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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商标保卫战!(附:决定书全文)

商标
小知2019-11-22
“抖音”商标保卫战!(附:决定书全文)

“抖音”商标保卫战!(附:决定书全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柚子

原标题:“抖音”商标保卫战!(附:决定书全文)


2019年3月1日,抖音官方宣布,抖音全球月活跃用户数已经超过5亿。在抖音上线前,字节跳动公司已经进行了商标布局。不过,近日笔者在商评委网站查询得知,字节跳动公司对驳回其第32856704号“抖音”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申请了复审。


“抖音”商标保卫战!(附:决定书全文)


没事“抖一抖”,已成为众多年轻人的习惯。


吃饭的时候在“抖”,走路的时候在“抖”,睡觉前还在“抖”,真的是:


一入抖音深似海

从此沉迷出不来

不是被魔性洗脑

就是被疯狂种草


抖音到底有多火?


2019年3月1日,抖音官方宣布,抖音全球月活跃用户数已经超过5亿,这是抖音首次对外公布自己的全球月活跃用户数据。


不仅自己火,抖音还带火了一批餐饮企业、特色景点,比如重庆李子坝轻轨站、占卜奶茶、西安摔碗酒等等。不仅如此,抖音还带火了地铁撩人套路、火锅抖音吃法、抖音暗号“滴滴~滴!”、娃娃机新玩法等一大批新奇“套路”。从黑马一跃成为国民级短视频平台,抖音对于商标的保护也没有含糊。


在抖音上线前,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已经进行了商标布局。根据商标网查询,字节跳动共申请注册了958件带有“抖”字的商标,包括“抖盟、抖舞、抖迷、抖星、抖一手、防抖音”等。


“抖音”商标保卫战!(附:决定书全文)


2016年11月11日,第一次申请了6件“抖音”商标,目前均已核准注册在第9、35、38、41、42、45类。


“抖音”商标保卫战!(附:决定书全文)


“抖音”商标被驳回


字节跳动公司关于抖音商标虽然保护的比较周全,但还是有一些漏网之鱼。近日,商评委网站查询得知,字节跳动公司对驳回其第32856704号“抖音”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申请了复审。


“抖音”商标保卫战!(附:决定书全文)

第32856704号“抖音”商标


字节跳动公司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广泛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15038号“抖音”商标、第32714123号“抖音”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但是,商评委经查明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其中,第26015038号“抖音”引证商标是2017年8月23日申请在第10类“电动牙科设备; 缝合材料; 口罩; 避孕套; 性玩具; 奶瓶; 电子针灸仪; 腹带; 医用灌肠器; 人造乳房”,目前处于被字节跳动公司提起异议中。


“抖音”商标保卫战!(附:决定书全文)


第32714123号“抖音”引证商标是2018年8月6日申请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 医用熏蒸设备; 医用身体康复仪; 失眠用催眠枕头; 血压计; 医用体温计; 按摩器械; 理疗设备; 脉搏计; 振动按摩器 ”,目前也处于被字节跳动公司提起异议中。


“抖音”商标保卫战!(附:决定书全文)


难道以后会在市场上看到“抖音”牌避孕套、按摩器械?



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2856704号“抖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8209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56704号“抖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15038号“抖音”商标、第32714123号“抖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广泛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息;2、申请人知名度资料;3、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资料;4、“抖音”品牌宣传、使用及相关报道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抖音”与引证商标一、二“抖音”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奶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医用灌肠器;奶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19年09月12日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柚子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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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23228.html,发布时间为2019-11-22 10: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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