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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权角度考虑技术方案的产业链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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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言朗朗6年前
从维权角度考虑技术方案的产业链保护

从维权角度考虑技术方案的产业链保护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欢燕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标题:从维权角度考虑技术方案的产业链保护


摘要:技术方案的保护不应当仅仅落在专利权人所生产的产品上,还应当从宏观产业链触发,全面保护上游产品、中游产品和下游产品,以保证专利权人在维权时候处于主动地位。


关键词:维权、产业链 专利 保护范围

 
根据产品加工过程的社会化生产流程的经济学概念,产品可以分为上游产品、中游产品和下游产品。如果原材料为上游产品,那么制成品就是下游产品,上游产品和下游产品之间的中间产物为中游产品。在现代的产业链理论中,上游产品、中游产品和下游产品都是相对的概念。


对于一个技术方案对应的专利权,其专利权人可能仅属于产业链当中的某一个环节,也即是上游产业、中游产业或者下游产业的其中之一,通常会仅在其所在环节考虑权利的布置。但是,在专利侵权发生中,专利权人所要面临的侵权方不一定是与专利权人处于产业链的同一个环节。由此,在专利维权之前的专利申请过程当中,首先要确认技术方案的最小化,其次考虑技术方案的应用扩展,这个扩展不仅考虑特征的扩展,更要考虑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和产品的扩展。


从整个宏观产业链出发,对技术方案对应的专利做一个更为全面的布局,以保证专利维权的过程当中处于一个最主动有利的位置。


那么如何从维权反过来指导产业链当中不同产品的保护,笔者认为主要有二。


第一、如果企业处于产业链的上游,那么在专利申请的时候,除了保护上游产品,还应当考虑该上游产品对应的中游产品和下游产品。


笔者之前有为产业链中上游产业的A企业撰写过专利。该A企业主要是制备显示器。因此,围绕显示器的主要改进,笔者对显示器这个主题进行了保护。那么,是否仅仅保护显示器这个主题,就可以保证在维权的过程当中,可以将专利权人的权益最大化,答案是否定的。


假设有下游产业的B企业,在产品生产的过程当中,应用了该A企业制造的专利产品显示器来制造电视机。并且,该下游产业的B企业,可以证明其通过合理市场价格以及合法渠道获得了该侵权的显示器,那么对于B企业,其制造电视机过程当中对显示器的使用将由于其是善意第三人,不会产生侵权风险且无需再承担赔偿义务。


但是,对于A企业而言,基于显示器来制造电视机是一个最普遍的应用场景,而且对于专利权利益的最大化而言,基于该显示器的电视机的价值更高。如果A企业在保护显示器的同时,还保护了应用该显示器的中游产品和下游产品,也即电视机。那么虽然B企业可以就显示器的采用免责,但是其仍旧会被限制而不能生产制造电视机进而销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第三款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因此,企业A可以就B企业销售电视机所获得的利润得到对应赔偿数额。


由此,上游产业为了利益最大化,在专利申请的时候,除了保护上游产品,还应当考虑该上游产品对应的中游产品和下游产品,进而使得在维权的时候,其追责可以扩展到中游产业和下游产业。


除了维权获利以外,下游产品的保护还可以避免在维权过程当中企业处于被动状态。


例如,C企业和D企业,长期处于竞争地位,均是显示屏的制备商。C企业于2010年3月申请保护了一种电容屏。D企业恰巧也研发改进了相同的电容屏, D企业在2010年的4月对该技术方案进行了专利申请,但其不仅保护了电容屏,还保护了包括该电容屏的手机,具体给出了电容屏和手机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具体创新方案。


由于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那么D企业保护电容屏的方案显然没办法获得授权,但是D企业的具有该电容屏手机的方案是可以获得授权的。由此,虽然C企业在先提出了对电容屏的保护,但是其将电容屏应用在手机上的时候,却需要获得D企业的允许,从而使得C企业在专利维权和商业应用的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由此,上游产业通过专利保护下游产品,也可以避免在维权过程当中受到下游产业的限制。


第二、如果企业处于产业链的下游,那么在专利申请的时候,除了保护下游产品,还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将专利保护的主题落在其上游产品或者中游产品上。


对于下游产业的企业而言,例如其为汽车制造公司E,当其对汽车的某个部件做出了创造性的改进的时候,往往不应当直接将专利保护的主题落在汽车上,而是应当先对汽车的上游产品进行保护。例如,为了实现汽车的相应功能,改进的如果是汽车的活塞缸,那么此时应当先保护活塞这个主题。


假设E公司在专利申请的过程当中,仅仅就汽车这个主题进行了保护,而未保护活塞这个主题。那么在维权过程当中,如果其它中下游的产品也采用该活塞,将会由于没有侵犯全面落入原则,进而不侵犯专利权,从而E公司无法对相应中下游企业采取维权手段。


并且,由于作为上游产品的活塞没有通过专利进行保护,那么上游产业当中的企业可能会恶意对活塞进行制造。在此基础上,如果上游企业对活塞进行改进,并销售给汽车领域的其它公司,还有可能会对E公司的产品造成市场冲击。


在处理上,一般需要很对下游产品进行具体技术分解,确认改进的最小单元部件,针对最小单元部件进行保护,同时考虑最小单元部件在该下游产品的扩展性和替换性,进行扩展保护。另外,从下游产品而言,不仅仅保护应用该最小单元部件的下游产品,还要考虑可能的其他应用该最小单元部件的下游产品。


由于上游产业和中游产业的产品,其对应的下游产业可能有多个,例如活塞,其除了应用于汽车上,还可能应用于工厂器械当中。因此,一旦E企业将专利的保护主题落在活塞而非汽车上,其专利产品对应的活塞除了可以用于制造汽车,还有可能销售给制造工厂器械的公司,甚至其它中下游企业。


因此,下游企业在专利申请的时候,除了保护下游产品,还应当考虑是否能够先保护中上游产品,以在维权过程当中处于最有利的位置,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在以上基础上,为了便于把握产业链当中的产品保护,笔者以中国科技之光-中国高铁为例:用户给出一个高铁转向架的方案。众所周知,转向架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转向架构架和轮对。


从产业链保护角度出发,首先应当考虑该转向架是否存在需要保护的上游产品。例如,对于转向架的改进,实际落在转向架构架的时候,那么最优在保护转向架之前,先保护转向架的上游产品-转向架构架这个主题。如果对于转向架的改进实际落在转向架轮对上,那么同理最好先保护上游产品-轮对。


其次,考虑转向架是否存在需要保护的下游产品。对于用户而言,改进之后的转向架是用于高铁上的。而中国高铁定义为时速250公里及以上标准的新线或既有线铁路。显然,高铁作为转向架的下游产品,其限定了一个比较狭窄的应用范围。而转向架除了应用于高铁之外,在动车组及传统列车上,也均可以应用。因此,对于下游产品进行适当的概括,将下游产品的主题确定为轨道车辆更加合适。


综上,无论是产业链的上游产业、中游产业还是下游产业,为了专利维权过程当中将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在科技创新这场无硝烟的战役中立于不败之地,应当在专利布局的时候,除了考虑自身生产的产品,还要考虑产业链的上游产品及下游产品,进而实现对整个产业链的最全面的保护。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欢燕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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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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