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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十五)│ 印度尼西亚简易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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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联社2年前
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十五)│ 印度尼西亚简易专利制度

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十五)│ 印度尼西亚简易专利制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将通过简易专利的保护客体、申请流程、申请费用等几个方面对印尼简易专利的申请和审查进行介绍。”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杜仙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印尼”)是东南亚最大经济体以及二十国集团成员国,也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产品走向印尼市场。了解印尼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合理的知识产权布局,对打开印尼市场、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至关重要。


印尼的简易专利(Simple Patent)制度,是该国独特的保护发明创造的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简易专利也被称为实用新型、小专利或创新专利。下面将通过简易专利的保护客体、申请流程、申请费用等几个方面对印尼简易专利的申请和审查进行介绍。


一、保护客体


根据印尼《专利法》第3条规定,简易专利授予任何新发明,现有产品或过程(Process)的开发,具有实际用途,并且可以在工业中应用。“发明”是发明人的想法,以产品或过程的形式注入到技术领域的特定问题解决活动中。“现有产品或过程的开发”包括简单的产品、过程或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与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印尼简易专利的保护对象并不局限于具有特定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产品,其不仅包括各种类型的产品,也包括方法,因此,更类似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客体。


为便于申请人理解,下文将印尼《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客体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客体(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对比。


印尼《专利法》第9条同时规定下述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a. 其公开、使用或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宗教、公序良俗的工艺或产品;b. 适用于人类和/或动物的检查(pemeriksaan)、医疗(perawatan)、治疗(pengobatan)和/或外科手术(pembedahan)方法;c. 科学和数学领域的理论和方法;d. 除微生物外的生物;或e. 生产植物或动物所必需的生物学过程,非生物过程或微生物过程除外。


其中,对于第9条b款,体外和计算机检查或诊断方法,以及非治疗方法,如美容治疗,饮食或其他与健康无关的治疗,仍然是可被授予专利权的。这一规定与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客体限制存在着区别。在我国,各种类型的诊断方法均不属于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对于第9条d款,生物包括人类、动物或植物,但不包括体型非常小、肉眼无法看到、必须借助显微镜观察的微生物,如变形虫、酵母、病毒和细菌。对于第9条e款,“生产植物或动物所必需的生物学过程”是指常规或自然的杂交过程,例如通过自然性质的插条、嫁接或授粉技术。“生产植物或动物的非生物过程或微生物过程”则主要是指涉及转基因/基因工程的生产植物或动物的过程。这些规定与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另外,印尼《专利法》第4条规定,下列主题不属于发明的范畴:a. 美学创作;b. 计划;c. 思维、游戏以及商业活动的规则和方法;d. 仅包含计算机程序的规则和方法;e. 信息的呈现;和f. 下列形式的发现:现有和/或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和/或,未显著提高功效,也未改变现有化学结构的现有化合物新形式。


在第4条第f款中,化合物新形式包括化学手性,如对映异构体或非对映异构体、晶型、溶剂化物形式、水合物形式、盐类、前体药物和现有化合物的代谢物。对于能够带来有益改进的新形式,可以承认其可专利性,有益改进可能包括增加生物利用度、提高稳定性、增加溶解度、降低毒性、提高安全性、提高效力、更宽的活性谱、降低生产成本或缩短治疗期,这些效果应得到实验数据的支持。


第4条f款的这一规定与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客体限制存在着区别。在我国,现有和/或已知产品的新用途以及现有化合物的新形式并没有被排除在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之外。换言之,在我国,现有和/或已知产品的新用途以及现有化合物的新形式属于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二、申请和审查


印尼简易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申请的提交


海外申请人提交印尼简易专利申请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提交,另一种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提交。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能通过PCT途径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提交简易专利申请。


2、形式审查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的5日内,印尼知识产权总局对简易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印尼知识产权总局将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可以在28日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印尼知识产权总局将作出驳回决定。申请经形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印尼知识产权总局将发出形式审查合格通知。


3、公开/异议


简易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14天内公开,在公开后的14天内,任何人均可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提出意见、异议、解释或其他反驳。这些意见、异议、解释或其他反驳应作为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期间考虑的补充材料。


4、实质审查


印尼知识产权总局可应申请人请求对简易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请求应与申请同时提交。如未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或未支付实质审查费用,简易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实质审查通常在4-5个月内完成。关于申请的最终决定应不迟于自申请日起6个月作出。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简易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标准相较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宽松。


5、授权


申请被授予简易专利后,将被记录在专利登记簿中,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简易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并且,该期限无法延长。简易专利保护期限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通过电子媒体和/或非电子媒体记录和宣布。


6、复审


申请人对印尼知识产权总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律和人权部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申请人请求复审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复审请求;(2)说明复审理由并提供证据和相关信息;(3)付费凭证;(4)专利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副本;(5)驳回通知书副本;和(6)实质审查请求书副本。复审请求由代理人提出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在复审阶段,申请人可以对说明书进行更正,但更正仅限于以下范围:(1)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说明书翻译错误;(3)对之前说明书中不清楚的地方加以说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请求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撤销或维持驳回的决定。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印尼商事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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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简易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流程


7、专利申请类型的变更


根据印尼《专利法》第39-40条规定,印尼的专利申请可以转换为简易专利申请,反之亦然。但基于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无法变更为简易专利申请,这和前面提到的不能通过PCT途径提交简易专利申请的规定是一致的。


专利申请类型的转换可以由申请人主动提出或在审查员的建议下进行。需要注意,变更专利申请类型的申请应当在专利申请收到授权决定之前提出。申请人需要填写类型变更申请表,并根据专利类型变更支付实质性费用(每份申请 45万印尼盾)。如果权利要求项数和说明书页数超过规定数量,还需支付额外费用。另外,还需要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如有),以及授权委托书、转让证明和所有权证明文件。


三、申请费用


申请费用取决于该申请的提交形式。对于简易专利,电子申请的申请费为80万印尼盾,而非电子申请的申请费为125万印尼盾。此外,印尼知识产权局还规定了额外费用的计算标准,具体如下:


1)如果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超过30页,每增加1页15,000印尼盾;

2)如果专利申请中超过10项权利要求,则每项附加权利要求为75,000印尼盾;

3)如果申请人要求延长完成专利申请的时间,每件申请为40万印尼盾;

4)如果申请人要求加急公布,每件申请40万印尼盾;

5)如果申请人因错误而修改专利申请,每件申请20万印尼盾;

6)如果申请人要求首次使用声明,每件申请300万印尼盾;

7)申请人要求优先权证书,每件申请30万印尼盾;

8)申请人要求实质审查的,每件专利申请300万印尼盾,每件简易专利申请50万印尼盾;

9)申请人要求加急实质审查的,每件申请500万印尼盾;

10)如果申请人要求延长对实质审查结果作出答复的时间,每件申请40万印尼盾,和

11)将专利申请转换为简易专利,每件申请45万印尼盾,反之亦然。


如果后续修改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使数量超出之前费用未覆盖的部分,还需要缴纳新的超额费用。任何已支付的超额费用均不予退还。


四、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对比


从上文介绍可以看出,印尼简易专利制度与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从保护客体来说,印尼简易专利的保护对象更为广泛,其不仅包括各种类型的产品,也包括方法,基本上类似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客体(但仍有细微差别)。相比之下,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仅局限于具有特定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产品,保护对象有所限制。


从申请的提交来说,印尼的简易专利申请不能通过PCT途径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提交;而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提交并无此限制。申请人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PCT途径、或直接向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从申请的审查来说,印尼的简易专利申请必须进行实质审查才能获得专利权,并且在实质审查程序之前设置了公开程序和异议程序。相比之下,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没有实质审查程序,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相应地,由于无需经历实质审查程序,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没有设置公开程序和异议程序。与此同时,为了解决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而直接获得授权可能带来的问题,我国又设置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简言之,在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经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检索和分析,并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重要依据,也是人民法院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重要证据。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认为我国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是对授权后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审查”。


从申请的类型转换上来说,印尼的普通专利申请与简易专利申请可以互相转换。相较之下,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能直接进行转换。但是,我国特别设置了“一案双申”制度。简言之,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因此,在实务中,申请人可以采用“一案双申”的策略,将同一技术方案的保护类型留待授权阶段再行取舍。


五、结论


2020年,印尼《创造就业综合法》对专利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包括加快对简易专利的审查,加之相对宽松的审查标准,简易专利申请量近年来呈现逐步上升趋势。本文对印尼简易专利的申请和审查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将其与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制度)进行了对比,希望能对企业海外专利布局有所帮助。


参考资料:

1. 印尼《专利法》(2016年第13号法律);

2. 印尼《创造就业综合法》(2020年第11号法律);

3. 印尼2021年第13号部长规章,关于2018年第38号关于专利申请的部级条例的修正案;

4. 印尼2018年第38号部长规章,关于专利申请;

5. 印尼法律和人权部2015年第29号条例,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和人权部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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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十五)│ 印度尼西亚简易专利制度)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杜仙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十五)│ 印度尼西亚简易专利制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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