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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政策
阿耐5年前
广西高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西高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 广西高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IPRdaily消息: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严厉打击与酒精、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防护防疫物资有关的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切实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广西高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西高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桂高法民三〔2020〕1号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扎实推进全区法院开展的“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活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提高审判质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广西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1.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大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治疗及预防用药、医用防护产品、环境消毒、废弃物处理、大数据及人工智能应用等领域自主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


2.高效审理知识产权纠纷。依法、优先、快速审理涉及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医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和治疗及预防用药等防疫物资生产或销售、技术转让与许可、疾病治疗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知识产权纠纷。


3.强化专利保护力度。以疫情防控需求为导向,依法促进广西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企业创新创造,依法保障广西壮医、瑶医中医药等传统产业创新发展,注重保护涉及防治流行性传染病领域的发明创造,加大对新药产品专利或制造方法专利的保护力度,促进产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


4.加强对知名品牌的保护。严厉打击与酒精、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防护防疫物资有关的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切实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5.加强著作权保护。加强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网站、APP、小程序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力度,加强对线上课程、文化创意等新兴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准确把握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尺度,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严厉制裁盗版、抄袭等侵权行为,促进文化创新繁荣发展。


6.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妥善审理与防疫物资有关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制裁窃取和非法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坚决打击对涉防疫物资的商品采取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垄断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健康市场机制。


7.发挥“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试点推行“三合一”的法院,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严厉打击与疫情防治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抗病毒药物、医用呼吸防护产品、环境消毒与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发挥刑事司法威慑作用。


8.妥善审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依法快速审理与防疫物资生产或销售、技术转让与许可、特许经营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正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合理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9.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力度。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而引发的纠纷,要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充分运用行业协会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的专业优势,协调解决矛盾纠纷。   


10.合理判定侵权责任。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对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以及源头侵权、重复侵权和规模性侵权等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民事制裁的威慑力度。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行为,如确属疫情防控工作急需、责令停止侵权将影响防疫工作的,必要时可在认定侵权的同时不判决停止侵权,判令支付合理费用等其他责任方式。


11.提升信息化运用水平。充分发挥智慧法院优势,积极运用“移动微法院”等开展知识产权案件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庭审、在线送达,对于符合网络开庭条件的案件,尽量网上开庭,保障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12.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要求,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通过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等方式,高效妥善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二审案件审理中,经合议庭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和法律适用并无不当的,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书面审理,不再另行开庭或询问,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13.准确适用证据规则。对于正在审理的涉及商标、著作权侵权等案件,考虑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相关证据易灭失的特性,鼓励当事人通过在线公证、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等方式提供证据,避免因疫情造成举证期限延误。对于因客观原因举证确有困难的,准许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对于相关证据的审查,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灵活采纳可以佐证的其他证据,综合研判。


14.推行示范性判决。对于事实基本相同、法律关系基本相同的涉KTV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等系列案件,可以选择其中较为典型的个案先行审理,作出示范性裁判,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与尽快审结提供范例,切实提高审判质效。


15.简化文书制作。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的,经征询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的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系列案件,可以探索采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


16.强化涉疫情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管理。要建立涉疫情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台账,进行专项审判态势分析,要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疫情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及时研判对策,确保全区知识产权审判有序推进。


17.本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实践中如遇新的问题,请层报我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2020年3月12日


来源:广西高院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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