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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互联网法律大会十大案例」发布!平台诉刷手、撞库打码、区块链存证等第一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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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互联网法律大会十大案例」发布!平台诉刷手、撞库打码、区块链存证等第一案入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2018互联网法律大会十大案例”发布 平台诉刷手、撞库打码、区块链存证等第一案入选


「2018互联网法律大会十大案例」发布!平台诉刷手、撞库打码、区块链存证等第一案入选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主持“2018互联网法律大会十大案例”发布


11月24日,“2018互联网法律大会”在浙江大学召开。在本次会议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评选出“2018互联网法律大会十大案例”,包括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全国首例“撞库打码”案、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判决等新型互联网案件悉数入选。


“十大案例涵盖了网络恶意行为、恶意软件、虚假交易、商标抢注、电子数据存证等新型问题,集中呈现了过去一年中,网络空间生态治理的司法努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教授在十大案例发布时表示,这些判例有效打击了互联网黑灰产,保障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刷单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存在多年,如何定性一直以来都是行业难题。2016年7月,淘宝网发现李某的多笔交易存在刷单行为,对其账号作了限制登录处理。之后,淘宝网对李某提起了民事诉讼,索赔1元。


淘宝在起诉书中称,淘宝所建立的销量排名、信用排名等评价体系,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决策依据之一;刷单会对消费者产生严重误导,也损害淘宝的声誉和竞争力,且会污染数据的真实性。这是全国电商平台诉“刷手”第一案。


2018年7月17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李某在淘宝的交易中有24笔交易属刷单行为,违反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构成违约,支持了淘宝索赔1元的请求。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指出,该案的判决确认了刷手参与刷单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的判决是继电商平台对刷单组织者提起民事诉讼后,对刷手也提起的民事诉讼,为打击网络恶意行为、净化营商环境、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共筑数字经济的法治保障,奠定了重要基础。


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认定了相应的侵权事实,也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该案是互联网公司针对网络存证的痛点摒弃传统公证取证途径的有益探索,从司法实践、技术应用等实务角度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进行保全和存证的方式给予了标准化的指导,对今后诸多场景下的涉网案件存证具有指导意义。


除了上述几起案件入选“2018互联网法律大会十大案例”外,包括电商平台积分诈骗案、商标被恶意抢注案、利用“爬虫”非法获取数据案、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案等一批互联网领域的新型案件,也位列其中。


附:2018互联网法律大会十大案例


一、全国首例“撞库打码”案


2018年6月,全国首例“撞库打码”案在杭州余杭迎来刑事判决,这是国内对打码平台的组织者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定罪处罚的第一案。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打码平台只能从下游犯罪(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共犯的角度进行打击,证据要求高,打击难度大。本案为打码平台的治理提供了新的标杆,有助于加大对互联网技术黑灰产的治理和打击,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二、电商平台积分诈骗案


2018年2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电商平台积分诈骗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购买了大量电商平台账号,通过在自己控制的网店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电商平台赠送的生日双倍积分,之后又在自己控制的网店使用骗取的积分进行虚假交易,将积分套现,共计套取人民币671万元。 本案首次对通过批量账户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网络服务平台积分、红包、优惠券等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厘清了诈骗犯罪与合理利用规则漏洞之间的界限,为今后对类似行为的治理作出了示范。


三、首例恶意注册账号案


2018年10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对“首例恶意注册账号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制作“畅游注册机.exe”注册机用于出售获利,该“畅游注册机.exe”软件能够实现自动产生注册信息并通过第三方平台获取手机号,以数据包方式发送给畅游注册平台服务器,借助第三方平台自动将获取的手机验证码发送回畅游注册平台完成批量注册,对畅游注册平台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能造成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为打击和治理恶意注册行为提供了解决方案。


四、“压力测试”DDOS攻击案


2018年8月,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对“首例利用境外‘压力测试’平台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进行判决。被告人在境外平台注册账号购买“压力测试”服务后,只需简单输入攻击目标的IP地址、攻击类型和攻击端口,就可发起DDoS攻击,相较于传统攻击方式,成本更低,力度更强,危害更大。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提供DDoS攻击软件的人员判处刑罚,为有效打击网络攻击犯罪,构筑全面网络安全体系具有指导意义,曾被公安部评为2017年打击网络违法犯罪10起典型案例之一。


五、利用“爬虫”非法获取数据案


  2018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全国首例利用“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系统抓取数据案作出判决。本案爬虫软件在数据抓取的过程中,使用了伪造device_id绕过服务器的身份校验,伪造UA及IP绕过服务器的访问频率限制等规避或突破计算机系统保护措施的手段获取数据,法院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决。此案对采用侵入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数据的爬虫软件进行了法律定性,维护了科技创新健康发展秩序。


六、商标被恶意抢注案


2018年3月,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对被告李某恶意抢注拜耳公司商标、恶意投诉案宣判,认定李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拜耳公司经济损失。拜耳公司对其防晒产品外包装的图案拥有著作权,并一直在产品上长期在先使用。李某将相关图案的局部注册了商标,并以此发起大量恶意投诉,牟取相关商家给付费用以换取撤诉。该判决在最高法院82号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又迈进了一大步,首次明确了职业商标抢注人的行为性质,为治理恶意抢注、恶意投诉行为提供了突破性的解决方案。


七、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


2018年7月,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对淘宝公司诉“刷手”李某一案作出判决,认定李某的刷单行为违反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对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全国电商平台诉“刷手”第一案,是继电商平台对刷单组织者提起民事诉讼后,对刷手也提起的民事诉讼,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八、首例数据作弊案


2018年6月,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首例数据作弊案作出判决,判定被告给APP刷量的行为破坏了原告友盟公司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更损害了原告平台的信誉和经营活动,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公司造成的损失。此案的成功判决,不仅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更对刷量黑灰产业链形成了打击,进一步有利于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


九、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判决


2018年6月,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认定了相应的侵权事实。该案是互联网公司针对网络存证的痛点摒弃传统公证取证途径的有益探索,从司法实践、技术应用等实务角度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进行保全和存证的方式给予了标准化的指导,对今后诸多场景下的涉网案件存证具有指导意义。


十、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案


2018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案”的最后一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历时两年,最终以搜狗14败3胜、11项专利全部或部分无效结尾。该系列案件源于2014年,百度就搜狗流量劫持行为对搜狗提起诉讼,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搜狗输入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随后,搜狗和百度都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双方的专利诉讼之战全面拉开序幕。本案的宣判,对今后专利案件的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对整个行业建立正确维权意识、促进良性竞争、鼓励技术创新、净化行业风气,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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