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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注册在餐饮服务上究竟缺显吗?

商标
阿耐3年前
“青花椒”注册在餐饮服务上究竟缺显吗?

“青花椒”注册在餐饮服务上究竟缺显吗?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学文

原标题:“青花椒”注册在餐饮服务上究竟缺显吗?


前段时间,继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后,“青花椒”商标又火了。尽管迫于各方压力,“青花椒”商标注册人撤回了相关诉讼,相关事件暂告一段落,但“青花椒”商标依然注册有效,相关商标注册的正当性、合法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做简要分析,意在让大家更加了解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一、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问题可能是商标领域内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该规定较为简单,相对而言,该款第(一)(二)项的缺显情形还算比较好判断,我们很少会发现某商品的通用名称在该商品上成功注册的,但第(三)项所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就显得比较难判断了,除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2年1月1日生效)中列举的那些典型的情形外,如过于简单的线条、过于复杂的图形(如美术作品)、商贸用语、日常生活中的祝颂语、网络流行语等,实践中遇到此类未被列举的标志时,则在判断时就比较难以下手了。究其原因在于前述《指南》对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采取列举的方式,但其列举显然是无法穷尽的,加之每个人的主观认知又不同,导致针对此类标志观点不一、结论模棱两可。


结合《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主要指那些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的标志,不易作为商标识别即商标的识别性问题。我们经常说商标的显著性判断采用五分法,即显著性由低到高为通用名称、描述性标识、暗示性标识、任意性标识、臆造性标识。与此同时,在学习商标的显著性时,我们还经常提到“识别性先于区分性”这句话,就是说,一枚标志要先具有被作为商标识别的可能,才进一步判断其区分性强弱。例如,有主体将一首古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缺显而被驳回无效,毫无疑问,消费者在商品包装上看到这首古诗时基于生活习惯是不可能将之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的,故其缺乏注册商标必要的显著特征;同理,声音商标先天缺乏显著特征,不是因为相关音乐独创性不够,而是因为消费者基于长期的思维习惯,不会将声音作为商标识别(对待)。


总而言之,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判断,不仅要考虑是否为指定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及是否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某一特点,还应分析相关标志的识别性,即是否能作为商标被识别。


二、“青花椒”指定在餐饮服务上的显著性问题


1、类似案件的参考


笔者曾代理了一个案件,即对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注册的“ANIMAL RIDES”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ANIMAL RIDES”译为“动物乘骑”,在相关行业内,经营者将之作为描述性词汇用在骑乘椅等玩具上,笔者在案件中主张上述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并整理提交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经评审,商评委在无效宣告裁定书中判定争议商标缺显,具体阐述如下:


“青花椒”注册在餐饮服务上究竟缺显吗?


由此可知,一些行业内常用来描述相关商品的内容、功能等特点的描述性词汇指定在相关商品上是不易被相关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的,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2、“青花椒”指定在餐饮服务上缺显


青花椒其实还有个名字叫做麻椒,也有人叫做藤椒。顾名思义,就是这种花椒的麻味比较重,做出来的菜闻起来有淡淡的清香味,但是吃起来麻味很浓郁。通过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尤其是川渝地区的餐饮企业对于“青花椒”文字的使用,以及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青花椒”在餐馆内、菜谱上使用主要是表述相关菜品的口味、风格等。


那么,参考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说:青花椒使用在餐饮服务上,易被相关消费者识别为对具体服务内容(指餐饮服务在实际经营中具体形式,如火锅、烧烤、面条等)口味、风格等特点的描述性词语,不易作为商标被相关消费者识别,缺乏作为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将“青花椒”作为菜品口味、风格的描述性词语对待基本符合相关公众的实际认知情况,当然,“青花椒”文字用于表述相关菜品的口味、风格是否已经广泛而普遍需要进一步的收集证据证明,如餐饮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相关消费者的问卷调查等。


在此还需要进一步说明,大部分情况下,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的标志是不用考虑指定的商品/服务的,如前面提到的一首诗、一幅画、商贸用语、常见的祝颂语等。但部分标志却是在结合具体的商品/服务时才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本案的“青花椒”就是如此,其使用在其他无关联的商品上构成任意性商标,即便是使用在与餐饮服务类似的住宿服务上依然能够被作为商标识别(很少有人会将“青花椒”用在住宿场所表达某种特点),但其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却不同,如青花椒鱼、藤椒火锅通常是指鱼或火锅的口味、风格。


因此,“青花椒”指定在餐饮服务(仅限于)上缺乏显著性,其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情形,而非通用名称、仅直接表述服务内容特点的缺显情形。


3、“青花椒”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情况


笔者查询了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第43类注册的“青花椒”商标情况,最早的一件是2013年1月15日申请注册的第12046607号“青花椒”商标。进一步查询可知,前述商标分别在2017年2月10日、2018年4月12日被不同的主体提起过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裁定均予以维持。但仔细查阅无效宣告理由,却会发现申请人分别重点主张的是通用名称的缺显(《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缺显(《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故未能得到采纳,此种主张即便进入诉讼阶段恐怕也难以被支持。


综上,青花椒使用在餐饮服务上,易被相关消费者识别为对具体服务内容(指餐饮服务在实际经营中具体形式,如火锅、烧烤、面条等)口味、风格等特点的描述性词语,不易作为商标被相关消费者识别,缺乏作为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结语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如何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首先其要能够作为一件商标被识别,若相关消费者在相关商品/服务上接触到该标志时不能将之作为商标对待,而是传递其他信息的标志、符号,则该标志在相关商品/服务上不具有显著性。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学文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青花椒”注册在餐饮服务上究竟缺显吗?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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