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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与法律探析

深度
知联社3年前
创新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与法律探析

创新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与法律探析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唐珺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品牌建设与创新战略研究中心副教授 管理学博士

原标题:创新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与法律探析


专利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创新性金融融资模式,它的出现适应了时代发展需求,通过重点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科创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强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作用。然而,中小企业在金融机构融资难问题是长期以来影响其发展的瓶颈,近些年兴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虽然可以为该类企业带来福音,但在市场中仍然存在许多现实问题使得金融机构踌躇不前,亟需发掘出这些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让专利成为真正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具。


摘要


创新型中小企业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一股十分重要的力量,国家一直以来也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予以重视并给予政策支持和鼓励,对标OECD国家,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整体情况与条件都已处于世界较好水平,但也存在突出的结构性问题和风险分担机制建设不足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对创新型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在以专利权作为核心资产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中,促进其专利权融资模式的发展,将对我国市场经济具有很大的正面作用。


1、引言


随着国家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带一路”以及“中国制造2025”等战略的部署与发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巍然而起,逐渐发展成为我国新经济体系下卓越的坚实力量。然而,中小企业在金融机构融资难问题是长期以来影响其发展的瓶颈,近些年兴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虽然可以为该类企业带来福音,但在市场中仍然存在许多现实问题使得金融机构踌躇不前,亟需发掘出这些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让专利成为真正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具。


2、创新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与背景


2.1 专利权质押融资


2010年8月12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财企〔2010〕199号)明确指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自《“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提出明确目标后,国家层面不断出台新政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2020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拓宽创新主体融资渠道;丰富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推动专利、商标质押政策互通,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及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财政补贴力度,完善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容忍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可见,专利权质押融资是以专利权作为债务担保出质给债权人的特殊融资方式。


长期以来,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质押担保。1995年《担保法》出台,其中第79条即已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2007年,《物权法》出台,其中第223条进一步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见,专利权质押早已有明确规定。而202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0条[1]、第444条[2]也基本沿袭了《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内容。


2.2 创新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融资背景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是指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的企业。[3]而对“创新型”的界定是:拥有新技术发明和技术改进能力,有新产品、新工艺、新流程等开发、推广和应用能力,有新商业模式创造和实施能力。[4]根据2018年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中小微型企业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的97.6%,其交出的国家税收费达50%以上,对GDP的贡献超过60%,技术创新产品数量达70%以上。其中,创新型中小企业其创新成果奉献了50%以上,2018年单年的新增专利数量达7887件,发明专利占比达77%”。由此可见,创新型中小企业对于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以及社会就业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科技创新方面,创新型中小企业往往比大型企业具有更大的活力和效率,它们创造了大多数发明专利和新技术新成果。[5]


鉴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成立时间较短、资产规模较小且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较为薄弱,因此其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来融资的可操作不强[6]。在我国,最典型的融资方式是从金融机构贷款,但是又由于土地、厂房和设备等固定资产较少,而无形资产较多,创新型中小企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的传统信贷产品,大多数创新型中小企业都面临着有技术、有项目、有市场但是没有资金的尴尬境地。正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这一特点,专利权质押融资应运而生,打破了以往以实物资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方式,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在国务院颁发的文件[7]中提到: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等政策。


在此背景下,深入发展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是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赢得贷款融资的最佳方式。


2.3 美德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政策与机制


1953年美国出台了《中小企业法》,旨在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全过程提供咨询、培训及贷款等完善的服务,各地依法建立了900多个分中心及地区办公室。1954 年出台的《国内收入法》,规定企业R&D 投入可作为生产开支在当年的应税收入中扣除,并于 2001年由国会批准了R&D 领域永久税收优惠。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 《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以鼓励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加大创新力度、推进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综合贸易和竞争法》(1988 年) 设立“制造技术推广合作专项基金”,自此起财政拨款逐年大幅增加;《小企业研发加强法》 (1992 年) 促使公共研发和私人投资活动结合。以《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核心,美国政府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史蒂.文森—怀特勒创新法》《国家竞争技术转移法》《联邦技术转移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反垄断法》等建立了一个涉及多方面、多角度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将技术创新和解决就业确立为中小企业的两大功能,就中小企业的科技计划的设立与实施、技术转移、技术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8][9]


德国以中小企业居多,占比高达98%以上,而且发展较为稳定,因此德国十分重视中小企业,为了促进其发展,解决融资难问题,德国政府加强了中小企业资金扶持力度。除了设置专门款项,实行贴息政策,还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德国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和《反限制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德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了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德国政府采取了风险分摊模式,由联邦政府、州政府、担保机构和商业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融资风险,若企业无法按时还贷,则由上述几个主体按比例承担损失,其中政府承担的风险最大,担保机构次之,商业金融机构最小。[10]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国家。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主要是以政策性金融机构——日本政策投资金融机构为主商业金融机构为辅,2008年以后日本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成立了日本政策投资金融机构股份有限公司,但仍由政府控股。在日本政策投资金融机构主导下,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体,主要贷款对象是日本融资难度较大且知识产权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在政策层面,日本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政策室专门制定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实践指南》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作为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参考;制定《知识产权信息公开指南》以公开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市场价值等信息,使评估机构能够及时掌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信息。在评估机构方面,有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并积极进行国际交流,同时也积极探索一些富有特色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式。在评估人员方面,日本较重视对评估人员的培养和对其专业技能的培训。[11]


3、我国专利权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与现状


3.1 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我国许多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智慧成果诞生的无形资产逐渐展露出其价值,不仅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作用,而且推动着与之配套的法律与政策的制定。


(1)法律法规方面


早于1984年我国制定了《专利法》,但对专利权质押问题却没有实质性规定。随后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首次对权利的质押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中可转让的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性权利可以出质,同时也规定了权利质押的成立方式以及合同效力。尽管该担保法对专利权担保的规定存在瑕疵,但是其可以视为一个起点。直至后来的《物权法》相对于《担保法》有了较大的进展,其将知识产权质押范围的权利设立了兜底性条款。1996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开始有了飞跃性的进展;2010年国家专利局施行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如明确专利权不予登记或撤销登记的情形,以及专利权该提交的文件等。


(2)政策方面


为了进一步发展专利权质押融资,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在广州、北京、上海等地区开启知识产权融资试点工作,促进专利权的流转,完善专利权的融资功能。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适当提高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丰富和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方式。完善专利保险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专利代理、保险经纪、专利资产评估与价值分析、维权援助等机构参与专利保险工作,……据此,专利权质押已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用[12]。201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中提到“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为中微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等政策,也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专利权融资提供了政策支持。


为响应国家的发展模式,各级政府也先后发布了与当地经济发展及金融环境相适应的各种法规、政策、办法,明确规定专利权融资的各个程序及条件。比如,2017年厦门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13],财政设立风险资金补偿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201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14]提出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建立“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


从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出台可以看出,国家对专利权融资提供了巨大的支持与鼓励,也可以看出,专利权融资是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模式。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对于专利权融资,法律法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专门法律,仅仅是一个对其存在表示认可的规定。其二,专利权融资主要依靠国家政策支持,属于半市场化结构,地方政府的政策补贴和评估方法对专利申请数量和市场融资有重要影响。其三,专利权质押难,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重要难题。该类企业本身研发能力低、可流动资金匮乏,用以质押的专利数量有限,且专利质押门槛高,若是一些相关金融机构缺乏对应的政策指引,将会使创新型中小企业在专利权质押融资方面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3.2 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现状


为进一步促进专利融资的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初在北京、广州、佛山等多个地区启动了第一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为专利融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显示:2014年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获得重大进展,当年的专利权质押额达489亿元,与上一年相比上升31.3%[15]。2017年专利融资金额720亿元,专利质押数量有4177项,同比增长65%[16]。总体上,可以看出我国在专利权融资方面的规模不断扩大。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五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分别是北京中关村模式、上海浦东模式、武汉模式、江苏模式以及中山模式。[17]


(1)中关村模式是相对市场化的模式,体现为“知识产权运营+投贷联动”的融资模式。

(2)浦东模式是“金融机构+政府担保+反担保”的间接质押融资模式,其参与主体主要集中在政府。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担保机构、浦东知识产权中心作为质押登记机构、科技发展基金提供资金支持。

(3)武汉模式中各机构分布较为均匀,协同力较强。通过财政局和知识产权局这些政府机构协同助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4)江苏模式的特点是充分发挥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所的服务平台作用,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便利,并采用政府推荐制度,利用专家论证会代替评估公司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该模式创新性地建立了相关APP,精准服务企业,充分发挥线上综合平台的作用。

(5)中山模式是一种“金融机构+保险+分险补偿基金(政府)+评估”的模式,四方协同合作,按比例分担风险。当发生不良贷款时,政府、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评估公司分别按54%、26%、16%、4%的比例承担损失。


这五类模式涉及各种政府层级,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表明我国专利质押融资在经济市场上的发展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是这五类模式各有利弊。在发展道路上仍然存在许多实际障碍,如企业进行专利质押融资成本高、专利权市场交易条件不成熟、融资额度小、风险评估等。为更好地推动整个专利质押融资行业的发展,一系列的阻碍都亟需解决。


4、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面临的法律问题


4.1 专利权立法体系问题


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较稚嫩,实践可操作性较为薄弱。例如,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的《担保法》,199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其内容规定都较为笼统。虽然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改进了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的部分内容,随后也修改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但在实践中,由于上述文件颁行没有一个体系的规范,导致在操作上存在许多模糊的地方。虽有专利质押融资的相关政策,但尚未建立系统的顶层设计,科技、金融、保险、财政等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工作合力。立法过于笼统,实操性不足,从而模糊了专利权融资的确定性。地方法规文件内容差别悬殊,在不同地区,甚至是一个省内的不同城市在同等条件下都会被差别处理,其导致了专利权质押融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18]。综上,立法体系模糊是导致专利权质押融资难以实现的根本因素。


4.2 我国专利权融资的市场监管问题


国家大力推动发展创新产业、鼓励创新型企业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品的战略决策下,诸多税收优惠、贷款资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鼓励政策一一推行。随着国家政策的推行,各地方政府积极鼓励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专利权融资活动。但是即便在国家提供优惠政策的庇护下,仍存在着恶意套取国家补贴的不良企业,扰乱市场秩序。同时由于专利权评估的复杂性,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最担忧的风险控制并不能得到保障。因此仅凭借市场自身的力量并不能很好地保障这种融资模式的发展。若政府没有在风险源头进行一定的调控,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会使双方都畏而不前,创新型企业融资发展更是岌岌可危。


4.3 专利权价值风险问题


(1)专利价值评估风险


专利与一般的商品不同,专利的商业活动属于高度封闭的市场,交易金额通常是不透明且处于保密状态,取得可供比对参考的市场指标十分困难。由于专利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其价值只有依靠评估来以确定。因此,专利质押融资中,专利价值评估是尤为关键且不可或缺的环节。而这个过程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第一,融资过程中双方的价值约定是否合理以及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程度,这取决于专利价值评估是否准确。但我国的评估机构、评估标准都没有一个完整的规范化体系,使其在专利评估过程中弹性较大,难以得到一个准确的评估结果数据。这就导致在评估债务人的专利权以及向金融机构提供适当的贷款数额建议和进行合理的估值方面存在困难。第二,专利权本身所代表的科技水平是专利权评估时最核心的限制因素。债权人对于专利权的价值取向,主要是以专利营销后带来的市场利润来评定的。即便此专利权存续有效,但由于不断的发展带来的技术更新,会使得利用该专利权所制造的商品易被替换,也可能是其价格下降幅度波动无法预测。因此专利权商品的价值估值是难以预测的。


(2)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其价值认定难度大


经济学上关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分析显示,不同行业的人员对有关信息的涉猎程度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较为匮乏的一方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去弥补与掌握信息充足的一方的信息差异来获得更好的经济活动。在专利权融资活动中,企业自身对其专利权价值的了解属于有利的地位,而金融机构属于较弱的一方。特别在创新型中小企业中,专利权是它们的核心资产,企业对于这些专利权的价值了解有较深的认识,同时也会尽力使自己的专利权让其在外界保持一种较高价值的形象,甚至可能隐瞒或虚假披露其知识产权的信息;然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专利权是一个陌生的领域,对此了解甚少,更别提对于其价值的认识,不能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也是情理之中。因此,金融机构对于这种情况,基于经济的考量,往往就会考虑放弃,而如果需要专业的评估,则需引入第三方的鉴定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基于此,将会增加双方的成本,同时也可能导致信息的不真实。


4.4 专利权实现担保问题


按照传统担保权的规定:债务人不能在到期限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担保物获得优先受偿。


而在专利权中,一方面,债权人并未实际占有,尽管相关法律对其予以保护,但相比于传统的质押权其对担保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债务人,导致其权利实现可能比较困难。此外,专利中的各种类别都存在不同的保护期限:发明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分别是10年与15年;而对于超过保护期,该专利质押权的担保如何实现,也是一个大问题——以专利权为典型代表的质押权实现,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出质人的生死存亡和发展繁荣,而且关系到债权债权的实现与否和实现程度。


另一方面,在变现问题上,创新型中小企业中,专利权的由来实际是由大量的人力物力转化而来,因此对其进行量化是比较困难的。目前对此方面没有相关的规定,而该类企业规模较小、专利权的价值也不受市场重视,在交易手段、方式、场所等都有其特有的条件限制,使其变现过程更为复杂。尽管目前我国在部分地区,例如广州、上海、浙江都建立了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但就全国范围来说其市场空间较为狭窄,交易规模小,发展尚未成熟。因此在实现折价拍卖过程中,没有统一的交易市场。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变现时会出现滞留,导致企业信贷资产质量恶化等不利影响。


5、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的探索


5.1 立法部门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对于有关专利权融资的法律法规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缺少统一和明晰的细则规定,因此完善专利权融资相关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


(1)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制度


专利权融资制度要在市场活动中进行发展,离不开具体法律的规范。立法部门设立配套法律的立法程序,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与专利权融资的发展相匹配。因此我们要正确厘清专利权融资政策与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关系。已制定的与专利权质押融资相关的暂行办法、管理规定、指导意见等文件有必要进行筛选处理;对于已经不适宜当前市场的经济发展需要的,却已经在实践中取得成效的政策,可以立法形式加以规范,使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可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重视《专利法》细则规定的修改


该部法规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确权和保护方面的内容,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的需求不断发展,专利权市场亟需进行转化。对于专利权转化和流转的规定应该予以重视,因此专利法在此方面有必要进行完善,对专利成果的转化程序、转化方式、原则、法律责任等进行细则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现有的 《民法典》《专利法》等与专利权融资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了专利权融资的相关行为,但与专利权的财产权价值在经济活动中的可塑性及扩展性不相适应,专利权预期收益的溢出价值在现有的法规中未能有效体现。


(3)完善专利权担保的登记制度及相关联制度


现行法律在一定情况下专利担保需要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专利权担保融资的发展带来了阻碍,因为专利权无法转移占有,其天然的属性与动产质权自然存在着冲突的地方。专利权不同于传统的物,其重复利用并不会对质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反而出质人可以利用专利权去获得利益来偿还债务。对于此,法律可以对专利权担保作出特殊规定使得其可以重复担保或者对于专利权中的一些权利比如许可权等作出约定,充分发挥专利权的价值,以其更大化的价值用于企业融资贷款。在专利权担保中,相关的一些制度并没有十分清晰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所以完善这些关联法律法规制度也是推动知识产权融资发展的重要环节。 


5.2 企业积极了解专利权融资现状,配合国家与政府相关政策落实


(1)设立专利融资战略的同时提升自有专利权质量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规模较小、涉及业务较为集中、承受风险能力不足等特点,导致其发展前景不稳定。在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融资时能力远远不及大型企业,这也限制了其发展。因此,这类企业自身应该主动了解其在经济市场中的发展状况,利用自身存在的优势,以无形资产为主,积极利用专利权融资方式为企业获得融资发展。同时,该类企业由于受制于信息渠道,对政策的认知理解能力较弱,导致不能很好地运用政策优势通过专利权融资赢得发展。因此企业对于该方面的能力需要进行自我提升,企业管理层应加强对政策的走向选择,优化企业构造。


(2)加强法律风险监控、提升自身信用体系建设


一方面,创新型中小企业由于人员较少,管理制度并不规范,也不一定都能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特别对于专利权质押融资这种结合多种专业知识的融资模式中,对于其中的风险认识更为匮乏,所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加强法律意识,引进专利权领域人才,加强专利质押融资法律风险监控。可以考虑骋请专门的法律顾问或外包给专业知识产权机构或团队进行监控。另一方面,创新型中小企业在不断提高创新能力的同时,应当注重企业信用的积累,提高资信水平。尤其在当前这种金融机构还对专利权融资态度较为谨慎的融资模式下,企业更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改善其财务状况,从而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3)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专利权战略


在创新型中小企业中,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是其核心资产,如何进行有效保护是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在现今制度保障不健全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专利权极容易被大企业所剽窃,其因为资金规模等原因在后续也很难再主张权利。所以,制定专利权战略这种提前的保护十分必要,专利战略是企业为了自身的中长远利益和发展,运用法律提供的专利制度保护,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取最大经济利益、并保持自己技术优势的整体性战略观念与谋略战术的集成总和体。例如,企业根据所以市场、自身经营状况与未来发展目标,可以建立一个健全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与保护体系——可分为申请战略、实施战略、保护战略,提高企业对现有专利权的利用率,加强企业专利运营和维护水平。一方面能保护自身核心资产,另一方面更是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4)充分了解运用专利质押融资的最新相关政策


2020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两项政策文件,一是《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技术创新、标准化、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深度融合。引导国家高新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在国家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发完善知识产权保险。二是《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 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将双创示范基地企业信息纳入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在有条件的区域示范基地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无可抵押资产、无现金流、无订单的初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风险补偿。


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十七部门发布了《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并“健全多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深化大中型金融机构普惠金融事业部改革,推动中小金融机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便利续贷业务和信用贷款,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三项基本指标,五项例外指标。2021年4月16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订


5.3 金融机构应对专利质押融资进行尽职调查


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买受人必须尽可能地对将要购买的标的进行调查研究来弥补己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尤其要对自己所看重的那部分价值进行彻底的调查研究——尽职调查。尽职调查通常是指对目标企业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针对企业专利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查:


(1)有效性及权属状况,例如目标公司的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情况,有无权属纠纷等;

(2)专利质押、抵押、许可、转让等运营情况;

(3)与专利权相关或者与专利权协议相关的诉讼、仲裁等涉诉情况;

(4)对于企业的核心专利,还应着重调查:这项专利是否有在先的权利阻拦它?该项专利能不能顺利实施?相关的核心专利稳定性;保护范围等。


5.4 政府要掌控、支持与监督整个融资环节


在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政府这只“无形的手”往往起着调节市场不足、弥补市场自调下无法解决的矛盾。政府在专利质押融资过程中发挥着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并可以为市场交易增加一定的公信力和保障支持。


(1)政府出台资金贴息或补贴等相关政策


一方面,此办法可以减少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缓解企业的还贷压力。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国家经济长期发展的规划目标,提高政府对企业的专利质押融资的补贴程度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政府的行为,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对专利贷款的积极性,鼓励相关的金融机构为企业进行融资,以此扩展企业的融资渠道。


(2)政府可作为推动者引进专利融资评估、担保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


政府可作为引导者,如积极鼓励担保公司为专利权融资作担保。金融机构很多时候并不知道专利权的价值,也不愿意在复杂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上牺牲过多成本,若将这一风险转移到第三方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则更容易基于风险得以保障发放贷款;政府出面鼓励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专业事务,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整个过程的风险,企业与金融机构才会更积极地采用专利权融资的模式。政府可以在一定的影响下保证专利评估的可信度,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更好地促进专利融资工作在企业和金融机构间展开。


(3)政府在行政方面要严格审查企业专利权有关信息的真实性


企业的专利权成果在行政机构登记过程中,政府有必要进行审慎核查,并在其后为金融机构推荐具有专利权优势的、质量品质高的企业,以此来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性。政府可以促进信息的公开,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利权动态信息数据库,让企业和金融机构借此平台核实双方数据信息,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搭建信息流通的桥梁。


5.5 建立健全的专利权评估体系


在专利权担保融资中,价值评估是最为关键核心的一个环节,也是专业性最强的一个环节。为了让更多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进一步认识、接受专利权融资,市场必须拥有一套较为完整的专利权价值评估体系。


(1)建立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专利评估方法


首先,我国亟需一支擅长专利权融资操作的人才队伍,可以对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价值衡量进行指导。其次,要规范并引导企业专利质押融资的具体操作,建立科学合理的专利评估实施,订制全国统一的专利评估标准,使各地区有一个规范的参照标准。规定更为科学的评估程序,对具体的评估环节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专利价值评估主要从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及经济价值度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其中法律价值度主要体现专利权利状态的稳定性,技术价值度主要体现创新水平,经济价值度主要体现市场竞争力。


(2)创新专利权价值评估模式


专利的价值评估模式可以多样化开拓,以此来拓展价值评估的渠道。可以根据企业的专利权竞争力以及技术开发阶段、营销能力和商业模式等,全面分析企业的现实存续能力,并综合评估出专利权在企业贷款过程的实际价值的最大值情况,或凭借企业在特定阶段利用专利所得的盈利范围来衡量,由此确定企业可质押融资的额度。鼓励拓展创新专利权价值估值模式,逐步加强诱导企业核心技术以及本身实现收入能力和方法方面的评估。


(3)落实评估责任


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的评估结果不仅会对利益各方产生影响,也会对市场的后续相关评估产生影响,可以看出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专业性是十分重要的,明晰评估人员的责任,对于评估流程,评估人员的操作手续都要依法依章程进行。同时着重于考核评估主体资质以及提升对评估人员职业素质的培训,从总体上改善专利权价值的评估水平。还可以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责任,如为评估的每一个环节的评估人设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评估结果的后续变化作出预测与担保。


(4)建立风险补偿和分散机制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无可抵押资产、无现金流、无订单的初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金融机构业金融机构实施知识产权质押专营政策。合作金融机构为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风险补偿基金、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评估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等按不同比例分担。


6、结语


专利质押融资体系包含四大主要参与主体:融资需求方——企业,融资供给方——金融机构,融资引导方——政府相关部门。专利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创新性金融融资模式,它的出现适应了时代发展需求,通过重点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科创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强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作用。我国专利质押融资模式发展已经较为成熟,进一步推动专利质押融资规模扩大是加强专利运用、凸显专利价值的必要通道。


注释

[1]《民法典》第440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2]《民法典》第444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杨栩. 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系统研究[D]. 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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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唐珺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品牌建设与创新战略研究中心副教授 管理学博士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创新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与法律探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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