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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产品知识产权保护20问(下篇)

产业
小知2016-10-10
设计产品知识产权保护20问(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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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设计产品知识产权保护20问(下篇)


11.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判断是否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认定标准是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在判断侵权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基准。

12.设计产品中,不仅会融入很多美学元素,还会包含许多的实用功能特征,对于这些具有实用功能特征的部分可以进行保护吗?

如果这些实用功能性的特征是一个具体的技术方案,并且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则可以考虑申请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进行保护。如果该设计产品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程度较高,符合发明专利的条件,则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保护;如果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程度相对较低,则可以选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13.设计产品如果想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答:产品设计要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该设计必须构成商品的包装、装潢,这类设计通常为包装袋、瓶贴、招牌类产品;(2)使用该设计作为包装、装潢的商品必须为知名商品;(3)该设计构成的包装、装潢必须是特有的;(4)不应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14.这几种权利的保护保护期限有多长?

答:著作权法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不能延长;商标的保护期限是10年,但是可以续展,并且续展次数不受限制,但也可能因为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丧失权利。

15.设计产品,保护范围是否可以延伸到国外?

答: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著作权的保护可以自动延伸到伯尔尼公约的所有成员国,而商标权、专利权则具有地域性,仅限于国内适用,如果想延伸到国外,则需要进行专门的申请。

16.各种权利保护之间的赔偿方式有何异同?

答:一般而言,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获得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救济。著作权由于其兼具人身权性质,还可以要求赔礼道歉。

17.如果别人对设计产品进行了侵权,该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侵犯著作权而言,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只有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才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而《专利法》和《商标法》则规定:权利人可以选择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专利法》还规定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时,还可以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

18.是否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完全排除他人的使用?

从排他权范围来看,著作权法保护在排他性方面相对较弱,权利人不能排除他人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进行使用;商标权具有排他权,但该排他权一般情况下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标识;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绝对的排他权。

19.设计产品进行公开,会对这些产品的保护产生不利的影响吗?

一般来说,展会活动不会对设计产品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公开设计产品,对于著作权没有影响,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即可;其次,对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在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外观设计,具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并不会因展会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20.设计产品有如此多的权利保护,权利人该如何做出方案优选?

对于如此多的权利保护,权利人需要从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取得成本、权利范围、保护期限、救济方以及救济难易程度等方面,综合对比各种权利保护的优缺点,同时结合自己产品设计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权利保护方案,以期在更大范围的保护和更好的收益成本之间取得最优的平衡。


【扩展阅读】:设计产品知识产权保护20问(上篇)(点击文字可直接查看)


来源:拾贝知识产权

作者:不不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本文来自拾贝知识产权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附上出处。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14457.html,发布时间为2016-10-10 09: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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