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骆驼祥子”商标维持有效注册!

商标
小火龙5年前
“骆驼祥子”商标维持有效注册!

“骆驼祥子”商标维持有效注册!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关于第9212913号“骆驼祥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9212913号“骆驼祥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5724号

   

申请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万通中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理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25日对第9212913号“骆驼祥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骆驼祥子”商标维持有效注册!

争议商标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5198号“骆驼及图”商标、第3254148号“骆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2006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二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模仿,造成公众混淆。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骆驼”企业字号权。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囤积大量商标,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引起市场混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骆驼祥子”商标维持有效注册!

引证商标一


“骆驼祥子”商标维持有效注册!

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成立37年主体变更历程;
2、2006年“骆驼”认定为驰名商标文件;
3、申请人蓄电池产品销售情况、所获荣誉;
4、 “骆驼”蓄电池商标获得荣誉;
5、部分经销协议、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
6、2009年-2016年纳税证明;
7、2011年-2016年度审计报告;
8、2002年-2016年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9、申请人投放央视、地方电视台部分广告合同、发票;
10、2012年-2017年申请人参加国内外展会的部分合同、发票及照片;

11、申请人部分打假维权记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有独立创意来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产生误认,不会产生混淆,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字义解释、荣誉证书、使用说明书、商标注册信息等复印及打印件作为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坚持其评审请求,我委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石家庄蓝牙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3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商标注册专用期至2022年3月20日。2017年10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北京万通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其名下注册商标现仅争议商标一枚,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蓄电池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第9类蓄电池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于2006年10月12日在商标局管理程序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受到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证据2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委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于201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至申请人2018年6月25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依据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申请人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提无效宣告申请我委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能否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应首先查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恶意复制摹仿。我委认为,本案争议商标“骆驼祥子”作为老舍先生的作品名称及人物名称已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在指代事物、整体含义上与申请人“骆驼”标识已产生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且申请人名下注册仅争议商标一枚,因此,没有充分理由及证据认定被申请人系恶意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我委对申请人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提无效宣告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项佳
孙红
李焱

2019年03月08日



来源:商评委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点击图文,阅读全文)


“骆驼祥子”商标维持有效注册!

开年重磅!寻找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40 Under 40)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骆驼祥子”商标维持有效注册!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商评委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小火龙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123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1927.html,发布时间为2019-06-12 11:05:50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