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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谈《专利法》的适用问题

法律
小知2018-08-16
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谈《专利法》的适用问题

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谈《专利法》的适用问题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贾小昌

原标题: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谈《专利法》的适用问题


2018年7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


其中第二十三例、广东深圳市心家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互联网平台网店“心家宜厨具旗舰店”网页上发布标注有“专利帆船造型”、“专利编号:201330407050.8”、“专利外观设计”等内容的商品广告。上述专利最后缴纳年费日期为2015年7月7日,已因未缴年费而失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18年5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介绍第一项:


(1)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价格监督检查以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已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职权划分,后期可能全国的市场监督管理将采用“深圳模式”,即多合一的执法模式,未来各地知识产权局将不再进行一线执法活动,交由原有的工商系统进行执法。


未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互联网广告以及其他广告中涉及虚假的专利描述的问题时,将具有双重执法权,即可以依据《广告法》第十二条进行违法性认定,也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进行违法性认定。


与之而来,在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上也将带来新问题,以上述典型案例来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体是在网页介绍中宣传商品为专利产品,该行为已构成《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当然也同时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有双重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就遇到了法条竞合的问题,那么应当如何适用法条对此行为进行处理,是依据一般的法条竞合从其重进行处理还是可以依据其他的方式进行处理。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罚则具体规定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罚则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广告法》、《专利法》的罚则来看,其处罚的方式差异较大,较难以得出在具体适用罚则时哪个罚则的处罚相对较重。


笔者认为,针对这种在广告中采用假冒专利的行为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法行为,可以认定《专利法》为广告宣传行为中的特殊法,《广告法》为广告宣传中的一般法,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采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处理,即直接优先适用《专利法》对广告中的违法行为处理。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贾小昌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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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谈《专利法》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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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19623.html,发布时间为2018-08-16 09: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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