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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师资助1000元/人,专利代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资助5000元/人!

政策
纳暮9个月前
知识产权师资助1000元/人,专利代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资助5000元/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全文发布。”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第六条提到激励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一)支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知识产权管理类、服务类人才,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对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分别按1000元/人、5000元/人、10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专利代理师,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打造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摇篮。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知识产权师资助1000元/人,专利代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资助5000元/人!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已经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批次项目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家、省、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20〕34号)和《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成市监规〔2022〕2号),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产业功能区主管部门、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联合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赋能中心。对承担产业知识产权赋能中心项目的单位实施3年支持,每年给予80万元资助。

(二)支持创新主体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以专利的高水平创造、高效益运用引领产业发展。对承担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的单位实施3年支持,每年给予100万元资助。

(三)支持产业功能区、产业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围绕重要领域、重点产业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分析及应用。对承担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给予50万元资助。


第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融资


(一)支持企事业单位以专利权、商标权通过银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对企事业单位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给予50%的资助,同一单位上述三项费用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评估费单笔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担保费单笔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单位,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5%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鼓励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


(一)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商业秘密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种。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60%给予投保人资助,每个单位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维权。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或者经行政机关处理后支持其请求并已生效的,每件案件代理费资助30%,每件侵权纠纷最高资助15万元,每个单位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入库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每协助调解一件知识产权纠纷资助1500元,每个机构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维权援助专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服务。每人每件给予600元资助。

(五)鼓励申报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给予单位一次性资助5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度只资助一次。


第四条  促进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


支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提升地理标志运用效益和市场影响力,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对承担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的单位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


第五条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一)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扩大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对承担知识产权托管中心项目的单位,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达到服务标准的每年给予50万元资助,支持3个年度。

(二)整合、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承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项目的单位,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考核通过的每年给予30万元资助。


第六条  激励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一)支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知识产权管理类、服务类人才,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对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分别按1000元/人、5000元/人、10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专利代理师,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打造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摇篮。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  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


(一)支持企业购买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等涉外知识产权险种。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60%给予投保人资助,每个单位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入库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每协助调解一件知识产权纠纷资助3000元,每个机构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维权援助专家提供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服务。每人每件给予1200元资助。


第八条  引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支持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成都市,优化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和水平。对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本政策措施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文中“以上、至少、不超过、不少(低、小)于”等均包含本数。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9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附件:1. 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细则
2. 知识产权融资支持项目申报细则
3. 鼓励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项目申报细则
4. 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申报细则
5.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申报细则
6. 知识产权人才激励项目申报细则
7. 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报细则
8. 引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项目申报细则


附件1


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
申报细则


一、支持产业功能园区主管部门、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在我市重点产业链上新建知识产权产业赋能中心。


(一)申报主体


我市产业功能园区管理部门、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也可联合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共同申报。


(二)申报条件


1. 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本项目有3年以上的工作规划,以及相应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措施。
2. 产业方向符合成都市产业规划发展方向,服务对象不少于50家企事业单位且知识产权总量不少于200件。
3. 在产业功能园区内设置专门服务窗口,专用办公场地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配置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1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


(三)申报材料


1. 知识产权产业赋能中心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
3. 项目工作规划。
4. 服务对象名单及其知识产权清单。
5. 配置专门服务窗口、专用办公场地和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证明。
6. 项目资助资金接收单位、账户信息。
7. 其它必要证明材料。


(四)资助标准


按年度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赋能中心给予80万元/年资助,连续资助3年。同一产业方向已有项目立项或已资助的,不再新立项。


(五)重点任务


1. 发挥赋能中心平台作用,建立服务对象信息库,摸清掌握所在产业知识产权基本情况,搭建供需数据库。
2. 为服务对象办理知识产权各项业务、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申请快速预审、快速确权等提供全流程支持和“直通”服务。
3. 加强产业专利分析研究,围绕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需要,运用专利导航等手段,支持产业园区发展规划、招商引资、招才引智。
4. 积聚整合产业创新资源要素,归集各类知识产权支持政策和措施,推动政策精准匹配。
5. 建立产学研知识产权协作机制,组织产业创新交流,打造产学研示范项目。
6. 组织企业层面“微导航”,辅助服务对象突破关键技术屏障,加强高价值专利产出,推动组建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
7. 推广专利产品备案、专利开放许可工作,探索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新模式新机制,放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效益。
8. 对接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帮助企业知识产权挂牌交易和并购整合,引入金融支持政策。
9. 引导服务对象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支持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融合发展。
10. 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讲、教育培训和文化建设,为产业、园区和服务对象培育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才。
11. 指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做好商标、专利海外布局和地理标志产品国际互认互保。
12. 开展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对接、协调各协同保护单位(部门),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活动)。
13. 积极做好其它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支撑工作。


(六)验收指标


项目阶段性验收时,该阶段需完成以下指标:

1. 项目持续满足申报条件,有效落实重点任务和工作规划,未出现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风险或相关情形。
2. 项目按照统一标准设置视觉识别系统。
3. 组织企业层面的专利“微导航”不少于3件。
4. 辅导服务对象完成专利产品备案不少于20家。
5. 辅导服务对象参与专利开放许可不少于5家。
6. 辅导服务对象在交易场所新增挂牌知识产权不少于50件。
7. 辅导服务对象新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不少于2000万元。
8. 辅导服务对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等标准规范认证不少于5家。
9. 辅导服务对象新增专利代理师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知识产权师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
10. 组织知识产权主题活动覆盖服务对象不少于50家/次且人员不少于300人/次。


二、支持创新主体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以专利的高水平创造、高效益运用引领产业发展。


(一)申报主体


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的企业、高校、科研单位。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同时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12%以上。
(2)近三个会计年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累计在150万元以上。
(3)项目申报方向符合成都市产业规划发展方向,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且在该申报方向上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总数量不少于6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0件,海外发明专利按1:2抵算。已获得中国专利奖的或四川专利奖一等奖以上的,或者具有核心专利技术且专利布局合理、运用前景广泛、市场需求迫切并经专家专审认定通过的,可不受此条限制。
(4)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
(5)有专利代理师或中级以上职称知识产权师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已连续聘用12个月以上。
(6)项目围绕申报方向有明确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工作方案,产学研服协同基础良好。
(7)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8)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


2. 申报单位为高校或科研单位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方向符合成都市产业规划发展方向,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拥有申报方向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且在研项目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
(2)在项目申报方向上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总数量不少于6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0件,海外发明专利按1:2抵算。已获得中国专利奖的或四川专利奖一等奖以上的,或者具有核心专利技术且专利布局合理、运用前景广泛、市场需求迫切并经专家专审认定通过的,可不受此条限制。
(3)已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等标准规范,并持续有效运行。
(4)有专利代理师或中级以上职称知识产权师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已连续聘用12个月以上。
(5)围绕申报方向有明确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工作方案,产学研服协同基础良好。
(6)近三年无严重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7)优先支持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和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单位。


(三)申报材料


1. 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摘要(包括销售收入、研发经费等主要指标)。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同时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证明。
4. 与申报方向一致的科研实力证明,如:高水平研发中心证明、重大科研成果证明、申报方向属于政府重点支持领域及具有重大战略价值证明等。
5. 与申报方向一致的有效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清单,或者专利奖证明。清单中注明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专利权人。
6.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申报单位为高校或科研单位的,提供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证明。
7. 专利代理师或中级以上职称知识产权师资格人员名单、证书、社保证明。
8. 项目可行性工作方案(包括年度具体目标、措施等)。
9. 其它必要证明材料。


(四)资助标准


按年度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100万元/年资助,连续资助3年。


(五)重点任务


1. 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开展创新管理与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测评,建立并持续运行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工作机制,统筹做好知识产权管理架构、知识产权战略、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方面工作。
2. 加强高价值专利挖掘布局。加强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在重点产业关键领域,从产业发展动向和市场需求着手,深度挖掘专利,做好专利国内外布局,并力争将高价值专利纳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
3. 切实促进专利高质量创造。集成利用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创造优势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服务优势,做好专利挖掘检索分析,建立专利质量评价指标,完善专利申请方案,写好专利申请文件,科学确定权利范围,提升专利质量,实现量质并举。
4. 构筑产业核心技术专利池。采取合理策略,建立符合市场需求和产业导向的重点专利池,促进企业间的协作和上下游的互补,获取更强市场竞争能力,防止被规避和阻碍实施。
5. 加强专利维权保护力度。加强市场竞争态势和主要竞争对手评议,建立研发成果披露审查机制,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增强应对知识产权法律纠纷能力,做好高价值专利保护和侵权风险防范,确保专利对产品的全面保护。
6. 实现专利转化高效益运用。采取专利许可、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提高知识产权实施率,做好专利产品备案,积极推进高价值专利产业化,充分实现专利价值,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验收指标


项目阶段性验收时,该阶段需完成以下指标:

1. 项目持续满足申报条件,按照重点任务和工作方案有效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未出现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风险或相关情形。
2. 新增与申报方向一致的发明专利申请10件以上。
3. 在申报方向上已构建有专利组合且新增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数量不少于5件,或已构建有专利池且入池的专利进行交叉许可。
4. 在申报方向上新增专利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新增专利转让、许可收益500万元以上或作价入股价值在500万元以上。
5. 通过专利产品转移转化的,完成专利产品备案。

三年实施期满验收时,还需同时完成以下指标:
6. 新增专利代理师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知识产权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
7. 在申报方向上新增发明专利20件以上和涉外发明专利申请5件以上。


三、支持围绕重要领域、重点产业实施专利导航,促进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与产业运行决策相融合,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工具的综合运用,服务产业优化升级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一)申报主体


我市产业功能区、产业联盟,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 新近实施并已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https://www.patentnavi.org.cn/)备案的产业专利导航项目。
2. 该专利导航项目应用方向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相契合,对城市特色主导产业和未来布局产业具有指导性和引领性。
3. 该专利导航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信息采集、专利导航分析、质量控制、导航服务等过程管理应不低于《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
4. 该专利导航项目运用成效明显,已在区域或产业规划制定、核心技术突破、政府投资决策、招商引资引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申报材料


1. 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伙合、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
3. 申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企业公示信息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栏目,查询本企业有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提供本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页面截图。
5. 项目团队人力资源情况,分类列举项目管理、信息采集、数据处理、专利导航分析、质量控制人员配备情况。
6. 项目组织实施报告。
7. 项目成果运用情况报告。
8. 专利导航分析研究报告(完整版)。
9. 专利导航分析研究报告(精简版,3000字以内)。
10. 项目成果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备案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
11. 项目成果在产业规划制定、政府投资决策、招商引资引智等方面有效应用的证明材料,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导航成果的应用批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导航报告应用证明等。
12. 其他能证明项目成果产出与运用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资助标准


对已结题且在成果运用上取得突出成效的专利导航项目择优遴选给予50万元资金资助,每年度资助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附件2


 知识产权融资支持项目申报细则


一、支持企事业单位以专利权、商标权向银行质押获得融资贷款。


(一)申报主体


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 以有效自有专利权、商标权获得银行贷款;
2. 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三)申报材料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含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附页)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4. 贷款合同及贷款担保、质押等相关资料:
(1)贷款合同及该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担保方式的担保合同、质押合同,贷款合同中需明确质押担保方式。
(2)综合授信合同下发生的贷款,需提供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合同下的贷款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及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担保方式的担保合同。
(3)通过融资担保类公司担保进行的贷款,需提供贷款合同、对应的与融资担保类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所有反担保措施相关合同。
上述合同中质押贷款项目除知识产权质押外还有其他质押物或抵押物的,须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比例。
5. 贷款本金到账凭证、支付利息凭证(不含滞纳金)等。
6. 贷款对应的知识产权评估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及支付凭证等。
7. 贷款对应的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及支付凭证等。
8.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资助标准


1. 贷款利息补助:按照实际贷款发放当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贷款利息额的50%给予补助。
2. 评估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评估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笔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3. 担保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笔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述三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一)申报主体


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 通过质押、许可、转让等方式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
2. 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商标权相关手续。


(三)申报材料


1.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资助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底层资产评估报告,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
4. 融资企业与原始权益人、发行机构等签署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协议、融资租赁协议等)。
5.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募集说明书(或计划说明书)。
6.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情况公告。
7. 发行机构出具的企业入池证明。
8. 企业融资款到账及还款付息凭证。
9.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商标权相关手续证明材料。
10. 涉及产品发行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资助标准


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5%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附件3


鼓励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项目
申报细则


一、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商业秘密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种。


(一)申报主体


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 保险期间在当年资助通知要求的时间内。
2. 申报单位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近三年来未受到行政处罚。
3. 该项目之前未在其他各级政府部门获得财政资金保险补贴。
4. 实行一年一报或趸交数年并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
5.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包含专利、商标质押融资保证保险。


(三)申报材料


1. 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等险种资助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
3. 申报单位承诺书。
4. 项目申报表。
5. 正式保单、保险合同。
6. 购买保险缴费凭证或转账凭证、保费发票、保险清单等缴费证明。


(四)资助标准


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60%给予投保人资助,每个单位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维权。


(一)申报主体


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 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或者经行政机关处理后支持其请求并已生效,且生效时间在当年资助通知要求的时间内。
2. 申报单位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近三年来未受到行政处罚。
3. 申报单位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


(三)申报材料


1. 维权代理费资助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
3. 申报单位承诺书。
4. 项目申报表。
5.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案件生效证明或者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书。
6. 委托代理合同。
7. 受托单位(或个人)相关资质材料。
8. 代理人身份材料。
9. 代理费用转账凭证。


(四)资助标准


每件案件代理费资助30%,每件侵权纠纷最高资助15万元,每个单位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入库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一)申报主体


入选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机构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 纠纷调解在当年资助通知要求的时间内。
2. 入库机构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近三年未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因为违规代理的行政处罚。
3. 协助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调解专利或者商标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并达成调解协议。


(三)申报材料


1. 协助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3. 申报单位承诺书。
4. 项目申报表。
5. 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确认书、行政调解书。
6. 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资助标准


每协助调解一件知识产权纠纷资助1500元,每个机构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维权援助专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服务。


(一)申报主体


入选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专家名单的专家。


(二)申报条件


专利、商标侵权判定咨询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


(三)申报材料


1. 侵权判定咨询服务资助项目申报书。
2. 申报承诺书。
3. 项目申报表。
4. 行政机关向专家委托侵权咨询判定的函(原件或者复印件)。
5. 专家身份证明相关材料。
6. 知识产权侵权咨询判定意见。


(四)资助标准


每人每件给予600元资助。


五、鼓励申报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申报主体


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近三年未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因为违规代理的行政处罚。
2. 协助企事业单位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获得法院、行政机关支持,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3. 该案例在当年资助通知要求的时间内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三)申报材料


1. 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资助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等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材料。
3. 申报单位承诺书。
4. 项目申报表。
5. 法院判决书或者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6. 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资助标准


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度只资助一次。

附件4


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项目
申报细则


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提升地理标志运用效益和品牌影响力,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一)申报主体

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行业(产业)协会、商会联合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二)申报条件

1. 区(市)县党委政府重视地理标志工作,有扶持政策和工作部署,每年有地理标志经费投入,初步建立地理标志管理、检测和追溯、监管体系,统筹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年度推进计划。
2. 诚信守法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发生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等负面影响,未出现过食品安全等问题,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3. 申报主体有地理标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且时间在三年以上,协会成员单位数占生产企业数的50%以上,建设有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或示范点位 2 个以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 50%以上。
4. 申报主体制定有本项目详细的推进方案或计划,对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宣传推广经费保障有力的优先支持立项。
5. 重视地理标志人才培养,制定有年度地理标志业务培训计划,有从事地理标志生产经营、专业技能、社会服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协会配有专(兼)职地理标志管理人员至少1名以上。
6. 申报主体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地理标志领域行政执法和协同保护,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行业协会或属地市场监管所建立有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工作(站)点。
7. 地理标志品牌宣传推广有力,每年举办产品推介活动不少于1次,参加国内外展会不少于1次,在市级以上媒体宣传不少于2次。每年对会员或地理标志产品标志标识使用人开展质量管理、种植养殖技术等地标标准保护培训不少于2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宣传有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五进”活动,近一年举办产品保护现场宣传活动不少于各1次。
8. 成员单位在成都市地理标志信息化管理系统填报数据详实有效。

(三)申报材料

1. 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
3. 属地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推荐申报成都市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的推荐表。
4. 依据申报条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文件、制度、通知、计划、数据、照片、PPT等)。
5.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四)资助标准

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立项期间实际投入经费的80%给予地理标志产品行业(产业)协会、商会资助,资助金额最高150万元/年度。(立项期间实际投入经费不包括人工工资、办公经费、各地政府给予专项工作经费补助等。)

(五)验收指标

项目实施后,地理标志管理质量明显提升、产业基础不断夯实、龙头带动作用明显、品牌影响力逐步扩大,促进农业增产农户增收效益显著,乡村振兴地理标志产品综合效益不断体现。

1. 体系完善更有效。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规定、检验检测体系、质量溯源管理和防伪保护体系,制定产品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
2. 保障机制更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有扶持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有年度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和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多部门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有效。
3. 示范作用更凸显。建有地理标志核心生产基地、标准化示范基地或乡村振兴示范点位3个以上。带动就业成效明显,专用标志核准使用企业数占该产品种植(养殖)、加工、生产企业数在项目实施期增长5%以上,产品100%带地理标志专用标识上市销售,企业做大做强示范作用明显。
4. 社会增效更明显。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呈现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在项目实施期,其产值增长率在5%以上,人均收入增长率5%以上,年销售额年增长率5%以上,产品出口规模不断扩大。
5. 品牌宣传更有力。项目实施期内举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五进”活动现场宣传不少于各1次。参与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相关信息被国家级媒体采用1篇以上,被省、市级媒体采用4篇以上。媒体报道4次以上,其中1次在1家以上中央级网络媒体首发,不少于20家省级以上网络媒体和门户媒体同步发表。在新媒体宣传平台,年度发布地理标志宣传视频,初级农产品在50条以上,总体播放量3万次以上;工艺品类产品在60条以上,总体播放量5万次以上;加工食品类产品在80条以上,总体播放量5万次以上。举办参与宣传推介活动不少于2次,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不少于2次。
6. 人才保障更及时。地理标志行业(产业)协会地理标志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健全,执行情况良好,重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人才培养,制定有年度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工作培训计划,配备有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专(兼)职工作人员;对属地核准使用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的企业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4次,每次相关企业参训率达100%;培养从事地理标志生产经营、专业技能、社会服务的专(兼)职人员10人以上。
7. 指导工作更到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多部门对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的相关工作讨论研究每年不少于2次,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属地分管领导、区(市)县局主要领导现场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属地监管部门针对地理标志产品100%带专用标识上市销售的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属地监管部门对协会(商会)履行职能职责情况的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8. 海外拓展更有序。开展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地理标志产品获准出口企业增加,出口额有所增长。
9. 数据支持更科学。地理标志产品行业(产业)协会或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对成都市地理标志数据管理系统填报数据有统计分析,结合产业实际形成年度分析研究报告,并根据分析报告形成下一年度工作推进计划,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助推乡村振兴重要作用。
10. 地标工作有创新。在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中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增加产品附加值,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价值,有效发挥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的作用。

附件5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申报细则


一、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托管中心项目,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扩大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综合能力。

(一)申报主体


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

(二)申报条件

1. 每年开展或参与成都市知识产权公益服务1次以上。
2. 具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链条服务的能力,可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维权。
3. 管理规范,服务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代理师资质的从业人员5人以上;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行业组织成立 1年以上,专职人员5人以上。
4. 服务机构上一年度代理专利申请700件以上,其中代理发明专利申请200件以上,代理商标申请100件以上。行业组织有会员单位50家以上,其中包含服务机构3家以上。
5. 申报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

(三)申报材料

1. 成都市知识产权托管中心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工作方案。
2.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的相关资质证明。
3. 开展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
4. 其它证明材料。

(四)服务内容

1. 知识产权管理。推动企业建立与经济社会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和提高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将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与知识产权专业化服务结合,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挖掘知识产权资源。
2. 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围绕企业特点、技术热点、产业重点等方面为企业的技术开发、产品研发等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工作,帮助其规避侵权风险,提高创新效率。
3. 知识产权供需对接。为企业专利实施提供指导;加大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供需对接力度,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类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供需对接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提高知识产权配置效率;提供知识产权金融咨询服务,解决融资难问题,促进“知产”变资产。
4. 知识产权保护。为托管对象提供专利布局、专利预警咨询服务;为托管对象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维权路径指引及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案,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5. 知识产权培训。加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地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使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专利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的意义与方法,进一步壮大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队伍,提升人才素质。

(五)资助标准

申报成功的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可连续服务3个年度,根据每个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给予达到服务标准的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每年50万元资助。

(六)考核指标

1. 为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等;有专门的托管服务档案室;配置专职托管服务档案管理员。
2. 帮助托管对象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监测、维护,指导托管对象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帮助托管对象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 托管对象总数达到300家,并签订托管服务协议;推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达到50件。
4. 组织访园走企活动,主动走访大中小企业,掌握企事业单位需求导向,做好知识产权定制服务。全年实现企业走访,建立“一企一策”档案制度,掌握托管对象知识产权需求;为托管对象开展各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指导服务。
5. 全年为托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培训4次(每次培训课题2个以上;参训托管对象不少于50家);知识产权贯标培训不少于1场(参训托管对象不少于50家);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知识产权培训专场1场(参训托管对象不少于50人);大型企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培训专场1场(参训托管对象不少于50人);知识产权需求对接活动不少于1场。
6. 为托管对象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咨询服务;维权援助咨询服务;专利商标许可、转让、实施等咨询服务,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等咨询服务。
7. 及时将托管单位名称、技术领域等核心托管信息上传到成都市知识产权智慧管理服务平台。
8. 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9. 以上指标皆为年度考核指标。
10. 对年度考核未通过的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然考核未通过的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自动退出托管中心服务项目。

二、支持产业功能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合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一)申报主体


由成都市的产业功能区,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成都市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申报。各区(市)县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

(二)申报条件

1. 当地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2. 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场地,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3. 拥有专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
4. 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能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能够利用知识产权资源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服务。
5. 申报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

(三)申报材料

1. 成都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当地政府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布的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支持政策。
4. 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相关资质证书和社保证明材料。
5. 办公场地证明材料。
6. 开展相关知识产权工作的证明材料。
7. 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四)服务内容

1. 知识产权咨询指导。一是知识产权申请相关咨询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费用减缴、专利登记簿副本出具以及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申请等咨询指导服务。二是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相关咨询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专利价值评估/许可/质押,商标事项变更/续展/转移/质押,专利权、商标转让,商标相关证明出具等咨询服务,以及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作品版权在线登记及版权维权等咨询指导服务。三是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信息查询,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信息查询,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档案查阅复制,公告公报查询,基础数据开放,信息检索分析等服务事项。
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一是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通过协商和协调及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受理、移送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线索。二是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等法律咨询,推荐维权中介服务机构。三是常态化地搜集企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困难,集中统一研究对策,共同应对外来知识产权风险。四是指导、管理辖区非讼纠纷维权站、点知识产权服务工作,负责其年度业绩测评。
3. 商标品牌指导。一是建立重点联系机制,帮助有需求的企业完善商标使用、风险防范等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商标品牌管理,培育更多知名品牌。二是围绕各区(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政府部门加强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建设工作。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作,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培育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协同保护,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服务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发展。
4. 知识产权宣传。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辖区内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提高企业、行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培养力度。
5. 其他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的桥梁作用,承担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相关资助项目申报的咨询指导服务。具备条件的工作站还可以开展相关产业的专利分析和维权预警等其他工作,提升行业知识产权的运营水平和维权能力。

(五)资助标准

申报成功的单位,以每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资助依据,考核通过的给予资助30万元/年;未通过的取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资格。

(六)考核指标

1. 设有符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运营的专门办公场所并配备满足日常办公需求的设备设施;统一外墙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标志和标牌;配置至少3名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
2.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运营期间当地政府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布相关支持政策。
3. 制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工作方案。
4. 定期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简报。
5. 建立服务流程、管理规范、定期总结评估等基本制度;建立企业“一企一档”制度,提供具有针对性、特色化的公益服务。
6. 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工作问题反馈机制;建立完善的纠纷调解机制;各公共服务站之间建立经验交流、服务协作和成果共享机制。
7. 全年提供政策、法规、维权援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业务等相关咨询不少于200家/次。
8. 全年提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方面信息检索不少于30家/次。
9. 安排专家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指导,全年至少组织1次。
10. 咨询问题处置率90%以上。
11. 接收的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处置率达到90%以上(包括提供相关咨询途经)。
12. 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对接服务不少于10家/次。
13. 知识产权相关资助政策宣讲每年不少于2场;知识产权专题宣传活动每年不少于2场(线上或线下方式均可);全年累计发放知识产权宣传资料不少于200份(含电子宣传资料)。
14. 对辖区内的非讼纠纷维权站(点)进行年度工作测评。
15. 建立服务对象档案库。
16. 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咨询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17. 以上指标皆为年度考核指标。

附件6


知识产权人才激励项目申报细则


一、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知识产权管理类、服务类人才,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对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给予资助。

(一)申报主体

1.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中高级职称资助。在住所(经营场所)位于成都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成都市用人单位”)工作的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2. 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在成都市用人单位工作的专利代理师。

(二)申报条件

1.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中高级职称资助。在成都市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且当前在职并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2. 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在成都市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且当前在职并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

(三)申报材料

1.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中高级职称资助。
(1)成都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称资助项目申报书。
(2)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相应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中下载的电子证书。
(4)成都市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
(5)成都市用人单位近期为其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

2. 专利代理师资助。
(1)成都市专利代理师资助项目申报书。
(2)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施行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4)成都市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
(5)成都市用人单位近期为其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

(四)资助标准

1.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分别按1000元/人、5000元/人、10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2.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代理师,按5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成都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对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给予资助。

(一)申报主体

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创建单位。

(二)申报条件

1. 创建单位为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 已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

(三)申报材料

1. 成都市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资助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印章复印件)。
3. 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的证明材料。

(四)资助标准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附件7


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报细则


一、支持企业购买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等涉外知识产权险种。

(一)申报主体

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 保险期间在当年资助通知要求的时间内。
2. 申报单位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近三年来未受到行政处罚。
3. 该项目之前未在其他各级政府部门获得财政资金保险补贴。
4. 实行一年一报或趸交数年并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

(三)申报材料

1. 企业购买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等涉外知识产权险种资助项目申报书。
2. 成都市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3. 申报单位承诺书。
4. 项目申报表。
5. 正式保单、保险合同。
6. 购买保险缴费凭证或转账凭证、保费发票、保险清单等缴费证明。

(四)资助标准

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60%给予投保人资助,每个单位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入库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一)申报主体

入选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机构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 纠纷调解在当年资助通知要求的时间内。
2. 入库机构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近三年未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因为违规代理的行政处罚。
3. 协助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调解专利或者商标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并达成调解协议。

(三)申报材料

1. 协助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项目申报书。
2.成都市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3. 申报单位承诺书。
4. 项目申报表。
5. 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确认书、行政调解书。
6. 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

(四)资助标准

每协助调解一件知识产权纠纷资助3000元,每个单位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维权援助专家提供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服务。

(一)申报主体

入选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专家名单的专家。

(二)申报条件

专利、商标侵权判定咨询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

(三)申报材料

1. 侵权判定咨询服务资助项目申报书。
2. 申报承诺书。
3. 项目申报表。
4. 行政机关向专家委托侵权咨询判定的函。
5. 专家身份证明相关材料。
6. 知识产权侵权咨询判定意见。

(四)资助标准

每人每件给予1200元资助。


附件8


引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项目
申报细则


鼓励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成都市,优化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和水平,对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设立的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

(一)申报主体

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国内外机构”)设立的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成都机构”)。

(二)申报条件

1. 国内外机构属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依法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时间5年以上。
2. 国(境)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国(境)外机构”)拥有30名以上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国内机构”)拥有30名以上执业专利代理师。
3. 国内外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或上年度为至少3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4. 成都机构设立时间12个月以上。
5. 成都机构拥有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且当前在职的执业专利代理师不少于6名。
6. 成都机构当前经营状态正常,上年度为50家以上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提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7. 成都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2项以上;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4件以上;或上年度为至少1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三)申报材料

1. 引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项目申报书。
2. 国内外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3. 国内外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或上年度为至少3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运营合同、专利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决定、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知识产权服务合同等)。
4. 国内外机构及成都机构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执业专利代理师等)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其中,成都机构执业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施行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当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在成都机构连续执业12个月以上的截屏证明、在成都机构近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证明。
5. 成都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经营状态正常的截屏证明。
6. 成都机构上年度为50家以上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提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合同等)。
7. 成都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2项以上;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4件以上;或上年度为至少1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运营合同、专利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决定、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知识产权服务合同等)。
8.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成都机构单位公章,以上国(境)外机构证明文件应同时提供经翻译单位盖章确认的中文翻译件。

(四)资助标准

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家、省、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更好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于2023年8月7日印发了《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本政策措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工作要求,市局于2020年4月出台了《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市监发〔2020〕60号)。政策实施以来,极大推动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我市成功获批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这既是对前一阶段发展成就的充分肯定,也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事业的系列重要指示论述精神,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家、省、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系统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对知识产权支持政策特别是专项资金重点资助方向进行系统梳理和调整优化。为此,在兼顾政策连续性及省、市政策之间互补与配套的基础上,市局科学做好知识产权运用、保护、服务方面支持政策的评估、论证、优化、调整,切实提高政策实施的综合效益,增强企业体验感获得感。


二、起草过程


市局在文件起草的过程中多次走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协会联盟等进行深入调研,分别向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和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本政策措施。

三、主要内容

本政策措施明确了我市知识产权资助方向、标准和申报要求,重点加大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夯实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支持。

(一)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方面

1.支持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支持重点产业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赋能中心,整合优势资源,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推动企业深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发挥知识产权价值作用;二是支持创新主体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实施关键领域专利战略布局,构筑产业核心技术专利池,推进高价值专利产品化、产业化,释放专利价值、引领产业发展;三是聚焦产业建圈强链,支持实施产业专利导航,加大专利技术信息的分析利用,服务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

2.支持知识产权融资。通过实施知识产权融资政策支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放贷规模,帮助企事业单位利用商标、专利融资获得必要资金,降低融资成本,增强企事业单位获得感。

(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3.鼓励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完善知识产权社会共治体系,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协助纠纷调解功能,提升权利人主动维权能力,鼓励社会举报监督。

4.促进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体系,提升地理标志质量、信誉和市场价值,探索地理标志“标志—产品—品牌—产业”发展路径,打造一批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示范点,形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经济和社会价值高的地理标志,推动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发展。

(三)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方面

5.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一是引导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规范管理、维权及风险预警、供需对接等标准化、规范化公共服务。二是整合和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渠道、内容,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扩大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综合能力。

(四)夯实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方面

6.激励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构建我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培养体系,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人才纳入《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基础。一是支持建设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探索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水平复合型人才;二是支持企事业单位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三是支持专业机构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人才。

(五)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方面

7.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在蓉企事业单位积极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纠纷,降低企业海外维权成本,护航企业“走出去”。

8.引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成都,增强对我市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的服务保障能力,便利创新主体更好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服务体系,提高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效率。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政策措施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9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二)已立项未实施完结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赋能中心、产业专利导航、托管中心项目,按原政策《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市监发〔2020〕69号)《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成知发〔2021〕3号)、《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成都项目资助申报细则》(成市监规〔2022〕5 号)、《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市监规 〔2022 〕3号)执行到项目完结。

解读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彭丽
联系方式:(028)63907405


(原标题: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原文


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知识产权师资助1000元/人,专利代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资助5000元/人!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知识产权师资助1000元/人,专利代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资助5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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