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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合集!5年来,北京知产法院审理的经典知产案件

法律
湾区知识产权5年前
案例合集!5年来,北京知产法院审理的经典知产案件

案例合集!5年来,北京知产法院审理的经典知产案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马”不停蹄,5年来北京知产法院原来审理了那么多经典案件


北京知产法院依法履职五年来,北京知产法院审理了大量知名、新类型、疑难复杂的案件,本文从专利,商标、竞争及垄断,著作权三大领域精选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快来一起看看吧~


专利典型案例


1.适用韩国法判决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原告LG显示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林精工株式会社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曾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约定包括中国涉案专利在内的多项专利权由被告转让给原告,纠纷管辖法院为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因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原告向韩国法院起诉,韩国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履行转让协议,变更专利权人。因韩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无法执行,故原告选择在我国另行起诉。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认可当事人对涉外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但在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时,还应当考虑行使管辖权的有效性。如果管辖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具有执行力而实际不能得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则该管辖法院的确定使得民事审判的功能不能实现,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因而是不适当的,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的管辖约定中关于中国专利的部分无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涉案协议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有效,以原告提交的《韩国民法典》译文作为本案适用法律的文本,判决被告将涉案专利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域外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对国际管辖权的审查、外国法的适用等涉外案件中的典型程序问题进行了认定。


2.互联网专利第一案


搜狗公司等基于其所拥有的输入法领域专利起诉百度公司旗下的“百度输入法”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共涉及“中文词库更新系统及方法”“网络资源地址输入的方法和输入法系统”“在中文输入法中恢复候选词顺序的方法及系统”“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获取新词的方法、装置以及输入法系统”“至少两种语言混合输入的方法和输入法系统”六个专利。


北京知产法院审理认为,前三案中百度输入法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未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三案中百度输入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故作出先行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互联网专利第一案”系北京知产法院首次作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先行判决的案件。北京知产法院在判决中引入了诉讼担当理论,详细阐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在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适用,并探讨了包含功能模块限定的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


商标、竞争及垄断典型案例


1.“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案


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融360网站为网民提供融资贷款搜索服务,其曾对百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先后作出两期网贷评级报告,业内影响较大。在两次网贷评级报告中对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短融网评级较低。久亿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认为融世纪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久亿公司的商业诋毁。


该案为国内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久亿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北京知产法院考虑到久亿公司和融世纪公司的经营状况较一审时已发生变化,而网贷和网贷评级均为发展中的事物,宜给予其一定的发展空间自我调试,故从双方利益最大化、合作发展共赢等角度多方协调,反复向双方阐释利弊,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2.“世界之窗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诉称,腾讯公司系“腾讯视频”网站的合法经营者,“世界之窗浏览器”软件系世界星辉公司开发经营,该浏览器设置有广告过滤功能,用户使用该功能后可以有效过滤“腾讯视频”网站在播放影片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原告认为该行为使腾讯公司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腾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所涉浏览器过滤广告的行为,相关判决标准不一。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部门规章以判定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经济学分析报告验证是否有利于社会总福利,将公认的商业道德与社会总福利的结论相互验证,综合考量行业的经营现状及生存空间,认定此类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耐克勾图形”驰名商标保护不受五年限制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第三人泉州市洛江超盛鞋业有限公司注册的勾图形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综合耐克公司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已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耐克公司申请撤销诉争商标的日期期间已经超过五年,未支持撤销诉争商标的主张。耐克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北京知产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耐克公司的勾图形商标在“服装、鞋、帽”商品上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耐克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虽然超过了五年,但是耐克公司的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且洛江超盛鞋业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因此,耐克公司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不应受到五年的时间限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 “服装、鞋、袜、领带、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最终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该案援引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先判决的相关认定,最大程度的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4.“中国好声音”侵权案作出诉前行为保全


“the Voice of ……”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秀节目,在其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节目由灿星公司制作播出。2016年,唐德公司取得“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授权,其认为灿星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节目,构成侵权且会对唐德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北京知产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举行听证会并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裁定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等注册商标和节目名称。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北京知产法院驳回其复议请求。两日后,浙江卫视书面致函法院,浙江卫视《2016中国好声音》更名为《中国新歌声》。


该案涉及审查范围与管辖以及诉前行为保全的性质、要件、担保金额等问题。法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有效避免了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充分发挥了诉前行为保全的预防救济功能,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


5.“家家JIAJIA及图”商标案对提供伪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2014年4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将诉争商标予以撤销。商标权人李某、白某某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予以维持。原告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李某、白某某为证明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向法院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发票、广告登记证、清真食品准营证等证据。经核实,上述部分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不符,部分证据存在明显篡改、伪造的痕迹。据此,法院依法认定第三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伪造,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按照法定最高限额对第三人李某、白某某提供伪证的行为分别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该案系北京法院开出的首例知产行政诉讼伪证罚单。


6.“华源医药及图” 商标行政纠纷案


原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行政纠纷案中,商标局对华源公司作出了《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依据是其制定的《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将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是将其纳入人民法院附带审查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附带审查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该案系全国首例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涉及重大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是知产法院在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过程中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


7.“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系全国首例声音商标行政诉讼案,对于声音商标显著性判断标准的确立具有标杆性意义。


对于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即:声音商标本身是否均应认定为不具备显著性?声音商标是否只能通过使用方可获得显著性?对此,本案的一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的态度实质相同,即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标准不应与传统的商标不同。


该案系我国商标法修改后全国首例声音商标案件。


8.田某诉家乐福及雅培公司垄断纠纷案


原告田某诉称其在家乐福双井店购买雅培奶粉一件,国家发改委以雅培公司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而后雅培奶粉降价。国家发改委的处罚决定表明家乐福双井店与雅培公司通过非法的价格垄断协议迫使其以不公平的高价购得雅培公司生产的雅培奶粉,损害其利益;即使北京家乐福不受雅培公司约束,但雅培公司对其他渠道的价格管控导致家乐福双井店的定价高于市场充分竞争时的定价,消费者被迫支出更多费用,雅培公司应当基于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最终因为家乐福双井店与雅培公司之间的《商品合同》中没有固定向第三人转售价格的条款以及田某没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雅培公司的垄断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判决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系法院判决的首例消费者在反垄断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提起的后继民事诉讼,详述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对后继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影响,并首次明确间接消费者的起诉资格。


9.“FILA”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斐乐公司称2016年6月,发现中远鞋业公司在网络及线下实体店,中远商务公司在京东、天猫等线上网络销售平台,宣传展示及销售的鞋类商品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斐乐公司所持有的“FILA”系列注册商标字形、读音相近,使用形式上亦抄袭了斐乐公司的商标。刘某作为中远鞋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中远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了上述生产、销售和宣传的侵权行为。京东公司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平台,参与了侵权商品的销售。故斐乐公司将上述四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及刘某的行为侵害了斐乐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该案中二审法院适用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计算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来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获利。


著作权典型案例


1.易联伟达与腾讯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腾讯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宫锁连城》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易联伟达公司在其经营的“快看影视”手机端,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涉及破解技术保护措施后设置深度链接并通过视频客户端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行为的定性问题。


北京知产法院在该案中依据服务器标准认定深层链接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应适用著作权直接侵权的认定规则,同时认为共同侵权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关于技术措施的相关规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使权利人获得救济。


2.贾某与佛山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贾某诉称其为图书《贾志刚说春秋》的著作权人,佛山电台未经许可在播放的《听世界春秋》节目中大量使用《贾志刚说春秋》的内容,侵害其享有的著作权。


该案涉及广播电台未经许可播放他人图书内容的行为是否符合广播电台法定许可规定的认定问题。北京知产法院在该案中结合广播电台所播放节目对原作内容的改动情况、署名情况等因素认定涉案行为不符合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图书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3.两只蝴蝶案


鸟人公司诉称其通过与音乐作品《杯水情歌》《两只蝴蝶》《吹眼睛》的词曲作者签约,取得三首歌曲的著作权并制作录音制品,万讯通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上提供《两只蝴蝶》等涉案歌曲的彩铃供用户下载。万讯通公司则抗辩称其获得了龙乐公司的授权。


该案涉及涉案合同是否属于“概括性”授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法院管辖还是仲裁管辖的问题。北京知产法院认定该案属于法院主管范畴,并在认定涉案歌曲并非涉案合同授权范围、万讯通公司具有主观过错、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等事实基础上,最终判决侵权成立。


4.芈月传案


花儿影视公司诉称其与蒋胜男签订《创作合同》(一)聘任蒋胜男担任电视剧《芈月传》编剧,并受让获得星格拉公司与蒋胜男签订的《创作合同》(二)《补充协议》及《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认为蒋胜男在电视剧《芈月传》尚未开播的情况下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违反了涉案合同约定。该案涉及小说版《芈月传》在电视剧版《芈月传》播放之前出版发行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中的强制继续履行请求权是否应当包括继续不作为的问题。


北京知产法院在该案中认定委托创作合同解除的典型性,明确请求继续履行不作为合同义务应当具备的四个要件,并结合二审期间电视剧《芈月传》已进行公映的事实,改判驳回花儿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5.晋江案


晋江公司诉称动景公司经营的UC浏览器手机APP客户端的“智能阅读”功能可以使用户在阅读涉案小说VIP收费章节时,通过点击“优化目录”即实现转码阅读且呈现为新的排版格式,动景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小说缓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向公众提供,直接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案涉及涉案浏览器功能如何实现、是否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以及若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是否应当继续选择适用法律认定被诉行为是否属于间接侵权的问题。北京知产法院在该案中认定“智能阅读”功能提供的仅是搜索链接和优化阅读版面服务、并未构成直接侵权,同时认为在一审法院没有明确对其他请求权基础涉及的要件事实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再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对间接侵权涉及的要件事实不再予以审查和认定。


6.九层妖塔案


张牧野诉称电影《九层妖塔》系根据其所著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而成,但电影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小说相差甚远,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改动的范围,对小说存在严重的歪曲、篡改,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且涉案电影未给其署名,亦侵害其署名权。


该案涉及将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的行为是否侵害小说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北京知产法院在该案中认定“有损作者声誉”并非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前提条件,但改编作品所作改动应当符合必要限度,据此认定涉案电影对小说作者在小说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作了本质上的改变,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侵害了小说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7.经济参考报社与世华时代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经济参考报社诉称,世华时代公司经营的财讯网登载了文章《外资保险发展缓慢牢骚多》,经比对发现,该文章与其享有著作权的《外资保险公司在华面临严峻挑战》一文,除部分内容有增删外,主要内容基本一致,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案涉及涉案文章是否属于时事性文章而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北京知产法院在该案中深入分析时事性文章和时事性新闻的显著区别,认定涉案文章并非时事性文章,世华时代公司使用涉案文章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8.全国首例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被诉侵权案


乐动卓越公司诉称其是手机游戏软件《我叫MT online》的著作权人。callmt.com网站提供非法复制《我叫MT online》游戏数据包的《我叫MT畅爽版》游戏。而《我叫MT畅爽版》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向客户端提供服务。


该案涉及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的主体性质认定以及过错判定问题。北京知产法院在该案中认定阿里云公司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范畴,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规则认定乐动卓越公司发出的通知属于不合格通知,阿里云公司在接到该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9.体育赛事直播案


央视国际公司诉称其获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的授权,认为暴风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及其研发的播放器上通过互联网络直接向公众提供3950段“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电视节目短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严重侵害其依法独占享有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赛事节目的权利。


该案涉及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北京知产法院在该案中从国际背景、制度体系化分析及体育赛事转播摄制技术等多角度进行分析,认定涉案体育赛事节目并未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应属于录像制品。


10.乐动卓越与昆仑乐享等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乐动卓越公司诉称其是移动终端游戏《我叫MT online》《我叫MT2》的著作权人,对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享有独占被许可使用权,对人物形象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昆仑乐享等公司未经其许可在《超级MT》游戏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相近的名称、人物,并在游戏宣传中使用相近的宣传用语,侵害其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涉及移动终端游戏著作权权属证明责任的分配、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等简短词组能否构成文字作品、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等问题。北京知产法院在该案中认定乐动卓越公司的游戏名称和游戏人物名称不构成作品、但构成手机游戏类服务上的特有名称,故昆仑乐享等公司的涉案行为虽不侵犯著作权但构成虚假宣传。


11.中国喷泉著作权纠纷第一案


中科水景公司诉称其对所创作的青岛世园会音乐喷泉《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乐曲的喷泉编辑享有著作权,认为西湖管理处以考察名义从其处获得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视频、设计图等资料并交给中科恒业公司,中科恒业公司剽窃涉案音乐喷泉编曲并在西湖施工喷放,侵害其享有的著作权。


该案涉及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这种新类型客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属于何种作品类型的问题。北京知产法院在该案中详细阐述作品认定与法定作品类型判断之间的关系,从法释义学角度解释法律条款作为适用的前提,认定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属于美术作品保护范畴。


12.海南旅游卫视案


海南旅游卫视公司诉称其是涉案台标的著作权人,爱美德公司擅自将涉案台标结合“travelhouse”英文注册为商标,在其生产的旅行箱包商品上使用,并通过京东公司等大型网络商城向公众宣传和销售。


该案涉及如何认定与处理当事人提交多份虚假关键证据、证人出具虚假证言的问题。北京知产法院在该案中通过依法调取证据、实地调查走访等多种途径,准确查明和认定当事人伪造证据的事实,并依法对当事人及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供稿:北京知产法院


来源:京法网事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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