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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阶段,针对恶意注册商标的对应手段比较——以日本信息提供制度与中国关口前移申请为例

商标
小知2019-07-22
商标审查阶段,针对恶意注册商标的对应手段比较——以日本信息提供制度与中国关口前移申请为例

商标审查阶段,针对恶意注册商标的对应手段比较——以日本信息提供制度与中国关口前移申请为例

#文章由作者授权发布,未经作者允许,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友学问】商标审查阶段,针对恶意注册商标的对应手段比较——以日本信息提供制度与中国关口前移申请为例


此文章为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青年知识产权论坛上三友商标代理人李雪梅的演讲:


对于中日两国来说,在商标实务上,均是实行“申请在先”原则。通俗的说就是先申请的人会被给与独占的商标权,而最先使用的人却不一定会被给与商标权。所以日常的工作中经常会听到这样的声音“我在先使用的商标被山寨了,我的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了”,尤其是负责日本客户商标业务的朋友一定对一句话非常熟悉,“那个申请商标是抢注商标,千万不能让它公告,一定要在申请阶段干掉它啊”。


每当收到客户这样满怀愤怒的指示的时候,你会怎么回答客户呢?


 “实在抱歉,中国没有这样的制度,咱们只能先监控着,等初审公告了,咱们争取一举歼灭。”


或者是“目前对方商标状态不确定,先等审查结果出来吧。或者先试着跟对方谈谈转让或者要求他们撤回申请?”


但是无论怎么解释,日本客户总会有这样的疑问:


“明明是抢注商标,为什么还要等他审查通过呢,实在不可理喻。万一通过了,他的权力是不是就是即将确定的状态了,再去异议或者无效是不是更加难了。”


而且,对于日本客户来说,为什么会不理解,中国商标在申请阶段是无法采用法律手段阻止冒认商标注册的呢?


对比两国的商标制度可以发现,从申请阶段到审查阶段,再到核准注册阶段,中日两国的商标制度及法律在应对恶意注册的问题上存在非常多的差异。包括申请前的防御商标制度、审查阶段的信息提供制度、商标使用意图确认等举措,笔者主要围绕商标审查阶段的日本“信息提供制度”及中国类似的“关口前移”措施进行说明。


如大家知道的,我国在对抗恶意抢注商标的为题上,主要依靠商标局的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以及法院诉讼来进行。在商标的审查阶段,没有设置任何的有效制度。


但是随着今年商标申请量的激增,目前的中国,商标恶意抢注问题也日趋严重。终于,2017年商标局发表了一项审查阶段针对恶意商标抢注的措施。叫做关口前移。


通俗的讲,就是把关口岗位提至上一岗位或让更前面的关口把关,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首先做好预防工作。商标注册审查是遏制恶意注册的第一道关口,商标局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大力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有公共资源、反复抢注等恶意注册行为。也就是说在审查环节,商标局便对认定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以商标局发布关口前移的措施和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决心日益加强的现状为契机,越来越来多的权利人开始希望在商标审查阶段就将恶意注册商标遏制。因此,向商标局提交意见陈述、情况说明,请求驳回恶意抢注商标也开始开始变成目前的可操性手段。


但是,无论是关口前移还是来自权利人的关口前移申请,目前都是非法律规定的制度或措施,其实施都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权利人的请求会被接受吗?会被审查员参考吗?目前还是无法保证的状态。


与此相反,在日本商标法中,规定了一项正式的商标制度,叫做“信息提供制度”,也就是说对于申请中的有效商标,任何人发现其违反商标法规定提交注册申请的,均可向审查员提供阻止其注册的信息。在日本,信息提供制度的应用对于打击恶意抢注商标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该制度的设立,权利人省去了不得不采用后续异议或无效程序的麻烦,也因为该制度的设立,特许厅的商标审查在准确性及速度上得到改善,并且也有效的制止了有瑕疵的商标的注册。


与中国的关口前移措施所不同的是,信息提供制度是法定的商标制度,其实施、受理、参考等都收到了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也一定会被作为参考资料阅读。


关于信息提供制度的内容,简单做了已下9点的概括。并且笔者也尽量结合中国的措施为大家做对比:


1、谁可以进行信息提供


日本:谁都可以进行信息提供,并且也可以匿名提出。


中国:中国多数都是经由商标权利人提出。证明自己商标的知名度及对方的抢注恶意。


2、什么时候可以提交?


两国均是针对还在审查阶段的,没有出审查结果或是没有并撤回的有效的申请,均可以进行信息提供或是关口前移申请。


3、可提供哪些信息?


日本:日本一般可以主张绝对理由或是相对理由提供信息


中国:一般权利人基于对象商标的恶意抢注实施提出关口前移申请的情况较多,也就是说,对象商标的抢注情形符合商标法的第4条、第7条、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情形时,与关口前移所可以规制的情形较为贴近。


4、提交文件


日本:日本特许厅特定的刊行物等文件及证明提供情报事实的证据


中国:没有特定的书式及要求


5、针对提交文件的处理


日本:提交的文件及信息如果是审查员经过调查都无法确认的信息,根据其提交文件可证明其提供事实的,或被审查员作为参考资料采用。


中国:由于是非法定程序及制度,所以是否会被接收或者参考无法确认。


6、信息提供者的当面说明或被面接机会


两国均没有。


7、对信息提供者的反馈


日本:按照信息提供者的要求会进行相应程度的反馈。但是匿名情况下没有反馈。


中国:非法定程序,是否受理都无法保障,更无反馈可言。


8、是否通知申请人


日本:会告知申请人该申请被他人提供信息的事实


中国:不会告知。


9、被提供的信息是否可供查看


日本:可以


中国:不可


信息提供制度的设立及实施,在恶意抢注商标的事前对应环节发挥者极其重要的作用。针对其优势做了以下五点的归纳:


1.  阻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权利化

2.  可匿名请求

3.  低成本、低劳力

4.  手续的简单化

5.  对审查员施压,形成心证


在几日前银川举办的中国商标节中,我们有难得的机会采访了一下日本特许厅的审查员,目前在日本,由于信息提供制度的上述优越性,所以其利用率要较后续的异议或无效高很多。虽然我们没有拿到今年信息提供制度的利用率的数据,但是参考2009年到2018年10年间的特许厅接受的异议请求的数据可知,10年间日本的异议案件一直保持在年间400件的数据,异议的提起率有年年减少的趋势。该数据也正好说明近年年日本的恶意抢注商标在审查阶段就被遏制了。


最后,想表达一下笔者个人对于未来中国商标制度的期待。在商标竞争日益激烈的先进,保护商标的最有效的措施,笔者认为就是将恶意抢注商标扼杀在审查阶段,彻底阻止其权利化。从2年前发表的关口前移措施和最近商标法最新修改的第4条也可以看出,商标局越来越察觉将恶意抢注商标遏制在申请阶段的重要性了。但是,目前中国的关口前移也好关口前移申请也好,都是非正式的制度,其在打击力度上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关口前移和商标法第4条基本都是依靠商标局自身的力量去发现恶意申请商标并予以打击。为审查案件需要,审查员确实会收集各种各样的信息和资料,但是就算如此,也不可能掌握所有的信息。所以,笔者认为,中国也应该参考日本的信息提供制度,在针对打击恶意注册的问题上,不仅依靠审查员的力量,而应该加入商标权利人甚至是社会公众的力量,这样在应对恶意注册的效果商标也会更好,不是吗?


笔者希望未来的中国商标制度可以构建可集合商标共同体(审查员、商标权利人、社会公众、商标从业者等)的力量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制度!


来源:三友知识产权

作者:李雪梅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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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22246.html,发布时间为2019-07-22 10: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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