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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滨江的风 知识产权那点事
原标题:某夜总会因商标侵权,三个字被罚2000万,如何救济?
2020年9月1日,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公告送达对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书》显示该局于2019年8月曾对该公司做出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万元。据悉,处罚理由系该公司被投诉突出使用“上海滩”文字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因相关事实并未全部对外披露,该企业被处罚2000万元,行政机关是否遵循了“过罚相当原则”是值得讨论和关注的问题。
案件评论
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在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同时,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并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工商行政机关如果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导致行政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判决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第36-41页)。
工商行政机关在行使该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处罚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对相对人并处罚款。本案中,因相关事实并未全部对外披露,该企业被处罚2000万元,行政机关是否遵循了“过罚相当原则”是值得讨论和关注的问题。
案件提要
2020年9月1日,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公告送达对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合瑶市监胜催字[2020]01号),《催告书》显示该局于2019年8月曾对该公司做出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万元。
据悉,处罚理由系该公司被投诉突出使用“上海滩”文字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详细过程
2019年,某投诉人向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书面投诉称,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突出使用“上海滩”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017年10月19日下午,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酒店裙楼东南侧外有“上海滩娱乐会所”字样和“上海滩”牌匾的图形文字。该娱乐夜总会进户大门、迎宾台及三楼该公司办公室内摆放的包装袋内的消费明细单,多处使用“上海滩”字体字样图形。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
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明:2016年,当事人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6月6日将所经营地取名为“上海滩”的娱乐夜总会正式对外开业。当事人除了在酒店裙楼三楼南侧使用“上海滩娱乐会所”的牌匾,正门门头使用“上海滩”文字与图形外,还在其公司内部大量使用“上海滩消费明细卡”和三楼迎宾台均使用“上海滩”文字和图形。
2019年5月3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获悉,该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申报的增值税收入为6578156.76元。
2019年2月13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但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该局提供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各类营业(收入)明细表和具体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主要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营额。一般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金额均为非法经营额。”的规定,其非法经营额为6578156.7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万元。
2020年8月25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该公司限期内缴纳这笔2000万元的罚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顾本案,有诸多问题值得企业注意,特别是企业在收到行政机关侵权处罚决定书后,应当积极采取行动,避免陷入彻底被动局面。
具体而言,行政相对人的处理锦囊包括:
1.确定商标专有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类案件中,明确商标专有权人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至关重要,在收到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行政相对人应及时了解商标专用权人主张的权利基础是否稳固,即该注册商标是否存在被撤销的可能、该注册商标权属是否存在争议。
法律依据:《商标法(2019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及时收集证据,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准备抗辩事由,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救济,包括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2017)》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2017)》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4.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不服,依然可以上诉
假设本案中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二审法院寻求救济。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2017)》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5.涉及行政处罚听证的,应注意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工商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处罚2000万,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同时,听证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因商标侵权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案件并不鲜见,在类似案例“苏州鼎盛食品公司不服苏州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第36-41页),法院认为“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处罚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工商行政机关如果未考虑上述应当考虑的因素,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导致行政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判决变更。”
按照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期限,强制执行程序应该已经在路上了吧~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滨江的风 知识产权那点事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某夜总会因商标侵权,三个字被罚2000万,如何救济?(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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