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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本应是品牌信誉的载体,而非投机倒把者的敛财工具。”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缕聪
导读
最近这段时间,关于“千禾0”酱油、“供港壹号”牛奶、“多半”方便面等商标事件频繁登上热搜,引发了公众对商标合法性与商业伦理的深刻反思。一些企业故意通过设计具有暗示性、误导性的商标,利用消费者对食品健康或生活品质的天然关注,制造认知偏差从而实现营销目的,增加产品销量。这些“诱导性商标”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更是对整个市场秩序和品牌信任造成了严重冲击。
一、“诱导性商标”的乱象现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最新数据,2024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678.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超4762万件[1]。在海量申请中,“诱导性商标”的占比虽小,但却成为扰乱市场的毒瘤。例如,“120W”充电器实际功率仅12W,却以商标名称夸大性能;“去屑三分钟奇迹洗发水”实为普通产品,却利用名称暗示功效。这类商标通过拆分词汇、添加“TM”标识等手段规避审查,形成恶性循环。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明确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防止商标传递虚假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供港壹号”商标若被证明实际未供应香港,即可能因误导产地而违反该条款。《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了禁止虚假广告,若商标使用方式(如包装设计、宣传话术)构成虚假宣传,企业可能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202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中还进一步明确,食品标签不得通过暗示性语言误导消费者对产品属性的认知。这也就意味着“千禾0”之类的商标若与“零添加”等宣传用语进行捆绑使用的话,还可能会面临着更加严格的合规审查。
这些暗示性商标通过间接性地关联和暗示商品的特性,其是否合法还需要结合具体的使用场景进行深度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十一条,商标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点,但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属于该项所规定的情形。例如,“千禾0”商标在单独注册的时候,审查员并没有发现其明显的问题,在后续的初审公告环节也无人提出异议,按照流程便予以注册并颁发商标证书。但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该商标倘若与“零添加”等其他的宣传用语同时出现的时候,就很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0”就代表了无任何添加剂,从而导致构成误导性描述。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研究员黄细江在采访中认为[4],“当消费者因商标名称对产品分量产生错误认知,并据此作出购买决策时,这种商标使用就涉嫌误导消费者,可能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例如,白象“多半袋方便面”的“多半”为注册商标,实际面饼仅比常规产品多25克,价格却上涨25%。消费者认为企业利用商标暗示“分量多”,构成价格欺诈。而此类模糊地带仍处于监管盲区。
二、“诱导性商标”的域外经验
在国外,针对“诱导性商标”的审查审理也有类似的条款约束。例如,美国的《兰哈姆法》第2(a)条同样禁止注册具有欺骗性的商标,需证明商标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具体来说,该条款禁止注册包括:不道德、欺骗性或丑闻性内容;可能贬低或虚假暗示关联的内容;地理指示的误用。类似的,《欧盟商标条例》第7(1)条规定,商标若存在“严重误导风险”,即使未实际欺骗消费者,也可被驳回。例如,LACTOFREE(指定第5类“乳糖”商品):lacto为“乳糖”(lactose)的缩写,该标志文字会让消费者立刻认为商品不含乳糖,但其销售的实际就是乳糖产品,很明显会误导消费者。BUFFALO BEEF(指定第29类“牛肉”等商品):buffalo意为“水牛”,该标志很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商品就是水牛肉,很明显会误导消费者。
千禾味业将“0”注册成为商标,并用于零添加系列的产品,但包装上的“0”标识与“零添加”的宣传形成视觉捆绑效应,引发消费者的混淆。尽管检测显示产品符合标准,但其商标使用方式被质疑利用“0”的符号暗示规避监管。晨光乳业的“供港壹号”商标被质疑实际未供应香港,其“供港”宣传涉嫌虚假。尽管商标合法注册,但消费者在香港主流超市并未发现该产品,且两地牛奶标准存在差异。白象的“多半”商标若与“大份量倍满足”宣传结合,可能被认定为误导。此外,其“大骨汤面”中的“大骨”同样为注册商标[5],也曾遭受缺乏显著性的质疑引发纠纷,凸显了商标使用的合规风险。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非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白象公司需证明其“大骨”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与品牌形成唯一关联,否则可能会被宣告无效。类似案例中,今麦郎“1桶半”商标不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分量、数量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还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分量产生误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6]。
三、“诱导性商标”的成因分析
为什么商家总是热衷于注册诱导性商标呢?究其成因,主要是因为法律存在漏洞以及利益的驱动。由于商标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与局限性。“欺骗性”商标的认定主要还是依赖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当下,中国的商标申请量激增,而审查时间却不断压缩,导致部分商标“偷跑成功”。例如,“壹号土”商标单独审查无问题,但与“猪肉”结合使用时易被误读为“土猪肉”。商标局曾多次驳回“壹号土猪”文字商标,理由是其直接描述商品品种特点,缺乏显著性。但是,这些企业通过拆分词汇、多类别申请、标注“TM”等其他擦边球的方式企图规避审查。一部分代理机构甚至协助其恶意抢注,形成灰色产业链,其中不乏利用审查漏洞的案例。
即使商标被宣告无效,企业已通过误导性宣传获得短期的利益。例如,“120W充电器”商标实际功率仅12W,但商家可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后再下架。2025年4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生效。与旧的司法解释对比,在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方面,非法经营数额的要求从原先的25万元以上调整到50万以上。但对于消费者而言,还面临着举证困难的窘境。维权需证明商标使用的误导性,而电商平台交易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获取时间长、成本高。消费者需自行送检,耗时耗力。此外,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需支付500-750元/类的规费,如果委托代理机构可能还需要支付上千元的代理费用。相对于十几块钱一瓶的酱油而言成本过高,同样阻碍普通消费者维权。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促使其追逐“零添加”、“供港”等标签,企业趁机利用这些词汇制造“健康光环”。例如,“零蔗糖”冰淇淋可能添加代糖,实际健康价值有限。晨光乳业“供港壹号”的宣传正是抓住了消费者对“供港标准”的信任。白象“多半袋”事件暴露其过度依赖商标噱头,忽视产品性价比。与此同时,“土猪肉”、“树上熟”等商标的泛滥,也反映出食品行业创新乏力、同质化竞争严重的现状。
四、“诱导性商标”的治理路径
笔者认为,针对“诱导性商标”的治理乱象,国家层面应当建立健全并完善治理路径,实现从源头审查到全民共治。在审查阶段,需预判商标实际使用场景,例如“壹号土”商标与猪肉结合时的误导风险。可以参考欧盟经验,引入智能语义分析系统,识别暗示性词汇与商品类别的潜在冲突。对于拆分注册、组合使用的商标,可以着重分析同一申请人在相近时段申请的不同商标,明确商标与商品属性的关联性。另外,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承诺商标无误导意图,建立信用体系。对于失信主体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商标申请、贷款等权益。对协助恶意注册的代理机构实施行业禁入,强化代理机构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与商标局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争议商标启动“速查通道”,并追溯处罚。例如,对“供港壹号”的宣传内容进行专项核查,若存在虚假宣传则依法严惩。参考美国《兰哈姆法》,对故意误导的商标持有人处以高额罚款,并支持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立法部门应当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修订《商标法》,明确拆分注册、组合使用等行为的法律后果。例如,若“供港壹号”商标被认定为通过拆分规避审查,可直接宣告无效。同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扩展至商标误导案件,降低维权门槛。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商业伦理公约,要求企业承诺“不制造认知偏差”,并建立行业黑名单。例如,食品行业可联合发布“零添加”自律标准,避免概念滥用。简爱酸奶曾因“其他没了”商标引发争议,后通过公开承诺产品成分真实性,重建消费者信任。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制定消费者识别指南,通过官方渠道普及商标知识,指导消费者查看配料表、识别商标与产品描述的区别。推广“反向验证法”,如“供港壹号”是否真的在香港销售,可通过香港超市官网查询。市场监管部门还可设立“诱导性商标”的举报奖励机制,调动社会监督积极性。
此外,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进行制度创新。比如,引入“使用证据”审查。参考美国商标法,要求申请人提交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或意向使用证据,证明其未误导消费者。例如,“千禾0”需提供“0”标识与“零添加”宣传无必然关联的证据。要求企业提交市场调查、专业声明等直接证据。同时,建立商标动态监测系统,对已注册的争议商标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例如,对“多半袋”等商标的市场反馈进行跟踪,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无效程序。此外,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追根溯源,确保信息透明可查。
五、结语
商标本应是品牌信誉的载体,而非投机倒把者的敛财工具。从“千禾0”到“供港壹号”,诱导性商标的治理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商业伦理与社会信任的重构。唯有通过法律完善、市场监管协同,行业自律与公众教育的多方面维度共同努力,才能破解这场“文字游戏”,让商标真正成为消费者选择优质商品的“信任锚点”。企业应当真正意识到,品牌的价值不在于商标的“心机”,而在于产品的“初心”。
参考资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四季度全国省市县商标主要统计数据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j/202501/t20250103_34921.html
2.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修改单的公告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3/content_7015830.htm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1ccdd7679c6deec657c3147b7ca2aa.html
4.法治日报《从“千禾0”酱油到白象“多半”桶方便面,如何有效治理“心机商标”?》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4313892041054267&wfr=spider&for=pc
5.中国食品安全网《白象商标争议再升级:除“多半”是商标,另一经典产品——大骨汤面中的“大骨”同样为注册商标》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942336
6.金融界《今麦郎曾申请“1桶半”“1袋半”商标,目前处于无效状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4088289948718743&wfr=baike
缕聪作者专栏
1、商标代理手记(一) | 纯官费注册商标时代,代理机构何去何从?
3、商标代理手记(三) | 商标注册事件频发,企业应当如何防范?
5、商标代理手记(五)| 抢注事件频发,如何提高商标异议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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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商标代理手记(十)| 浅谈商标申请的尼斯分类该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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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恭喜发财,红包拿来!诶诶诶,小心红包侵权~
(原标题:浅析诱导性商标的规则和治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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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缕聪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浅析诱导性商标的“现状”和治理手段(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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