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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取证在专利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合法性探讨

深度
阿耐6个月前
无人机取证在专利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合法性探讨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基于现有法律规则,对通过无人机获取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惠磊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无人机取证在专利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合法性探讨


1、引言


随着技术的进步,司法实践中新的取证手段越来越科技化,网络公证、无人机取证等开始出现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在一件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受托第三方在公证人员监督下通过操纵无人机拍摄的被告某大型化工项目现场的照片,无人机的操纵人员为受托第三方的工作人员。在庭审质证环节,被告对该份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虽然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以该份证据没有显示出被告采用的技术手段为由对其进行了不予采信的认定,但对于原告通过无人机私自拍摄被告项目现场行为的合法性并未进行评述。因此,如何厘清无人机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边界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无人机取证在司法领域中的使用现状


对无人机进行取证应该重点放在机身的取证过程中,通过分析无人机自带的储存卡以及飞行记录器来获取证据。[1]因此,无人机取证只是取证手段的创新,属于电子取证的一种新形式。


在我国,以往无人机取证主要用于行政执法案件和刑事案件。鉴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本文不做评述。对于行政执法案件,有观点认为,虽然个别市场主体对于安全监管执法的警惕性越来越高、违法行为也越来越隐蔽,个别地区的监管部门针对这一现象,采取了在不告知企业的前提下,利用无人机飞到企业突击检查、偷拍违法行为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方式,这种做法要不得。[2]该观点认为,此种取证方式的风险点包括政府信用风险和行政侵权风险。政府信用风险是指会对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损害,长远来看不利于法治营商环境的构建;行政侵权风险包括有侵犯隐私的风险,还包括会引起因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导致事故发生的悖论。在行政案件的判例中,法院对于行政主体的无人机取证行为并未给予否定性评价。例如,在(2020)闽08行终96号[3]和(2020)闽0802行初6号[4]行政判决书中,法院均认为无人机取证并非法律所禁止。


在民事纠纷领域,一些公证处在几年前就开始办理通过放飞无人机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某些行为公证难度大的问题。但从国家立法和行政法规来看,无人机取证行为仍然面临法律规则空白的问题,此外还面临公证程序的规则缺失,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5]本文以下将基于现有法律规则,对通过无人机获取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3、放飞无人机行为的合法性考量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操纵无人机飞行进行取证的行为属于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通用航空领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最大起飞重量为 250 克以上的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如果未按照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的,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 250 克以上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同时还规定,许可证持有人应在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飞行活动结束后 72 小时内,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作业信息。另,根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的规定,操纵无人机进行空中拍照的无人机驾驶员要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


综上可知,虽然此前法律规则中关于无人机放飞行为的规定较为分散,但基本可以将其概括为:通过无人机空中拍照的方式进行取证不仅要求无人机的所有者要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和经营许可证,而且还要无人机的驾驶员取得驾驶员执照,方可在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作业时还要做到“事前申请,事后报送”。


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管理进行了较为系统性的规定,要求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飞行区域限制、应急处置、网络信息安全等规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例第19条规定了需要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才能飞行的管制空域中包括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以及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由此可见,如果无人机取证行为涉及到上述管制区域,就需要特别注意该取证行为是否经过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批准,否则所取得的证据可能无法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4、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考量


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操纵无人机进行取证的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来说,此处的合法权益既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包括他人合法享有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具体体现在:


(1)操纵无人机的取证行为不得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或者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可能性。近年来,关于无人飞行器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报道屡见不鲜,其主要原因在于无人飞行器本身的质量问题和操纵人员的操纵失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规定,飞行密集区、人口稠密区、重点地区、繁忙机场周边空域,原则上不划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区域。因此,在上述区域内操纵无人机进行取证的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是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可能性。


(2)操纵无人机的取证行为不得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或者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性。例如,在上述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取得的证据是通过操纵无人机拍摄的被告化工项目生产现场的照片。由于该项目生产的产品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因此该种取证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极有可能因为操纵失误而造成生产现场的爆炸,从而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不可预见的严重损害后果。


(3)操纵无人机进行取证的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如果操纵无人机的取证行为侵扰了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侵犯了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或私密信息等,则属于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4)操纵无人机进行取证的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知识产权,具有保密性、秘密性和价值性的特点。如果通过操纵无人机的取证行为可能获取他人采取一定保密措施且不愿为他人广泛知晓的商业秘密,则不仅通过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外,该取证行为还有可能构成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尤其是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为了证明被告侵犯其技术秘密而采取放飞无人机的形式进行取证,则该证据可能不仅无法使用,而且还可能会反过来侵犯被告的技术秘密。


5、结论


通过操纵无人机获取证据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证据获取方式。在判断通过此种方式获取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时,需要同时考虑无人机的所有权人和实际操纵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合法资质、是否属于其获批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以及操纵无人机进行取证的行为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同时满足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注释:

[1]雷宗林. 无人机违规违法飞行电子取证程序研究[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23(04):132-135.

[2]姜永伟,刘昆霖,李忠操. 无人机偷拍取证的法治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应急管理,2023(07):30-31.

[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闽08行终96号行政判决书.

[4]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0)闽0802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

[5]林成丽. 小议无人机航拍保全证据公证[J],中国公证,2017(11):65-68.


(原标题:无人机取证在专利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合法性探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惠磊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无人机取证在专利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合法性探讨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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