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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非小酿」被自媒体指剽窃配方后回应:将诉诽谤者!

产业
豆豆7年前
「孟非小酿」被自媒体指剽窃配方后回应:将诉诽谤者!

「孟非小酿」被自媒体指剽窃配方后回应:将诉诽谤者!


原标题:孟非小酿被自媒体指剽窃配方 回应:将诉诽谤者


“1、不管什么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真相只有一个,很快就会看到。3、只接受法院判决,不接受任何调解。谢谢!”


8月11日(周五)晚21:51,因《非诚勿扰》等节目在国内迅速走红的著名节目主持人孟非发出了这条微博,疑似对“孟非小酿”近日被指责“剽窃配方事件”作出的回应。


「孟非小酿」被自媒体指剽窃配方后回应:将诉诽谤者!


随后,“高大师啤酒”官方微博账号对此条微博进行了转发,并喊话“周一再说”。


至此,在自媒体上发酵多日的孟非小酿(啤酒)“配方被指剽窃事件”,终于从“隔空喊话”阶段发展到了“兵戎相见”。


“孟非的小面”和“孟非小酿”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余嘉仪8月12日对澎湃新闻独家回应称, 孟非团队已注意到了近期有自媒体文章及相关人士指责他们“剽窃”、“偷配方”等说法,“他们的诽谤也已经对孟非老师的名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她说,这是有人“通过诽谤我们来炒作自己”,孟非团队最快将于下周去法院起诉相关人士和“那些不负责任的媒体”。


自媒体文章指责孟非小酿“偷配方”


8月9日,一篇名为《孟非被打脸!高调进军啤酒界自创品牌,结果是偷了别人的配方。。。》的文章在微信公众号“摇滚客”上发布。


由于含有“孟非”、“偷配方”等多个吸睛元素,这篇文章引发很多人的关注和转发,阅读量很快达到10万+。


据这篇文章描述,2年前,孟非在进军餐饮业后,想开发一款属于自己IP的啤酒。当时,经朋友介绍,他找到了在南京精酿啤酒圈比较有名的“高大师”(高岩),两人很快达成了合作。


但是,当双方合作终止之后,“孟非小酿”仍然在继续生产。并且,根据上述微信文章里的说法,新的“孟非小酿”喝起来没有任何改变,还与之前保持着几乎没有差别的颜色色度、酒精度、原麦汁浓度、苦味值。


“想把这些数值做到几乎一致,需要详细了解原料配比、发酵温度时间等工艺流程。如果说没有偷走配方,而仅仅换了一家酒厂是绝不可能做到的。懂行的人眼中都明白,这就是赤裸裸的剽窃!”这篇文章称。


「孟非小酿」被自媒体指剽窃配方后回应:将诉诽谤者!


随后,文章里提到的“高大师”啤酒创始人高岩,也在自己的个人微博转发了这篇文章,并称这篇文章为自己“出了一口恶气”。


而在一个月前,一个名为“不如胡来”的微信公众号也曾发布过类似文章。那篇文章则更为直接地表示,“目前高大师团队正在追查配方是如何泄露出去的,必要的时候准备走法律途径”。


“高大师”团队怀疑之前代工合作时配方被剽窃


关注到此事后,记者随即前往高岩啤酒公司核实情况。公司负责人表示,以上两篇公众号文章的内容基本属实。


该负责人介绍,“孟非小酿”这款啤酒,最初是于2015年7月,由“高大师”啤酒为孟非的餐饮公司开发。根据当时的合作协议,双方其实属于委托方与代加工方关系。


并且,“孟非小酿”玻璃瓶里所灌装的啤酒,正是“高大师”公司的明星产品之一“婴儿肥”啤酒。


换言之,除了外包装改印“孟非小酿”等字样,这款啤酒的内容物与“高大师”公司同时在销售的“婴儿肥”啤酒并无二致。


在公司提供的一份《“孟非”啤酒代加工协议》上,记者注意到,根据当时的合同,孟非方享有“孟非小酿”的商标权,而高大师方享有生产啤酒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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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规定,合作过程中提供的知识产权不视为技术转让,而甲方(孟非方)享有商标权。


“在已经签订了知识产权不转让协议的前提下,孟非团队还模仿生产我们原先为其代工的产品,这不就是剽窃吗?”“高大师”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该协议的有效期显示,孟非团队与高大师公司的这次合作为期一年,并已在2016年8月10日终止。


“这份合同到期之后,孟非公司曾经又于去年年底和今年三、四月份找我们谈过几次继续合作的事情。”“高大师”啤酒公司市场部经理告诉记者,“但是他们的要求越来越离谱,不仅一直压缩我们产品的价格,还试图用很低的订货量让我们帮他再重新开发一款新的啤酒。”


这位经理介绍,要酿造一次啤酒,一个发酵罐的容量一般就是80吨,“孟非团队说想让我们开发新的酒,抛开研发的成本不计,他们提出的订单量连一个发酵罐的量都达不到,我们怎么可能继续去做这种亏本生意呢”。


高大师啤酒公司多位工作人员都告诉记者,他们也是6月底看到孟非在一则访谈中继续推销自己的“孟非小酿”,才知道孟非已经早早地更换了生产商了。


“当时孟非团队还来谈过几次续约,走之前就很模糊地说,我们后续再谈。” 高大师市场部另一位工作人员说,“所以,后来在网上看到他突然推销起了新包装孟非小酿的时候,我们全公司上下都震惊了。”


“高大师”品牌创始人高岩在看到新版小酿后,也随即在朋友圈发布了声明,声称此时的孟非小酿已与高大师无关。


「孟非小酿」被自媒体指剽窃配方后回应:将诉诽谤者!


除此之外,孟非还在访谈中说,自己娱乐圈的朋友,尤其是金星夫妇,都觉得孟非小酿非常好喝。


对此,高大师公司认为,孟非在推销新版“孟非小酿”时,有意模糊了新旧版本之间的区别,让消费者误以为自己买到的还是原来的同一款啤酒,有利用“高大师”啤酒积累下来的口碑继续为自己新产品做宣传的嫌疑。


“虽然他现在的包装改成了易拉罐,和我们当时为他生产的玻璃瓶小酿不一样,但是里面酒的色泽、酒精度、原麦汁浓度、苦味值等等,都和我们公司的啤酒一样”。


高大师公司表示:“孟非团队在和我们合作的过程中,有机会接触到我们酿造的配方和工艺。现在新产品又与我们公司的产品这么相似,让我们有理由认为,他们剽窃了我们公司啤酒的工艺配方。”


“在我们精酿圈,独家的配方和工艺就是一个公司的生命。我们只是希望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尊重和保护。”高大师”品牌创始人高岩告诉记者。


孟非团队否认剽窃,准备起诉“诽谤者”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孟非的小面”和“孟非小酿”背后的公司均为南京星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法人和总经理均为余嘉仪。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余嘉仪女士,对方明确表示“我们不可能剽窃”,高大师公司此举完全是“为了炒作”。


“如果他们真的拿得出实质性的证据,就应该去法院告我们,而不是利用自媒体来炒作自己。”余嘉仪说。


「孟非小酿」被自媒体指剽窃配方后回应:将诉诽谤者!


余嘉仪提供的朋友圈截图,称8月10日高岩曾在转发公众号链接时提到过她。


余嘉仪表示,其实7月6日,第一篇公众号文章发布的时候,孟非团队已经注意到了“偷配方”这种说法,但是当时并不想严肃追究此事。没想到“高大师”公司仍然坚持说“剽窃”。


“现在,我们不得不作出回应了,他们的诽谤也已经对孟非老师的名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目前,我们也正在整理相关证据,最快下周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诽谤我们来炒作自己的人和那些不负责任的媒体,我们都会追究责任。”余嘉仪愤慨地说。


余嘉仪还对记者透露,目前新版本的孟非小酿,完全是由公司与另外一个精酿啤酒研发团队合作开发的,“和高大师公司一点关系都没有”。


“孟非小酿的商标权是我们的,我们和‘高大师’的代加工协议也早就到期终止了,款项也是一次结清。我们本来就有权利另找一家代工厂帮我们生产啤酒。”余嘉仪认为,合同到期后,续约与否,本来就可以由甲方自行选择,孟非团队更换代工方并无任何问题。


新的研发团队称和高大师“完全不认识”


为了核实新版“孟非小酿”是否真的为原创开发,记者联系了新版“孟非小酿”的研发团队——郑州罗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该研发团队负责人明确表示:“我敢担保我们目前的啤酒完全是自己研发出来的!我们团队的人,和高大师公司的人,根本完全就不认识,更不存在剽窃他们的配方这种说法。”


该团队的技术人员也向记者介绍,当时他们为孟非小酿做新配方的开发,也尝试了很多次。


“每罐啤酒的酿造周期大概需要一个月。从今年2月,到5月27日最终推出,我们至少尝试了4种不同的配方去酿造。后来公司在这4种里选择了口感最好的一种,我们又将这种配方进行了最后改良,才有了现在的孟非小酿。”


而当记者问及“现在的配方是否有基于高大师配方进行修改的可能”,对方则明确回复“不可能”,而且也“没有必要”。


“精酿啤酒的酿造技术本来就不是什么秘密,高大师自己也写过相关的书籍的。说句实话,他的酒的味道也不一定就比其他人酿出来的好,这个圈子里也不只他一个人会酿酒。”该研发团队负责人说。


是否涉嫌“剽窃配方”,要双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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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左至右:印有高大师logo的第一代孟非小酿、高大师公司自销啤酒“婴儿肥”、目前市售的易拉罐版孟非小酿。潘雅帅/图


而对于双方争执不下的“口味是否真的一样”这个问题,不同人的说法也大相径庭。


“高大师”公司提供给记者的几则视频显示,“高大师”公司让路人对比品尝高大师“婴儿肥”啤酒与新版孟非小酿。路人品尝后表示“口感确实很像”,“可以更换生产厂家,但是不能模仿原来代工厂的啤酒口味”。


“高大师”啤酒公司工作人员也指出,新版与旧版的孟非小酿,酒精度均为4.8%vol,原麦汁浓度则分别为14.1°P和13.8°P,两者相差无几。


而新“孟非小酿”研发团队的工作人员则表示,两款酒的差别其实很大,懂行的人一下子就能喝出来不一样,各项参数也更不可能是一样的。


对此,南京市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沈浩律师表示,此次事件涉及专利权或是商业秘密维权。目前双方对于精酿啤酒技术方案是否侵权有较大争议。未来如果对簿公堂,双方都有义务举证,以判断“高大师”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一致。


比如,可以精细比对两种啤酒的颜色、苦度、酒精度、麦芽度等等数据。甚至需要比对二者的生产工艺是否相同或实质性一致。


对于“高大师”公司指责对方“剽窃配方”的说法,若孟非团队与“高大师”公司核心工艺配方有过实质性接触,孟方有义务证明己方技术方案的内容和来源。


至于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孟非团队若要提起诉讼,则需要证明“高大师”公司是否虚构事实,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实际造成名誉权上的损害后果。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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