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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大格局

专利
湾区知识产权4年前
专利法的大格局

专利法的大格局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佑斌

原标题:专利法的大格局


我们追溯专利法的起源,很容易形成共识,专利制度诞生的内在动力是促进本国的经济和科技发展。科技实力强大的国家,专利保护是刺激进一步创新的有力保障,科创能力弱的国家,则指望专利制度吸引高科技成果在本国落地,带动经济的发展和科技创新。所以现代国家,不管大小强弱,几乎都建立了专利制度。逻辑就是专利制度可以刺激个人和企业研发创新,能让国外投资者引进高质量的科技研发和管理资源。


最初颁布专利法的几个国家,专利制度的建立完全是因为内在需求,比如威尼斯、英国、美国。威尼斯保护专利是因为需要促进贸易发展,政府希望国外的技术工艺可以放心地进入该地区,带动当地的经济。英国则是制造业发展得早,给予专利保护,促进工业发展,很难想象在没有专利制度的情况下,瓦特会花那么大的投入改造蒸汽机。美国从建国之初就将专利制度当成国家最基本的制度,在美国宪法的第一章就规定了要给科技发明一定期限的排他权,在1790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美国的开国三杰,除了华盛顿之外,富兰克林和杰佛逊都是著名的科学家和发明家。富兰克林一生有多项重要的发明和科学发现,发明了避雷针、双焦点眼镜,第一次提出电荷守恒定律,甚至大多数人最初了解富兰克林也是从他用风筝取雷电的试验开始的。他还是美国的开国元勋,《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起草人。
 

开国三杰之一的杰佛逊更是农学、数学、密码学、建筑学、测量学、古生物学方面的多面专家。杰佛逊后来成为美国第一位国务卿和第三位总统,在担任国务卿期间,他与司法部长、战争部长一起担任专利审查员,专利审查通过之后递交给总统华盛顿签字。
 

美国最初的发明样品和资料都是直接交到国务卿办公室的,发明人直接与国务卿、司法部长、战争部长一起讨论发明的原理和效果,审查之后交给总统过目签字,可见对发明之重视。随着发明的逐渐增加,国务卿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去审查专利,加上后来的国务卿也没有杰佛逊这样的科学素养,发明的审查才逐渐转移直至成立专利局。

 
所以我们看到,专利制度对美国来说是“国之重器”,立国之本。

 
所以全世界的科学家都希望去美国搞创新,因为在那里创新会得到最严格的保护,创新的人才得到最大的尊重。这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的科技和经济发展。专利制度有了这样的成功经验,全世界自然会争相模仿。

 
这也是大多数国家建立专利制度的初衷,专利制度的本质是促进本国的科技和经济发展。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兴起,跨国公司的触角伸到全球各地,这些跨国公司以科技见长,到相对落后的国家进行投资,也希望其科技成果得到像在发达国家一样的保护。因为现代科技的创新难度越来越高,投入越来越大,发明和创新某种程度上是钱堆出来的,没有足够期限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根本收不回来。于是,美国为了这些跨国企业的利益,向外输出专利制度,甚至逼迫其他国家修改专利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美国这么做当然不是为了促进他国的科技创新,而是在保护美国跨国企业的经济利益。
 

中国刚好是美国输出专利制度的直接对象,这让很多人对专利制度特别没有好感。直到现在,还有很多人认为专利制度是保护发达国家的创新。在很长时间内,社会上对专利保护都有很多负面的情绪,例如经常就有这样的说法:国外企业依靠专利垄断,我们攻克技术扬眉吐气等等。这就产生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似乎没有在社会达成一个最广泛的共识。最突出的表现是企业并不重视专利。检验专利制度是否奏效最直接的标准是社会对专利的重视程度,这种重视是因为企业能够通过专利获得收益。
 

探究这个问题产生的根源,一方面是专利制度的文化氛围,很多人对专利没有好感,觉得那些跨国公司是在依靠专利攫取我们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人认为专利的保护应该与本国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保护不利于本国产业发展。
 

笔者查了很多资料,并没有找到明确支撑上述说法的论据,大部分都是简单论断。我们不妨通过实例来分析这个问题。美国在立国之初,科技经济实力与欧洲相差甚远,尤其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不可同日而语。为什么在那个时候美国就开始专利强保护了?美国很多产业的发展一开始都是有严格的专利保护的。比如家喻户晓的发明家爱迪生,一生有1000多项发明,几乎每个发明背后都有严密的专利保护。比如在电灯领域,爱迪生为专利问题打过很多诉讼,也被迫收购部分关键专利,才使得产品得以顺利上市。天才发明家特斯拉的主要收入基本都是来自许可费,直到放弃利润丰厚的交流电专利时,很快陷入贫困。如果对比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话,中国现在的地位总不至于不如130年前甚至200多年前的美国。


专利法的大格局

爱迪生的电灯专利

 
至于专利更多的保护外国企业利益,更无从谈起,我们还从实例来分析。在发达国家中,有很多创新实力非常强的小国,比如以色列、瑞典、瑞士、芬兰等,这些国家的人口少则几百万,即使非常发达,但是产业毕竟有限,小国不可能在多个产业都有优势,如果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主要是保护国外的知识产权。荷兰历史上曾有段时间废除了专利法,但是最终还是发现专利制度在促进创新方面的作用,恢复了专利制度。1899年日本正式加入《巴黎公约》,外国人开始可以在日本申请专利。可是日本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出现一个严重的问题,外国进入日本的专利很容易获得授权,日本人自己申请的专利老是被驳回,因为当时日本的技术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如果按照保护日本国内产业的逻辑,日本完全没有必要在那时采取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际上日本的科技发展与专利的严格保护密切相关,最直接的例子是日本的松下电器一开始靠引进荷兰飞利浦的专利技术起家,为此支付了大量的专利许可费。当然欧美企业在日本布局的大量专利,也是日本产业界的严重负担和掣肘。但是日本并没有因此动摇对专利制度的信心,才有了后代的科技进步和发展。
 

实际上这是专利法或专利制度的格局问题。毫无争议,专利制度或专利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本国经济和科技发展。但这是指长期和整体上的作用,反映在具体的个案中,并不一定是这样的。比如美国的专利流氓,随便买几个专利,给美国的产业和大企业带来严重的困扰,每年这些企业为此支付几百亿美元的费用。日本企业一开始也为引进产业支付了大量的专利许可费。但这些小的“损失”换来的是整个国家重视创新的文化氛围以及产业的长期发展。制度层面的东西不可能照顾到所有个案的情况。比如交通法规,红灯亮了,大家都得停下,但这不是每个时候都是利益最大化的,比如很多时候路上都没有车,但是红灯还是亮了,行人依然不能闯红灯。再比如法律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很多时候不刑讯逼供,嫌疑人不交代问题,肯定会因此漏掉不少线索。但是为什么法律会这样规定,其实考虑的还是整体和长期的利益。当我们在没有车辆时也不闯红灯,或者刑讯逼供明显可以获得有力的证据也会进行排除,这从整体上是利大于弊的,甚至是法律产生积极效果的基本保证,重要性无以复加。
 

回到专利法本身,专利制度的大格局是促进本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保护外国企业的专利,根本目的还是希望吸引更多的国外企业来投资,将高科技研发团队和先进的科技管理经验带到中国,进而促进中国经济和科技发展。允许小企业或个人用专利绊倒一个产业,本质是为了刺激国家整体的创新和产业发展。
 

但是现实中很多人会把个案当成大格局,比如希望在执行过程中照顾个案的情况,有时候地区的产业成了大局,甚至某个企业的利益也成了大局。这就如同交通法规一样,一旦你认为没车的时候可以闯红灯,红灯的意义也不大了。一旦你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刑讯逼供,每件刑案就会需要刑讯逼供。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中的缺口会让法律效果荡然无存。
 

当我们在保护一件专利时,不论这个专利的所有人是谁,中国、外国、大企业的、个人、还是小企业都不论,我们保护的都是本国的经济利益和科技创新,否则专利制度执行中产生缺口,最终损失的利益更大,甚至因此导致国外企业不敢将关键核心研发引入,企业不敢大力投入创新。这是多么得不偿失。我想,社会对专利制度有这种大格局,法律的效果才能真正体现,才能根本上促进科技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佑斌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利法的大格局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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