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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反被告?娱乐圈果真是名誉权纠纷高发地!

产业
小知2016-08-17
王宝强离婚反被告?娱乐圈果真是名誉权纠纷高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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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反被告?娱乐圈果真是名誉权纠纷高发地!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

作者:赵俊杰、杨凯茗


王宝强“8.14离婚事件”持续发酵,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8月16日一早,王宝强妻子马某委托律师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马某以名誉权侵权为由起诉王宝强,要求删除8月14日00:21分发布的微博并赔礼道歉。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案。


据网易新闻消息,马某在起诉书中称王宝强的前述微博发布后,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基于前述造谣内容,对其进行大肆诋毁、谩骂。马某认为上述内容对其构成造谣诋毁,系恶意对其进行人身攻击,王宝强所发布的造谣诽谤言论给其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名誉,通常是指人们对某个人(本文不讨论法人名誉权)品行、才干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自然人有权保有和维护前述评价,并有权支配自己的名誉利益,是为名誉权。


行为人发布微博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下相关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名誉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名誉权侵权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人行为违法;3)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表现包括:诽谤侮辱,以及含沙射影侵害名誉权的答辩事由则包括:内容真实、第三人过错、正当行使权力等。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加深一下对名誉权纠纷司法认定的认识——


侮辱 通常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多表现为带有主观色彩的形容性质的描述。


典型案例:潘粤明诉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和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在该案中,董洁经纪人通过微博发布题为《董洁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洁的朋友》的文章,指责潘粤明“抹黑董洁、谋取私利、嗜赌成性、粗暴无礼、欠债”,在网络迅速被传播。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洁工作室声明对于潘粤明的上述指责没有事实依据,客观上会造成潘粤明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侮辱、诽谤。


诽谤 通常体现为散布捏造、虚构的事实,这是最常见的侵害名誉权的形式。


典型案例:章子怡诉博讯新闻网在美国的母公司China Free Press,《苹果日报》随后大篇幅转载了博讯网的报道,称章子怡交往官员狂赚32亿,目前“遭调查,禁出境”。该案于2013年底以章子怡胜诉,博讯网向章子怡严正致歉告一段落。


含沙射影 可以理解为行为人虽没有指名道姓,但其行为可使一般人认为影射对象专指某个特定人,遵循“公之于社会,传诸第三人”原则。晋·干宝《搜神记》卷十二:“其名曰蜮,一曰短狐,能含沙射人(影),所中者则身体筋急,头痛、发热,剧者至死。”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函》认为:被告黄朝星撰写的报告文学作品《红杏枝头--瑞昌市人民医院变迁记》中所虚构的“元老”,未指名道姓,不是指特定的人,其特征描写与原告邵文卿并不相符,原告不应对号入座。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的意见,即以认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为宜。


我们再来看两则案例,此两案涉及“婚外情”和“配偶一方公开夫妻内部矛盾”,同时涉及“隐私权”和“名誉权”,和马某此次诉王宝强侵害名誉权纠纷案有相似之处。


案例1:王菲诉“北飞的候鸟”网(张乐奕)名誉权、隐私权侵权纠纷案


在该案中,姜岩在自杀身亡前曾以日志的形式记录了因丈夫王菲有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的事实。姜岩的同学张乐奕在姜岩身故后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网站,内有大量披露王菲婚外情事实的文章。后王菲起诉“北飞的候鸟”网,诉讼中王菲承认曾有“婚外情”。法院判决认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使得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应当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案例2:陈锐与陈晓慧名誉权纠纷案


该案中,两人夫妻感情恶化后陈晓慧几年时间内持续发帖披露婚姻家庭矛盾,并称陈锐“性无能”、“家暴”等。二审法院认为:其中部分言论具有明显的攻击性,且触及陈锐个人隐私,显属不当,对陈锐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均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最终认定陈晓慧侵犯陈锐名誉权。


在案例1王菲诉“北飞的候鸟”网(张乐奕)名誉权、隐私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因此认定张乐奕构成侵权。笔者认为相对于夫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来说,他人的婚外男女关系应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披露该种隐私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是,如果披露者是夫妻关系中的一方而不是第三人,那么这种“婚外男女关系”则不属于配偶个人隐私范畴,因为情感生活和性生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与配偶不相干的“个人隐私”,“婚外男女关系”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并且危害社会公序良俗。


在案例2陈锐与陈晓慧名誉权纠纷案中,披露者为夫妻关系中的一方,但是披露者使用的语言具有明显的攻击性,而不是客观陈述,这或是法院认定配偶一方构成对另一方名誉权侵权的重要原因。


回归王宝强案件,“8.14离婚事件”00:21分的声明中提到“我绝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的行为”、“现因马某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该两句话披露了王宝强决定离婚的主要原因,网络舆论因此直指马某的“不道德行为”,使得马某的社会评价“一落千丈”。从离婚声明内容看来,王宝强并没有使用任何带有主观色彩的形容性质的词语贬低马某的人格。社会现象光怪陆离,有时不免感叹人生如戏!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标准依然要回归到前述规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因本案尚在诉讼中,笔者不做具体指向性分析。


来源:IPRdaily

作者:赵俊杰 广州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微信:JackChao0116

          杨凯茗 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维权委委员   

          微信:yeungkm225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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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14004.html,发布时间为2016-08-17 09: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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