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以惩罚性赔偿让专利侵权无可遁形

深度
湾区知识产权4年前
以惩罚性赔偿让专利侵权无可遁形

以惩罚性赔偿让专利侵权无可遁形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以惩罚性赔偿让专利侵权无可遁形


只有当惩罚性赔偿成为专利保护的标配,才能让侵权者有实实在在的痛感,倒逼效仿者在前车之鉴的警示下,主动打消侵权歪念。


从2014年开始启动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历时6年,终于落锤定音。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到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随着专利商业价值的日益凸显,我国专利领域的恶意侵权行为也呈多发态势。尽管近年来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打击专利侵权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故意侵犯、假冒专利的不法行为,但并未从根本上有效遏制住专利权违法行为的多发蔓延之势。在专利保护愈发受到重视的当下,新修订的专利法正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彰显了以惩罚性赔偿守住专利保护底线的法治思维,这对大幅提高专利侵权成本,倒逼专利侵权违法行为无形可遁,不仅大有裨益,而且正逢其时。
  

在近年来持续重视和加强专利保护工作的大背景下,专利领域“空手套白狼”侵权违法行为仍然多发,无不缘于侵权成本的低廉。此前,因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利侵权者承担的经济赔偿以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上限为100万元。虽然上限100万元的赔偿数额表面上看起来较高,但与侵权者恶意侵权行为得逞后的巨额收益相比,不过是九牛一毛,不但不能对热衷于恶意侵权者起到切肤之痛的震慑作用,反而有可能让其产生“好了伤疤忘了疼”的侥幸心理。
  

同时,侵权赔偿金额的偏低,又让权利人在维权时不可避免地陷入为了“追回一只鸡”,不得不“杀掉一头牛”的尴尬,无形中助长了侵权者肆无忌惮的嚣张气焰。这是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强专利保护力度,而保护效果始终差强人意的关键症结所在。
  

鉴于此,要有效震慑专利侵权违法行为,就必须通过惩罚性赔偿来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与低额度的隔靴搔痒式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因不是有一赔一的一般性损害补偿,而是对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加重赔偿,更能倒逼那些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的侵权者,面对得不偿失的侵权代价感到不划算,同时也有助于破解权利人维权时所面临的成本高之困境,从而激发权利人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在这种意义上,新修订的专利法把惩罚性赔偿制度正式确定下来,可谓抓住了破解专利侵权“赔偿低”老大难的“牛鼻子”,必将有力促进专利市场的风清气正。
  

此外,对专利侵权违法行为祭出惩罚性赔偿利剑,也是基本国际惯例。综观国外诸多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无不都对专利领域的恶意侵权行为处以最严厉的惩罚性赔偿。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客观存在惩罚性赔偿机制缺失的短板。新修订的专利法正式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是全面遏制专利恶意侵权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平等保护中外专利的国际需要,不失为守住专利保护底线有针对性的理性和务实选择,其效果自然值得期待。
  

总之,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切中了当前专利保护的痛点,不失为实现全面保护专利最大公约数的上善之策。须知,只有当惩罚性赔偿成为专利保护的标配,才能让侵权者有实实在在的痛感,倒逼效仿者在前车之鉴的警示下,主动打消侵权歪念。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智全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以惩罚性赔偿让专利侵权无可遁形击标题查看原文)


如有想看文章主题内容,欢迎留言评论~


以惩罚性赔偿让专利侵权无可遁形点击图片,查看专题详情!


以惩罚性赔偿让专利侵权无可遁形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人民法院报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湾区知识产权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293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6084.html,发布时间为2020-10-23 09:39:18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