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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二三事

产业
豆豆7年前
「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二三事

「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二三事


原标题:“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二三事


生活在“互联网之都”——杭州,笔者无时无刻不感受到“互联网+”的感召力。犹记得阿里巴巴纽交所上市那会儿,传说中杭州城多了成千上万个千万亿万富翁。碰见一个“阿里人”,就条件反射式地问Ta有没有股权。然而风光背后也有风波啊。打开淘宝,满眼的“驴”牌、“乡奈尔”牌、“破拉达”牌等充斥眼球。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淘不到的!笔者所在的法律团队近几年为几个著名品牌代理了系列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接下来笔者就结合案件,来侃侃针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的对策。


首先可以紧急采用电商平台本身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途径。以天猫商城为例,《天猫规则》第55条、第49条以及《天猫处罚一览表》显示:“出售假冒商品”扣分48分/次;扣分满48分直接清退、查封账户并支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也可以采取进一步的保护措施——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诉讼的准备和操作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于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从知识产权权利类型而言,专利权、商标权这两种知识产权类型,在有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的情形下,证明权属是比较明确的。但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权属证明就相对棘手。


著作权的权利取得,虽然是一经完成、无论是否发表即获得保护。但是单是证明作品由权利人完成这一点,就存在难度。不过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适用于一般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相应登记,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著作权权属证明的问题。《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就写明了宗旨:“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可见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证明的初步证据。


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代理过某世界著名运动品牌的系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其中包括某个大型体育赛事用球的全球首例确权之诉。著作权是球类工业设计保护方式之一。权利人对球类美术设计作品进行了作品自愿登记,结合其他权利形成及发表文件构成证明著作权主体地位的证据链,一般可以取得法院的认定和支持。所以事先做好权利保护工作,对日后的维权是非常有帮助的。


还有一种棘手的知识产权类型就是商业秘密。由于专利权等其他保护方式虽然法律保护力度较大,但是不可避免地要将关键技术信息公开,且权利保护有时间限制。过了保护期,专利技术信息就落入了公有领域,不再受到法律保护。所以类似于可口可乐这样想做成百年老店的企业,可不愿意自己的关键配方在二十年以后就人人皆知。所以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成了他们关键商业信息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构成商业秘密,则必须满足“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条件。所以,若权利人无法证明自己采取了保密措施,则很难证明该信息为商业秘密,甚至最终导致诉讼中的不利后果。那企业做到哪些算是法律上认定的“已采取保密措施”呢?比如与商业秘密的直接接触方(关键员工、供应商等)签订保密协议,采取相关手段妥善保存商业秘密并形成书面或者视听保管资料等。这些都可以证明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


二、关于线上侵权事实证明


关于线上侵权事实证明的内容,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的关键点之一。由于线上取证存在难度,欲证明侵权货物出处为侵权人,较长见的是采用公证的方式。在公证员公证下,完成线上下单购买、收货(收发票)、确认付款三部曲,环环相扣,并形成公证书。最终将公证书以及公证处封存的线上购买货物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作为线上侵权事实的证明。


三、关于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证明


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是一个痛点,由于证明损失和因果关系有较大难度,法院常常“偷懒”,就给权利人一个“法定赔偿”。以《著作权法》为例,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损害赔偿额:1、权利人实际损失;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则按照侵权人违法所得;3、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均难以计算,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而现实中常常是“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情形,所以这个“五十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就经常得到适用。


但是线上侵权有一项特点,电商平台上往往有“成交量”显示。该成交量就可以作为侵权人违法所得的依据。我们曾代理某全球拉链行业鼻祖处理在浙江地区商标侵权系列纠纷,也同样是抓住电商平台的“成交量”显示这一关键信息,作为证明主观恶意、侵权物销量等方面的依据,获某地方法院调解赔偿最高金额。


另外请注意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数额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比如包含律师费、制止侵权的广告费等。所以此类案件的律师费是可以主张的。


四、关于线上诉讼财产保全及执行的操作


以淘宝和天猫为例,侵权人的财产线索主要在支付宝账户上。我们曾操作过某世界著名运动品牌的一系列线上侵权执行和财产保全的案例。其中第一个顺利执行的案例至今让笔者记忆犹新。该案在申请执行时恰为十月底,马上就临近双十一了。根据与支付宝沟通的结果,被执行人当时的支付宝余额还不足以执行。而后我们配合法院执行局在双十一前两天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账户。双十一当天被执行人的支付宝余额就已经增加了几十万元。结果11月12日被执行人就主动联系律师,希望能和解,以尽快解冻账户。这时主动权就在我方,可以选择与其执行和解,在原判决基础上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赔偿;也可以保守地选择直接等待法院执行,将款项划到当事人的账户。


以上为笔者对于处理线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粗浅总结,若有不足之处还望指正。



来源:新浪司法

作者:周晚宁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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