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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中‘一案双申’制度的调整,标志着我国专利审查从‘形式合规’向‘实质质量’的价值转向。”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黎明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
栏目支持:陈黎明律师团队
引言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专利审查制度的优化成为提升专利质量、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 “一案双申”制度的调整,聚焦于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审查规则变革,旨在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审查实践的重复授权问题,同时引导企业优化专利布局策略。这一制度调整不仅涉及审查流程的技术性调整,更将深远影响企业的专利战略布局与市场竞争策略,因此有必要从法律逻辑、实践影响与应对策略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性剖析。
一、声明制度引入的双向效应与实践挑战
1.1 声明制度引入的合理性
修改草案在6.1条款中新增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且在申请时分别作出说明的,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以申请人在请求书中的声明为准。”这一调整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形成直接呼应,通过将“声明”作为判断同样发明创造的核心依据,彻底改变了传统审查中以技术特征对比为核心的判断模式。
从制度设计初衷来看,该条款的修改具有显著的合理性:一方面,传统审查中,审查员需对同日申请的两项专利进行技术特征的逐字比对,尤其在权利要求撰写复杂的情况下,单次对比可能耗费数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导致审查资源的严重消耗。另一方面,声明制度的引入实现了审查逻辑的“程序前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即通过声明明确技术方案的关联性,使审查流程从“被动比对”转向“主动界定”,为审查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制度空间。
因此,修改草案在6.1条款中新增的规定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保持一致,该条款赋予申请人通过直接声明界定“同样发明创造”的权利,审查指南通过引入此条,能够确保审查实践与上位法无缝衔接,避免法律适用冲突,同时,通过直接以申请人声明为准来确定是否构成“同样发明创造”,可以大幅减少重复审查,提高行政效率。
1.2 声明制度实施的影响
声明制度的实施面临着不容忽视的诚信问题。以申请人在请求书中的声明为准来判断是否属于同样发明创造,可能会带来声明真实性的审核问题。如果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故意作出虚假声明,就可能会干扰正常的专利审查秩序,影响专利质量。此时审查员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来审核声明的真实性,增加了审查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因此,该条款的实施实际上需要与专利审查的其他环节进行有效衔接。在后续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申请人的声明与实际情况不符,如何处理这种不一致情况,以及如何与之前的审查程序相协调,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定和操作流程,以确保整个审查过程的顺畅进行。对此,作者建议可以在审查指南中明确声明真实性的审核标准,例如要求申请人在声明中附具技术方案差异点的具体说明,并在实质审查阶段设置 “声明复核” 专项环节,对高风险领域申请进行重点核查。
二、从“例外保留”到“强制放弃”的制度转向
2.1 修改内容与立法逻辑解析
修改草案删除了原 6.2.2 节中 “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的例外情况”,并新增规定:“申请人不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申请将被驳回。”这一调整彻底终结了原制度下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规避重复授权的路径,确立了“放弃实用新型”作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唯一交换条件。
从立法上来看,该条款的修改旨在解决三大实践问题:其一,部分申请人利用“形式修改”策略,在发明专利申请中补入说明书中无实质技术贡献的特征(例如,“螺栓材质为不锈钢”等非核心改进),使两项专利在权利要求文字表述上形成差异,但技术方案实质重叠率超过 80%。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 年统计,此类“伪装重复授权”案件占同日申请案件的17.3%,导致无效宣告请求量同比增长29%。其二,企业会利用“双权组合”发起复合诉讼,被告需同时应对实用新型侵权与发明专利的指控和无效宣告,诉讼周期平均延长至少14个月,维权成本增加至少约3倍,例如,某汽车零部件企业通过12项同日申请的专利组合,对竞争对手发起系列侵权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达46个月。其三,审查资源的系统性浪费,审查员需针对形式修改的技术特征进行创造性判断,单案额外增加审查耗时。
2.2 对企业专利策略的影响
该条款的修改将直接冲击企业传统的“梯度保护”模式。长期以来,“实用新型保生存,发明谋发展”成为科技型企业的标准策略——通过实用新型快速获得授权以应对紧急维权需求,同时通过发明专利申请寻求长期保护。该条款修改后,企业必须在“快速授权”与“长期保护”之间作出硬性选择,尤其对研发周期短、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例如,消费电子、医疗器械)影响显著。
三、企业应对策略的系统性重构
面对新制度要求,企业需要转变专利申请和专利布局策略,具体而言,可以采用以下措施来应对。
3.1 权利要求差异化布局的精准实施
企业需在同日申请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中构建“实质性差异”的权利要求体系。具体可以采取三层策略:首先,在技术方案层面,实用新型聚焦于产品的结构改进(例如,机械部件的连接方式),发明专利则侧重方法流程(例如,制造工艺、控制算法);其次,在权利要求撰写上,采用“上下位概念分层”技术,例如实用新型限定“铝合金壳体”,发明专利拓展为“金属合金壳体”,形成保护范围的嵌套而非重叠;最后,建立“技术特征矩阵表”,在申请阶段明确两项专利的差异点,为声明真实性提供支撑材料。
3.2 程序工具的组合运用与流程优化
充分利用国内优先权、优先审查、预审等程序工具,可以有效弥补“一案双申”弱化带来的时间损失。国内优先权制度允许申请人在12个月内以在先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享受申请日优先权,这相当于将实用新型的快速授权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进行了合法衔接。例如,某半导体企业通过“实用新型申请→6个月内提交发明优先权申请→放弃原实用新型”的流程,完成发明专利的申请。同时,优先审查制度(适用于国家重点产业、节能环保等领域)可以将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年以内,配合专利预审服务(部分保护中心可以实现实用新型3个月授权),能够构建新的“快速保护+长期布局” 组合模式。
3.3 多元化专利组合的战略构建
企业需要从“单一双申策略”转向“全维度专利网络”布局。以核心技术为中心,构建包含发明专利(保护创新方法)、实用新型(保护产品结构)、外观设计(保护视觉创新)、PCT国际申请(海外布局)在内的立体保护网。例如,某智能家居企业围绕“智能控制中枢”技术,申请12项发明专利(涉及算法模型)、8项实用新型(涉及硬件架构)、5项外观设计(涉及交互界面),并通过PCT申请进入15个国家。这种布局模式下,即使因发明专利授权而放弃某项实用新型,整体专利组合仍能形成有效保护。此外,企业可以探索“专利池”构建策略,将相关技术的专利进行组合授权,增强市场控制力。
四、结论:制度变革下的挑战与机遇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中“一案双申”制度的调整,标志着我国专利审查从“形式合规”向“实质质量”的价值转向。对于企业而言,这一变革既是对传统专利策略的挑战,也倒逼其构建更科学、更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通过权利要求的精准布局、程序工具的灵活运用与专利组合的战略升级,企业不仅能够适应新制度要求,更能借此提升专利质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构建真正的技术壁垒。对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而言,需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持续优化配套机制,如建立声明真实性的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实质审查阶段的冲突解决流程,以确保改革目标的全面实现。只有审查机构与市场主体的协同互动,才能推动我国专利制度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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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中“一案双申”制度调整的深度解析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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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黎明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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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中“一案双申”制度调整的深度解析与应对策略(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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