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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专题
纳暮12天前
安庆市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安庆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护航工程,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查办了一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值此2024年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安庆市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遴选了2023年安庆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安庆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开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9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安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违法行为事实,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处理,并向安庆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检察意见,需要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安庆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经查明,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标注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年口子窖白酒若干瓶,上述白酒经生产厂家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7597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部门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中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成功范例。该案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该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坚定决心。


二、安庆市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一种具有热风发生机构的茶叶连续杀青理条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岳西县某城机械有限公司认为被请求人岳西县某隆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茶叶连续杀青理条机技术特征落入请求人实用新型专利权“一种具有热风发生机构的茶叶连续杀青理条机”(专利号:ZL201420558103.5)保护范围,且被请求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未经请求人许可,其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被请求人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要技术特征均为现有技术,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零部件类技术特征以及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特征,被请求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经审理,岳西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为1、被控侵权产品的U型加热管与权利要求1中陶瓷芯棒和加热电阻丝组成的加热元件之间符合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2、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实质性差异。2023年8月9日,岳西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该案在处理过程中,积极引入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按照等同原则,针对案件涉及到的争议焦点给出是否侵权的鉴定意见;并对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从技术的角度进行一一比对,给出了清晰明确的鉴定结果,有力地帮助了办案人员厘清事实,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三、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潜山市某农村综合服务社销售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8日,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盛滋源®”龙口粉丝生产厂家为辉县市明龙淀粉制品有限公司,产地为河南省新乡市,其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的保护范围。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混淆行为。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36袋“盛滋源®龙口粉丝”(净含量200g); 2.没收违法所得53.76元;3.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根据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包装标识的产品配料、生产厂家等信息,对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进行甄别,对当事人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了准确认定,并实施处罚,有力地打击了侵权假冒行为,维护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品牌声誉。


四、安庆市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塑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官方标志专用权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0日,安庆市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安庆市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官方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或委托,擅自印制带有“安庆市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官方标志的迁西板栗纸袋,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带有“安庆市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官方标志的迁西板栗纸袋成品2000条、半成品筒料32公斤,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办案人员善于发现案源、钻研业务,站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的高度对“绿色食品”这一既是质量标志又是证明商标的官方标志给予了高度关注。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既警示了同业生产经营者,引导其规范经营,又有效地维护了当地包装行业的口碑,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五、安庆“7·29”侵犯专业考试图书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根据巡查线索,安庆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某图文广告部进行调查,并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在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下破获该案。经查,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销售专业考试类工具书7000余册,非法经营数额近37万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3年9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物品。

典型意义:该案是2023年全国“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典型案例、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当事人以复印店为据点,以他人名义异地注册的网店为渠道,采取即售、即印、即发模式,非法复制销售专业考试类书籍,具有制售快、无库存、隐蔽性强等特点,执法监管难度较大。案件查办中,公安机关和版权行政执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协作联动,对构建版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精准打击侵权盗版违法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六、迎江公安分局破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0日,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通过日常巡逻摸排发现,有一伙人在辖区某繁华路段摆摊销售假冒阿迪、耐克等品牌运动鞋,且销售数额较大。获悉该线索后迎江分局立即对该团伙进行侦查,在市局食药环支队的支持指导下,当晚一举将在仓库窝点内的犯罪团伙12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现场查封假冒注册商标阿迪、耐克等品牌运动鞋1600余双。后通过深挖彻查,公安机关又陆续赴河北、山东等地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11人,查获涉案资金共计32万元。目前,该犯罪团伙1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该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傍名牌”的不法行为,保护了知名品牌商标权益,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


七、岳西县公安局破获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岳西县公安局办理的“4.13”侵犯著作权案,被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等五部门列为联合挂牌督办案件。2023年4月,在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的专业指导下,文旅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岳西县公安局成功破获“4.13”侵犯著作权案,捣毁窝点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扣押侵权TF卡5743张,涉案金额高达545万元。经查,2019年7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宋某、时某等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电子载体TF卡复制发行戏曲、音乐等内容作品,在安徽各地市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545万元,非法获利达45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时某等四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该案被中宣部、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挂牌督办。保护音乐、戏曲等音视频作品版权是一项长期任务,该案的成功侦破及时制止了相关侵权行为,有效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


八、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虞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服饰品牌,产品行销海内外多个国家,其享有的第7907019号、第7850485号、第7864564号系列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该公司经调查发现,虞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店宣传、销售非该公司生产、销售并且带有与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服装商品。该公司认为,虞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虞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裁判结果: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虞某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由于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和虞某某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虞某某赔偿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典型意义:侵权人通过在淘宝、拼多多等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网店,利用“傍大牌”或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搭便车”方式销售质次的商品牟利,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毁了商标权利人的品牌形象;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受损。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充分体现了尊重品牌价值、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有助于震慑和预防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对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九、曾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4月18日至2023年3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先后开设网店,通过网店发布广告并接收订单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安庆市宜秀区某图文广告服务部使用电脑、打字复印机等设备,采取扫描电子版本并打印、复印的方式制作建筑、工程、医学等考试、考研类书籍,并通过快递发货方式销售给他人。期间,被告人曾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客户订单复制制作的文字作品7726份,销售7316份,经营数额368719.48元,实际获利约人民币80000元。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9月8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细致审查,针对案件涉及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等多罪名竞合的情况,积极开展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针对著作权的认定、侵权数量等难点问题,全面夯实证据、理清事实,最终对案件精准定性。

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图书市场环境,检察机关聚焦民生,着力开展维护著作权人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方面,联合公安机关摸排涉案侵权书籍内容及销售流向,尤其关注是否存在不良、非法内容书籍流入未成年人群体,对相关消费者进行关注与回访,就相应维权问题予以解答;另一方面,在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后,注重落实对被侵权人权利保护,履行告知义务、建立被侵权人信息名录,充分听取被侵权人意见,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助力化解社会矛盾。


典型意义:


(一)形成保护合力,全面提升办案质效

本案系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几部门全程跟踪督导案件办理,各级相关部门依托自身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充分协作,实现良性互动,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对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影响深远。

(二)强化深度介入,有效打击网络犯罪

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隐蔽性更强的特点,近年来,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激增。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侵权图书,销售数额难以确认,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确定被告人销售的侵权图书类别及名称,并厘清作品著作权人,排除“真假混卖”的可能性,从而确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有力打击了通过网络渠道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三)肃清教辅市场,传递版权保护理念

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本案中,检察机关以“零容忍”态度对侵犯著作权犯罪重拳出击,并持续发力,积极联合公安机关查清涉案侵权盗版图书来源及销售渠道,实现源头治理,净化市场环境。同时向社会公众传递尊重版权、支持正版的科学消费理念,积极促进构建版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


十、“5·6”系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近年来,农村地区酒类市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类案件易发、多发。该类案件不仅破坏正常商标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产生巨大隐患。

检察机关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高质效办理了宿松县“5·6”系列销售假冒白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对上下游关联犯罪行为应挖尽挖,2022年11月以来,迎江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9件24人,起诉15件20人,相对不起诉4件4人。

“5·6”系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中,柴某某作为销售规模最大的上游,其于2017年至2022年5月,向宿松县地区零售商朱某某、杨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子窖”系列、“古井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共计人民币4292600元。下游零售商明知系假冒侵权白酒仍加价对外销售,使涉案假冒白酒销售流入宿松县白酒市场。

检察履职情况:受理案件后,检察机关提出规范化提取电子数据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提取上下线犯罪人员之间的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比对上下线订单细节,结合电子数据、口供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精准认定售假上下线人员的销售金额。

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着重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未退缴到位的违法所得接续性开展追缴。最终,实现起诉前全案人员违法所得追缴总额近100万元。

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注重强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细致分析社会治理隐患,针对案件存在管理漏洞、监管缺失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协同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开展社会治理。同时,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对不起诉后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发出4份检察意见,切实将惩处双向落实到刑事打击和行政处罚中。

典型意义

(一)综合履职,以检察良方构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防线

以系列案件办理为契机,将检察履职融入服务经济和护航营商环境,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好“左右衔接、信息共享、合力执法”。通过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形式,不断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既实现了以检察良方助推行业治理,提升部门联动效能,又切实实现“前端末端两手抓、已病未病两头治”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多层次、全方位的司法护防线。

(二)以案释法,切实维护食品类知识产权市场环境。


假酒售假产业链严重侵犯知名白酒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系列案件的办理,一方面以案释法,为农村酒业从业人员开展了生动的法治课,督促认真学习食品安全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牢守知识产权保护底线。另一方面,对假冒白酒犯罪依法从严惩处,释放了从严惩处侵犯食品知识产权犯罪的强烈信号,有效促进了农村酒类消费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有力维护了乡村地区食品消费市场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安庆市场监管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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