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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认定:无形资产为适格租赁物。”
2025年4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就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某设备公司、某技术公司、吴某专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某设备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5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2万元;原告有权实现涉案专利质押权;被告某技术公司、吴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案是《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浦东法院首次适用浦东新区法规,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作出司法认定。本案由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宫晓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袁田、金融审判庭审判员王朝辉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法院秉承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尊重意思自治的司法理念,助力“知产”成“资产”,为知识产权融资模式的创新探索提供了有益司法经验。
案情回顾
某设备公司主营试验仪器分析制造及销售,并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公司是涉案13项专利的权利人,经评估鉴定,上述专利两年期独占许可市场价为392万元。
2022年8月10日,被告某设备公司(许可方)与原告(被许可方)签署了《专利独占许可协议》,约定由被告某设备公司授予原告涉案13项专利的独占许可,并约定原告有权将13项专利许可给包括被告某设备公司在内的第三方。原告依据该协议向被告某设备公司支付了许可使用费390万元。
当日,原告(许可方)又与被告某设备公司(被许可方)签署了《专利独占再许可协议》,约定由原告授予被告某设备公司涉案13项专利之独占再许可,并约定了被告某设备公司应支付的再许可使用费418万余元(分24期支付)、支付期限、逾期情况下的清偿顺序等内容。
此外,被告某设备公司将涉案13项专利出质给原告,用以担保再许可协议项下原告享有的再许可使用费债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咨询服务费等。原告及被告某设备公司分别与被告某技术公司、被告吴某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为再许可协议项下被告某设备公司对原告负有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关系图
签约后,被告按期支付了大部分费用,后因公司经营问题,出现多期逾期,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某设备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某技术公司、吴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共同辩称,涉案合同实质构成借款合同,原告从事放贷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合同性质及效力的认定,以及无形资产可否作为融资标的。首先,双方既未就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实施范围、实施方式等专利实施许可必备的要素进行实质性磋商,未对技术资料交付、技术指导等专利实施的具体事项作出约定,亦未发生任何技术交付或指导行为,不符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有特征,涉案合同不属于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同时,双方建立了“许可—反向许可”交易结构,同时设定了专利质押、保证金等担保措施,这种交易模式与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单纯资金融通存在显著差异。从合同实际履行来看,双方不仅完成款项交付,实现了“融资”,并就“融物”中的涉案专利进行特定化,办理了完整的法律手续予以公示,故涉案合同构成专利融资租赁合同。综上,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名为专利许可,实为以专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
就无形资产可否作为融资标的,法院认为,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对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规定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针对性规定。本案提炼出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审查要点包括租赁物特定性、价值评估、租金构成、风险负担、权利义务设置等,在结合上述要素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认定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无形资产可否作为融资标的?浦东法院适用浦东新区法规认定:能!)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作者:林巧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首次适用浦东新区法规,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作出司法认定!(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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