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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专利该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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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7年前
「图形用户界面」专利该如何保护?

「图形用户界面」专利该如何保护?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林宏津

原标题:浅议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保护


由于UI与GUI界限的模糊,公知GUI设计不是单纯的美术绘画,也不是简单的功能罗列,它需要结合用户研究以及人机交互方面的易用易学等需求,以提高用户体验为目标而设计。随着用户体验逐渐成为决定产品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出色的用户界面设计能够带来卓越的商业价值,因此GUI的创新和保护在企业竞争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用户界面(User Interface,简称UI)在wiki中的解释[1]是:在人机交互工业设计领域中,UI是人与机器之间发生交互的空间;这种交互的目的是能够从人的角度对机器进行有效的操作和控制,同时机器能够及时反馈有助于操作者作出决策的信息。对起重机的操作面板、汽车仪表盘、电脑遥控器等的设计,都可以认为是UI设计。


在个人电脑、智能移动终端等领域,UI通常被认为是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GUI“是一种用户界面,允许用户通过图形图表和可视指示器(如辅助符号),而不是基于文本的用户界面、键入的命令标签或文本导航,来与电子设备进行交互”[2]。由于UI与GUI界限的模糊,公知GUI设计不是单纯的美术绘画,也不是简单的功能罗列,它需要结合用户研究以及人机交互方面的易用易学等需求,以提高用户体验为目标而设计。随着用户体验逐渐成为决定产品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出色的用户界面设计能够带来卓越的商业价值,因此GUI的创新和保护在企业竞争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GUI承袭UI的特点,是软件产品与用户交互的接口,是软件产品中用户可以看到并直接操作的部分;需要从用户研究、交互设计和界面设计等方面进行探讨。GUI可以分为两个相对较独立的模块,即界面模块和工作模块。界面模块接受用户的输入,并将输入数据和操作请求提交给工作模块;而工作模块通常在后台完成数据处理任务,并将结果提交到界面。笔者认为,GUI包括:①界面呈现的静态外观,②界面呈现的动态外观,③后台数据处理。其中,静态外观为例如电子产品的桌面以及桌面上放置的各种图标、视窗、菜单、按钮等;动态外观为使用者能够直观看到的例如电子产品的桌面上呈现的视窗、菜单、按钮、图标等的变化。显然,GUI兼具技术属性与外观属性。对于后台数据处理,实际属于计算机程序部分,可以通过发明专利申请保护,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1、界面呈现的静态外观的专利保护


对于界面呈现的视觉外观,理论上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商标等获得保护。后两者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姑且不表。我国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对包含GUI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笔者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苹果公司之间就通电图形界面能否获得外观专利权一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导火索之一。在该案中,法院明确了:第一,确定GUI外观设计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满足以下四个法律要件的外观设计,可以成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一)以工业产品为载体;(二)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结合所作出的新的设计;(三)适于批量化生产的工业应用;(四)富有美感[3];第二,在我国现有专利制度之下,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前提,确实应当是以特定工业产品为载体,相关申请文件亦应完整揭露且充分显示该工业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脱离了特定工业产品的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并不属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范围[4]。同时,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8号文[5]的规定,可知,目前我国涉及GUI外观设计的授权专利一定是GUI与硬件设备的组合。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对于创新主体而言,即使手上有一份授权的包含GUI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也不一定能够主张该权利;例如,无法对软件开发企业或者互联网企业行使其包含GUI的外观设计专利,因为软件开发商或者互联网企业并不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包含GUI的硬件设备。2017年底法院做出的奇虎公司VS江民公司案的判决[6]中也支持了这一点。


不过,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电子产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例如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已认可通过外观设计来保护GUI。以美国为例,2012年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在加州的专利大战中,就涉及了苹果公司的多个图形用户界面外观专利,而苹果公司借此获得逾十亿美金判赔的有利裁决。各国关于GUI保护的制度与我国不同,因此,如果是涉及国际市场的产品,需要适应不同国家的要求。在美国,授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和其适应的工业产品不可分离,而且不能作为一个平面装饰的设计而单独存在,因此计算机生成图标(icon)必须体现在计算机屏幕、显示器、其他显示设备中或者这些设备的一部分中,此外,美国并不排除其可能的受到著作权、商标权、商业外观等知识产权重叠保护的可能。欧盟的外观设计强调保护的是“设计”,而不是产品本身。日本要求GUI必须预先储存在产品之中,且必须与产品共同使用。韩国认同对GUI和图标的保护。当然,在向外国申请之前,可以先了解该国关于涉及GUI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标准,以避免获得的GUI外观设计专利权只是纸上的权利。


作为创新主体,虽然基于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似乎是带着镣铐,专利权人无法向软件开发企业或互联网企业行使其权利;然而,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似乎可以预见到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前景光亮。


2、界面呈现的动态外观的专利保护


对于界面呈现的动态外观,理论上既发明专利获得保护,也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保护。后者在前文中已经提及,此处不再赘述。


以华为公司在福建泉州诉三星公司专利侵权一案中的涉案专利CN101763270B为例,该专利实际属于有关界面呈现的动态外观的发明专利。涉案专利是有关移动终端及其用户界面中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移动终端获取组件处于待处理状态的指示信息;


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指示信息对容器中显示在屏幕上的显示区域进行缩小处理,以使所述屏幕在所述显示区域缩小后空余出的区域显示所述容器的隐藏区域,所述容器包括容纳组件的显示区域和隐藏区域。”


且不论该涉案专利的新创性问题,单是从权利要求1可以看出,该专利是涉及在界面提供GUI元素,其提供GUI元素的方法是通过缩小显示区域而达成。那么,对于奇虎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CN303069460S,其创新点涉及到状态的变化,例如“在当前行的各个检测项检测结束后,当前行下移,当前行的上方逐个显示另一种类型的各个检测项”。笔者认为,除了如奇虎公司那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也可以考虑申请发明专利。例如,可以写成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安全检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提供一图形用户界面以显示电脑安全检测的过程;


响应用户的安全检测请求,对每一种类型的检测项进行检测,其中,在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中以多行文字表征所述检测项,每一行文字表征每一种类型的检测项;


当在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当前行的各个检测项检测结束后,当前行下移,当前行的上方逐个显示另一种类型的检测项。


以上仅是举例说明这类界面呈现的动态外观是可以撰写成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不涉及专利新创性问题讨论。当然,对于此类涉及界面的生成或提供的GUI元素的发明专利申请[7],虽然具有技术特征,可以被认为属于技术方案,但如果生成或提供的过程或方法是已知的,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界面布局,往往会被审查员认为不具有创造性,从而不予授予发明专利权。笔者估计专利权人奇虎公司是考虑到了这点,所以才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涉及动态外观的GUI的发明专利申请,笔者认为,由于比较难确定生成或提供GUI元素的方法或过程是否是现有技术或者是已知的,因此,申请前应在通过检索了解相关领域的背景及发展现状,尽可能多地与研发人员沟通,尽量突出改进点。此外,还可以考虑在申请装置类或方法类发明专利申请时,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增加有关GUI的内容。


以上就是笔者对GUI的专利保护的一些看法。我国的专利法在不断发展,未来可能加入局部设计等制度,届时面对新的专利规则,又将是另一种情况。



参考文献:

[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User_interface

[2] https://en.wikipedia.org/wiki/Graphical_user_interface

[3](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760号的行政判决书

[4](2014)高行(知)终字第2815号的行政判决书

[5] http://www.sipo.gov.cn/zcfg/flfg/zl/bmgz/201501/t20150109_1057996.html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8号文)

[6](2016)京73民初276号的民事判决书

[7] 崔丽艳,甘文珍. 如何撰写涉及GUI的发明专利申请[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6年第8期:104-107.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林宏津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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