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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构建的国际保护框架,以土耳其、菲律宾、澳大利亚为例,深入分析驰名商标及防御性商标的认定路径,旨在为中国企业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海外商标保护策略,助力中国品牌在国际市场获得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杨熠 门小桐 王娜 罗思国际
随着中国企业全球化步伐的加快,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资产,其海外保护需求日益突出。在国际贸易中,驰名商标因其显著的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而享有特殊保护地位,然而各国在认定标准、保护程序及范围上的差异,给中国企业充分利用海外保护制度带来了挑战。本文基于《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构建的国际保护框架,以土耳其、菲律宾、澳大利亚为例,深入分析驰名商标及防御性商标的认定路径,旨在为中国企业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海外商标保护策略,助力中国品牌在国际市场获得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PART 1
国际公约框架下的驰名商标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巴黎公约》[1]在1883年首次引入驰名商标保护的概念,第6条之二规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权人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混淆性商标的权利。
跨类保护延伸:《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2]第16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一步推进,将驰名商标的保护领域从商品拓展至服务,对已注册驰名商标从单类保护到跨类保护。
从《巴黎公约》的初步框架到TRIPS的全球化规则,核心目标始终是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市场公平竞争。未来,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与数字贸易深化,相信驰名商标的制度将更趋灵活态势。
PART 2
海外驰名商标认定与实践
传统上,驰名商标需在商标权属或侵权纠纷中通过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进行“个案认定”。然而,部分国家(如土耳其、菲律宾)允许直接行政申请认定,提供更高效的驰名商标保护前置机制。
还有部分国家(如澳大利亚、日本、中国香港和台湾省等)允许商标所有人基于本国驰名商标在其他相关产品和服务上直接申请防御性商标,同样达到了商标垮类保护的目的,其意义几乎接近驰名商标的垮类保护。
本文将主要就可直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国家土耳其、菲律宾,以及可申请防御性商标的国家澳大利亚,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一些启发。
一、土耳其和菲律宾
除了在中国常见的行政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之外,土耳其和菲律宾是世界上少数国家中可以通过直接向专利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国家。菲律宾的驰名商标认定规则是在2025年4月刚刚生效。这无疑是驰名商标认定最高效的方式,可能也是保护力度最有效的方式。
土耳其
土耳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人可以向土耳其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但需满足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关于驰名商标申请认定的要求,审查时间约12-24个月不等。在土耳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数据在官方公开网站可查:https://www.turkpatent.gov.tr/en/research?form=trademark。 目前,在土耳其数据库检索到的known TM 数据有1683条,其中标注“Kabul Edildi”的表示驰名商标申请已获得授权。包括 PEPSI, CNN, HSBC, Red Bull, Xiaomi, Columbia, ebay, MAC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均已在土耳其成功认定驰名商标。
2020年2月5日,土耳其最高法院通过相关裁定发布,土耳其专利商标局无权根据现行法律建立驰名商标申请登记,商标的驰名地位必须个案认定。这意味着,申请驰名商标,在土耳其专利商标局最终驳回后,权力可能无法在法院阶段继续获得救济。但目前为止土耳其专利商标局依然行使相关职权[3],且在2025年的公布的费用中依然有驰名商标登记制度这一项[4]。目前来说暂未影响驰名商标的申请认定方式。
1.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证据材料
证明商标在其原产国、《巴黎公约》其他缔约国和土耳其驰名的相关证据,特别是在过去5年内在其原产国和土耳其的如下证据:
1)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注册清单;
2)约10个国家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有关申请人公司历史和业务的相关文件及信息;
4)公司年销售额及营业额;
5)有关该商标的新闻出版物节选;
6)广告,显示公司营业额的相关文件,广告支出及就此商标的有关花费;
7)在先的驰名商标认定裁定,如有;
8)申请人或商标所获得的荣誉。
2.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和期限
认定成功的驰名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垮类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保护,且驰名商标保护无特定期限,无需续展。
菲律宾
菲律宾将于2025年4月28日正式实施《驰名商标条例》,引入一种单方独立程序以认定驰名商标,这与此前在异议、撤销等双方法律程序中进行认定的方式有所不同。与此同时,菲律宾将设立驰名商标注册簿,旨在进一步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1.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根据《驰名商标条例》的条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时应考虑相关公众而非普通公众的认知,还应考虑商标在菲律宾的知名度。评价驰名商标的标准至少应该包括:
1)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范围及地域(尤其是广告、展会等推广活动)
2)商标商品、服务在菲律宾及他国的市场份额;
3)商标固有或获得的显著性程度;
4)商标获得的品质、形象或声誉。
除了上述1-4的最低认定标准之外,还应考虑全球商标注册范围、全球商标注册独占性、全球使用范围、全球使用独占性、商标的商业价值,商标权利保护成功记录等标准。
2.驰名商标认定的实施细节
1)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同,均需经过公告程序,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提交异议。
2)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作为证明商品或服务驰名性的初步证据,并作为商标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3)驰名商标的认定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可申请续展。但续展时需提交商标连续使用及维持驰名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4)驰名商标注册簿将在电子公报上予以公布。对于此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提交声明及相关证据(如法院判决书等),申请将商标录入注册簿。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则该商标将不予记录。
二、澳大利亚
与土耳其、菲律宾不同的是,在澳大利亚,尽管其同样遵循《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在相关行政或司法案件中,权利人亦可主张其商标驰名以获取行政或司法判例的认可。然而,对于那些在澳大利亚已具备一定声誉和影响力的商标权利人而言,通过申请防御性商标注册以实现更广泛的保护,并达到与驰名商标保护相媲美的效果,无疑是更为理想的策略。防御性商标可在官方公开网站查询:https://search.ipaustralia.gov.au/trademarks/search/advanced。目前,在澳大利亚官方数据库中,申请中和已注册的防御性商标总计491件,其中已注册354件。例如,Coca Cola, FACEBOOK, Canon, INTEL, LG, SHELL, NIKE等品牌都在澳大利亚已经获得了防御性商标的注册。
1.澳大利亚防御性商标的规定
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第185条对防御性商标做出了规定:“如果由于注册商标在其注册的全部或任何商品或服务上存在长期、大量的使用,如果将该商标用于其他的商品或服务上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认为这些其他的商品或服务与该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关联,则该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所有或者任何其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防御性商标。”
2.防御性商标申请要求
1)提交防御性商标申请前,申请人拥有一件在澳大利亚已注册的基础商标。防御性商标申请人名义、商标图样需要和基础商标保持一致;
2)基础商标在其指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经过使用“有一定知名度”;将商标使用在防御性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和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得消费者误认为与基础商标所有人有关联;
3)防御性商标的申请人无需在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上有真实使用意图;
4)商标申请书上填写防御性商标申请所依据的基础商标注册号(可以基于多件基础商标,例如一标多类时);
5)提交支持防御性商标申请的证据 (证据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提交,或在提交申请后尽快提交)。
同一申请人名下,防御性商标申请与相同的普通商标申请并不冲突,二者可以在澳大利亚同时享有对应的商标权利。此外,防御性商标的注册不仅仅局限于在基础商标之外的其他不同类别进行申请,也可以在与基础商标相同类别上,进行扩大范围的申请。
3.支持防御性商标申请的证据
1)关于基础商标声誉的证据材料。
例如,基础商标使用时长、使用范围、具体说明基础商标使用在哪些商品、服务上,基础商标的广告宣传方式、广告支出和广告样本等。
2)申请防御性商标的理由。
为什么潜在消费者可能会认为该商标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会与申请人存在联系,以及解释这种“可能联系”的性质等。
3)来自同行业成员(防御性商标寻求注册的商品、服务所在的行业)提供的宣誓声明或者专业的市场调查报告,进一步证明这种联系。
4)提交其名下已注册的相同、类似商标的清单,且包含已注册的商品、服务。
4.防御性商标的保护效力和期限
澳大利亚防御性商标实现了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跨类保护,扩大了商标的权利范围,最终强化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已注册的防御性商标不能基于商标联系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既能在非核心类别阻挡别人“搭便车”的行为,又不用担心不使用而被“撤三”),但前提是基础商标必须有在指定项目上实际使用。防御性商标的有效期和普通商标一样,自申请日起每10年续展一次。
5.防御性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
防御性商标注册实现了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的跨类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但是,实践中,我们不能单纯地将防御性商标当作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一种,这样是不合适的。
PART 3
给企业的策略建议
1)企业应注重提升品牌价值与市场认可度。通过长期稳定的产品质量、广告宣传及社会责任活动等,逐步增强品牌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奠定坚实基础。同时,积极收集用户反馈、市场调查报告、销售数据等相关资料,以充分证明商标在消费者群体中的广泛认知度。
2)企业需重视商标使用证据的搜集与整理工作。鉴于驰名商标可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中获得跨类保护,企业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标的显著性及公众混淆可能性。为此,建议系统性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使用时间、市场份额、广告投入规模、获奖记录、媒体报道等,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
3)如果企业商标在土耳其、菲律宾已经使用并获得一定知名度,在有相关证据做支撑的前提下,建议企业及早尝试在两个国家申请驰名商标,巩固自身商标权利,扩大商标保护范围。
4)积极申请防御性商标,助力驰名商标功能的全面发挥。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建议企业在澳大利亚、日本、中国台湾和香港等地区主动申请注册防御性商标,防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抢注,从而扩大商标权利保护范围,降低后续维权成本与复杂度。
5)在海外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过程中,企业需兼顾国际公约与目标国国内法的特殊性,结合各国制度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策略,以实现更高效的跨境知识产权保护。
6)防范商标淡化风险,避免因不当使用或授权而导致商标显著性丧失(如“优盘”沦为通用名称)。
7)持续监测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并采取法律手段打击恶意抢注或仿冒行为,切实维护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权行为,积极利用自身商标权益主动维权。
PART 4
结语:构建系统化海外驰名商标保护战略的思考
驰名商标的海外保护已超越单纯的法律问题,成为企业全球化战略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下,中国企业的品牌出海面临着双重挑战:一方面需要应对各国差异化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又要防范日益复杂的商标抢注和侵权风险。本文通过对土耳其、菲律宾的直接认定制度与澳大利亚防御性商标制度的比较研究,揭示出驰名商标海外保护的几个关键维度:
首先,制度认知的深度决定保护效度。企业必须突破对国际公约的原则性理解,深入把握目标国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如土耳其虽存在司法争议但仍维持行政认定的特殊实践,菲律宾新创设的注册簿制度等,都需要企业保持持续跟踪和专业研判。
其次,证据准备的系统性关乎认定成败。从土耳其要求的全球注册证明到菲律宾强调的市场份额数据,再到澳大利亚关注的消费者混淆分析,各国证据要求既存在共性又各具特色。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的证据收集机制,而非临时应对。
再次,保护策略的选择需要量体裁衣。直接认定制度效率优先,防御性商标制度稳定性突出。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阶段、行业特点和目标市场,选择最适合的保护路径,必要时可采取组合策略。
最后,动态维护是长期保障。驰名商标保护不是一劳永逸的工作,菲律宾的续展制度、澳大利亚的基础商标使用要求等都强调持续维护的重要性。企业需建立包括监测、维权、续展等环节在内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展望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新兴市场的崛起,驰名商标保护将面临更多元化的挑战。中国企业应当将商标战略纳入全球化布局的整体规划,通过专业团队建设、制度研究深化和资源持续投入,构建起系统、全面、动态的海外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为品牌国际化保驾护航。这不仅关乎单个企业的利益,更是提升中国品牌全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注释:
[1]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2]《TRIPS协定》全文(2017年1月23日修正,中文)
[3]Update on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Registry Debate in Türkiye
[4]https://www.turkpatent.gov.tr/en/trademark-f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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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熠 门小桐 王娜 罗思国际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海外驰名商标认定与实践(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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