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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维权之诉讼策略套利

深度
小知2018-10-14
专利维权之诉讼策略套利

专利维权之诉讼策略套利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三律哥 

原标题:专利维权之诉讼策略套利:收益N倍+--判决实锤,实操干货


专利侵权诉讼常采用的策略,其中之一为在公证人员陪同下到商场取证,购买其中一款侵权产品,然后提起一个诉讼,制止侵权,获得赔偿;或者购买多款侵权产品,然后提起一个诉讼,制止侵权,获得赔偿。


笔者认为上面的做法当然正确,但是你失去了一座金山!重庆渝北区法院(2017)渝0112民初23801、23802、23803、23804号四个一审判决,以及相应的重庆一中院(2018)渝01民终3172、3173、3174、3175号四个二审判决。


正文约1000字,分四个部分:


1.案例判决

2.多么痛的领悟

3.初级教学

4.顺应趋势


1、案例判决


2017年2月10日,A公司在公证员陪同下,在B超市购买了五个自拍杆,制作了两本公证书,第一本公证书记载购买了一个自拍杆,第二本公证书记载购买了其余四个自拍杆。


这五个自拍杆涉嫌侵犯A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构造相同,仅是颜色、长短、粗细、风格等不同,也就是五个款式。


案例开始:


A公司先用第一本公证书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及停止侵权。由于无法确定A公司损失,渝北区法院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酌情判决B超市赔偿6.5万元,详见(2017)渝0112民初5372号案。


B超市未上诉,向A公司支付了6.5万元。A公司在收到6.5万元之后,以第二本公证书的四个不同款式产品分别提起了四个诉讼,每个诉讼均要求赔偿8万元及停止侵权。


渝北区法院认为这四个案子的诉讼标的(有混淆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之嫌哦)与5372号案件不一样,所以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酌情判赔5万元。


重庆一中院认为这四个案子的被控侵权产品(诉讼标的物)不一样,所以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2、多么痛的领悟


A公司通过本次诉讼获得的赔偿为6.5+5+5+5+5=26.5万元!如果一个自拍杆的利润为10元,那要卖2.65万个呢!以前类似的案子也就赔3万至5万,现在已经翻了5倍!商业化下,一个专利会衍生出N种款式的产品,比如小萝莉版、御女版、暖男版、钢铁直男版…做专利维权的律师伙伴们,5万*N…有没有感觉到有很大商业潜力。


3、初级教学


笔者分享以下建议,欢迎交流。


第一步:取证时,购买所有款式的产品;


第二步:至少制作两本公证书,第一本公证书记载一个产品;


第三步:先以第一本公证书起诉,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步:第一个案子的判决生效之后,然后每一个产品提起一个诉讼;


第五步:将这四个案子的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


第六步:开庭时,不管被告提出什么主张,比如重复赔偿、重复诉讼、一次侵权等,只需一直强调产品不同、侵权事实和行为不同,切勿画蛇添足。


4、顺应趋势


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一直广受以美国为首的国际社会诟病。但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而司法对知识产权发展是重中之重,从全国各地设置知识产权法院以及法庭可见一斑。重庆法院此举可谓是响应政策,坚决打击专利侵权。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但是法院判决具有权威性和指引性,不能朝三暮四,所以,各位可以抓住时机,用于实践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添砖加瓦!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三律哥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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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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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20056.html,发布时间为2018-10-14 22: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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