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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 WHAT YOU LO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
小知2018-10-06
「DO WHAT YOU LO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O WHAT YOU LO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关于国际注册第1294295号“DO WHAT YOU LO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294295号“DO WHAT YOU LO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3483号


申请人:WEWORK COMPANIE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DO WHAT YOU LO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商标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4295号“DO WHAT YOU 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第36类上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广告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在美国等国家获准注册,在中国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国家图书馆对“WEWORK”及“WELIVE”的检索报告、“DO WHAT YOU LOVE”商标在美国的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纯英文商标,“DO WHAT YOU LOVE”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日常广告用语,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应有的显著性。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林丽娟

蔡婷


2018年08月10日



来源:商评委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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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 WHAT YOU LO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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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19999.html,发布时间为2018-10-06 20: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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