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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标抢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商标
阿耐8年前
论我国商标抢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商标抢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cn 中文网

作者:黄国嵛  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标题:论我国商标抢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商标法》从立法方面考虑,防止他人恶意抢注他人合法使用的商标,对驰名商标做了有力的保护;从商标申请注册的程序中,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审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张异议他人对自己恶意实施侵犯抢注自己的商标,即使不法分子成功抢注了他人的合法商标,国家也在立法上给了合法权利人取回的法律依据;在司法方面,给予了在先使用商标合法权利人取回自己合法权益救济途径。针对以上几个方面,我国《商标法》都做了有关规定。


关键字:商标抢注; 商标在先使用;驰名商标;商标保护;商标注册

 

目录


引言


一、我国对商标抢注的现状及特点

(一)我国商标在国际上被抢注

(二)我国商标在国内被抢注

(三)我国《商标法》的立法上及行政管理制度上的不足

(四)商标在先使用人商标保护意识淡薄

(五)立法上的空白


二、关于我国商标被恶意抢注主要表现形式

(一)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二)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代表人商标

(三)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号权


三、我国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打击举措

(一)运用我国商标法现有的有关规定解决及维护在先使用商标

(二)敢于诉讼与不法分子抗战到底

(三)建议加强完善我国商标法立法的空缺与不足

(四)加强对我国商标法律保护意识普及宣传人人做起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引言

                                   

商标”一词相对大家而言并不陌生了。欧美国家商标保护起步比较早,很早就有了商标保护的立法。我国起步较晚,在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中国以来第一部《商标法》,一直延续至今,我国商标保护的真正快速发展也是近十年时间左右,中国自从2001年10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对商标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在经济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据我国知识产权局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为“2014年,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228.54万件,同比增长21.47%,再创历史新高。这是我国年商标注册申请量首次突破200万件大关,连续13年位居世界第一。截至2014年底,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1552.67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1002.75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839万件,继续保持世界第一” [1],一个好的商标品牌,为企业带来巨额的无形资产,例如,白酒商标品牌“茅台”价值为321.1亿元[2]


正因如此,成为许多投机取巧的恶意、肆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获得成功注册之后,坐地起价,要挟、横空要价,高额的费用转让给使用者,注册一个商标成本费用约1500~2000元不到,但转让出去要价转让费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不等。再加之我国商标法保护原则为以注册在先的保护原则,为一些不法分子为利是图提供了机会。另,我国立法目前还未建立对“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权规定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以至近些年来我国因商标恶意抢注非常普遍,尽管国家采取制止的商标抢注的方法和手段,但形势很严峻,给国家经济秩序、实体经营者带来巨大的损失,给实际消费者带来误导的消费,也给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害。


近此年,国家加大从商标立法方面、司法救济方面、行政管理方面、人民(利害关系人)监督等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制止不法分子“恶意”抢注行为,为了维护国家、合法实体经营者的利益,确保消费选择更好商标品牌消费,打压不法抢注商标的行为将作为一项重要的斗争,打击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也将成为了我国当前要刻不容缓,必须要及时解决的重要命题。本文将从我国对抢注商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角度加以分析和说明。

                     

一、我国对商标抢注的现状及特点


(一)我国商标在国际上被抢注


近年来,我国的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屡在国外抢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的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在外国遭抢注的知名商标达到300多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国内有20%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目前我国商标已经进入国外抢注的高峰期。调查显示,亚太地区是抢注中国商标的“重灾区”,近年共有100多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近2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3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抢注,而抢注的对象多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以及知名商标


我国在国外被抢注的烟、酒、糖、茶类商标,主要有:云南卷烟“阿诗玛”、“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河南白酒品牌“杜康”、“杏花村”在日本被抢注,“五粮液”、“酒鬼”、“三鞭酒”在韩国被抢注,“红星”二锅头在欧盟、瑞典、爱尔兰、英国被抢注,“青岛”牌啤酒在美国被抢注,“大白兔”在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美国、英国被抢注,普洱茶、蒙顶茶、武夷岩茶、西湖狮峰、都匀毛尖、信阳毛尖、祁红、六安瓜片、涌溪火青、安化松针、六堡茶等在韩国抢注,“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


被抢注的电器电子类商标主要有:“海信”在德国被抢注、厦门节能灯商标“东林”在德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俄罗斯被抢注,“科龙”在新加坡被抢注,“新科”、“步步高”在俄罗斯被抢注,“奇美鸟”在阿联酋被抢注,“思朗”在澳大利亚被抢注,“金富士”在马来西亚被抢注(这三个商标均为浙江省知名商标)。


被抢注的食品类商标主要有:天津麻花商标“桂发祥十八街”、中国老字号“郫县豆瓣”、北京酱菜老字号“六必居”在加拿大抢注。


被抢注的其他商标还有:“天塔”牌蜡烛商标曾分别在日本、印度尼西亚、非洲被抢注,“一得阁”墨汁、“英雄”钢笔在日本被抢注,“凤凰”牌自行车、“蝴蝶”牌缝纫机在印尼遭抢注,“海鸥”牌系列化妆品和洗涤用品,“天坛”牌蚊香在马来西亚被抢注,“雄鸡”牌蚊香在尼日利亚抢注,“大宝”在美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被抢注。


近几年,欧盟国家热衷于抢注我国知名商标,西门子以下全资子公司欧司朗公司一次性抢注了东林电子的“FIREFLY(萤火虫)”广东佛山照明公司的“FSL”商标、上海德士公司“ECOLUX”商标、上海奥利玮“ORION”商标、中轻青岛分公司“RUBY”商标、广州穗之星公司“CERLITE”等七家的商标,接着西门子又抢注了海信“HiSense”,海信耗费了六年的时间才最终于2005年3月6日夺回自己的商标。据悉,新科的商标“SHINCO”也在俄罗斯遭到一家名为“莫奥斯泊罗夫”(M.O.O.S.P.R.V.)的公司的抢注,这家公司还同时抢注了康佳的“KONKA”、德赛的“DESAY”、上广电的“SVA”以及步步高的“BBK”商标,目前新科、康佳、德赛的产品已经无法进入俄罗斯市场进行销售。


在我国商标遭国外抢注的热潮中,“深山藏古寺,碧溪锁少林”的佛门圣地少林寺也受到巨大的冲击,国外一些企业或机构争分夺秒抢注“少林”商标。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对全球五大洲的11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除了中国香港外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在抢注“少林”或“少林寺”商标,共发现117项、164个品牌,平均每个国家和地区10余项。在欧洲、奥地利、匈牙利都有“少林寺”,仅美国西海岸就有3所。少林寺正在为自己被假冒苦不堪言。


总之,在我国经济发展,我国企业逐渐发展壮大,走出国门参加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之际,我国企业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遭到国外疯狂抢注,我国的知名文化遗产名称也成为抢注的目标。无论抢注者出于何种目的,也无论我国企业最终能否夺回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权,一旦商标被抢注都将给我国企业造成巨大的麻烦与损失,甚至可能会使我企业彻底推动国际市场。所以我国企业增强商标意识、学会自我保护,防止商标抢注刻不容缓。


(二)我国商标在国内被抢注


国内商标抢注热潮,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呈愈演愈烈之趋势,2001年底,商标法修订后,国家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限制放宽了,自然人也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眀确申请人只要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一定的费用即可申请注册商标。自然人不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还有权对持有的商标进行自由转让和变更。这为各地“炒商标”提供了充足的条件,一批批“职业抢注商标人”应运而生。


自1995年12月开始,深圳对外贸中心有限公司先后5次抢注了200件国内知名企业的商标,同时又抢注全国各地共50多家上市公司的服务类商标,这些公司包括福建实达、内蒙古伊利,上海水仙、江西江铃等,此种抢注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未停止过。


2014年2月下旬,10家泉州企业服装的商标在澳门遭遇抢注,其中涉及“九牧王”、“柒牌”等著名商标被一家名为创生的公司在香港申请注册。


2006年1月26日,安徽省“美菱”、“傻子”、“迎客松”、“海螺”、“汪六吉”等五件知名注册商标,被一家标为深圳市博朗文科技开发公司在香港“抢注”,这次被“抢注”的五件商标,全部都是一家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其中“美菱”是驰名商标


区域品牌也成了商标抢注的热点。广东南海纺织名镇的“西樵”二字,被誉为“中国纺织第一镇”大沥镇的“大沥”二字,以生产内衣闻名的盐步外埠 的“盐步”二字都曾遭抢注。


著名景区名称也是抢注的对象,仅看湖南一省就知全国概况,号称天下第一洲的湖南橘子洲是湖湘文化的发源地之一,可“橘子洲头”都已经2003年被抢注成功。2014年湖南省17个旅游景点被北京大学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的罗英(共同申请人为罗勇)抢注。被抢注的旅游景点包括长沙市的岳麓山、大围山、湘江风光带、黄兴路步行街、贾谊故居、火宫殿,岳阳市的洞庭湖、张谷英镇、五尖山、大云山,衡阳市的南岳衡山,娄底市的大熊山,郴州市的苏仙岭、五盖山,永州市的舜皇山,湘西自治州的里耶秦简。被抢注的除上述旅游景点外,还有“楚湘文化”、“湖湘文化”这两大富有历史内涵和旅游价值的文化名称“著名风景区品牌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一旦被 他人抢注成,风景区将推动商标专用权,相关的服务项目将不得不改名,或者要花大钱从抢注者手中买回来,后果十分严重。


那么出现如此多的商标被抢注有什么特点?下面将具体分析下:


(三) 我国《商标法》的立法上及行政管理制度上的不足


1、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商标法》商标保护制度,主要是坚持保护“在先注册”为保护原则,比较少考虑商标在先使用者权利的保护,这也成为了,诸多恶意抢注者规避法律风险的法律依据,也促使了不少不法者肆无忌惮的专门从事了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作为自己的职业,如一些贸易公司、自然人,本来不经营实体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在工作或者合作中,发展他人未及注册商标,立即把他人的商标申请注册了,这种抢注现象,在中国一年200万申请量,一天近5000件商标申请的数量中,基本每天都会发生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如例皮具、“歌力思”商标,被浙江一位叫王碎永成功抢注了“商标在先使用商标权”的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一案,王碎永之前作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由于有业务上的往来,很容易知悉,他人商标的使用情况,是否注册保护的状况。


2、行政审查方面,由于我国商标申请量基数大,审查人数有限,基本不对申请人申请意图或者目的进行审查。只要符合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就可以受理,未对申请人注册目的、意图、诚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基本上只要申请人提交了商标申请都会被受理,这样对“恶意”抢注者提供了机会,又无需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实质纵容抢注者的抢注行为。


在2006年左右,我国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到了一发不可收拾局面,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发出通告。通告要求,以个人名义申请商标除了要提交身份证外,还必须提交营业执照等证件,并且提出商标申请的范围应以其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否则不予受理。


自2001年新《商标法》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以来,以个人名义进行商标注册逐渐在私企老板和私营业主中风行起来。以个人名义注册商标意味着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个人,更有利于个人对商标的控制和运作,同时个人拥有商标也是私有财富的一种彰显。2006年国家商标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中就有“万里马”、“哥弟”等以私人名义拥有的商标。然而,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造成“恶意抢注”及“炒商标”现象突出。“超级女声”播出后,出现了近百个自然人申请“超级女声”及近似商标的现象。前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中央抬”、“二人转”商标申请者的始作俑者也是个人。[3]


从以上不难看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缓解“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的大量发生,对于自然人申请商标主体条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条件,必须要提供经营实体的证明文件,注册范围也受到限制,虽然规章的出台,缓解了自然人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的发生,但并没有从实际角度解决了,商标被“恶意”抢注的发生,许多不法分子,转移了注册公司,绕过了,自然人抢注商标的行为,只是换了一种形式而已,相当是换汤不换药的形式。


(四)商标在先使用人商标保护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商标注册量,每年逐步在提高,而且连续几年每年都是稳居世界第一,但我们人口基数大,相对一个13亿人口大国,地大物广,经济发展也不平衡。每年申请200万件商标申请量,主要分布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苏州等地区,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为极少数申请,甚至为零,对《商标法》,意识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法盲,许多实体经营者只会经营生意,不懂得申请商标保护自己,对于我们从事知识产权代理职业而言,有深刻的感触,很多企业主,有时连商标是什么东西都不太明白,更谈如何保护了,认为自己进行了工商登记就可以了,不需要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商标保护不够重视,即使发现他人恶意抢注了自己的商标也不会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认为维权花费时间长,成本高,而且不一定能打赢官司,只有别人找上自己麻烦了,才会应诉。再次是表现为抱有侥幸心理,在本人8年多的知识产权职业生涯中,有一大部分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别人抢注他们商标,对他们不会够成威胁,成为他们公司经营障碍。


正因为许多企业经营者商标保护法律意识的淡薄,自己经营数年的公司,使用的商标,不知不觉中被自己的客户、合伙人、经销商等知情人士恶意抢注了。一旦收到对方指控商标侵权的法院传票时,傻了眼,束手无策,看到与自己设计一模一样的商标样式,如今成确坐在被告席上,有苦难言,有时在法院上发生争吵,又有何用?在法院是讲证据地方。是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不是以谁争吵大声就可以获得胜诉,大多数“以败诉而落幕,打掉牙往肚里吞,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局。


(五)立法上空白  


目前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至少有两个方面空白,一个未建立诚实信用审查制度,只要申请人符合形式要求,都可以申请注册,另一个方面目前商标法也未建立对“恶意”抢注他人的投机分子,未做任何的裁制措施,由于这些不法分子,投机分子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风险,承担不利后果,间接的纵容、鼓舞了一些不法经营者,走上投机取巧的道路。通过研究调研发现目前我国商标被被恶意抢注主要如下表现形式。


二、关于我国商标被恶意抢注主要表现形式


(一)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抢注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我国这一行为现象在我国发生比较多,主要原因为两个:


第一,是我国目前《商标法》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还在于形式,保护力较弱。


第二,是因为商标局审查部门识别是否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好确定,我国目前对非注册驰名商标不像驰名商标保护比较严格,对于非注册驰名商标,我国负责商标审查的商标局,在客观上无法做到是否是别人已经具体具有知名度驰名商标,无从考证,也无从管理,只有依据申请人的自觉性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约束自己,所以才会出现一些投机分子大面积的恶意抢注他人非注册驰名商标


例如,2004年厦门惠尔康公司的在32类“惠尔康”商标被福州维他龙公司抢注一案[4],当时也是影响非常之大一抢注商标案例。成为全国各个培训教材的科教书必讲“案例”。


2016年年初我国热播电视剧《芈月传》在各个电视台及网络上热播,“芈月”这个名称,悄悄的被河南郑州一位名字叫王超的自然人注册了“芈月”这个商标[5]商标一旦注册下来,许多人愿意转让些商标,甚至有人愿意花费60万元的高价费用转让此商标,说明抢注他人商标,太容易了,致使投机分子,只要有投机利益存在,只要发现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就会出现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权,对我国经济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二)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代表人商标权  


目前我国出现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抢注被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标,也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存在,所述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包括几种情况:一是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机构,二是具有与被代理人有合同关系的人,包括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业务往来的经销商、合作伙伴等直接或者间接能获取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商标信息的人,两种情况,在现实中都出现大量抢注商标的行为,如,“注册号为‘7835188’商标为‘俊仲号 JUNZHONG’商标异议一案”[6]  此案商标注册人为陈俊华,系原商标先设计使用人云南南涧凤凰生态茶厂产品代理商,与云南南涧凤凰生态茶厂具有直接业务往来,对被代人的商标情况了如指掌,而且双方签订书面的合作合同,足证明双方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此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与故意”性,也严重违背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号权


抢注他人在先商号权的现象,具有非常的普遍性,在我国《商标法》颁布以来,时有出现,而且非常突出,这样的案例,只要我们打开百度搜索一下,不计其数案例显示出来,为什么出现如此普遍的抢注行为呢?本文认为主要原因为商标权与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不同,一个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一个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我商标法立法比较晚,1982年才开始制度实施《商标法》,而且企业登记,在我国新中国成立之后不久,1962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许多经营者早已经开始经营自己生意,没有意识再去注册一个商标,另一个原因是,对于企业商号和商标注册,企业商号登记是国家强制的,商标申请注册是大都是自愿的(个别行业要求强制注册商标如,烟草),对于没有商标保护意识或者法律意识淡薄的经营者而言,基本是没有考虑商标注册来保护自己企业经营,这种抢注他人知名商号行为,基本每天在发生。


最近阅读几个案例,关于在商标被抢注的案例:一个是“安徽高院判决营口凯伦公司诉铜陵凯伦西餐厅侵犯‘凯伦’商标专用权纠纷案”[7] 里面所讲的就是“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一事,从案情方面,“铜陵凯伦西餐厅” 2001年成立了商号含有“凯伦”的企业名称,而“营口凯伦公司”实质向商标局提出“凱倫”商标获得商标局批准注册时间为2004年,明显晚于前者的企业商号的登记时间。而营口凯伦公司以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商标起诉铜陵凯伦西餐厅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诉讼于法院,要求铜陵凯伦西餐厅赔偿损失。


另一个案例为,最高人民法最近2014年提起审的一个典型案例,“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歌力思公司)与王碎永在先使用商号与注册商标之‘歌力思’18类皮具再审诉讼纠纷一案”[8]。本文认为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深圳歌力思公司早在1996年11月18日就成立登记了含有“歌力思”商号企业名称,经过近十几年时间努力经营,推广自己的品牌,在全国都有一定的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市场主导地位,案中的王碎永在早些年一直在广东省广州市经营皮具商行,地区上有具有很近的关联性作为“哥力思”商标也是深圳歌力思公司无固有含义臆造词,王碎永不可能机缘巧合的与深圳歌力思公司想到一块去,明显具有主观恶意的抢注行为。


以上表现形式来看,是目前发现比较普遍的,也是比较典型抢注形式,当然可能还其它表现形式,本文将不这里做过多的论述,针对以上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权行为,我们不难发现给在先使用权的经营者带了非常大的损失,给市场经济也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给实实在在的消费者带来了误导消费,目前我国“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如此猖獗,如些随意、如此任性,我们是不是没有任何办法可以很好法办解决这一问题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目前我国在商标立法、行政审查制度上、和司法审查方面等各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文来制止打击“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权的行为。那么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打击杜绝不法分子抢注商标行为呢?下面本文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以帮助目前处于被他人抢注自己在先知名商标权或者 以后发现他人“恶意”抢注自己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权时,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我国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打击举措


(一)运用我国商标法现有的有关规定解决及维护在先使用商标权

 

前面我们讲述的,几种经常被“恶意”抢注行为如果发生了,我们该如何运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武器来保护呢?下面我们分种情况来论述:


1、未注册驰名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了,怎么办,对于在先使用商标权人而言,我国2013年最新修改实施的新《商标法》里面的有关规定解读:


(1)《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对于申请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条是我国商标法立法原则,对于任何商业行为需诚实信用为立足。


(2)《商标法》第九条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条明确规定了,他人在注册商标时,不得与他人在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一旦发生以上冲突,应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二款规定了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条明确提出对我们未注册驰名商标及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如果一旦发现别人抢注了自己在先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能以此条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4)《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条规定,不旦可以用来反抗对方控告自己侵权的行为,而且还可以主动请求商标主管部门宣告对方商标权利无效。彻底的消灭了对自身合法权利的障碍。


通过以上几条法律条文解读,我国《商标法》确实也为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找到法律依据,如果发现他人抢注商标特别“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权,非注册驰名商标时,我们就可以利用商标法以上条文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如果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抢注自己的在先使用商标权时,我们可以利用我国2013年最新修改实施的新《商标法》依法维护自身利益。除了上面所说的《商标法》第七条和第45条的规定,我们还可以利用商标法如下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二款规定了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从这一条法律条件,充分的说明了只要发现证明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经授权,恶意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在先使用商标权时,以此条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3、前面我们提到过的他人抢注自己在先使用的商号权时,我们该利用商标法哪些规定来保障自己来。我们来看一下2013年最新修改实施的新《商标法》的规定:


(1)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所述的在先权利就包括了在先使用商标号权。


(2)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先使用人可以依法对抢注者提出的商标提出异议,禁止获得商标注册。


(3)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对此条,与前面一样,同样可以请商标委委员会对与自已在先使用的的商号权冲突的商标提出宣告无效。禁止不法分子权利滥用。


以上三条均做了规定,如果被他人抢注了,尤其是被他人“恶意”别人在先使用商号权,可以运用以上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我国从立法上对于在先使用权立法上的保护,下面我将对我国在司法上对于抢注行为特别是“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在先使用权打击态度,力求保护在先使用商标权人救济权。


(二)敢于诉讼与不法分子抗战到底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比较突出,作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正确面对这一问题了,一旦现象他人恶意抢注自己合法使用在先的权利时,一定要沉着冷静,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之间的纠纷问题。千万不能采取消极不抵抗、不理会的处理办法,我们要敢于维护自己正当利益,合法权益。近些年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对打击“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权行为,予以高度重视,严厉打击不正当、恶意抢注行为。下面本文将引用一个“2014年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一书[9],书中10个申请再审商标案件纠纷案件中,其中因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权有关的案件占了四个,下面引用一个案件来说明目前我国司法手段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坚决态度。

 

再审申请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王碎永及一审被告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10] 此案为一个典型的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号权,基本案情如下:再审申请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公司)、再审申请人王碎永及一审被告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深圳市歌力思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歌力思设计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18日,为本案歌力思的股东(发起人)之一。第1348583号“歌力思”商标由歌力思设计公司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25类的服装等商标之上,核准注册于1999年12月,现商标权人为歌力思公司。第4225104号“ELLASSAY”商标的注册人为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的钱包、手提包等商品上。第7925873号“歌力思”商标(以下简称歌力思商标)核准注册于2011年6月,注册人王碎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钱包、手提包等。第4157840号“歌力思及图”商标(以下简称“歌力思及图”商标)于2004年7月7月提出注册申请,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歌力思设计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抽出异议申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2日二审认定第4157840号商标损害了歌力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不应予以核准注册。自2011年9月起,王碎永先后在杭州、南京、上海、福州等地的“ELLASSAY”专柜,通过公证程序购买带有“品牌中文名:歌力思品牌英文名:ELLASSY”字样品牌的皮包。2012年3月7日,王碎永以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银泰公司生产、销售上述皮包的行为构成对王碎永拥有的“歌力思”商标、“歌力思及图”商标权的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银泰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王碎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歌力思公司、杭州银泰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王碎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及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歌力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歌力思公司及王碎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4年8月14日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王碎永的全部诉讼请求。可以看出深圳歌力思公司最后赢得终审判决。


以上案件我们看出,虽然作为在先使用商号权的歌力思公司,维权路上有点坎坷,经历了商标异议商标审查程序到一审诉讼,一审再到二审诉讼,最后再到最高法院的再审诉讼。


歌力思公司以在先使用商标号权为由抗辩最终赢得了最终的诉讼。说明我国司法部门在打击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权予以了高度的重视,绝不姑息手软!相信以上案件审判足以说明我国司法公正性,对于打击恶意抢注行为,不再只是喊口号了,而是落实到实处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这个案例具有非常典型的代表意义,相信为今后的类似抢注商标行为,也将会受到严厉的打击,坚决维护合法当事人的利益。


(三)建议加强完善我国商标法立法的空缺与不足


前面我们讲到了,目前我国之所以商标抢注行为如此普遍和随意,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制度上还是有漏洞,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方面是未从立法未建议严厉的处罚措施,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了,只是发现了他人侵犯自己的在先使用权,可以采取什么的措施,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出现了不正当、恶意的抢注他人商标,在法律上直接规定将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承担什么样的不利后果,受到多少倍金额处罚。另一方面是也未建立诚信监管制度,在立法上设立诚信“黑名单”制度,如果一旦被认定为恶意抢注他们在先使用商标行为,列入黑名单内,将影响他以后在社会上的诚信信用度。相信没有谁愿意随意的去透支自己的信用作为代价。本文认为如从这两方面在商标立法上增加对制止不正当、恶意、随意抢注商标行为一定会起到着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加强对我国商标法律保护意识普及宣传人人做起


为什么要加强商标法宣传呢?本文的前面也提到过,由于我国法制社会建立还不是很长久,尤其像《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在我国起步较晚,许多的实体经营对法律意识意识非常的淡薄,怕麻烦,对我国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有很大的阻碍作为用,加强商标法的宣传普及有利于提高经营者商标保护意识,建议国家应该把知识产权有关的知识加入义务教育的教材中,从小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源头做起,减少未知风险,提前做好商标保护的规划,让那些不法分子,无缝可钻,无懈可击。


结论语


本文上述研究商标被抢注的权利纠纷中,绝不能盲目的只看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还应当客观的排除存在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权的情况,保护真正合法人民的权益,一定要始终坚持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以商标法为准绳,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为基础,以在先使用权为法律依据,严厉制止一些不法分子权利滥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针对我国目前商标法还存在的一些空白,不足之处,希望笔者论述之建议能为我国商标立法在今后的修改和完善具有借鉴价值。另外通过笔者论述意义在于,目前我国商标保护,还处于发展初期,许多人,不了解我国商标法具体内容,希望通过本文论述,让更多的人,学习和了解到商标法真实内涵,当发现他人以“恶意”手段抢注自己合法在先的使用权时,能运用到本文的论述方法有效的解决现实发生纠纷的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由于笔者参考的有关商标抢注的理论相对有限,笔者只有独自通过对大量的商标抢注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对商标给予理论上的归纳。也由于笔者的水平有限,对商标抢注法律问题的分析,研究与归纳难免存在遗漏与不足,恳请大家给予批评和指正。



参考文献

[1]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信息.http://www.sipo.gov.cn/mtjj/2015/201504/t20150403_1096793.html 2015年4月3日发表

[2]作者:佚名.来源于韩城新闻网 http://www.sxhctv.com/a/hanchengxinwen/shangxun/20141114/36344.html 2014-11-14发表

[3]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信息.http://www.sipo.gov.cn/yw/2007/201310/t20131024_851179.html2007年3月6日发表

[4]作者:焦艳玲,来源人民网,惠尔康”被确认为驰名商标(案件关注).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53/13738/1228167.html 《市场报》 (2004年12月28日 第七版)

 [5]编辑:来源于腾讯网,小伙注册“芈月”商标 有人出价60万购买.http://ent.qq.com/a/20151227/000602.htm 郑州晚报2015-12-27 00:23 发表

[6]作者:石倩 .从“俊仲号 JUNZHONG”商标异议案件看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行为的认定 .来源于中华商标超市网. http://r.gbicom.cn/wz/30939.html  2014年05月05日发表

[7] 作者:李英俊.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处理.来源华律网. http://www.66law.cn/goodcase/13878.aspx  2012年08月25日发表

[8]作者:徐晓建.评案说法《商标法》对“在先商号权”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来源360doc个人图书馆.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316/15/10395732_455557935.shtml  2015年03月16日

[9]作者:陶凯元、宋晓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七辑.中国法制出版社.

[10]作者:陶凯元、宋晓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七辑.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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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标抢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IPRdaily.cn 中文网

作者:黄国嵛  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论我国商标抢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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