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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负面结论”不再是启动侵权诉讼程序的门槛——最高院2025年司法解释重塑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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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暮2025-09-04
专利权评价报告“负面结论”不再是启动侵权诉讼程序的门槛——最高院2025年司法解释重塑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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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尽管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法律上不具有强制效力,但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专利有效性的专业分析文件,其在专利维权过程中仍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宓 路盛律师事务所




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地方法院审判实践的方式,发布了司法解释(法释〔2025〕11号)(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545.html),明确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普遍约束力。该司法解释指出:当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仅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并依法作出裁判”。


该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在诉讼中的定位:其仅作为判断专利有效性的参考证据之一,而非起诉或立案的前置性门槛。该规定明确地方法院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涉及专利权评价报告提交及负面结论的立案裁决和审理,提升了司法适用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Part.1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概述


在中国专利制度框架下,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因授权前不经过实质审查,其权利稳定性常受到质疑。为回应这一制度性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该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被控侵权人的请求,通过系统检索现有技术并进行深入分析,提供关于专利有效性的专业参考意见。


在实践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常被误解为“专利有效性的裁判书”。事实上,该报告仅为行政机关出具的技术性意见,其法律效力远低于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定。随着专利侵权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报告在司法审理中的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尤其当报告结论为负面时,法院是否仍应受理相关诉讼,成为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Part.2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


延续前文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探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其在行政与司法程序中的定位。

该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系基于相关请求,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分析与评价后形成的技术性文件。根据现行专利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评价报告既非行政决定,也不是司法裁判文书,其结论不具有强制力,亦不能作为宣告专利无效的直接依据。

若请求人认为报告结论存在错误,无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进行救济。不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允许请求人在收到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申请,并可提交相关证据与陈述材料供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决定是否更正或部分更正报告结论,亦可选择不予更正。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如未能通过更正程序澄清专利有效性,只能被动等待在第三人提起的后续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进一步陈述和申辩。


Part.3
专利权评价报告非强制提交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一表述明确了评价报告非强制性质。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粤民终2282号专利侵权案件中,针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一审法院因未要求专利权人提交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属于程序违法的请求,作出明确表态[1]:当专利权人已提交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等材料,足以证明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时,法院应依法予以保护,无需强制要求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案进一步印证了评价报告在诉讼启动阶段以及侵权纠纷处理中并非必要证据,法院可根据案情灵活裁量。

为统一司法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强调了法院可以自由裁量权专利权人不提交评价报告的不利后果,而非强制要求提交评价报告。

此外,为完善制度设计并扩大评价报告的适用范围,2020年第四次专利法修订将被控侵权人正式纳入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主体。这一修改有效填补了原制度在诉讼对抗性方面的空白,使被告方在面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时,亦可主动请求技术评价报告,以增强抗辩依据。


Part.4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多维影响力


作为连接专利有效性分析与侵权纠纷解决的桥梁,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维权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其结论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在司法裁判、行政执法、商业运营及社会认知等多个层面,均具有显著的参考价值。


1. 司法维权影响力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可参考专利权报告内容,但不得仅据其结论裁判。即使报告为负面,专利权人仍可依法维权。但是,如果专利权人没有积极应对,法院可能中止诉讼,等待专利无效程序结果,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专利权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2. 行政执法影响力

在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常被视为核心证据,影响其立案与处理效率。此外,在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和保护时,海关备案亦要求提交具有正面结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以确保成功获得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和后续的查扣涉嫌侵权产品。

在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拼多多)发起专利侵权投诉时,平台通常要求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权利有效性的证明。尤其是正面结论的报告,往往成为启动投诉程序的必要条件。

3. 商业运营影响力


在专利开放许可登记过程中,权利人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具有正面结论的评价报告[2],以释放“权利稳定、可放心实施”的信号。

此外,在专利质押融资或投资并购交易中,银行及投资机构也普遍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若报告结论为负面,可能显著压低专利估值,甚至导致交易失败。

4. 社会认知影响力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的技术性文件,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供公众查阅与复制。因此,其结论在社会层面也具有一定影响力,可能影响公众对专利权稳定性和权利人信誉的认知。专利权人对此不应忽视。

总而言之,虽然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裁判、行政裁决和商业运营中,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Part.5
专利权人充分准备,积极应对


基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多维仍然影响力,建议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或启动维权行动前,采取以下措施,以降低获得负面结论的风险:

◆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利稳定性评估,提前判断可能的报告结论;

◆ 如报告存在明显错误或结论偏差,应在收到报告后两个月内及时申请更正,并提交充分的证据与论述材料;

◆ 在维权或诉讼中主动提交评价报告,避免法院因未提交而作出不利推定;

◆ 即使报告结论为负面,专利权人仍可依法提起侵权诉讼,不应因此放弃维权;

◆ 在报告结论不利的情况下,可通过补充专家意见、专利有效性陈述等方式强化证据,提升专利稳定性的可信度。


Part.6
结语  


尽管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法律上不具有强制效力,但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专利有效性的专业分析文件,其在专利维权过程中仍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专利权人在提交评价报告请求前,应委托专业人员进行专利稳定性评估,并为可能出现的负面结论做好充分准备与应对。

同时,建议在未来立法中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赋予专利权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更多沟通机会。例如,在报告形成初步分析结论后,允许专利权人答复与补充说明,明确专利保护范围,从而保障程序救济权,提升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与评价报告结论的可信度。

注释:
[1]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NFoBqWrxrKSmCsWN06lrMtc/fK+boJqkxz2yJfusprkbY5FqYWE5OZ/dgBYosE2gItm7+Mif3GsM+jkpDQOLXvsWX87jgw5u0DzKypYpmUwYW4TbO7OegtC83B2afXyI
[2]专利法第66条第2款


李宓作者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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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利权评价报告“负面结论”不再是启动侵权诉讼程序的门槛——最高院2025年司法解释重塑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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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宓 路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利权评价报告“负面结论”不再是启动侵权诉讼程序的门槛——最高院2025年司法解释重塑维权路径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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