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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提醒 | 知识产权师考前准备:准考证打印;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三审: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晨报
湾区知识产权4年前
#晨报#提醒 | 知识产权师考前准备:准考证打印;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三审: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晨报#提醒 | 知识产权师考前准备:准考证打印;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三审: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提醒 | 知识产权师考前准备:准考证打印


2020年初、中级知识产权师考试将在11月21日-22日举行。30多天的时间里,除了要进行紧张的备考,有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也需要考生们留意:


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是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千万不要忘记在规定时间内去打印准考证哦!


打印须知


准考证打印官网:中国人事考试网

网址:http://www.cpta.com.c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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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打印流程:进入官网 >点击准考证打印(如图) >选择初中级经济师 >填写报考信息 >打印准考证


(还可以通过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考试流程及计算器等工具使用。)


温馨提示:必备考试物品


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准考证上允许的考试用具。

(两个科目均采用机考形式,考试时长均为90分钟)


牢记考场位置

考前记得查看自己的考场位置,为出行做好计划,把握时间。


查看当日天气

出发前一天记得查看天气预报,提前准备好雨具或当天做好防晒。


最后最后,各位考生一定记得要打印准考证!为了防止自己忘记,可以在手机日历上新建提醒事件哦~


预祝大家考试顺利!(来源: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微信)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三审: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拟对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此前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属于新确立的制度机制,涉及药品专利权人和仿制药申请人利益平衡,应当稳妥推进;对于其中涉及专利的法律问题,专利法宜作原则规定、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予以细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对此,草案三审稿规定,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草案三审稿规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草案三审稿明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来源:新华社 记者:张泉)


擅用“康师傅”商标一审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康师傅饮水有限公司、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顶益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到保护。郑州康师傅公司提供的产品为桶装水,与“康师傅”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2类商品中的“水”,构成同一种商品,与第30类中的“方便面”“咖啡、茶”既不相同也不相似。郑州康师傅公司使用的“康师傅”文字与第132181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考虑到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郑州康师傅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康师傅”字样,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犯了顶益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淀法院认为,郑州康师傅公司将“康师傅”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顶益公司的“康师傅”品牌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郑州康师傅公司对其公司资质和产品质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夸大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标识等行为,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是他人的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借用他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提高自身及其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葭芦)



《过云楼梦》著作权梦断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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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过云楼博物馆外景


过云楼,江南著名的私家藏书楼。始于清代怡园主人顾文彬,历经六代人一百五十载传承,素有“江南收藏甲天下,过云楼收藏甲江南”之称。围绕苏州顾氏的家族传奇和过云楼收藏的奇珍异品,社会上不乏感兴趣且深入研究者,本案两位当事人即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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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某认为,由被告高某编著、上海某出版社出版的《过云楼梦》丛书,抄袭了其之前发表的多篇原创作品。针对这起侵害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最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樊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审理,对公开史料编著作品归属这一著作权的“角落”给出了司法判定。


登门拜访九旬顾氏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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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过云楼陈列馆主展厅


“顾氏过云楼可谓一段姑苏传奇。”据一审承办法官吴勇伟介绍,与其相关的珍贵藏品及史料都已悉数捐献博物馆,近些年围绕该元素的创作不断涌出,但由此引发诉讼还是第一例。


经查,2008年到2012年间,原告樊某自己或与他人联合署名,先后在多家报纸、杂志发表《苏州顾氏过云楼往事记略》《顾麟士婉谢康有为》《走进顾氏过云楼》《顾文彬父子十年心血建造过云楼》《过云楼人间至宝的收藏故事》《瓦砾场上建造怡园》等多部作品。


2015年5月,被告高某与被告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了《走进过云楼——兼读顾公硕遗稿(上)(下)》一书的出版意向。后该书于2017年7月出版时更名为《过云楼梦——大变革时代江南文脉之一隅》,即本案系争作品。


2018年8月,原告樊某诉称上述作品涉嫌抄袭,要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8万元。被告高某辩称,《过云楼梦》一书是其历经五载广征博引出版的作品,主要是对史料和文献的整理,与原告散落在报刊上的作品无论是从立意还是架构上都存在巨大差异。被告出版社辩称,其在出版过程中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本案诉讼期间,顾氏后人顾某曾出具证明,称:“关于过云楼写书或写文章,高某、沈某、樊某等,我都接受过采访,其中高某采写时间最长。采访时,我与樊某怎么讲,当然与高某、沈某等也怎么讲。”


为审判公正,一审期间法院外出调查,询问九旬老人顾某并制作笔录,其表示樊某上述联合署名文章中的第一作者均为其本人,且史料均是其本人向樊某和高某分别提供的,“樊某独立执笔成文,再将文章交给我修改定稿,联合署名发表”。


随机抽查核对史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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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原告以对照表形式列出的69处共计7431字涉嫌抄袭内容,顾氏老人在笔录中称,“我没仔细比对过,但是过云楼的史料我已经捐出来了,是公开的,不存在抄袭的情况,这些内容史料中都有出处。”被告高某提交了资料,针对每一处列举了来源出处。


庭审时,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庭随机抽查了对照表中五处内容,被告高某均能列举出其参照资料的来源出处,大部分为《艮庵老人手订年谱》《吴郡真率会图卷》等公开的历史资料。“以原告提交的对照表中第24处证据为例。”吴勇伟指出,《过云楼梦》中表述为“初念不过一丘一壑,后渐拓渐变”,原告认为这是抄袭了其发表于《博览群书》杂志上的《苏州顾式过云楼往事记略》中的内容,因为《顾文彬手订年谱》手稿中为“渐拓渐广”,由于编辑修改错误,写成了“渐拓渐变”,而《过云楼梦》中也出现了“渐拓渐变”的说法,因此原告认为这是被告高某抄袭原告原创作品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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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渐拓渐变”的说法,被告高某向法庭提交了《艮庵老人手订年谱》、《传统文化研究》第163页至170页和2018年9月27日顾某本人出具的情况证明三份证据。“在创作的时候,考虑到怡园在苏州园林中并不大,称不上‘广’,在采访了顾某之后,才采用了‘渐拓渐变’的说法。”被告高某称。


此外,顾某出具的情况证明里写道:“我为他们提供了《顾文彬手订年谱》资料、康有为给顾鹤逸的两封信实物、顾公硕生前残稿等第一手素材,以及详细讲述了过云楼的历史。重点包括过云楼和怡园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先祖顾文彬、顾承为抢救大批稀见书画而呕心沥血,建怡园时‘渐拓渐变’……”被告据此证明“渐拓渐变”一词并非来源于原告。


史料是否具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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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高某的《过云楼梦》一书中的内容,是否构成对原告樊某已发表作品的抄袭。经查阅相关资料,原告发表的作品与被告高某编著的《过云楼梦》的写作来源较为相近,大部分来源于《艮庵老人手订年谱》《过云楼日记》《过云楼家书》以及顾氏后人口述等公有领域资料,且多数为古文来源,对于相同的古文来源,后人翻译为白话文,大致内容相近是可以理解的。


经校对,可发现原告所列举的抄袭内容大部分均为发生史实的记载,例如对照表中第一处,《过云楼梦》中表述为:“避居在沪上租界。太平军进逼上海,上海集聚了苏州许多官绅。”原告于《顾文彬与冯桂芬的患难之交》中写道:“太平军长驱直下常州、苏州,威逼上海,江苏、浙江的官绅纷纷逃到上海租界避难。”从对比来看,两者均叙述了太平军进逼上海、官绅逃难的史实,并无语句抄袭的表现。


首先,著作权法旨在通过保护独创性的表达,促进文化繁荣,而并不保护思想本身。本案中,原、被告的作品都是基于相同或类似的公有领域的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只要创作的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则依据该素材所完成的作品都各自享有著作权。


其次,原告根据字的相同而判定抄袭的比对方式,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判定抄袭应当是两者的表达方式完全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而非使用的字的一致。”承办人指出,正如上文所列举的第一处,并不构成抄袭的内容,因此法院不予认可。


再次,原、被告作品中部分段落虽然在表达方式上相似,但都基于相同来源,将文言文以白话文叙述,不能认定为抄袭。原告列举涉嫌被抄袭内容散见于各个报刊上登载的各个作品,而《过云楼梦》一共约35万字,原告列举的被告涉嫌抄袭的7431个字的内容也并非连续成篇,而是散布于整本著作的各个章节,且很多均来源于史料,故不能称之为抄袭。


综上,被告高某的《过云楼梦》一书中的内容不构成对原告樊某已发表作品的抄袭。


法官释法:优秀传统文化系全社会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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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旨在通过保护独创性的表达,促使文化繁荣,而并不保护思想本身。原、被告的作品都是基于相同或类似的公有领域的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只要创作的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则依据该素材所完成的作品都各自享有著作权。根据字的相同而判定抄袭的比对方式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判定抄袭应当是两者的表达方式完全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而非使用的字的一致。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既鼓励创作,又促进传播,以实现作品创作与利用之间、权利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针对以历史题材创作的文学作品,应立足其特点,妥善划定保护范围和界限,以更好实现著作权立法目的。


法院二审时,承办法官再次至顾氏九旬老人处了解调查本案事实时,其说道:“感谢樊某、高某等人付出的努力,但不赞成打官司,希望可以有人继续好好写顾家的事。”


正如本案二审承办法官王蔚珏在判决书的最后所言:“顾氏过云楼的历史兴衰和文化内涵是苏州重要的历史文化宝藏,苏州有识有志之士将其收集、整理、挖掘、抒写,均应予以尊重并鼓励。优秀传统文化系全社会共有,无法为个人所独占。诚然个人在整理、收集史料过程中确实付出心血和劳动,但后人亦可受其启发、循其既有成果而进一步深入研究、扩大,亦可基于相同的历史资料来源再行创作,以此更大丰富顾氏过云楼的历史文化著述,于文化溯源、保护和繁荣而言均有裨益。若动辄以后人之适当借鉴,即苛以著作权法上抄袭侵权之责,则不符著作权法保护之本意,亦与顾氏后人之真意相悖。此亦是本案下判所遵循之要旨。”(来源:苏州虎丘法院)



“抗腿抽筋”可作为保健食品进行商标注册吗?


2019年2月25日,枞阳县市场监管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枞阳县某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药房悬挂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等。执法人员在该药房保健食品专柜内发现5盒奇宇牌钙咀嚼片,包装上标注有产品名称:奇宇牌钙咀嚼片,在此名称正上方标有“抗腿抽筋™”字样;注册商标:“诺必佳®”;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160471。执法人员经报批后,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为由予以扣押。


经查,该药房于2018年10月和12月分两批次,以10元/盒共购进10盒,以38元/盒销售了5盒,货值金额计100元,违法所得计140元。执法机关认为,钙咀嚼片属于保健品,批准的保健功能是补充钙,标签上标注“抗腿抽筋™”字样,暗示了治疗作用。因为腿抽筋可能由多种因素引起,也可能是疾病的预兆,对于保健功能仅为“补充钙”的食品来说,“补充钙就能对抗腿抽筋”可能会误导消费者,甚至会贻误疾病治疗。该药房作为药品经营者,对药品的疗效术语理应熟悉,对于食品与药品的本质区别也应清楚,但对产品上有明显暗示疾病治疗的词语不认真查验,放任不管,其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78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和《行政处罚法》及《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相关规定,枞阳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药房处以没收违法保健食品5盒、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该药房提出陈述申辩,声称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抗腿抽筋”文字商标,且拿到了《商标受理通知书》,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违法,要求免于处罚。枞阳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药房在陈述申辩时,试图以《商标受理通知书》为幌子,掩盖违法行为,要求免于处罚理由不成立。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商标受理不等于注册商标。《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是商标申请的第一个通知性文件,商标申请的第一步为形式审查,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商标图样的描述、申请人的资质等符不符合要求;商标审查的第二步才是实质审查,一切傍名牌、恶意抢注、近似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等情况的才会一一审查出来,然后将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驳回,将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进行初审公告。因此,《商标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具备法律保护力。


二是“抗腿抽筋”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8条、第9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抗腿抽筋”没有显著特征,只是一种描述性语言,且含有表示产品功能用途的意思,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第1项第2款“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由此可判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实质审查时,驳回该商标申请的概率较大。


三是该产品商标使用混乱。该保健品上已经标注了注册商标“诺必佳®”,又标注了“抗腿抽筋™”未注册商标字样,同一商品,既标注注册商标,又标注未注册商标,违反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中“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的规定,商标使用混乱,混淆视觉,误导消费者。(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作者:章洋 安徽省枞阳县市场监管局)



“丸龟制面”员工注册“龟丸”“丸龟”商标被开除?法院这样判……


近日,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认定员工违反劳动者基本的诚信及忠诚义务,也给公司带来潜在危害,公司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并驳回了员工的诉请。


“丸龟制面”是上海一家小有名气的连锁式乌冬面馆,东利多餐饮公司作为该品牌的经营主体,提供相关餐饮服务。2019年2月,37岁的吴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被科技公司派遣至东利多公司担任研发主管。


2019年9月,吴某申请注册商标“龟丸”及“丸龟”。2020年1月,东利多公司以吴某注册与东利多公司旗下品牌相近的商标,其行为有损公司利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吴某退回科技公司。当日,科技公司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吴某不服,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万元,东利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吴某不服,于今年7月诉至徐汇法院。


法庭之上,科技公司称吴某在职期间注册与东利多公司相近的商标有损公司利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东利多公司辩称,吴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在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期间注册与用工单位近似的商标,并且是在同一类别下,此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有损公司利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以及诚信义务,故东利多公司有权将吴某退回用人单位,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注册这些商标完全是因为好玩,当初我看到商标人是日本人,上海这边没人注册,有人说很难注册,我就想试试,没有其他目的。”法庭之上,吴先生表示自己并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员工手册》中没有关于其行为的处罚规定。因此,东利多公司不能以吴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退回科技公司。


此外,吴某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未批准他的商标申请,因此他单纯的申请行为任何时候都不会给东利多公司带来潜在危害,事实上也没有产生实际损害。


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职期间在类似服务项上申请注册与东利多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该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基本的诚信及忠诚义务,也给东利多公司的商业利益带来潜在危害。因此,东利多公司据此将吴某退回科技公司,科技公司据此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吴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要求东利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诉请。(来源:上海徐汇法院)



索赔额高达2050万余元!《芈月传》小说被指侵犯同名剧本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判决


由孙俪主演的热剧《芈月传》,其荧屏背后发生的各种纠纷可谓“精彩如戏”。作为小说《芈月传》和电视剧剧本的共同作者,作家蒋胜男与该剧制作方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花儿影视公司)之间爆发了多起纠纷。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花儿影视公司与蒋胜男、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文艺出版社)、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下称中关村图书大厦)之间的《芈月传》小说被指侵犯同名剧本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2016年7月,花儿影视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称由蒋胜男创作、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的小说《芈月传》侵犯其对同名电视剧剧本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蒋胜男和浙江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芈月传》小说,判令蒋胜男和浙江文艺出版社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万元,判令中关村图书大厦立即停止销售《芈月传》小说,判令蒋胜男、浙江文艺出版社、中关村图书大厦赔偿其合理支出50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花儿影视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花儿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花儿影视公司补充提出的《创作合同》(二)5.4约定“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传播和交于第三方使用。”其中乙方指蒋胜男,甲方指星格拉公司。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如下:


一是合同抗辩相关事实审查与“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适用先后顺序的确定;

二是合同是否是界定双方权利归属的依据取决于蒋胜男是否是《芈月传》剧本创作的唯一作者的认定;

三是是否应当对《芈月传》小说完成时间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

四是关于合同是否约定小说和剧本著作权归属之认定;

五是被诉侵权小说是否是合同约定范围之认定。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蒋胜男因创作完成《芈月传》小说而享有著作权,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及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芈月传》小说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四万四千三百二十二元,由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来源:IPRdaily综合知识产权进行时、中国裁判文书网)



“双11”的狂欢还未到来,但“双十一”之战已经打响


每年的双11都可谓是广大消费者与电商平台间的一次大狂欢,“双11”早就不再只是一个日期,俨然已经成为一个节日、符号和文化。


而围绕“双11”的纠纷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便受理了一起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针对“双十一”商标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阿里巴巴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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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36470号诉争商标


京东公司认为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阿里巴巴公司未对涉案“双十一”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双十一”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决定对其予以维持。


京东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通过设置活动规则、官方微博的宣传,以及其它媒体对双十一相关晚会及成交额的报道等,对“双十一”商标进行了一定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前述方式知晓阿里巴巴公司的购物促销活动,并通过其与相关品牌的合作、宣传,对商品产生购买欲望,最终进行购物,诉争的“双十一”商标起到了为品牌合作方进行广告宣传、替其产品进行推销的作用,故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公司的“双十一”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至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诉争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使用,故诉争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京东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唐蕾 审四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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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件专利获赔19亿美元


2018年3月29日,Centripetal公司在弗吉尼亚东区法院起诉思科公司专利侵权,指控思科侵犯其11项美国专利。思科公司随后对相关专利进行了无效(多方复审),但依然有几件没有被无效或全部无效。


2020年,法院在经过22天的审理后,于10月5日作出判决:思科侵犯Centripetal四件美国专利成立,需要赔偿Centripetal实际损失7.55亿美元(755,808,545美元),但由于侵权是故意为之,影响恶劣,法院要求加倍赔偿,最终赔偿金额提到原来的2.5,倍,合计18.89亿(1,889,521,362.50)美元,加上约1300万美元利息,共19.03亿美元。这还不够,法院还要求思科在判决后3年按照产品销售额的10%支付许可费,3年之后按照产品销售额的5%支付许可费。以思科的销量,赔偿之后的许可费更是天文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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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思科财大气粗,光账上就躺着100多亿美元的现金,判决对股价的影响也不大。
 

这四件专利的专利号分别是US9,917,856,US9,560,176,US9,160,713,US9,137,205,其专利权人Centripetal是一家创业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业务是开发网络安全技术,销售网络安全软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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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件专利都是在2012年之后申请的,其中一件还是2018年才授权,相当于刚授权了就发起了相关诉讼。

 
判决发出后,思科表示将要上诉,一般来说上诉法院都会对赔偿金额打个折。初审判决金额已经创了记录,单件专利的赔偿额平均达到近5亿美元。
 

回过头来想,有这样的判决,也难怪美国企业重视创新和专利了。(来源:佑斌)



朗科科技(300042.SZ)收到有关“99专利”事项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朗科科技(300042.SZ)公告,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


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望金赋”)针对公司99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于2020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来源:智通财经)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百胜中国注册新商标,肯德基要卖螺蛳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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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有网友发布微博表示“肯德基要出螺蛳粉,还有鸡汤和面、炒饭”等产品的消息,并在评论区晒出即将上市的新品图片,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即将上新的产品从图片来看为均为预包装产品。对此,北京商报记者联系到百胜中国方面,对方负责人回复确认了上述消息,并表示,现推出了一系列迎合中国年轻人需求的快煮包装食品,让年轻人能够在更多场景享受肯德基不一样的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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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胜中国方面将即将面世的新品归为“KAIFENGCAI”系列产品,首季产品包括鸡胸肉、鸡汤、鸡肉螺蛳粉,均与肯德基所擅长的鸡肉产品相关。


据百胜中国方面介绍,“KAIFENGCAI”首季产品将从2020年10月12日开始陆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杭州,武汉,西安,天津,苏州,南京,郑州,长沙,东莞,沈阳,青岛,合肥,佛山,无锡,厦门,宁波,哈尔滨共计23个城市部分肯德基餐厅陆续上市。其中有型鸡胸肉从2020年10月12日开始售卖,鸡汤系列将从2020年10月19日开始售卖,螺蛳粉系列将从2020年10月26日开始售卖。已上市的地区,消费者可以在肯德基APP、肯德基微信公众号和肯德基小程序上通过自助点餐或者外送到家购买这些食品,也可以在门店里通过点餐机或者柜台购买。后续还会在其他渠道售卖。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KAIFENGCAI”商标是由东方既白(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提交的注册申请,东方既白(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提交了该商标的包括第43、35、33等9种商标国际分类的注册申请。(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郭诗卉)



#局里那些事儿#


中办、国办:支持深圳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其中,提到知识产权的有:


(七)加快完善技术成果转化相关制度。改革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方式,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在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政府资助项目科技成果专利权向发明人或设计人、中小企业转让和利益分配机制,健全国有企业科研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


(十一)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健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在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实施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来源:新华社)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俄罗斯将修改该国的《专利律师法》


近期,俄罗斯国家杜马一读通过了一部旨在改善俄罗斯专利律师监管框架的法律提案。对此感兴趣的人士可以在俄罗斯下议院议会的网络数据库中查询到相关的文件。


俄罗斯联邦理事会副主席伊利亚斯.乌马哈诺夫(Ilyas Umahanov)、俄罗斯联邦科学、教育和文化委员会主席莉莉亚.葛莫罗娃(Lilia Gumerova)及其副手德米特里.瓦西连科(Dmitry Vasilenko)共同提出了上述修正案。


该提案旨在进一步改善专利律师法律关系的监管框架。具体来讲,这部修正案对那些向第三方提供专利律师代理服务的实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此外,该提案不仅引入了有关专利律师组织的规范定义,同时还就这些组织需要对客户承担起哪些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提案还提出了下列新的目标:


正式确定有成立专利律师办公室的可能性;

引入专利律师保密机制;

确保专利律师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与其他类型的律师拥有同等的地位;

引入州政府和其他组织必须要在1个月的期限内答复专利律师的要求;

授予专利律师访问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Rospatent)的包含知识产权信息的信息资源的权利。


Rospatent的局长戈利高里.伊夫利耶夫(Grigory Ivliev)表示:“通过这一法律提案将有助于提升俄罗斯专利律师届的声望,并提升全国的创新水平。得益于这个修正案,俄罗斯专利律师的人数会继续增加。该提案为专利律师提供了一个建立和组织起一个专业社区的机会,而这也会对提高申请的质量产生积极的影响。成立专门负责开展专利分析工作的技术中心、国家技术方案中心以及专利机构也是一大挑战,因为如果不提前对该领域中的国际经验进行分析的话,那么一切都是空谈。”


背景信息


2020年2月27日,上述法律提案在俄罗斯国家杜马完成了注册工作。2020年5月22日,俄罗斯国家杜马国家建设和立法委员会批准了该提案。2020年7月13日,该提案被递交至俄罗斯国家杜马进行审议。(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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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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