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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板对专利的几个误区

专利
湾区知识产权4年前
企业老板对专利的几个误区

企业老板对专利的几个误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iprdaily.cn)

作者:浩然鸿鹄

原标题:企业老板对专利的几个误区


本文,笔者总结了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专利的几个误区,以帮助企业老板深入了解专利,顺利走出误区。


企业老板或多或少对专利有些了解,至少都听说过专利这回事儿。但是由于企业老板对专利的了解不够深入,企业老板对专利存在许多误区。


误区一:

自己申请了关于A产品(或技术)的专利,竞争对手的A产品(或技术)一定侵犯自己的专利权。


这个认识是错误的。侵不侵权是以产品(或技术)和专利的技术特征对比为前提的,只有自己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被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技术)全面覆盖时,才会构成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技术)侵犯自己的专利权,而不是仅仅只是从产品(或技术)名称和专利名称是否相似或相近来判断。例如,自己申请了一个专利名称为“汽车”的专利,该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a、b、c三个技术特征,竞争对手生产的汽车并不一定侵犯自己的专利权。如果竞争对手生产的汽车具有a、b、c三个技术特征,则竞争对手生产的汽车侵犯自己的专利权;如果竞争对手生产的汽车只具有a、b,或a、c,或b、c,则竞争对手生产的汽车不会侵犯自己的专利权。


误区二:

自己申请了关于A产品(或技术)的专利,则自己生产的A产品(或使用的A技术)一定不会侵犯别人的专利权。


这个认识也是错误的。首先,自己申请了关于A产品(或技术)的专利,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自己生产的产品(或使用的技术)并不一定是按照自己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来生产(或使用)的,则自己生产的A产品不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而有可能落入竞争对手专利的保护范围,这种现象在化学组分发明专利方面尤为明显。例如,自己申请了关于A产品的专利,该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A包括60~70%的a,10-20%的b,10~20%的c,但是在实际生产中,由于实际生产需要,不断调整工艺,最终的A产品包括71%的a、23%的b,6%的c,则自己生产的A产品不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而有可能落入竞争对手的专利的保护范围(例如,如果竞争对手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A包括65~75%的a,15~25%的b,0~10%的c)。


其次,即使自己申请了关于A产品(或技术)的专利,并且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自己生产的产品(或使用的技术)也是按照自己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来生产(或使用)的,但是由于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小,竞争对手专利的保护范围大,这样自己的A产品既落入到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也落入到竞争对手专利的保护范围,仍然侵犯竞争对手的专利权,这种现象在化学组分发明专利方面也尤为明显。例如,如下图所示:
 

企业老板对专利的几个误区


大圈是竞争对手专利的保护范围,小圈是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自己生产了产品A,则既落入到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也落入到竞争对手专利的保护范围,仍然侵犯竞争对手的专利权。当然,如果竞争对手也是生产的产品A,则竞争对手也侵犯自己的专利权,如此就会形成交叉侵权。如果竞争对手生产产品B,只落入到竞争对手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落入到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则竞争对手不侵犯自己的专利权,不构成交叉侵权。


误区三:

自己申请了关于A产品(或技术)的专利,竞争对手在用专利起诉自己时,自己一定可以用自己的专利和竞争对手“对着干”。


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很多企业老板知道专利是武器,在他们的眼里,专利就像和刀、枪一样,在别人“干”自己的时候,就可以直接拿起专利“干”别人。这是一个很严重的误区,导致很多企业老板以为申请了专利就万事大吉了。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专利的确是武器,但是专利是自我保护的武器,是自卫的武器,而非主动进攻的武器。怎么理解呢,也就是说,拿起专利“干”别人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是别人的产品(或技术)落入到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如果竞争对手拿甲专利起诉了自己,自己如果要采用乙专利反诉,必须满足的前提是,能够收集到充足的证据证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技术)侵犯了自己的乙专利的专利权。如果竞争对手采用替代技术,绕开了自己的专利,或者自己的专利由于撰写问题,保护范围很小,对竞争对手抓不到侵权,是不能够采用乙专利反诉的。


误区四:

在判断是否侵权时,拿自己的专利和竞争对手的专利作对比。


这样的认识也是错误的。首先,专利是法律文书,不是实实在在的产品或技术,专利记载的技术方案,和实际生产采用的技术方案并不一定一致。其次,判断是否侵权,一定是一个产品(或技术)和一个专利来对比,也就是说,判断侵权的对象,一个是产品(或技术),另一个是专利,专利和专利之间的对比,只能判断可能互相影响新颖性或创造性。


以上是笔者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企业老板对专利的几个误区。其实,走出上述几个误区很简单,只需要记住两点:第一,判断侵权的对象,一个是产品(或技术),另一个是专利;第二,判断是否侵权,是以具体的产品(或技术)和专利做技术特征的对比而得出的(全面覆盖原则)。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y.cn)

作者:浩然鸿鹄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企业老板对专利的几个误区(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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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IPRdaily中文网(iprdai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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