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合资公司既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其诉讼请求亦人为将不具有独立性的合同条款单独拆分要求予以司法确认,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且直接导致其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因此,北京四中院认定合资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依法裁定驳回合资公司的起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齐斯一
近日,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公司)和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或华彬红牛)的“50年协议”之争迎来了新进展。
2023年6月2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四中院)对合资公司诉天丝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下称怀柔乡企)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4民初713号]作出了有利于天丝公司的裁定。
在该案中,合资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50年协议”有效并向天丝公司索赔人民币1亿元等。法院认为,合资公司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其将不具有独立性的合同条款单独拆分要求予以司法确认,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最终北京四中院裁定依法驳回合资公司的起诉。
最新裁定:驳回华彬红牛有关“50年协议”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由华彬控股的系列企业与天丝公司相关公司围绕商标侵权及“50年协议”合同纠纷等系列诉讼纠葛不断。
其中,2021年6月10日,北京四中院对合资公司诉天丝公司、怀柔乡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立案,并追加中国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食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浩公司)为第三人。
合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协议书》第七条(本协议有效期五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确认《协议书》约定的丙方(合资公司)续存期为50年;判令天丝公司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和英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办理的合资公司营业期限续展至2045年11月9日的工商登记手续;判令天丝公司违约行为给合资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1亿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等。
不过,合资公司再次在与天丝公司的诉讼中碰壁。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四中院确认了合资公司将涉案协议书不同条款拆分后向不同的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事实。对此,合资公司解释称《协议书》为复合型合同,每一合同条款项下纠纷都可能指向不同的案由和请求权基础的解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50年协议”做了以下几点重要的法律分析及定性。
一、“50年协议”不是复合型合同,不具有分拆起诉的请求权基础,合资公司的诉讼请不具有基本的诉讼法依据
法院认为,一份协议中存在多项条款属于正常情形,原则上不应予以拆分,“50年协议”第七条是对协议所全部事项的总括性约定,本身不具有独立意义,不可能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且“50年协议”第八条亦约定“本协议在各有关方签订内容详细的最终合同之后实施”,如果抛开包括第八条在内的其他条款单独讨论第七条,毫无实际意义,因此,合资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基本的诉讼法依据。
二、合资公司抱残守缺,合资公司的诉讼行为本身存在悖论
法院认为,假使合资公司所述的“50年协议”属实,现有证据显示相关主体嗣后还签订了“30年合资合同”的具体协议对协议书相关内容予以落实,但合资公司经吸收合并其他公司以及变更股东等一系列事件,目前合资公司的登记股东已经远非“50年协议”中所设想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合资公司依然抱残守缺,单独要求对“50年协议”第七条的效力作出评判,不具有现实意义。同时,怀柔乡企并非“50年协议”的签订主体,是1998年吸收合并期间才成为合资公司的股东,而合资公司将怀柔乡企一并列为被告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身即存在悖论。
三、合资公司是合同客体而并非合同主体,合资公司反客为主提出诉讼请求,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法院认为,组建合资公司亦是涉案《协议书》内容之一,合资公司系合同客体而非合同主体。依据合同法基础原理,合同客体只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其本身不享有合同权利,亦不负有履行义务。而合资公司作为组织体法人,决定其存续期限的合法依据不是合同约定而是组织体权力机关的决议。现合资公司反客为主,以权利人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既不符合基本的合同法原理,亦不符合基本的公司法原理,更不符合民事诉讼基本结构要求,其本身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合资公司既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其诉讼请求亦人为将不具有独立性的合同条款单独拆分要求予以司法确认,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且直接导致其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因此,北京四中院认定合资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依法裁定驳回合资公司的起诉。
“曙光”再灭:“50年协议”有效性认定存差异
此前,深圳前海法院对合资公司、天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一度让华彬在多次败诉阴霾下看到转机。
去年12月29日,合资公司通过其官方微信发布声明称,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91民初725号],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涉案“50年协议”第一条有效,该条款为“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只有丙方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甲方、乙方在没有得到丙方和丁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丙方和丁方在未得到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对此,天丝公司认为,该判决仅与所谓“协议书”第一条条款的效力相关,并无任何对“50年”条款有效的认定,更不意味着“协议书”整体可以实施。1998年8月31日,天丝公司与泰国华彬等投资方签订了《98年合资合同》,其中第三十九条约定,合资公司的期限为二十年,第五十五条约定,该合同经签订后,合资各方的一切协议、备忘录、函电等如与该合同不符,均以该合同为准。《98年合资合同》系各方最终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高于在先形成的任何其他文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已于 2020年 12 月21日就“红牛”系列商标权属属于天丝公司以及天丝公司对北京红牛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于2016年10月到期等事实作出终审生效判决。
从目前各地法院对双方纠纷的判决结果来看,深圳前海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少有的能使华彬红牛感到振奋的判例。不过对于华彬红牛来说,这样的好景不长,在本次北京四中院的裁定中,天丝公司在这场持续多年的“红牛之争”中再次取得胜利。
在深圳前海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协议书”第一条条款有效。而在本次裁定中,北京四中院对协议书条款的效力提出了不同意见,其批判了华彬红牛用单一条款在多家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认为一份协议中存在多项条款属于正常情形,原则上不应予以拆分,“50年协议”第七条不能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此外,在深圳前海法院作出判决后,天丝公司在深圳中院启动了上诉程序,深圳前海法院的一审判决还有待中院判决的检验。由此,华彬红牛期待靠“50年协议”翻盘希望渺茫。
困兽之斗:多地法院认定华彬红牛侵权
自2016年华彬、天丝爆出商标纠纷至今,双方“红牛之争”已有7年。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红牛”商标权属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华彬红牛的上诉,天丝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独立完整的所有权。随着最高法院的一锤定音,近年来已有多家人民法院针对华彬集团旗下涉及侵权的各大生产工厂及销售公司的侵权行为做出判决,认定华彬集团涉案企业侵犯天丝公司红牛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属确认后,“50年协议”成为了华彬集团反复提起诉讼的重要理由。2022年2月,华彬红牛发布声称已找到“50年协议”原件,并将其呈给各级法院,看似已经是华彬集团紧紧抓住的“救命稻草”。不过,这对“红牛之争”的战局并未形成太大改变,多地法院在判决中认定,“50年协议”无效及与案件无关或真实性存疑,华彬红牛构成侵权。
2022年5月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明确了天丝公司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涉及“红牛”商标权属问题的仲裁案及深圳前海法院受理的五十年协议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该案审理均不具有约束力,判令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连带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2.19亿元人民币。
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天丝公司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天丝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50年协议”不涉及商标许可经营事项,与该案不相关,即使“50年协议”真实,也仅为框架协议,应以后续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认定天丝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连带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2022年12月12日,南昌中院就天丝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华彬红牛”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50年协议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该案审理不具约束力,判决二被告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需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天丝公司合理费用。
2023年4月12日,黑龙江高院就天丝公司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50年协议”案件的审理结果对该案审理不具有约束力,判令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连带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
其实,自最高院判决生效以来,天丝公司不断在全国多地发起针对华彬及其经销商、渠道商的商标侵权诉讼。目前,京东、天猫、中石油、中石化、沃尔玛等多个主要销售渠道已全面下架了华彬红牛的相关侵权商品,全国近30个省的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对“华彬红牛”的行政查处工作。可见,多数法院和国家相关部门均认定天丝公司为“红牛”系列商标品牌的权利人,而被华彬视为有力证据的“50年协议”并未给其带来新的转机。
附:裁定书全文
(原标题:驳回起诉!法院称“50年协议”拆分起诉不具现实意义,华彬红牛极大浪费司法资源)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齐斯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驳回起诉!法院称“50年协议”拆分起诉不具现实意义,华彬红牛极大浪费司法资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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