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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新闻发言人谈《我不是药神》:要做好药企和公众之间的利益

产业
阿耐6年前
国知局新闻发言人谈《我不是药神》:要做好药企和公众之间的利益

国知局新闻发言人谈《我不是药神》:要做好药企和公众之间的利益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谈《我不是药神》:要做好药企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7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了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胡文辉表示药品的保护一直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主要是要做好药品的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一个利益平衡。


胡文辉是在回答媒体相关提问时做出了上述表示,对于这部电影本身,胡文辉表示的确很打动人。


《我不是药神》将 “仿制药”引入了公众话题的序列,在其背后的是“药品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关键命题。


“从国际上来看,有一些国家会出台一些专利的补偿期限制度,延长药物专利的保护期限,但同时也会出台一些限制性的措施,比如说专利的强制许可等一些制度,这两个制度之间会形成一种制衡”,对于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胡文辉做了如此的表述。


在胡文辉看来,如果药企没有研发动力,没有新的有效的药物尽快研发出来,实际上对公众利益是很大的一个损害。另一方面来讲,如果研发出来的药品价格过高,公众用不起,也是对公众利益很大的一个损害。所以这两个方面要有一个平衡。


回顾中国对于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也经历了数次调整,其中主要的转变节点围绕《专利法》的出台和两次的修改展开。


1984年中国首部《专利法》颁布,其中“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被列入了不授予专利的项目类。这也意味着在1984年至第一次专利法修订前,在中国还尚未有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1992年,中美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明确提出了“专利应授予所有化学发明,包括药品和农业化学 物质,而不论其是产品还是方法。”。在该年9月《专利法》的修订中,“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被从不授予专利的序列中删去。这也意味着从1992年开始,中国开始正式进行药品知识产权的认可和保护。


2008年《专利法》的修订开始展现胡文辉所说的“平衡”。


最核心的改变是对于Bolar例外的引入。该年修订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Bolar例外是源于美国的法律制度,具体是指药品专利到期前,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进口、制造、使用专利药品进行试验,如果其试验是为了获取药品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数据等信息,则该行为视为不侵犯专利权的例外规定。


这一例外的本质是为了缩短药品专利到期至“仿制药”上市的时间——如果按照传统的医药专利保护,“仿制药”的研发、生产以及向政府部门报批的需要等到专利到期后,这实际上延长了专利药的保护期。


目前第四次专利法修订正在进行,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望进行进一步的调整。


“我们自1985年起,就对药品有严格的专利保护,同时我们一直有专利强制许可的相关制度,在历次的专利法修改过程中,也一直在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现在正在进行第四次专利法的修改,因为现在方案还没有公布,所以还不方便在这里跟大家说修改的具体内容,也欢迎媒体的朋友们继续关注专利法的修改,然后我们共同努力,实现您刚才说的那个目标,让老百姓既有好药用,又能用得起。”胡文辉在当天发布会中表示。


来源:经济观察网

记者:宋笛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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