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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咖啡伴侣案」,谈业内对于「通用名称」的两个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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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6年前
从「咖啡伴侣案」,谈业内对于「通用名称」的两个认识误区

从「咖啡伴侣案」,谈业内对于「通用名称」的两个认识误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同济大学

原标题:从“咖啡伴侣”看“通用名称”


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本文借“咖啡伴侣”案,谈业内对于“通用名称”的两个认识误区。


据报道,2017年5月,雀巢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后谷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后谷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天猫商城等线上线下大量生产销售的标注“咖啡伴旅”字样的植脂末产品,侵犯其持有的“咖啡伴侣”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庭审中,面对雀巢公司的侵权指控,后谷公司辩称,雀巢公司据以主张商标权的“咖啡伴侣”属于植脂末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其功能是和咖啡一起使用,用来改善咖啡品味和浓度等。


此外,后谷公司在植脂末等商品上使用的“咖啡伴旅”字样与雀巢公司持有的“咖啡伴侣”并不相同或近似。


“咖啡伴侣”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笔者这里无意对具体案件发表意见,而是有感而发,想谈谈业内对于“通用名称”的两个认识误区。


认识误区一:凡是影响大、使用多、覆盖面大的词汇就是“通用名称”


分析: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某一品牌影响大,覆盖面广,用户众多,则品牌必然有“通用化”的趋势。事实上,这种观点明显是站不住脚的。一个品牌做的越成功,自然会影响很大,以致妇孺皆知。


不可否认,在品牌传播过程中,的确在消费末端存在很多群体只知品牌而不知产品来源厂商的情况,但这并不能说明品牌就由私有产权变成了“公共财产”。


“通用名称”最为重要的标志,就是相关品牌演化成为相关行业内多数企业用于商品之上的表达。


然而,如果某一商品标识虽然是热门词汇,但其使用者是唯一的,换言之,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提供者不会发生混淆和误认,则其标识仍然不能进入“通用名称”范畴。


例如,“微信”是近年来大众耳熟能详的一个词汇,似乎也可以算是非常流行的网络热词,但其并未成为即时通讯服务的通称,消费者仍然知道在即时通讯领域其与腾讯公司具有一一对应关系。这是因为,类似于“微信”的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和服务是大量存在的,但并不统称为“微信”。不同公司开发的应用程序有着不同的名称,如:小米公司的“米聊”、陌陌科技公司的“陌陌”、中国移动的“飞信”、中国电信的“翼聊”、网易公司的“易信”、中国联通的“沃友”等,从而印证了“微信”在事实上并未成为一个“通用名称”。


又如,从表面上看,“新华字典”似乎在字典里也算一个“通用名称”,因为对很多人而言,除了听说过“康熙字典”,就没有见过还有其他什么样的字典。但是,在不久前一审判决的的“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新华字典”具有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及客观的市场格局,商品名称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因此,尽管“新华字典” 品牌影响大,覆盖面广,用户众多,但只要使用的主体保持唯一,就不能说明该词汇变成了营销领域一个人人可用的“通用词汇”。


因此,判断“咖啡伴侣”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就要看相关行业内到底有多少企业实际把它用在了相关产品上。


认识误区二:“通用名称”的使用应该覆盖全国


在业内,很多人认为,“通用名称”的成立,应当证明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事实上,这种理解过于绝对,同样陷入了一种认识上的误区。


例如,在“兰贵人”商标案中,法院认定“兰贵人”为通用名称。虽然“兰贵人”只是主要存在于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五省的茶品,但其与生俱来的地方特色———发端于我国台湾、福建,得到沿海各省的广泛认可,持续时间已达八九年。虽然没有及于全国,但属于至少南方五省茶叶行业普遍共同使用的茶品名称。


另一方面,对于使用范围过小的商品名称,则不宜认定为“通用名称”,否则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例如,在“子弹头”案中,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仅可以证明,在河南省柘城县有一种形状象子弹头的辣椒,当地通称其为“子弹头”,在贵州省遵义地区亦有一种子弹头朝天椒,但是两者“品种有明显区别”。


众所周知,辣椒是我国一种常见的农业作物,在我国许多省份都有广泛的种植,然而当事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我国其他辣椒产区有将“子弹头”作为辣椒俗称的情形,因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子弹头”已经在国家或者本行业中成为广泛使用的商品名称,故二审法院最终并未认可其为“通用名称”。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同济大学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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