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日本专利实务中常见问题解析

机构
其言朗朗5年前
日本专利实务中常见问题解析

日本专利实务中常见问题解析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种星阳 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原标题:日本专利实务中常见问题解析


近来,随着中国企业更多地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中国制造风潮也席卷全球。其中,日本作为我国的友好邻邦,创新强国,成为中国各企业所青睐的登陆点,中国企业的专利也更多地需要在日本得到授权保护。


在这种背景下,更多的专利工作人员将接触到日本特许业务。在实际接手日本特许申请案件时,面对着日本特许法的规定,由于语言等因素的制约,代理人们很难直观地理解日本特许法中的各种“奇怪”的规定。


鉴于此,笔者选出了一些极具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回答。


日本特许法规定的“新规事项的追加”指的是什么?


“新规事项的追加”类似于中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超范围”。


根据日本审查基准第IV部第2章的规定,所谓被记载于原始申请文件中的事项,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综合原始文本中的全部记载内容而能够导出的事项,即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中明确得到的事项。


实际上,关于超范围,日本曾经也采用过与中国的“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相类似的判定标准。不过,日本通过2003的改法而修改为“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中明确得到的事项”这一标准。由此可知,日本对于超范围的判定标准较中国而言是相对宽松的。


--相关法规:日本特许法第17条之2第3项及审查基准第IV部第2章


日本特许法规定的“扩大先愿”指的是什么?


在日本,将类似于中国抵触申请的情形称为“扩大先愿”。对于某一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而言,其新颖性会受到在该申请日以前提出且在该申请日以后公布的“扩大先愿”的损害。然而,与中国不同的是,日本将自我冲突的两种情形排除在外,也就是,相同的申请人或者相同的发明人的申请不构成“扩大先愿”。


而在中国,“抵触申请”则不存在日本那样的例外,包含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的申请。


--相关法规:日本特许法第29条之2


在日本申请专利,对于语言文本有什么要求?


日本通过2016年的改法,将能够以日语或英语进行专利申请(基于巴黎公约)扩大为能够以包括日语和英语在内的任何外语进行申请。


当申请人没有足够时间完成翻译工作或者渴求获取更早的申请日时,可以通过递交日语的专利申请请求书,同时附上外语的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等),来完成专利申请在日本的递交。这种外语申请制度并不限于外国申请人,日本申请人自己也可以用外语来完成申请的提交。


不过,以外语提交的专利申请并非是一份完备的申请,提交之后尚不能启动具体的审查工作,审查流程只有在正式提交了申请文件的日语译文之后才能启动。


按照日本专利制度的规定,从申请日(主张优先权时,是指最早的优先权日)起1年4个月以内应提交对应的日语译文。当申请人未能在上述1年4个月以内提交日语译文的情况下,日本特许厅会通知申请人尚未提出译文,此时,申请人从收到日本特许厅的通知起2个月内仍然可以提交日语译文。


此外,对于分案申请、申请的变更(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之间的相互变更)、基于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进行的发明申请等,即使上述1年4个月的期限已过,也可以通过外语来进行申请的递交,作为要求,要在这些申请的实际递交日起2个月内完成日语译文的提交。


对于以外语提交的专利申请,在提交了日语译文后,可以在外语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内对日语译文的翻译错误进行修改。


可见,日本的这种外语申请制度对申请人是十分友好的,能够确保更早的申请日,避免了申请人无时间进行翻译或者因翻译时间仓促而导致出现大量翻译错误的状况,而且即使出现翻译错误,也有进行补救的机会。


与日本不同,在中国递交申请(基于巴黎公约),目前只能够采用中文进行提交。而且在提交后,只能够在不超出中文申请文件的范围内进行修改。


上面提到的外语申请制度是对于基于巴黎公约的申请而言的,而对于PCT申请而言,中日是类似的,在日本允许用日语或英语、在中国允许用中文或英语进行申请。


--相关法规:日本特许法第36条之2

 
在日本实务中,主动修改的时机及要求是什么?


根据日本特许法第17条之2第1项的规定,在未发出过拒绝理由通知(相当于中国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下,从提交申请起直至授权决定的副本送达以前,均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另一方面,在发出过拒绝理由通知的情况下,从提交申请起直至接收到第一次发出的拒绝理由通知为止,均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可以看出,在日本进行主动修改的时机也比中国宽松许多。在中国,只能够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以及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起3个月内进行主动修改。


作为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的要求,中日是类似的,只要不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即可。


--相关法规:日本特许法第17条之2


日本拒绝理由通知有什么类型?


在日本,拒绝理由通知(对应于中国的审查意见通知)分为两种,即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和最后的拒绝理由通知,如下图所示。


日本专利实务中常见问题解析


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和最后的拒绝理由通知

在日本,针对应该在第一次的拒绝理由通知中指出的问题进行通知,这样的拒绝理由通知称为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


注意,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并非特指第一次的拒绝理由通知。


这样因为,虽然无论是中国还是日本,原则上都应该在第一次的拒绝理由通知中将所有问题都通知给申请人以节约程序,但是在实际的审查中,因遗漏而未在第一次的拒绝理由通知中指出所有问题的情况并不少见。


因此,在第二次以及之后的拒绝理由通知中通知了应该在第一次的拒绝理由通知中指出的问题时,这样的拒绝理由通知仍然称为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


总之,第一次的拒绝理由通知必然是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第二次以后的拒绝理由通知是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还是最后的拒绝理由通知,不是根据通知的次数,而是要根据通知的实质内容进行判断。另外,在判断为属于最后的拒绝理由通知时,审查员会在通知书中标注“最后”两字。


--相关法规:日本审查基准之第I部审查总论第2章第3节


在日本实务中,对答复拒绝理由通知时的修改有何要求?


在日本,拒绝理由通知(对应于中国的审查意见通知)分为两种,即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和最后的拒绝理由通知,针对两种拒绝理由通知答复时的修改要件自然也是不同的,其差异如下。


答复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时禁止的修改:新规事项的增加(法17条之2第3项,即超范围要件)+shift(法17条之2第4项,即单一性要件)


答复最后的拒绝理由通知时禁止的修改:新规事项的增加(法17条之2第3项,即超范围要件)+shift(法17条之2第4项,即单一性要件)+目的外修改(法17条之2第5项)

注:目的外修改是指除以下修改之外的修改:

(a)权利要求的删除

(b)权利要求的范围的缩减

(c)笔误的修改

(d)对不清楚的记载内容的解释


可见,日本在答复最后的拒绝理由通知时,与答复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相比,增加了禁止“目的外修改”这一严格的要求。实际上,正是多了这个要求,在日本答复最后的拒绝理由通知时的限制基本上类似于中国答复任何一次审查意见通知时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答复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时,只要满足了超范围要件及单一性要件,则即使进行了类似扩大保护范围、增加权利要求等修改也是允许的,而这是在中国答复审查意见时所不允许的。所以,在日本会格外珍惜答复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这个机会。


最后说明一点,无论是答复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还是最后的拒绝理由通知,即使申请人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只要没有能够完全克服审查员指出的问题,审查员都是可以直接驳回的,这体现了日本审查制度“快”但不尽人意的地方。


--相关法规:日本特许法第17条之2

 
在日本申请外观设计,可以省略六视图中的部分视图吗?


在正投影图法做图的情况下,可以省略六视图中的部分视图,主要情形如下:


·若主视图与后视图为同一形状或对称形状,则可省略后视图。

·若左视图与右视图为同一形状或对称形状,则可省略其中一侧视图。

·若俯视图与仰视图为同一形状或对称形状,则可省略仰视图。

·若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为同一形状,则可省略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

·针对因设置或放置而平常无法看到底部的大型机械等,可省略仰视图。

·针对通常看不到底部且即使没有仰视图也能正确把握外观设计的大型车辆等重物,可省略仰视图。


需要说明的是,在省略了某视图的情况下,需要在“外观的说明”一栏填写“省略理由以及省略哪个视图”。


也就是说,除了大型机械、车辆等重物以外,不能以某视图没有设计要点为由而省略该侧视图,即便该侧视图仅仅是简单的图形、直线,也需要提供该侧视图。


在日本的权利要求书中,可以出现附图吗?


一般情况下,由于附图表示的内容可被解释为多种含义,因此,在权利要求的记载中,通过附图来表示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大多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但是,也有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可举出如下例子:


·在化学领域中,以XRD等其它光谱图表示某化学物质的情况

·“一种合金,其由图1所示的点A、点B、点C、点D所围成的范围内的Fe/Cr/Ar以及x%以下的杂质形成”,由于合金组分相互之间的关系是特定的,且该关系以与数值或文章为同等的程度的方式将图记载于权项中,可明确表示的情况。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种星阳 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点击图文,阅读全文)


日本专利实务中常见问题解析

开年重磅!寻找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40 Under 40)

 

日本专利实务中常见问题解析

2019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最全攻略!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日本专利实务中常见问题解析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其言朗朗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1245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1654.html,发布时间为2019-05-08 09:40:02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