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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二十四)│ 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介绍之侵权维权篇

深度
纳暮2年前
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二十四)│ 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介绍之侵权维权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对印度尼西亚《商标法》中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救济措施分别进行阐释。”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丁苗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印度尼西亚位于亚洲东南部,是我国开展“一带一路”战略上至关重要的一环。随着我国企业在印尼的投资和贸易往来增多,中国企业对商标的保护需求也逐渐增多。本文对商标侵权的救济手段进行简要介绍,以期能为中国企业在印尼寻求商标保护提供一定的思路。


印度尼西亚《商标法》规定了三种救济措施,分别是:民事、刑事和行政救济措施。下文将分别进行阐述:


1、民事救济措施


印尼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商事法院管辖,当地共计有五个商事法院,分别为:雅加达商事法院、泗水商事法院、三宝垄法院、棉兰法院、望加锡。当提起民事诉讼时,商标权利人(和/或被许可人)作为原告,可以向被告居住地的商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终止侵权行为。


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既包含赔偿物质损失,还包含非物质损失。物质损失需通过计算来证明,如自身销售额的减少、侵权货物的总销售额(商标权利人能提供侵权货物的销售数据)。非物质损失,如对商标权利人(和/或被许可人)的精神、名誉或健康造成损害。原告对索赔所依据的实事负有举证责任,建议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书面证据、证人提出的证据、或通过推理、宣誓提供的证据等。不同法院对于相同/类似案件的判决赔偿,金额上可能存在差异。根据当地法律的规定,侵权人需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内将赔偿金支付给商标权利人(和/或被许可人)。


根据当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商事法院应当在立案后的90日内作出判决,经最高法院院长批准同意的,可以延长30日。但实际上,商事法院通常会在9-12个月内对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如一方不服商事法院的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14日内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2016年第20号《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第94条至第98条以及2012年最高法院第5号关于临时禁令的规定:


基于充分的初步证据,商标权利人(和/或被许可人)在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商事法院就以下事项发布临时决定:


1)防止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进入贸易领域流通;

2)保存与上述商标侵权有关的证据;

3)确保并防止侵权人丢失证据;

4)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


临时禁令是当地对权利人所赋予的一项临时性的救济措施。临时禁令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商标侵权地的商事法院,并符合以下要求:


1)附上商标所有权或权利持有人的证明;

2)附上强有力的初步证据;

3)被控侵权产品的明确信息;

4)按照临时禁令涉及的货物价值比例,以现金或银行担保的形式提交担保。


法院一旦签发临时禁令,法官将在24小时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必须执行,违反临时禁令的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鉴于此,商标权利人(和/或被许可人)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生产、分发、销售无权使用的相同/近似商标。但是,如果商事法院拒绝签发临时禁令或者被执行方被认定为不侵权的,那么申请人已支付的担保需支付给对方作为赔偿。


法院最终判定侵权的,商标权利人(和/或被许可人)有权处置侵权货物。处置方式包括:一种是销毁侵权商品,另一种是要求法院收缴侵权人的工具和材料。


总的来看,由于损失较难证明,因此印尼近几年有关商标的民事诉讼案件并不多,平均每年10起左右。


下述为一起有关商标侵权的民事案件:


【案例一】案号:30/Pdt.Sus-Merek/2020/PN.NIAGA JKT.P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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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Hardwood公司因联合利华在牙膏上使用了STRONG商标(联合利华公司申请的PEPSODENT STRONG商标在牙膏上在一审诉讼中未获准注册),而对其在商事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联合利华赔偿1080亿印尼盾(其中包括33亿印尼盾物质损失和75亿印尼盾非物质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STRONG商标在牙膏上为驰名商标,被告联合利华使用的PEPSODENT STRONG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构成近似,因此判定联合利华赔偿Hardwood公司 300亿印尼盾的赔偿金。


联合利华不服上述判决,遂提出上诉。二审最高法院认为,STRONG这一词语不是PEPSODENT STRONG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和显著部分;相反,STRONG只是一个形容词。最高法院还认定,联合利华已获得PESODNT STRONG商标在牙膏上的注册,其有权使用该商标,因此联合利华的使用行为未构成侵权。最终,最高法院支持了上诉人联合利华的请求,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


2、刑事救济措施


根据印尼《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高度近似)的商标,非法使用人将面临最多5年监禁和/或最高罚款20亿印尼盾;对于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非法使用人将面临最多4年监禁和/或最高罚款20亿印尼盾;如果侵权商品对人们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造成损害,甚至造成人员死亡,那么可判处最多10年监禁和/或罚款50亿印尼盾。


如果在印尼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商标权利人(和/或被许可人)需要确认自身的知识产权情况,确保被控侵权人无法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提出对抗措施,比如撤销、无效等。一旦确认了自身的知识产权情况和被控侵权方的使用,那么商标权利人(和/或被许可人)可以先向被控侵权方发送警告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警告函是一种较为温和的解决争议的手段,成本相对来说较低,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也是当地较为常见的救济方式。在发送警告函前,建议商标权利人(和/或被许可人)找专业的代理机构来起草。此外,警告函需要使用印尼语。


如果侵权行为继续,商标权利人(和/或被许可人)可以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或者向警察局报案,警方收到报案后将开展搜缴工作。搜缴工作比较耗费时间,且需缴纳5千万到2亿印尼盾的搜缴费用。如果权利人希望立即开展搜缴行动,那么还需支付额外的费用。


随后案件进入调查阶段。调查后,案件将移交给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起诉前,商标权利人(和/或被许可人)可以选择调解、谈判或者仲裁等方式处理侵权纠纷,如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商标权利人(和/或被许可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就目前来看,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庭外和解来解决。


下述为一起有关商标侵权的刑事案件:


【案例二】案件编号:B/252/IV/RES.2.1/2022/Dittipideks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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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尼,PT Kobe公司在辣椒片产品等相关上已注册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二十四)│ 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介绍之侵权维权篇商标(注册号:IDM000463289)和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二十四)│ 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介绍之侵权维权篇商标(注册号:IDM000614982),尤其是BONCABE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PT Kobe公司的竞争对手PT Sasa公司,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了BON TABUR标识,该标识包含了PT Kobe公司已注册的“BONCABE”和“SAMBAL TABUR”的前后部分,因此具有较为明显的恶意。双方最终在庭外达成了和解。


3、行政救济措施


行政救济措施,这里主要是指海关备案。印尼的海关备案系统仅限于注册商标和版权登记作品。印尼的海关备案系统不针对个人开放,只有当地的法人实体或者在当地设有子公司的外国公司才有权在海关进行登记备案。海关备案自2018年6月21日起生效,至2020年,海关系统共有7件商标和2件版权进行了备案。


海关备案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公司注册证书、税号、营业执照、公司登记证、住所证明复印件;

3)商标或版权证书复印件;

4)产品样品;

5)所有人或权利持有人的责任声明书;

6)备案记录的审查员任命书;

7)被授权使用备案商标或版权的公司名称。



海关备案需在海关官网上提交,提交后30个工作日内,海关将作出是否核准备案的决定。海关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到期可以办理续期。通过备案,如果今后发现涉嫌侵犯商标权/版权的货物通过海关,海关总署将扣留并通知备案的商标权/版权的所有人。一旦所有人同意,海关将放行扣押货物。


根据2017年第20号政府法规第3条(1)款关于控制涉嫌构成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源自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的规定:


海关通过以下方式控制涉嫌构成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


a)海关官员依职权进行扣押

b)根据商事法院的命令进行扣押


第(1)款a)点所述的执法是海关官员依职权进行,被主张侵权的商标或版权已在海关总署的系统中进行备案。第(1)款b)点是根据2006年第17号海关法第54条的规定: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商标权/版权所有人的请求,商事法院主席可向海关发出书面命令,暂停从海关放行涉嫌侵犯当地获准保护的商标和版权的货物。


当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海关扣押后将通知权利持有人。权利人需派当地代理担任侵权货物的审查员,对侵权货物进行核查,并且权利人需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送达确认书发送到扣押货物管辖区内的商事法院申请临时禁令。权利人还需要向海关支付1亿印尼盾作为担保,直至法院作出裁决。


海关收到商事法院发出的临时禁令后,将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扣押。商标权/版权的所有人需要在海关收到扣押后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海关查验货物的时间。不能确定查验时间的,权利人可以向商事法院申请延长扣押时间(最长不超过10 天)。在扣押期限届满后,货物被确认侵犯知识产权的,商标权/版权的所有人可以提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者与被控侵权方进行调解。


下述为一起有关商标侵权的行政案件:


【案例三】STANDARD钢笔案


PT Standardpen Industries 公司在当地海关对16类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二十四)│ 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介绍之侵权维权篇商标进行了备案,以便海关在海关区域内定期监控。2020年1月9日,海关在东爪哇发现了标有“STANDARD AE7”商标的进口钢笔,这批假冒钢笔共计858,240支,涉嫌金额共计10亿印尼盾。


基于海关提供的信息,商标权利人向Surabaya商事法院提交了临时禁令的请求,要求扣押侵权货物,并对侵权人提起了刑事诉讼。经调查,Surabaya商事法院认为PT Putra Alka Mandiri 公司侵犯了PT Standardpen Industries公司的知识产权。警方随后扣留了侵权货物作为侵权证据,并对侵权人进行了处理。


在印尼,虽然维权手段较全面,但是建议提前安排商标布局。一旦碰到商标侵权的情况,企业不要惧怕,联系专业的代理机构积极主动维权,尽全力维护自身在当地的商标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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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印尼商标制度介绍之侵权维权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丁苗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二十四)│ 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介绍之侵权维权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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