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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对双方当事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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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6年前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对双方当事人的启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对双方当事人的启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苟红东【1】

原标题: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对双方当事人的启示


案情简介:


请求人符某在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请求书中声称:其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了《单晶生长炉凹凸板导流筒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号201730343718.5,并于2018年1月16日获得授权。2018年元月发现被请求人宝鸡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开许诺销售请求人公司专利产品——凹凸板导流筒,并大范围的与请求人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进行商业磋商与合作,利用其已知的请求人公司产品的成本和销售价格,以低于请求人公司的销售价格进行商业活动,扰乱公司市场行情,使请求人公司市场业务量骤减,一度陷入困境。严重影响了请求人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过其调查,被请求人在其网站上公开销售的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相似。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侵权,要求知识产权局依法判定被请求人侵犯其专利权并停止销售专利产品。并提交了专利证书和公证书等证据。


知识产权局立案后送达了文书,并进行了两次调查。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称:1 .被请求人产品的凹凸面是圆形,而请求人专利的凹凸面是菱形的,因此被请求人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不同的外观;2、被请求人产品与请求人专利工作原理不同,被请求人产品的作用是用于单晶硅生长炉升温的,而涉案专利原理是降温;3、被请求人拥有此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4.此产品在两家公司申请前现实存在着导流筒。4、被请求人认为其生产和销售的导流筒不侵犯请求人专利权。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自己公司专利证书、产品照片和其网站产品照片放大照和请求人公司网站宣传产品照片。


知识产权局公开审理后查明:1.请求人专利合法有效。2.被请求人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了涉案产品,产品形状落入了请求人专利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1、被请求人许诺销售、制造并销售的“单晶生长炉导流筒”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2、被请求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自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得继续制造、许诺销售(公司官方网站宣传)、销售涉案凹凸板导流筒产品。


处理决定作出后,某公司以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程序违法并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西安中院进行公开审理后,认为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某公司请求撤销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


该案虽然是一件简单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但是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很有启发。


一、对请求人(专利权人)一方:


1、专利布局不仅要及时,还要全面。申请人要重视发明专利,但是不要小看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需要申请人根据不同的产品的特点和市场来决定。本案请求人对该产品用发明专利保护了方法工艺和产品,为了尽快授权还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布局十分周到全面,在发明和实用新型还没有授权情况下,用早先授权的外观设计维权成功,避免了市场失控或被蚕食。


2、在纠纷处理中用公证手段固定侵权证据十分有效。在知识产权局立案前,请求人申请公证处对被请求人在其官网上宣传网页的照片进行了公证,并以公证书为证据提起了侵权处理请求,防止了处理过程中证据的流失,知识产权局采信公证书并认定许诺销售侵权成立,是案件最终获胜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对被请求人(被控侵权)一方


1、被请求人第一个抗辩理由是其产品的凹凸面是圆形,请求人认为专利的凹凸面是菱形的,认为涉案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不同的外观,这属于外观设计侵权中重要的抗辩理由。但是被请求人主要强调其产品与专利产品工作原理不同,由于外观设计只考虑形状,被请求人也没有提供其工作原理与专利产品不同的证据,且也认可其产品与专利产品使用场合、作用相同,认可该产品设计要点在于有无凹凸面。最终合议组认为涉案两种产品(包括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均落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2、被请求人用晚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抗辩,不能作为免除侵权责任的理由。被请求人2017年8月2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而请求人是2017年7月31日申请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同时也提交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由于被请求人专利申请比请求人晚了2天,尽管其专利也获得授权,但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经分析被请求人用于抗辩的实用新型专利,除了申请日晚于请求日不能对抗在先专利外,其实用新型专利名称是“一种圆形凹面导流筒”,而其权利要求却描述了一种包括“凹面内导流筒、内凹圈、和内凹圈凹面”及各部件的具体连接关系的单晶硅冶炼炉,发明名称与产品结构完全不对应,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认知,令人匪夷所思。据和该领域专业人士交流得知,该结构单晶硅冶炼炉属于公开技术,唯一改进的就是将光面锥形导流筒改为凹凸面,而该专利中的核心部件凹凸面导流筒已经被请求人申请专利在先,因此,该专利所保护的单晶硅冶炼炉使用在先专利权人核心部件,尽管拥有专利权,实施该结构单晶硅冶炼炉也会侵犯在先专利权而不能继续。所以,该项专利不仅起不到对抗侵权作用,若实施还会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拥有这样的专利可以说毫无价值。


三、最后建议:


1、专利维权需要权利人主动出击。有些专利权人认为申请了专利就万事大吉,以为会有相关机关主动来保护,去打击侵权行为,这是错误认识。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主管机关有法院和知识产权局两个部门,无论是法院或知识产权局,都需要权利人请求才会启动程序,否则,任何部门对专利侵权是无权主动介入的。因此,权利人万不可躺在专利证书上睡大觉,要随时注意同行或竞争对手和市场,出现涉嫌侵权产品,尽早采取法律手段,才能发挥专利权的保护作用。


2、专利申请布局需要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介入。很多新入行的代理人对专利布局一知半解,由于对业务不精,不敢坚持原则去说服申请人,仅凭申请人自己喜好去选择专利申请的类型,甚至文件撰写也是唯申请人马首是瞻,导致或是专利布局不够严密,或是专利文件撰写存在重大问题,或是为追求尽早授权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小。到专利维权时要么专利很容易被无效,要么无法将侵权产品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附件1:涉案专利信息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对双方当事人的启示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立体图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对双方当事人的启示

被控侵权人申请的专利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对双方当事人的启示

被控侵权物(网站照片)


附件2: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对双方当事人的启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对双方当事人的启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对双方当事人的启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对双方当事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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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对双方当事人的启示


注释:

作者简介:苟红东,现任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主持工作),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自2008年开始为陕西省知识产权讲师团三期连续聘任讲师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注册讲师;中国西北专利侵权纠纷判定中心专家组聘任专家;多次被评为公安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专利行政执法先进个人。2018年被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评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个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苟红东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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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对双方当事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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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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