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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 附答记者问

政策
阿耐2年前
最高法发文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 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文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 附答记者问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全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分三个部分共16条,聚焦中医药主要领域和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增强实践可操作性,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明确指引,积极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和社会公众期待。”


为健全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最高人民法院12月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振兴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有关要求,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独特优势,更好保障人民健康。


《意见》坚持依法严格保护,正确适用民法典、知识产权部门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推动中医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公正合理保护,合理确定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和保护方式,实现保护范围、强度与中医药技术贡献程度相适应,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持续增强。


记者了解到,《意见》围绕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职能,提升司法水平作出具体规定,内容涵盖中医药专利、商业标志、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中药材资源、中药品种等各个领域的司法保护。


在加强中医药专利保护方面,《意见》强调正确把握中药组合物、中药提取物、中药剂型、中药制备方法、中医中药设备、医药用途等不同主题专利特点,依法加强中医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不断满足中医药专利保护需求。在加强中医药商业标志保护方面,《意见》加强中医药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中医药品牌传承发展。在加强中医药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保护方面,《意见》指出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严惩窃取、泄露中医药国家秘密行为。在加强中医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保护方面,《意见》加强对中医药配方、秘方、诊疗技术收集考证、挖掘整理形成的智力成果保护和创作者权益保护。在加强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意见》指出依法支持对完成、转化中医药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意见》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要求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中医药领域侵权行为。积极适用证据保全、证据提供令、举证责任转移、证明妨碍规则,减轻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对于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


《意见》还围绕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完善中医药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强化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等具体措施,立足新发展阶段中医药发展需求,助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王丽丽)


最高法发文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 附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法发〔2022〕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振兴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有关要求,全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正确方向,准确把握新时代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更好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独特优势,更好保障人民健康。坚持促进传承创新,立足新发展阶段中医药发展需求,健全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助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坚持依法严格保护,正确适用民法典、知识产权部门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推动中医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公正合理保护,合理确定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和保护方式,实现保护范围、强度与中医药技术贡献程度相适应,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持续增强。


二、强化审判职能,全面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3.加强中医药专利保护。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准确把握中医药创新特点,完善中医药领域专利司法保护规则。正确把握中药组合物、中药提取物、中药剂型、中药制备方法、中医中药设备、医药用途等不同主题专利特点,依法加强中医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不断满足中医药专利保护需求。结合中医药传统理论和行业特点,合理确定中医药专利权保护范围,完善侵权判断标准。严格落实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促进中药专利侵权纠纷及时解决。


4.加强中医药商业标志保护。加强中医药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中医药品牌传承发展。依法制裁中医药领域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坚决惩治恶意诉讼,遏制权利滥用,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医药品牌建设。

  

5.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研究完善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法律适用规则,遏制侵犯中药材地理标志行为,引导地理标志权利正确行使,通过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加强道地中药材的保护,推动中药材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机融合。依法加强中药材植物新品种权等保护,推动健全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



6.维护中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加强对中医药领域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中医药市场。依法制裁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擅自使用中医药知名企业名称及仿冒中药知名药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中医药行业公平竞争意识,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加强中医药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保护。依法保护中医药商业秘密,有效遏制侵犯中医药商业秘密行为,促进中医药技术传承创新。准确把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依法保护中药因上市注册、补充申请、药品再注册等原因依法向行政机关披露的中医药信息。妥善处理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与中医药领域从业者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中医药领域从业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严惩窃取、泄露中医药国家秘密行为。

  

8.加强中医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保护。依法把握作品认定标准,加强对中医药配方、秘方、诊疗技术收集考证、挖掘整理形成的智力成果保护和创作者权益保护。依法保护对中医药古籍版本整理形成的成果,鼓励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推动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加强中医药遗传资源、传统文化、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和利用。依法保护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等进行整理、研究形成的数据资源,支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建设,推进中医药数据开发利用。

  

9.加强中药品种保护。依法保护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完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鼓励企业研制开发具有临床价值的中药品种,提高中药产品质量,促进中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0.加强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准确把握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关系,依法保护以古代经典名方等为基础的中药新药研发,鼓励开展中医药技术创新活动。准确认定中医药企业提供的物质基础、临床试验条件与中医药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对中医药技术成果形成所发挥的作用,准确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界限,依法支持对完成、转化中医药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不断激发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潜力和活力。

  

11.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中医药领域侵权行为。积极适用证据保全、证据提供令、举证责任转移、证明妨碍规则,减轻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对于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

  

三、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12.完善中医药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有针对性地选任中医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不断健全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员参与诉讼的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中医药技术人才在全国范围内“按需调派”和“人才共享”。遴选中医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案件审理,推动建立专家陪审制度。完善中医药领域技术人员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接受询问的程序。

  

13.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做好中医药领域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衔接,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断完善。深入推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强与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版权局、林草局、中医药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等协调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支持地方拓宽交流渠道和方式,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和拓展中医药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进诉调对接,探索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动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14.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健全人才培养培训机制,进一步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人才专业化水平。深刻把握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的调查研究,研判审判态势,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建立健全案例指导体系,积极发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审判和宣传加强中医药知识传播,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氛围。

  

15.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水平,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构建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平台的协同机制,支持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登记、转让等信息的查询核验。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应用,实现全流程审判业务网上办理,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

  

16.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涉外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中医药国际化发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中医药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推进中医药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助力中医药走向世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答记者问


为更好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题1:请介绍一下《意见》的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聚焦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这个时代课题,充分肯定中医药的历史地位和独特价值,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如何认识中医药、发展中医药、发展什么样的中医药等根本性、长远性问题,为新时代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做好中医药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强调“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我国中医药发展的顶层设计加快完善,政策环境持续优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中医药保护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等都对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提出了明确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满足中医药传承创新和中医药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全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司法文件。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的调研活动,广泛收集中医药行业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专题报告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听取各级法院的意见,还专门邀请中医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座谈会听取意见,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科技部、中医药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充分沟通、会商,在各方面形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意见》。

  

问题2:《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答:《意见》分三个部分,共16条。引文及第一部分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司法工作理念。

  

第二部分围绕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职能,提升司法水平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9个条文,涵盖中医药专利、商业标志、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中药材资源、中药品种等各个领域的司法保护,加强中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加强对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目的是聚焦中医药主要领域和重点问题,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

  

第三部分围绕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完善中医药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强化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目的是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意见》是关于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重点和难点。一是注重服务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意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出发,着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对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出系统规定。二是注重发挥司法职能。聚焦中医药主要领域和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增强实践可操作性,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明确指引,积极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和社会公众期待。三是注重提升司法保护水平。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现新发展。

  

问题3:下一步,人民法院对做好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有什么打算?


答:党的二十大对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将以《意见》的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中医药原始科技创新,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心怀“国之大者”,深化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对新时代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人民法院服务中医药发展国家战略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找准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勇于担当、积极谋划,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第二,强化审判职能,为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立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工程项目等的保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促进中医药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第三,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智慧法院建设。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中医药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助力中医药高质量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和走向世界。加强调查研究,结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规律,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和体系。

  

第四,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上下协同、内外联动、各方配合。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挥多主体作用,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强化与相关单位协同配合,积极参与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促进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推动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建立健全与行政主管机关的数据交换,推动实现大数据共享和深度应用。强化审判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来源:IPRdaily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最高法发文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 附答记者问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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