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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无权署名电影《爵迹》海报

法律
阿耐8年前
郭敬明无权署名电影《爵迹》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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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无权署名电影《爵迹》海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

作者:娱乐法律人

作者:郭敬明无权署名电影《爵迹》海报


郭敬明微博发声狠批乐视公司,表示电影《爵迹》海报未给其署名,其很伤心。互联网上,网友恶语相向而没有答案。笔者认为,不论此事为故意炒作,还是事发偶然,但是郭敬明均无权在电影《爵迹》海报上署名,而仅仅拥有在电影《爵迹》上署名的权利。


8月29日凌晨,郭敬明再次引爆娱乐圈。此次与新电影《爵迹》有直接关系。郭敬明发微博称:乐视影业的发行部门,你们未经我的同意,擅自将发往全国院线的爵迹电影海报片名下方的“郭敬明导演作品”的字样全部去掉抹去,这是对我署名权的侵害和对我本人极大的不尊重。并称这种做法很不公平,很欺负人。而且声称乐视侵犯其署名权。


郭敬明无权署名电影《爵迹》海报


郭敬明的微博内容经媒体曝光后,各方观点开始围绕“乐视的做法是否妥当”,在网络展开赤裸裸的互相攻击。谁是谁非,笔者暂且不论。仅对乐视制作的海报中未出现“郭敬明导演作品”等字样,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进行如两方面分析:


第一,郭敬明无权署名电影海报。一部电影从无到有,从前期创意到编剧剧本,再到投资方互相博弈和摄制团队,最后到拍摄完成进入后期剪辑,直到上映方才完成其初步使命。作为拍摄完成后、电影上映前最重要的一步,制片方为了良好票房,不惜重金进行宣传发行,而海报无疑是宣传发行中的重要工具之一。电影海报中,往往会展现导演是谁、主演是谁,同时,会通过有限的画面展现出电影的风格和主要内容,这也很大程度决定了普通公众是否愿意走进电影院。


从上可以看出,电影海报是设计师根据自己对电影内容的认识,结合电影名称、时间等进行的直观视觉表达,不同的电影海报设计师对同一部电影的海报设计,不会出现绝对意义上的雷同。电影海报具备独创性,而且借助各种媒介进行复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为此,笔者认为,电影海报应为美术作品。


郭敬明无权署名电影《爵迹》海报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即作者可以通过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署笔名等方式来披露作者身份,使作品和作者之间产生固定联系,也可以不署名来隐藏身份。同时,署名权还暗示着,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


如无特殊约定,作为电影海报的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应归属于电影海报的设计师。为此,设计师有权决定在自己设计的海报上署名、署真名或者笔名,或者不署名,也有权决定出现谁的名字、以何种方式出现。除非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否则电影导演郭敬明则无权强制要求在电影海报中署名。


在(2011)西民四初字第00149号判决书中,陕西省西安影视制片公司以电影海报署名错误为由,将陕西省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省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并销毁被告发行的电影《纺织姑娘》的海报及户外广告,赔偿损失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户外广告和宣传海报上,既未明确注明西安影视公司系涉案影片的联合摄制人,亦未注明西安影视影视法定代表人的出品人身份,其行为虽属不当,但不属于侵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行为。


第二,郭敬明有权署名电影作品。有人将导演和电影比喻为父子关系,即没有导演,则没有电影。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王迁老师认为,电影是由上下相关的一系列画面构成的,在通过机械设备进行播放时,能够给观众以画面中的人或事物在运动中的感觉。电影是音乐、剧本等不同作品的综合,是不同作者以及导演等其他创作人员集体完成的综合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我国对电影作品中各方的署名规范,并无强制性的法律要求。为此,制片方和导演对是否署名、署真名、署笔名或者不署名以及署名的方式、位置等有约定的,应对从其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和个案来进行实际判断。在电影行业中,制片方和导演一般均会在签约时,对导演的署名方式进行约定。在(2016)京0102民初83号判决书中,天下霸唱诉中影公司侵犯署名权,在制片者梦想者公司(甲方)、乐视公司与陆川所在的公司(丙方)签订的合同中的第12.4条中明确规定:丙方在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后享有联合出品方、一位联合出品人署名权,丙方成员在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后享有单屏之编剧/导演的署名,同时享有制片人之一的署名权,其中制片人的署名顺序、排版、尺寸由甲方决定。


为此,笔者有理由相信,郭敬明作为导演,应该就导演署名问题与乐视公司有过类似约定。在这个意义上而言,不论此次舆论是炒作还是事实,作为电影导演的郭敬明,拥有在电影《爵迹》上署名的权利。(注:图片均来源与网络)


来源:IPRdaily

编辑:IPRdaily  彭莹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本文系作者赵虎授权IPRdaily发表,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附上出处(IPRdaily)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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