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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质量和速度应和谐统一:印度的实践

亚洲
边度3年前
专利审查质量和速度应和谐统一:印度的实践

专利审查质量和速度应和谐统一:印度的实践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毅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原标题:专利审查质量和速度应和谐统一:印度的实践


印度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在其决定中明确指出并重申,专利局在做出驳回决定时应当举证,不能因追求审查速度而影响审查质量。对于一个专利申请人来说,了解专利申请被拒绝的原因与获得经实质审查而授权的专利同等重要。在没有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根据专利法第15条驳回专利申请是一种权力滥用行为。


在Wisig Networks Private Limited诉印度专利局一案中(OA/ 11/2020/PT/CHN), 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撤销了印度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上诉委员会认为驳回决定缺乏理由,因此发回重审,同时要求专利局给予上诉人听证机会,并在上诉委员会命令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对该印度专利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审查历史


上诉人Wisig Networks Private Limited是一家印度初创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印度专利局(IPO)提交了印度国家阶段专利申请第201847032415号。专利局对该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9年2月25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员在该通知书中提出,权利要求相对于“一通”中所引用的现有技术,因缺乏创造性而不能被接受。上诉人于2019年8月23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并对审查员的意见进行了答辩。


专利局收到对“一通”的意见陈述后,在“一通”引用的对比文件基础上,又结合了另外一些对比文件再次审查,但坚持对创造性的反对意见,另外还于2019年10月15日为上诉人提供了会晤的机会。会晤后,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一份意见陈述并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经再次审查后,专利局于2020年1月14日做出决定,以该发明不符合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15条之规定驳回申请。理由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超出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范围,另外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缺乏创造性,但没有给出适当的理由。上诉人于是根据专利法第117A条的规定提出上诉,认为驳回决定没有正确适用非显而易见性、即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步骤。


上诉委员会决定


上诉委员会(IPAB)的意见如下:


一、从数量审视质量的重要性


经审理后,上诉委员会认为,专利局的驳回决定没有提供任何理由说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相对于所引用的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即缺乏创造性。根据上诉委员会的说法,本案的驳回决定似乎有点草率,没有经过审慎的考虑。上诉委员会认为,这种未经适当举证即做出的驳回决定,可能是因为专利局根据审查员工作数量进行评分的制度造成的。


上诉委员会表示,尽管由于大量积压的专利申请,对专利审查员工作的数量做出规定是必要的,但官员所做工作的质量不容忽视。上诉委员会进一步强调,审查员和专利局的工作应该是数量和质量的有机结合。上诉委员会指出,虽然及时审查专利申请是必要的,但在保证速度情况下的准确性也是必不可少的。上诉委员会因此总结到,在审查专利申请时,有必要把重点放在质量管理上,在考虑到正在完成的工作数量的同时,质量不应受到损害。


二、一个合理决定的重要性


上诉委员会认为,驳回决定直截了当的得出请求保护的发明已在引用的对比文件中公开,而且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但并没有给出任何推理为什么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纵观大量的司法决定中,都赋予准司法机关需做出合理决定的义务。因此上诉委员会撤销专利局的驳回决定,发回重审。


上诉委员会还表示,在各种司法裁定中,举证是每个结论的核心,它使得决定清晰明了。没有适当的举证推理,裁定就会变得不可靠和毫无生气。此外,自然正义还要求决策者对其所有陈述和结论都要写出适当的理由。因此,在准司法程序中给出合理的举证以支持其决定对于遵循自然正义原则同样重要。


三、创造性判断步骤


通过合理举证做出行政决定,也是向专利申请人保证决策者是基于相关理由做出了决定。此外,在决定中提供决定理由的责任也迫使决策者在做出决定之前应用适当的判断步骤。因为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未经如何推理和举证就声称发明主题是显而易见的,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上诉委员会认为,在本驳回决定中,专利局没有采用任何判断步骤即做出了决定。因此撤销驳回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要求专利局根据案情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最新的计算机相关发明(CRI)审查指南,要确定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需要以下步骤对该发明从整体上进行判断:


1. 确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2. 确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优先日具备的常识;

3. 确定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发明主题,如果不能轻易做到,则需对发明主题做出解释;

4. 确定由引用的对比文件构成的部分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发明主题之间存在的区别;

5. 假定在不了解本发明的情况下,前述区别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还是该区别需要创造性的劳动才可以获得?


由于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缺少上述判断步骤,很显然审查员没有适用上述判断步骤对本发明的创造性进行分析。


四、结论


上诉委员会在其决定中明确指出并重申,专利局在做出驳回决定时应当举证,不能因追求审查速度而影响审查质量。对于一个专利申请人来说,了解专利申请被拒绝的原因与获得经实质审查而授权的专利同等重要。在没有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根据专利法第15条驳回专利申请是一种权力滥用行为。(编译: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014797ad-157d-42a7-9c8f-bdfefe33935a)


专利审查质量和速度应和谐统一:印度的实践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毅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利审查质量和速度应和谐统一:印度的实践(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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