012年向法院提出版权确认著作权的诉讼。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处《No.1》的歌词版权归金永雅所有,环球音乐韩国将对其支付5400万韩元的版权费以及500万韩元的精神损失费(共约32万6千元)。在二审判决中,法官考虑《NO.1》原本是外国歌曲,将版权费依照《音乐版权使用费分配规定》修改为4500万韩元,并支付500万韩元的精神损失费(共约27万6千元)。

 

 

 

来源:深窗综合 编辑:IPRdaily 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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