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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可以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传统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审理侵权诉讼、确认不侵权之诉、无效诉讼以及相关反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夏颖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概述
2025年5月8日,统一专利法院(以下简称“UPC”)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表示,拒绝考虑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被格兰富控股公司(Grundfos Holding A/S)(以下简称“原告”)起诉专利侵权后提起的无效诉讼中提出的现有技术,因为这些参考文献被引入诉讼的时间太晚。最终,法院根据案情作出了对格兰富有利的判决,禁止合肥公司销售其被控的带有内部和外部电子速度控制装置的加热循环泵,从而侵犯了专利号:EP 2 778 423 B1的欧洲专利。
被告试图引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项决定,该决定基于相同的现有技术于2025年1月6日宣布与本案专利等同的中国专利无效。该请求于2025年2月19日提交,晚了六个多星期,且没有说明延迟的理由。此外,尽管德文是诉讼语言,但该决定仅以中文提交,没有德文译文。在2025年2月26日发布的程序令(UPC_CFI_11/2024)中,UPC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驳回了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被告)就相应的中国专利的无效宣告提交补充反诉状的请求。
二、要点分析
在此案中,UPC重申,根据《程序规则》第 263 条,在答辩状中首次添加参考文献构成 “诉讼的延伸”。被告在统一专利法院延迟提交新的现有技术并围绕其应用进行辩论时,必须同时提出正当理由,说明为什么不能更早提交这些材料,而且提交这些材料不会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利益。“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不能将有关文件与撤销诉讼一起引入诉讼程序。也不能证实,首次将引文与答辩书一起纳入诉讼程序不会不合理地妨碍原告进行诉讼,”UPC 认定,”UPC 的诉讼程序是'前置的'。因此,无效的理由必须已经包含在无效反诉中。”由于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未能证明这一点,UPC拒绝考虑该公司在答辩状中首次提出的对各种参考文献的依赖,而是宣布被告侵犯了丹麦格兰富控股公司(Grundfos Holding A/S)拥有的离心泵专利。该判决加强了法院诉讼的“前置”方法。
在这方面,同样的逻辑也适用:如果专利无效反诉人在无效反诉的答辩中引入新的现有技术,并以此证明其缺乏新颖性和/或创造性,则这属于《程序规则》第 263 条所指的无效反诉的延伸。因此,仅当被告能够说服法院,有关文件不会与无效反诉一起提交,并且接受进一步的文件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诉讼行为时,才能考虑接受这些进一步的现有技术。
如果在无效反诉中已经提交的现有技术在无效反诉的答辩中首次被用来对新颖性和/或创造性进行新的挑战,情况也是如此。根据《程序规则》(RoP)第 263.1 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时候请求法院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或修改案件,其中可能包括增加反诉。该规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对案件的迟延或不明确的修改不会不适当地妨碍另一方的诉讼权利。
程序规则第263条——变更请求或修改案件的许可
1.诉讼任何阶段,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法院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或修改案件主张,包括增加反诉。此类申请须说明为何该变更或修改未包含在最初诉状中。
2.除第3款规定外,若综合考虑所有情况后,申请修改的一方无法向法院证明以下两点,则不予许可:
(a) 该修改本可通过合理勤勉在更早阶段提出;
(b) 该修改不会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造成不合理阻碍。
3.无条件限制诉讼请求的许可应始终予以批准。
4.法院可根据修改内容重新评估已支付的费用。
三、启示借鉴
统一专利法院(UPC)的建立目的在于简化和协调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专利诉讼程序,从而提高专利保护的效率和一致性。UPC的正式运行意味着欧盟范围内的专利持有者可以通过单一的诉讼程序来保护其专利权,而不再需要在每个成员国分别进行诉讼。根据UPCA的规定,UPC适用于既是EPC成员国又是UPCA成员国的国家。UPC可以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传统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审理侵权诉讼、确认不侵权之诉、无效诉讼以及相关反诉。
UPC的法律体系由基础法律文件、程序规则与法院内部规范、实体法依据、国际法与判决执行、其他配套文件和过渡性安排等法律法规组成。具有混合性,即结合国际条约(UPCA)、欧盟法律(EU Regulations)和成员国法律;程序与实体并重:既有详细的诉讼规则(RoP),又依赖EPC和欧盟判例法;跨国执行机制:依托《布鲁塞尔条例》确保判决在欧盟范围内有效执行;灵活性,即提供过渡期安排和ADR机制,以适应不同专利持有人的需求。
因此,中国企业在出海欧洲时,应认真参考2025年03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利用UPC发起专利相关诉讼,或者应对在UPC审理的专利相关诉讼等时,均需要对UPC的相关规则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包括基本的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并对相关程序细节进行有效管理,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质控:黄政燏,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中心总监)
注释:
案件链接: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ode/118178
(原标题:UPC最新判例分析——UPC 驳回合肥新沪延迟提交的补充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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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颖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UPC最新判例分析——UPC 驳回合肥新沪延迟提交的补充诉状(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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