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历时六年,广药“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被驳回(附:判决书)

诉讼
湾区知识产权5年前
历时六年,广药“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被驳回(附:判决书)

历时六年,广药“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被驳回(附:判决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怕上火喝王老吉”?如今,王老吉要“上火”了!


IPRdaily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怕上火喝王老吉”通常在王老吉凉茶的广告中作为广告语使用,而非作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商标使用。因此,原告对“怕上火喝王老吉”的使用不能使其作为商标获得显著特征。历时六年,广药“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被驳回。


历时六年,广药“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被驳回(附:判决书)


“怕上火喝王老吉”,自一开始就是这句,好像一直没有更改过。对于这句话,王老吉也采取了防御保护措施,比如商标注册。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医药)于2012年4月26日申请了第10833851号“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


历时六年,广药“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被驳回(附:判决书)


2013年11月4日,商标局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广州医药不服,并申请复审。


2014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广州医药继续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6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这次,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29日,北京高级法院认为:“怕上火喝王老吉”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而指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果汁;乳清饮料、果子粉、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苏打水通常不具有上述功能,将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但是,指定使用的第32类的水(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酸梅汤商品可能具有预防上火及去火的功能,因此,注册在上述商品上,并不会产生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点,因此,将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重新审查的过程中予以审查。综上,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重新作出决定,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点,故若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文字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诉争商标予以驳回。广州医药仍表示不服,再次上诉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诉争商标由“怕上火喝”和“王老吉”组成,其中“王老吉”系商标标志,“怕上火喝”在于强调“王老吉”商标,用以鼓励相关公众的购买。诉争商标不同于一般的简单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其包含另外的商标“王老吉”,相关公众通常会认为其系广告用语或宣传口号,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认知。不同于商标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广告用语或宣传口号的作用在于强调企业和商品信息、鼓励或刺激相关公众购买欲望。即使“怕上火喝王老吉”具有指向广药集团来源的作用,其亦由其中“王老吉”商标所指向,而非诉争商标本身。即便如广药集团所述该用语系由其独创,其整体上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特征。


本案中,广药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中,其对于“怕上火喝王老吉”标志的使用均与“王老吉”商标紧密相连,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作为指代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因此,广药集团关于诉争商标符合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程历时六年,最终,法院驳回了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



附:判决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63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东,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许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2022号行政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广药集团。

2.申请号:10833851。

3.申请日期:2012年4月26日。

4.标志:怕上火喝王老吉。

5.指定使用的商品(第32类3201-3203群组):啤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乳清饮料;果子粉;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酸梅汤;无酒精果汁饮料;苏打水。


二、被诉决定:


商评字[2014]第113393号重审第1860号《关于第10833851号“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9月29日。


被诉决定认定:


一、将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乳清饮料、果子粉、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苏打水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从而违反了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将诉争商标注册在水(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酸梅汤商品上,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点,故若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文字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诉争商标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予以驳回。


三、其他事实


广药集团于2012年4月26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1月4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广药集团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4年12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113393号《关于第10833851号“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113393号决定)。该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误购,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故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广药集团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6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969号行政判决(简称第969号判决)。该判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王老吉”作为一种凉茶产品,其本身具有清热润燥、解火祛湿等功效,不带有欺骗性。诉争商标所述是对其凉茶产品本身具有预防上火等功效的客观描述,而不是表明产品质量。诉争商标经过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长期、大范围并持续地宣传、使用,诉争商标所指向的凉茶产品与其商品来源已经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所以,诉争商标并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判决:撤销第113393号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第96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7)京行终309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怕上火喝王老吉”构成,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示的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果汁;乳清饮料、果子粉、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苏打水通常不具有上述功能,将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在啤酒等商品上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的水(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酸梅汤商品可能具有预防上火及去火的功能,因此,将诉争商标注册在上述商品上,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点,因此,将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重新审查的过程中予以审查。因此,第969号判决认定事实虽有部分不当,但其结论正确,本院在纠正其错误的基础上对结论予以维持。


综上,本院作出的(2017)京行终309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在诉讼阶段,广药集团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相关判决书及涉案商标档案、电视台及报社出具的“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播(刊)出证明等证据。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在水(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酸梅汤上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诉争商标由“怕上火喝王老吉”构成,易使公众认为该标志指示的商品具有去火的功效。由于第32类的水(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酸梅汤商品可能具有预防上火及去火的功能,因此,将诉争商标注册在上述商品上,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功能特点,不具有显著特征,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诉决定的认定正确。广药集团称诉争商标经其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广药集团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商标。广药集团在先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是“王老吉”商标,广药集团提交的广告宣传证据显示,“怕上火喝王老吉”通常在王老吉凉茶的广告中作为广告语使用,而非作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商标使用。因此,广药集团对“怕上火喝王老吉”的使用不能使其作为商标获得显著特征。广药集团的相关主张,应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


广药集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


一、诉争商标由“怕上火喝”和“王老吉”组成,“怕上火喝”指向的是广药集团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品牌“王老吉”,诉争商标为广药集团独创的标识,既不构成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特点的直接表述,也与上述商品具有直接、必然和密切的关联,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诉争商标经广药集团长期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广药集团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期间,广药集团另提交《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效果调研报告》,广药集团在北京、成都、广州、上海等城市在街头发放调查问卷的公证书及照片。


以上事实,有相关调研报告、公证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广药集团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果汁、乳清饮料、果子粉、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苏打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在“水(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酸梅汤”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诉争商标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如果某一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无法将其作为商标认知,则该标志原则上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怕上火喝王老吉”使用在“水(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酸梅汤”商品上。如广药集团所述,诉争商标由“怕上火喝”和“王老吉”组成,其中“王老吉”系商标标志,“怕上火喝”在于强调“王老吉”商标,用以鼓励相关公众的购买。诉争商标不同于一般的简单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其包含另外的商标“王老吉”,相关公众通常会认为其系广告用语或宣传口号,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认知。不同于商标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广告用语或宣传口号的作用在于强调企业和商品信息、鼓励或刺激相关公众购买欲望。即使“怕上火喝王老吉”具有指向广药集团来源的作用,其亦由其中“王老吉”商标所指向,而非诉争商标本身。即便如广药集团所述该用语系由其独创,其整体上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特征。因此,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广药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中,其对于“怕上火喝王老吉”标志的使用均与“王老吉”商标紧密相连,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作为指代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因此,广药集团关于诉争商标符合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广药集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志甫

审  判  员  俞惠斌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萌萌


来源:IPRdaily综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点击图文,阅读全文)



历时六年,广药“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被驳回(附:判决书)

倒计时!「涉外商标代理人高级研修班 」广州站报名


历时六年,广药“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被驳回(附:判决书)

活动预告!中国医疗器械知识产权峰会将于2020年3月19-20日隆重举行!


历时六年,广药“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被驳回(附:判决书)

生而不凡!2019年中国“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榜单揭晓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历时六年,广药“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被驳回(附:判决书)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10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70+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IPRdaily综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湾区知识产权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311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3389.html,发布时间为2019-12-11 09:49:08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