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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
小知2016-09-06
新修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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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10月1日起施行


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53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5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效力相应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人民网

编辑:IPRdaily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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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14216.html,发布时间为2016-09-06 1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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