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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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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言朗朗4年前
沈阳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沈阳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沈阳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4月2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市两级法院一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心选择了十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希望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凝聚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普遍共识,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创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氛围。


1

上海金滔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骋凯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含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案


【简要案情】2014年9月14日,案外人林某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取得了第12369016号“”图形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表演制作、节目制作、娱乐、提供娱乐措施、音乐厅、俱乐部服务、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音乐主持服务(截止)等,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9月13日。


同日,林某某签订《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授权原告上海金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滔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适用类别范围使用第12369016号“”注册商标,并有权再行对他人实施授权行为并获益,授权期限2014年9月14日至2029年9月13日。2017年11月9日,林某某签订《授权书》,授权金滔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境内采取法律行动。


2018年7月19日,经金滔公司申请,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公证人员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65号聚力金服大厦的“K歌之王”,对K歌之王内外及A03包房进行拍摄,取得筷子袋一个、增值税发票一张。公证拍摄的照片显示,店铺外墙、门匾、点歌系统、海报及店内用品上单独或组合使用了“帽子”图形、“K歌之王”及“king of party”文字等标识。为进行公证保全,在该店当日消费380元,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加盖有“沈阳骋凯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2018年8月3日,经金滔公司申请,在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办公室,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录“微博”,搜索“K歌之王沈阳旗舰店”,并进入相应页面,对相关页面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在名为“K歌之王沈阳旗舰店”的微博首页标明该微博系由被告沈阳骋凯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骋凯歌公司)进行认证,审核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行业类别为休闲娱乐—酒吧/夜店/KTV,相关微博页面内容使用了“帽子”图形及“K歌之王”文字标识。同日,在公证处办公室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录“网页微信版”,对公众号“沈阳K歌之王”相关文章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公众号“沈阳K歌之王”在发布“K歌之王沈阳旗舰店”相关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帽子”图形、“K歌之王”及“king of party”文字标识。


被告骋凯歌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7日,经营范围为:KTV、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等。该公司股东之一王天福与金滔公司曾于2015年11月签订《“K歌之王”品牌商标授权使用、顾问管理合同》。


另查,《K歌之王》系香港地区歌手陈奕迅2000年演唱的歌曲名称。再查,金滔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万元、公证费9000元、差旅费2176元。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请求保护的“K歌之王”并非其臆造词汇,词汇本身无论作为歌曲还是娱乐节目名称,即已具有相当知名度,原告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K歌之王”作为文字标识,现有知名度完全系因原告的宣传使用所形成,亦无法仅通过“K歌之王”辨识服务来源,从而关联原告特定服务内容和方式。即“K歌之王”词汇本身的全部知名度和影响力,不能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因此,综合考虑“K歌之王”词汇本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关于“K歌之王”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行为保全制度,该制度的引入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有力的诉讼保障手段,完善了我国民事保全制度体系。本案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沈阳法院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中行为保全申请,经审查并获支持的首例,体现了沈阳法院秉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决心和举措。


本案通过准确把握当事人不同诉讼主张和救济措施的审查条件,严格依法,给予权利人全面、充分的法律保护,提升了保护效果。


2

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简要案情】1992年4月9日,美国柏斯特啤酒公司(以下简称柏斯特公司)授让取得第559294号“”商标,该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啤酒。1999年12月28日,柏斯特公司注册取得第134930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淡色啤酒、黑啤酒等。2016年6月,柏斯特公司授权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带公司)在我国境内针对侵犯前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2006年9月,蓝带公司生产的蓝带牌啤酒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8年10月,在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消费日报及中国质量信用网的评审中,蓝带牌啤酒被消费者推行为广东省消费者最依赖、质量放心品牌。2010年3月5日,蓝带啤酒被评为“2009年度广东酒类市场最佳品牌产品”。2011年3月3日,15.7oP蓝带1844啤酒被评为“2010年度广东酒类市场最佳品牌产品”。2012年4月28日,蓝带将军啤酒(11oP500ml瓶装)被广东省轻工业协会啤酒分会、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啤酒分会、广东粤啤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评为“2012啤酒优秀创新产品特等奖”。2009年4月22日蓝带公司被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评选为2008年度广东省诚信示范企业。2010年3月,蓝带公司被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确认为第二批“广东省放心酒生产基地”。2010年3月9日,蓝带公司被广东省轻工业协会啤酒分会、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啤酒分会、广东粤啤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评选为“广东啤酒二十五年(1985-2010)明星企业”。2013年6月,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蓝带公司为连续六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蓝带公司在广东新闻频道发布蓝带啤酒广告,并冠名赞助《新闻最前线》栏目。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蓝带公司在广东新闻频道、南方综艺频道、南方影视频道及南方少儿频道等发布“九朵玫瑰、蓝带啤酒”等品牌系列广告。
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13日期间,蓝带公司在广州、深圳、东莞、珠海、中山、惠州LCD楼宇液晶类媒体上发布广告,每天滚动播放60次,内容包括15秒静屏蓝带将军啤酒冠名世界杯战报广告及15秒TVC蓝带将军啤酒广告。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蓝带公司在东方卫视以冠名、植入等多种方式发布广告。


2011年12月28日,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野公司)申请注册第10363868号“”商标,于2013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蓝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请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对上述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查明,柏斯特公司为“蓝带”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许可盈富有限公司使用“蓝带”系列商标。2003年,盈富有限公司许可蓝带公司和蓝带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使用“蓝带”系列商标,其中,蓝带公司负责蓝带啤酒的生产,蓝带啤酒销售有限公司负责蓝带啤酒的销售。2006年,河北蓝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蓝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了蓝带公司及蓝带啤酒销售有限公司股份,成为这两家公司的母公司。自2008年后,蓝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生产部分蓝带产品,蓝带酒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负责蓝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的销售。“蓝带将军”啤酒的销售清单和部分销售发票,显示其销售区域包括北京、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浙江、天津等地。“蓝带将军”啤酒的所获荣誉证书显示,2012年4月蓝带公司的“蓝带将军”啤酒被广东省轻工业协会啤酒分会、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啤酒分会等单位评为“2012啤酒优秀创新产品特等奖”,2013年4月蓝带公司的11.0°P“蓝带”牌蓝带将军啤酒被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评为2012“中国优质特色啤酒产品”。
2013年4月24日,雪野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2482109号“”商标注册申请,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蓝带公司提起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不予注册。


2016年7月1日,蓝带公司发现沈阳市苏家屯区多又好超市银杏路店(以下简称多又好超市)销售易拉罐包装的蓝带超干啤酒、蓝带将军麦香啤酒及蓝带将军纪念版啤酒,遂进行公证购买,共支付91元。辽宁省诚信公证处为上述购买行为出具公证书。在蓝带将军超干啤酒、蓝带将军麦香啤酒的包装上印有“”及“蓝带将军”商标。在蓝带将军纪念版啤酒包装上印有“蓝带将军”商标,商标的上部印制有“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字样。审理中,雪野公司、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将军公司)陈述,雪野公司负责生产、将军公司负责啤酒的销售,且至今仍在生产、销售含有被诉侵权商标的商品,销售利润约为20%-30%。
另查,2005年3月28日及2015年2月14日,雪野公司分别注册取得第737442号“”商标及第13739045号“”,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啤酒。


雪野公司在www.ldjiangjun.com网站,使用“蓝带将军”进行宣传。根据网站内容记载,雪野公司具备年产15万吨啤酒的能力,在产品展示中,约40%的商品使用“蓝带将军”商标。另外,雪野公司参加2013年成都全国春节粮酒会,2014年吉林白山经销商春节订货会,重庆全国春季粮酒会,阜新经销商春节订货会,2015年山东省春、秋季粮酒会,2016年成都及山东省全国春季粮酒会,推销“蓝带将军”啤酒。


再查,2014年1月1日,盈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富公司)与蓝带公司签订《生产再许可协议》,约定盈富公司转许可蓝带公司使用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五个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保证每年最低使用费的同时,分阶梯设定基数,再乘以实际生产的数量,以两者高者确定每年商标许可使用费。


蓝带公司为本案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律师费5万元。


【典型意义】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所构成,其中字号最具识别意义,起着区分民事主体和他们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重要作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是俗称的“傍名牌”的主要形式。在侵权诉讼中,被告通常辩称企业名称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不应认定为侵权。我国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调整的是商品流通领域的混淆、仿冒行为。如果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醒目的使用,是一种商标性使用,受商标法调整。如果使用企业名称时,未突出使用字号,亦会造成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则是一种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另外,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可以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双方均未能就损失或者获利进行举证,因此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法院在参考了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地域广等情节外,还结合了被告在网站宣传中自述的经营规模。在对该证据采信时,考虑了该证据可能存在夸大的成分,要求被告提供真实财务报表,但被告未能提供。故法院在参考网站中记载的经营规模后,适用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三百万元。


针对当前知识产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多样化,维权成本高的特点,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时法律适用规则,拓展了赔偿额计算的思路,对损失计算的举证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3

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与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案


【简要案情】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系第6898307号“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及图(指定颜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数次被相关部门、组织评为办学合格单位或办学优秀单位、授予奖项,并在广播电视栏目播出其宣传广告。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利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推广”服务,将“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设置为关键词,参加排名竞价服务。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程某于2017年8月15日到辽宁诚信公证处申请通过“http://www.baidu.com”搜索“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对搜索到的相关结果页面进行保全证据公证。通过在www.baidu.com网页的搜索栏中输入“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进行搜索,进入到搜索结果页面,前四个结果条目标题中均含有“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或“沈阳烹饪技术学校”字样,分别点击第一项至第四项搜索结果标题和内容后附的连接网址,分别进入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网站、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网站、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网站、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网站。百度公司对下述内容作出公证:“百度推广”网站(网址为www2.baidu.com)页面中公示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线上合同)中关于百度推广用户的义务写明,用户保证通过百度链接推广的信息不含有违法或侵权内容,保证其通过百度链接推广的网站与其提交的关键词有实质关联性;用户接受百度推广服务,则意味着同意并签署了本合同。百度推广用户可以添加和修改关键词及推广信息,百度公司在添加关键词时向用户提示认真复核使用的关键词,确保其不违法、侵权且与待推广的网页信息相关;www.baidu.com网站页面下端的“使用百度前必读”,包含了知识产权声明、免责声明、权利声明、隐私权保护声明,其中权利声明提示了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措施、步骤及维权渠道。百度公司提供后台数据显示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分别于2017年9月18日、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9日、2017年9月11日操作百度推广账号删除了“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关键词,原告对此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竞价排名是一种按照点击量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经营者在购买该项服务后,通过注册一定数量的关键词,按照付费最高者排名靠前的原则,购买了同一关键词的网站按照价高靠前出现的顺序,呈现在网络用户相应的搜索结果中。由于注册商标往往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经常出现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的行为,实际上是不当利用了商标权利人已经取得的商誉和市场影响,为自身谋取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这一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确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侵权行为后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的作为义务,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推广服务中应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一旦发现经营者存在侵权行为,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4

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脉动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简要案情】乐百氏(广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百氏公司)注册取得第325674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含啤酒、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果汁饮料(饮料)、果茶(不含酒精)、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有效期自2004年1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1月6日。2014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乐百氏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6年7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3256746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能公司)。2018年,达能公司发现涉案“青柠”运动能量维生素果饮料在市场流通,遂委托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创品公司)进行维权。辽宁省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创品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7月13日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18号华府天地购物中心的地下一层雍户生活馆精品超市(以下简称超市),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创品公司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超市内的货架上选取了“青柠”运动能量维生素果品饮料3瓶,支付了10.5元并取得购物小票及发票。瓶体包装正面底部印有脉动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瓶体包装背面印有授权商脉动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问题。企业名称使用在先注册商标的,因使用方式不同,侵权行为的性质也有所不同。企业名称突出使用在先注册商标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在先注册商标但其使用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本案即是后种情形。


5

辽宁凤城老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凤城市乾窖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辽宁凤城老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城老窖公司)经受让取得第10212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酒。该商标经续展,仍处于有效期内。2011年4月21日,凤城老窖公司注册取得第662924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酒精饮料、酒等。该商标经续展,仍处于有效期内。


凤城老窖公司获得多项荣誉,包括:2001年5月,鸿祯一品酒及凤城老窖佳酒在2001年辽宁省白酒行业质量竞赛中,分别荣获“辽宁名酒”和“辽宁优质酒”称号。2002年11月,凤城老窖陈酿、三星凤城老窖、百年老窖、老客栈酒在2002年辽宁省白酒行业质量竞赛中荣获“辽宁名酒”称号。2003年1月,凤城老窖系列白酒被评定为辽宁名牌产品。2003年3月15日,凤城老窖公司被评为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2003年12月,“凤城老窖”字号被认定为辽宁省知名企业字号。2004年1月,被丹东市政府命名为AAA级放心食品生产企业,凤城老窖系列产品为放心食品品牌。2004年5月28日,凤城老窖金酿,经专家组认定,被推介为中华文化名酒。2004年9月,“红梅”牌、“金窖1905”凤城老窖酒获得辽宁省名酒称号。2006年1月,凤城老窖系列白酒被评定为辽宁名牌产品。2007年2月9日,凤城老窖系列白酒被评定为辽宁市场食品安全诚信保证品牌。2007年12月,鸿祯、三星凤城老窖酒荣获辽宁省名酒称号。2010年12月,凤城老窖40度及冰梅花酒、御酒荣获辽宁省名酒称号。2011年7月,凤城老窖酒传统酿造技艺被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4年7月9日,凤城老窖酒被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16年12月,精品百年庆典酒被评为辽宁省名酒称号。冰梅花酒被评为辽宁纯粮固态好酒称号。2016年12月20日,“凤城老窖”商标被认定为丹东市著名商标。


2004年至2017年期间,凤城老窖公司在辽宁卫视,齐齐哈尔、凤城、东港等多个市级电台、电视台发布品牌宣传广告。同时,凤城老窖公司在公交车车体、火车站、高速公路等地点发布户外广告。2009年,凤城老窖公司在中央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发布品牌宣传广告。2010年,凤城老窖公司在中央电视台《军事报道》栏目发布宣传广告。


2018年5月29日,凤城老窖公司发现地龙风味店销售的,由凤城市乾窖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窖公司)生产的方瓶“凤城老窖”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遂进行公证购买,并支付公证费1200元。该商品系地龙风味店从高新区斗妍便利店购买。另外,凤城老窖公司还发现乾窖公司生产、销售的多款白酒均侵犯其商标权,在白酒外包装的上部使用“凤城老牛背”,侧面使用的“凤城老牛背”中,“凤城”文字版式字号明显大于其他文字。在方形玻璃制酒瓶的瓶贴中使用“凤城老窖”,在酒瓶背面使用“凤城乾窖”。在圆形桶装白酒的瓶贴处使用“凤城一桶老窖”。在方形塑料桶的瓶贴处使用“凤城原浆老窖”,其中“原浆”文字版式字号明显小于其他文字。


2003年6月28日,张某某注册取得第321373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酒等。该商标经续展仍处于有效期内。张某某许可乾窖公司使用该商标。


2014年3月21日,乾窖公司注册取得第11617323号“凤城老牛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酒精饮料、烈酒等。凤城老窖公司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宣告该商标无效。商评委裁定该商标无效。乾窖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请求保护的商标之一系文字商标,由县级以上的地名“凤城”和生产工艺“老窖”组成,其固有的显著性较差。但该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大量的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公众能够在商标和商品提供者之间建立强有力的联系。他人如果出于宣传介绍商品产地的目的使用地名,并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凤城老窖公司也无权禁止他人合理的使用行为。但本案被告在商标已被无效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凤城老牛背”,并突出使用“凤城”文字,其使用行为难言合理、正当,客观上也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6

秦皇岛市八大碗饭店与沈阳市沈北新区众雅阁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1999年9月7日,秦皇岛市八大碗饭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31240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2类,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饭店,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29年9月6日止。原告一直在秦皇岛以“八大碗”招牌经营饭店,在该市具有一定知名度。


2014年5月21日,董某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1844985号“盛京八大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餐厅等,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至2024年5月20日止。该商标共有人为运某某,董某某及运某某将该商标授权给被告使用。


2018年10月16日,辽宁省公证处根据原告秦皇岛八大碗饭店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的申请,当日该公证处公证员李森森、公证工作人员王朝旭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27-4号有八大碗字样的饭店(正良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内点餐,并以支付宝的形式付款55元,该店收款员出具发票,在该发票上显示“沈阳市沈北新区众雅阁饭店”,在上述过程中,公证员用手机分别对有八大碗字样的饭店(正良店)店面进行拍照,对店内购买过程进行拍照,对店内取得的点菜明细单进行拍照,取得相应的照片。辽宁省公证处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辽省证民字第6081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公证。在公证书附件中的照片显示该饭店的牌匾上标有“八大碗”,呈横向排列,其中“八大碗”的字体较大,在该行文字上面是一灯笼图案,该图案中“盛京”字体较小;在餐具上及名片的背面也突出使用“八大碗”。


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餐费55元,10个系列案件共支出公证费12,000元,分摊到本案中公证费为1,200元,10个系列案件共支出律师费50,000元,分摊到本案中律师费为5,000元,10个系列案件共支出差旅费1,689元,分摊到本案中差旅费为168.9元。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众雅阁饭店注册成立于2015年9月15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经营场所为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27-4号7门,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零售。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侵权人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极易导致商标权侵权,本案通过对原被告双方分别所有的两个商标进行对比,判断出被告存在未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其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在隔离状态下比对,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即被告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双方经营地域不同,原告经营的饭店没有知名度和广泛使用,我国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全国性的,即使双方不在同一经营地域,但被告的使用行为仍然会造成一般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本案详细阐明了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引发的商标权侵权如何判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指引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7

沈阳美盈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王某、沈阳童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景星街分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简要案情】原告沈阳美盈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公司)与被告王某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王某受聘于原告美盈公司担任教师工作,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于2016年12月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对原告美盈公司所有的包括学员名册在内的营业秘密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负有保密义务。后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但未实际履行。2019年1月王某到被告沈阳童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景星街分公司(以下简称童乐景星街分公司)处工作。原告美盈公司有学员陆续要求退费,并至被告童乐景星街分公司处上课,原告美盈公司认为系王某将原告美盈公司学员信息泄露给被告童乐景星街分公司,导致其学员流失,被告童乐公司应对其分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


原告美盈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包括19名授课对象的学员名单,具体包括家长及学员姓名、家长联系电话、学习课程、学员年龄等学员基本信息。


另查明,原告美盈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注册资本为500万,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被告童乐景星街分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注册成立,负责人为魏某某,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儿童智力开发、教育软件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被告童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魏某某,注册资本为100万,经营范围与被告童乐景星街分公司相同。


【典型意义】本案系侵害客户信息的经营秘密纠纷,属于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常见类型。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证明责任的分配及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本案所涉情况又与近几年的员工跳槽及客户名单有关,认定分歧较大。法院结合原告获取客户信息的投入情况、难易程度、与公知信息的区别及可能给原告带来的竞争优势,认定涉案客户名单具备秘密性和商业价值性。由于原告没有采取防止信息泄漏且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认定不符合保密性要件,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王某掌握了涉案经营信息并将其泄露给本案被告童乐景星街分公司,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遵循逐段审理的思路,明确审查重点,同时考虑教育培训机构的特点,对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采取了较为宽泛的标准,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及权利人如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明确了导向。


8

上海愚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鲁迅美术学院、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上海愚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愚物公司)于2018年4月1日签署《DNF皮影动画视频委托制作合同》,该合同约定腾讯公司委托愚物公司进行“DNF皮影动画创意策划及制作”,由腾讯公司向原告提供DNF皮影动画制作的相关素材,腾讯公司有权随时了解进展,并对作品制作提出修改意见,对该作品有最终决定权。愚物公司应按约定时限完成制作工作并严格按照该合同约定向腾讯公司交付其制作的DNF皮影动画项目的源文件。该DNF皮影动画作品及其所有组成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动画创意、策划、角色、场景、背景音乐等及其衍生品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完全归腾讯公司独自所有。同时,双方还约定腾讯公司在本协议期满之后委托任何第三方制作该视频的续集或以该视频的形象制作其他动画产品及形象产品,均不必取得原告授权,也不必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或分摊收益。


腾讯公司与沈阳金盛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鼎公司)于2018年4月1日签署《异业合作委托代理合同(区域推广)》,委托金盛鼎公司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市场宣传推广活动,约定由金盛鼎公司代为寻找游戏行业以外的合作单位或企业,在达成合作意向并经腾讯公司审核通过活动方案等材料后,由金盛鼎公司与合作单位或企业签署合作合同,然后由金盛鼎公司负责包括地面推广活动执行、宣传资料投放等合作合同的执行、监督工作,并定期向腾讯公司反馈报告。委托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金盛鼎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与鲁迅美术学院传媒动画学院签署《DNF创见新十年实体皮影制作以及AR增强现实、教学展演委托制作合同》,约定金盛鼎公司委托鲁美传媒动画学院进行DNF实体皮影创意和AR增强现实教学、制作、展演,交付时间为2018年11月17日,展演时间分别为2018年11月19日、24日,交付形式为实物皮影以及表演、AR虚拟现实皮影数据。鲁美传媒动画学院在前述合同签订后,依据DNF皮影动画的素材制作了DNF实体皮影,并于2018年11月19日在鲁迅美术学院大连校区的图书馆举行了《玄牝·场》展演活动。该场展演鲁美表演了以DNF游戏人物制作的皮影戏,以及皮影戏与MR沉浸式虚拟现实技术结合形成的新的表演形式。鲁美于2018年11月21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了《传媒动画学院举办综合媒体艺术作品〈玄牝·场〉展演》宣传文稿。原告愚物公司在鲁美发布的宣传文稿所附的照片中发现,展示的皮影人物形象与其制作的皮影动画形象完全一致,认为鲁美公司侵犯了其署名权,故起诉来院。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主张其对四个游戏人物的皮影化创作属于对原作品的改编,具有改编作品的署名权。因此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游戏人物形象是否属于独立的美术作品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将游戏或动漫人物形象作为单独的一个作品类型来保护,通常是按照美术作品来保护。

二、对于美术作品的改动,是否一定会产生新的作品这一问题。改编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赋予原作品新的独创性,因此可以称之为新作品。在对原作品进行改编时,如果改编作品的表达方式与原作品相同,则要看其中的独创性是否能够达到产生新作品的程度。本案中,原作品与原告主张的新作品均是美术作品,且均是电子构图形成的美术作品。需要注意的是美术作品的重点在于视觉上的外观感受,而原告对于涉案美术作品的改动,尚且达不到使观看者对作品外观产生新的视觉效果的程度。因此,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四幅美术作品,不属于新的作品。

三、对于委托改编作品的署名权问题。委托改编和委托创作本质上并无实际区别。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条规定是否涵盖了署名权归属的问题。法院认为作品的署名权不可因委托合同而归属于委托人。首先署名权属于作者的身份权,署名是表明作品与作者之间的关联的方式。这是属于作者的专属权利,不可转让、继承和放弃。委托人没有参与创作,不具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次,作品的署名也是公众对作品的来源进行识别的重要标志,比如一幅美术作品,知名画家的作品和不知名画家的作品往往价值相差较大,如果允许委托人署名,那么公众对于作品的价值判断会产生重大的误判,会产生诸如肆意剽窃,学术造假等恶果,这与《著作权法》的基本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再次,署名权的行使方式是多样的,可以署本名,可以署笔名,也可以不署名。是否署名以及如何署名并不影响委托人的使用。


9

马某、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米豆娃娃宠物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简要案情】原告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尔玛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2016年6月28日注册了第1650136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2类,包括质量检测、化学研究、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等。该标识上部为向前奔跑的犬形图案和向下俯冲的猫形图案,猫位于犬的腹部下方、四肢之间;下部为“Onijen”英文字母,其中字母“j”中间留白,从字母“j”中间留白处穿过“NOURISH AS NATURE INTENDED”英文字母。标识整体为黑色。辽宁省版权局于2018年1月2日作出辽作登字-2018-F-00000031作品登记证书,对原告马某的“天然渴望”美术图片予以登记。该美术图片的上部为向下俯冲的猫形图案;下部为“Onijen”英文字母,其中字母“j”中间留白,从字母“j”中间留白处穿过“天然渴望”汉字。2018年1月5日原告马某与原告艾尔玛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原告马某将“天然渴望”美术图片以专有许可方式授予原告艾尔玛公司使用,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原告马某为原告艾尔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辽宁诚信公证处根据艾尔玛公司保全证据申请,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辽诚证民字第581号公证书,原告艾尔玛公司支付公证费3,000元。公证书载明,2018年3月23日,该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人员与原告艾尔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沈阳米豆娃娃宠物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豆娃娃公司)门店内,公证购买了标有“Onijen”的商品一袋,以刷卡方式支付了人民币170元。


被告米豆娃娃公司出售的涉案商品来自第三人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以下简称冠军宠物食品公司)。原告马某认为被告米豆娃娃公司出售的商品上所印标识侵犯其辽作登字-2018-F-00000031作品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第三人冠军宠物食品公司设计了三个标志,创作理念来源于“ORIJEN”一词。标志一上部为向前奔跑的犬形图案和向下俯冲的猫形图案,猫位于犬的腹部下方、四肢之间;下部为“Onijen”英文字母,其中字母“j”中间留白,从字母“j”中间留白处穿过“NOURISH AS NATURE INTENDED”英文字母(以下简称犬猫图案)。标志二为标志一去掉向下俯冲的猫形图案,其他部分保持不变(以下简称单犬图案)。标志三为标志一去掉向前奔跑的犬形图案,图形部分仅为向下俯冲的猫形图案,该图形同比例扩大,同时保留了原标识其他部分(以下简称单猫图案)。第三人冠军宠物食品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以犬猫图案(标识整体为粉红色)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2015年4月7日取得第10671151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1类,包括宠物用沙纸、动物栖息用干草等。第三人冠军宠物食品公司在其中文官方网站左上部显著位置使用该注册商标标识。第三人冠军宠物食品公司以单猫图案在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存档日期为2016年7月11日,登记日期为2017年2月14日,首次使用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货物与服务范围为宠物食品和食用宠物零食。第三人冠军宠物食品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以单猫图案在欧盟申请商标注册,注册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商品和劳务范围为宠物食品和可食用宠物食品。


经比对,原告马某的“天然渴望”美术图片与第三人冠军宠物食品公司在美国和欧盟注册的单猫标识仅有最下方一行文字不同,把最下方英文短语改成了中文汉字“天然渴望”,其他部分完全相同。原告艾尔玛公司注册的第16501361号商标标识,与第三人冠军宠物食品公司注册的第10671151号犬猫图案商标标识,仅颜色不同,其他部分完全相同。


【典型意义】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第三人于较早时间注册并使用涉案图案。原告利用著作权登记仅进行形式审查原则,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并对末端销售者提起诉讼,主观恶意明显。本案在原告已对享有著作权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著作权的反证规则,准确查明事实。对于如何确认著作权权属,有效防止恶意抢注他人在先权利,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


10

沈阳市大东区爱彼水果餐厅与赵某某、刘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2017年11月6日,赵某某成立沈阳市铁西区爱默尔水果餐厅,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2017年11月8日,赵某某与华府店项目经营者马某某签订《L’Amour法式水果餐厅沈河区华府店投资合作协议》,成立沈阳市沈河区爱默尔法式甜品店,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2018年3月1日,赵某某与太原街万达店项目经营者陈晨签订《L’Amour品牌加盟合同》。
2018年2月3日,李某、孙某某、张某某、肖某、徐某某五人签订《L’Amour法式水果餐厅—大悦城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共同出资40万元加盟L’Amour总部投资的大悦城项目,赵某某作为L’Amour总部经营者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五人向赵某某实际缴纳38万元,其中加盟类费用10万元,货款、店铺装修及人工等费用28万元。于2018年4月2日成立爱彼水果餐厅并开始经营活动,2018年6月27日闭店。经营期间爱彼水果餐厅使用赵某某提供的商标、字号、奶茶配方、甜品制作流程及成分等,赵某某委派自己两个店的店长提供培训、指导。经营期间共获利2万元,支出店铺租金、物业费、员工工资及水电费等其他运营所需费用共计144,069.21元。其中,还包括向赵某某支付货款20,544元。2018年5月26日,李某、孙某某、张某某、肖某、徐某某五人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四人将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孙某某,孙某某获得本项目全部所有权及经营权。沈阳市大东区爱彼水果餐厅于2019年1月11日注销。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主体及其资格的认定,无特许资格的主体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责任承担问题。首先,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不仅限于双方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合同》,还应结合双方是否存在特许经营的意思表示、是否收取特许经营费用、是否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等方面综合考量;认定特许人主体应考量作出特许经营的意思表示、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主体等因素;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后,应结合合同双方的过错确认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本案准确把握《特许经营合同》的内涵及外延,厘清《特许经营合同》主体和内容,正确认定法律后果、确认责任范围及承担,对此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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