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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分装商品」不止侵犯商标权!

商标
豆豆7年前
零售商「分装商品」不止侵犯商标权!

零售商「分装商品」不止侵犯商标权!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文侠  陆穗峰

原标题:零售商分装商品不止侵犯商标权


如果零售商购进正品商品后,为了适应消费者需要,将商品打开包装、重新分装并自行制作包装(上面标明原有商标),除了涉嫌侵害原商品商标权,还侵害哪些权益?


袁博先生在《零售商改变「商品包装」会侵犯商标权吗?》(点击标题可直接查看)一文中指出: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者经常会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零售商购进正品商品后,为了适应消费者需要,将商品打开包装、重新分装,并自行制作包装(上面标明原有商标),并就是否涉嫌侵害原商品商标权问题展开了分析。


一、商标侵权 显而易见


袁博先生从商品流通的角度进行分析,并引用了“商标权穷竭原则”,最终认定“零售商分装商品自制包装”不适用“商标权穷竭原则”;如果从商标侵权的角度、直接判断则更为清晰。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零售商将商品打开包装、重新分装,并自行制作包装(上面标明原有商标)”,显然是违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侵权行为。


事实上,对大件商品的分装销售是常见现象。企业早就有相当成熟的应对措施,比如:在大件商品的袋子里装入小的、带有商标标识的“分装袋”;有些则将已经分装好的小件商品装入大袋里、便于运输。


二、从商标使用与质量控制的角度看


商标使用可分为商标所有人自己的使用和商标的许可使用。关于自行使用,《商标法》第七条 第二款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关于许可使用,《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也就是说,商品的质量都应当在商标所有人的管控之下,而分装销售的商品质量则不受这种管控。袁博先生在《零售商改变「商品包装」会侵犯商标权吗?》一文引用“不二家”案例:被告从他处购得“不二家”散装糖果和标有“不二家”商标的138g铁盒、258g铁盒和100g纸盒,然后将散装糖果包装于三种规格的包装盒中进行销售;


这个案例可以这样解读:一般情况下“盒装”的产品要比散装的“精致”、“高档”,被告将散装糖果装入“盒中”销售、难逃“以次充好、不当牟利”之嫌;经常购买正宗“盒装”的消费者,会认为这种分装产品是“假货”,这无疑是对该商标的伤害。


三、分装行为的其它不当之处


产品包装上必须标明“企业名称”和“产地”;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销售商如果直接使用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则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如果印上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却没有经过商标许可;


除此之外,产品包装(尤其是食品)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或保质期)、执行标准、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有害成分及其副作用、产品条形码等内容,以便让消费者“货比三家”;将散装商品分装到盒里销售,显然不能满足上述标注要求、不能给消费者提供准确的商品信息。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文侠  陆穗峰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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